#檢察廳
李在明終於“大仇得報”,呼風喚雨的檢察廳,被他親手送上了末路
李在明“大仇得報”,在韓國呼風喚雨的檢察廳,終於被他親手送上了末路。韓國國會日前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政治組織法》修正案,而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內容,莫過於“廢除檢察廳”這一條。【韓國國會日前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政治組織法》修正案】根據修正案,政府計畫撤銷檢察廳,並新設立公訴廳和重大犯罪調查廳(簡稱“重調廳”),實現檢察機關在起訴與偵查職能上的徹底分離。重調廳將由行政安全部長官主管,而公訴廳則歸法務部長官管轄。對於撤銷與新設的機構,均設有為期一年的過渡期。這份修正案的通過,意味著存在了78年的韓國檢察廳,將在明年9月徹底成為歷史。【存在了78年的韓國檢察廳,將在明年9月徹底成為歷史】首先一個問題:韓國為什麼要砍掉檢察廳,拆分兩個機構?在過去,韓國的檢察機關同時掌握“偵查”和“起訴”這兩大權力。也就是說,檢察機關既能自己去調查案件,也能決定對誰提起公訴。長期以來,檢察廳頻繁介入政壇和財閥案件,形成“影子權力”。在韓國近幾十年的總統更替中,幾乎每一任卸任總統都被檢方立案調查甚至判刑,正所謂“青瓦台魔咒”。韓國的財閥企業高層也常被檢察機關盯上:雖然確實存在腐敗問題,但檢方的選擇性辦案和政治動機一直遭到外界質疑。檢察廳可以用立案調查對政治人物施壓,也可以用不起訴來“網開一面”——比如李在明本人,就曾被韓國檢方以“私自挪用政府公款”等罪名起訴。【李在明本人就曾被韓國檢方以“私自挪用政府公款”等罪名起訴】到了文在寅上台後,韓國政府終於開始大力推動對檢察機關的改革,限制其過於龐大的權力。2020年1月,韓國國會通過修法,明確“警察擁有一次調查終結權”,檢察機關只能在有限範圍內退回案件或補充偵查。這意味著,韓國警察在偵查環節不再完全聽命於檢察機關,後者“唯我獨尊”的地位動搖了。2022年4月30日和5月3日,也就是尹錫悅上台前的最後一個月內,韓國國會接連通過《檢察廳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兩項法案均旨在分離檢方偵查權與起訴權,禁止其對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偵辦。過去,韓國檢察廳有六大直接偵查領域,包括腐敗犯罪、經濟犯罪、選舉、官員瀆職、軍工項目,以及重大災難——而文在寅這“一刀”下去,檢察廳能夠直接偵查的案件就只剩下“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這兩項了。文在寅如此急於推動檢察機關的改革,是因為他很清楚,曾擔任檢察總長的尹錫悅上台後,必然會把車再“倒回去”。【尹錫悅時期,大批檢察機關內部人士被安排在政府的關鍵崗位】結果也的確是這樣。尹錫悅時期,大批“親尹派”檢察官與檢察機關內部人士被安排在政府的關鍵崗位,總統本人更是強調“強化檢察權”——那個時候的左翼反對派,甚至把韓國叫作“檢察共和國”來進行諷刺。在這種背景下,李在明政府對檢察制度進行的改革,不僅是制度拆分,完成了文在寅的未竟之志,更是要“拆掉舊派系在檢察機關內部的力量基礎”。把原有結構拆掉。讓那些舊系統中的派系失去組織依託——這是政治上常見的洗牌套路。所以我們才能看到,在《政治組織法》修正案的國會投票中,保守派在野黨“國民力量黨”全體缺席投票,以表示反對。但由於執政黨“共同民主黨”在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因此那怕保守派全投反對票,也無法阻止修正案的通過。回到修正案本身。除了分離檢方的偵查權和起訴權,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則是分離後的兩個新機構——重調廳和公訴廳分別置於行政安全部和法務部的管轄之下。【現任政府追查前任政府人物,在傳統的檢察體制下常常會遭遇阻力】原來的韓國檢察廳作為獨立的權力機關,在制度上有某種“自成閉環”的力量,政府對其直接的干預能力非常有限,兩者甚至時常會出現對立的情況。而如今李在明通過大刀闊斧的改組,打破了原有的權力平衡格局,直接把檢察權納入政府的管理體系,將韓國司法體系的主導權從傳統法學精英中撬出來,讓政客與高級官僚在司法領域擁有更大的影響力。這一點最直觀的體現,就是在尹錫悅夫婦的案子上。現任政府追查前任政府人物,尤其是核心人士,在傳統的檢察體制下常常會遭遇阻力,面臨來自內部的重重保護。若檢察權能更直接地置於政府可操作的體系中,那麼動用這些權力調查前政權關鍵人物,便能夠得到更多制度性便利。為了展開對尹錫悅夫婦的調查,李在明特別成立了“內亂叛國案”獨立檢察組與“金建希弊案”獨立檢察組,以便繞開傳統檢察制度可能會帶來的不透明操作、保護鏈條、調度干預等問題,新檢察體制的建構還需要時間,擁有一年的過渡期——但尹錫悅的案子,李在明可等不了一年。 (唐駁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