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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遍地野雞?
“雞你太多”如今,人們早已習慣在生活的社區見到流浪貓狗。但有人在城市裡見過流浪雞嗎?雞自然是可以流浪的,只不過在很多國家,它在被人們發現後半小時,已經冒著熱氣在飯桌上了。但在新加坡,流浪雞卻可以大大方方地在街道上溜躂,甚至進入地鐵站散步。它們羽毛油亮,雞冠鮮紅,對早高峰的人流視若無睹。對於新加坡本地人來說,這樣的場景已經是這些年的日常。每年,新加坡政府會接到超過2000起關於雞的投訴,這些“流浪雞”是受新加坡法律保護的,如果有人傷害了這些雞,輕則罰款,重則可能“牢底坐穿”。這樣一來,雞徹底在新加坡失去了最大的天敵,花園城市新加坡也成了野雞的天堂。“祖宗”回來了在新加坡馬路上散步的是一種叫作“紅原雞”的熱帶鳥類,不僅在東南亞廣泛分佈,在中國雲南、海南等地也有不少的數量,叫它們“野雞”一點問題也沒有。中國的紅原雞圖/中新社發 李平 攝中國農業農村部2021年發佈的一篇文章指出,家雞由7000—10000年前的亞洲叢林野雞馴化而來,其馴化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00多年。家雞在體形、羽色、鳴聲等方面與原雞相似,細胞遺傳學和形態學的研究證明原雞是現代家雞的直接祖先。原雞屬分為4種,分別為紅色原雞(Gallus gallus)、綠領原雞(Gallus various)、黑尾原雞(Gallus lafayetii)和灰紋原雞(Gallus sonnerati)。目前大多數研究支援單起源說,也就是我們如今日常吃的家雞起源於紅色原雞。由於外貌長相和我們日常在大集上見到的活雞太過相似,以至於大部分普通人見到這種雞絕對不會問出“能怎好”的問題,而是一把直接抓走。隨後就是割喉、放血、燙開水、褪毛、開膛破肚……一套組合連招行雲流水。中國新聞周刊瞭解到,新加坡的紅原雞是在約19000年前通過馬來西亞半島走到新加坡的,那個時候海平面比現在低很多,馬來半島和蘇門答臘島是連在一起的。20世紀80年代開始,新加坡進入了城市快速建設和發展階段。隨著土地的開發,原本生活在新加坡的紅原雞開始被迫離開自然棲息地。在本世紀初,部分新加坡學者曾遺憾表示,紅原雞這個物種已經在新加坡滅絕。大約在10年前,新加坡當地居民驚喜地發現,這個家雞的“老祖宗”竟然回來了。當時,新加坡國立大學鳥類進化實驗室的研究者表示,紅原雞或許是通過飛越柔佛海峽的方式回到了新加坡。言外之意是:“祖宗”為了回新加坡,遭老罪了。紅原雞圖/視訊截圖這讓不少新加坡民眾感到欣喜,並且迅速得出了結論:紅原雞回來了,說明新加坡本地的生態環境變好了,區域生態功能也更好了。既然“祖宗”回來了,抓住放血下酒顯然是不行的。很快,新加坡頒布修訂後的《野生動物法》和《公園與樹木法》,法律規定如果傷害、捕捉、驅趕、追趕紅原雞,視情節嚴重程度,最高會罰款5000新加坡元(約2.7萬元人民幣),如若再犯,則追罰最高1萬新加坡元,甚至可能面臨6個月的監禁。棄養造成“混血王子”起初學界認為,部分紅原雞回歸新加坡,是看中了新加坡良好的生態環境,以及缺乏頂級捕獵者的生態優勢,但很快一件令所有人沒想到的事情發生了。來到新加坡的紅原雞,怎麼長得越來越像家雞了?原來,在疫情期間,新加坡曾一度流行在家飼養雞作為寵物,部分養雞博主通過短影片等方式獲得了流量和利益的雙豐收,也讓更多人相信“撫摸雞的羽毛,能讓焦慮的心情得以緩解”。一時間新加坡的社交媒體上曾有多個規模龐大的“養雞小組”,他們不僅交流分享養雞的經驗,還提供雞苗給更多的愛好者飼養。新加坡網友家養寵物雞圖/視訊截圖前述曾提到,新加坡有相對完善的關於動物保護的法律,其中《動物和鳥類法》‌明確規定,在戶外投喂鴿子違法,在樓梯拖曳寵物狗違法。甚至明確規定新加坡人只能在貓、狗、兔、天竺鼠、倉鼠、栗鼠、烏龜和各種觀賞鳥類及觀賞魚等動物中選擇一種或多種作為寵物。但是,《動物和鳥類法》還特意規定,住在私宅的人可以飼養家禽,上限為10只。這讓“養雞小組”有了明確的法律支撐。