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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非自願離職往往對勞工的生活造成衝擊,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我國勞動基準法針對非自願離職的情況,訂定了完善的資遣費規定與計算方式,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讓勞工在面臨資遣時清楚自身權益,也能提醒雇主合法辦理資遣程序,避免勞資爭議。本
所謂「非自願離職」,指的是勞工並非基於個人意願而終止勞動契約,而是因雇主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契約無法繼續履行,勞基法第十一條列舉了雇主可以合法資遣勞工的情況,包括:
當雇主因上述原因資遣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勞工時,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需要注意的是,勞工若因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例如:故意損耗公司財物、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等)而被雇主解僱,則不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也無需給付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
1. 舊制(2005年7月1日前):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按其工作月數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2. 新制(2005年7月1日後):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按其工作月數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按天數計算。
特殊情況之資遣費規定與計算:
試用期資遣:
試用期間資遣員工,資遣費規定與正式員工相同,若因員工表現未達預期而資遣,雇主仍應依舊制或新制公式給付資遣費。
工讀生資遣:
部分工時人員(工讀生)的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無異,遭解僱時,雇主同樣須支付資遣費,計算方式亦適用舊制或新制資遣費公式。
公司倒閉:
公司倒閉導致解僱,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若雇主無力支付,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代墊基金」先行墊付,後續再由公司償還。
總結來說,資遣費規定與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是勞基法中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機制,勞工應了解自身權益,雇主也應依法辦理資遣程序,共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