但很遺憾法律只明確了能養,但沒明確棄養家禽有什麼後果。在疫情解封之後,大量上班族從“居家辦公”回歸單位的時候,家裡數量眾多的雞,變成了令人頭疼的事,每日處理雞的糞便,也成了麻煩事。殺了吃不忍心,繼續養又心煩。於是,部分家雞飼養者開始在半夜三更,偷偷摸摸地把自家養的雞放生在花園、公園,甚至是街道上。沒人能想到,很快這些被放生的家雞就跟重回新加坡的“祖宗”紅原雞們混在了一起,由於兩個物種之間沒有生殖隔離,很快便生下了“混血王子”和“混血公主”。紅原雞的日子一下好了起來,回到新加坡後不僅吃飽了飯,組織上還給分配了對象。兩個問題當紅原雞和家雞混在一起產生大量混血後代後,新加坡不得不面對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便是,雞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它們在凌晨打鳴,在馬路上排泄,在汽車道上踱步。新加坡局面拍攝窗外的雞圖/視訊截圖2019年,因為雞過於擾民,某市民忍無可忍向居民委員會投訴,隨後居民委員會展開了一場正式的投票活動,結果令人震驚:超過九成的居民認為不應該清理社區內的雞。居民們認為,正是因為雞的存在,居住環境才增添了鄉野風情。這一投票也引發了新加坡國內的一次討論,最後有社會學者得出結論:當雞不在自家門口拉屎的時候,那就是鄉野風情;反之,那就是人類公敵。不僅如此,還有部分新加坡市民定時定點投喂這些雞,雖然社區志願者多次勸阻,但仍不見效,這也使得新加坡雞的數量越來越多。社區工作人員試圖驅離野雞圖/視訊截圖另一個問題則更加荒誕,隨著持續不斷的雜交,紅原雞的基因純度正在被快速稀釋,純種紅原雞正在出現“基因淹沒”,取而代之的是一個無法歸類的物種,它們既不是野生動物,也不是家畜。這就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它是紅原雞,自然需要保護,但如果它不是了呢?怎麼分辨它是不是呢?從長相已經看不出來了,抓住挨個放血嗎?對此,新加坡國立大學鳥類進化實驗室相關工作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目前學界正在呼籲,希望政府通過基因檢測區分純種紅原雞與混血野雞,實施差異化管理。但想要實現這個結果,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而在這期間,新加坡市民不得不接受“老祖宗”回歸帶來的痛苦。 (中國新聞週刊)
三家中國大模型公司被捲入蒸餾風波,律師解讀:Anthropic的指控從法律上很牽強
既沒有駭客入侵,也沒有竊取OpenAI或Anthropic內部的核心參數、底層程式碼或演算法邏輯。將這種公開獲取資料的行為認定為不正當手段,在法律上非常牽強。近日,美國AI初創公司Anthropic突然向中國大模型企業發難,指控包括DeepSeek等在內的三家中國企業,通過約24000個帳戶與其旗下模型Claude進行了超過1600萬次互動,涉嫌通過蒸餾技術竊取Claude的功能以改進自身模型。這一指控在社交網路上引發軒然大波,甚至引來首富埃隆·馬斯克的辛辣嘲諷“他們竟敢‘偷竊’Anthropic從人類程式設計師那裡偷走的東西?”這一新聞事件極具戲劇性與諷刺性,作為專業人士,我們不妨適當剝離情緒化的爭論,從法律視角探討資料蒸餾的法律風險,審視Anthropic本次指控的法理困境及矛盾,探尋其隱藏在“正當維權”大旗下的真實目的。01大模型蒸餾的法律問題在探討法律適用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技術事實。所謂蒸餾(Distillation),通俗來講,就是用一個已經訓練好的、能力強大的大模型(又稱“教師模型”,如GPT-5或Gemini 3.1)的輸出結果,作為教材來訓練一個體積更小、但效率更高的小模型(又稱“學生模型”)。這種方法能夠以極低的成本和極短的時間,讓小模型獲得接近大模型的能力。正如網路梗圖所言,“不要問女人的年齡,不要問男人的薪水,不要問AI公司的訓練資料從那裡來。”在當前的人工智慧行業,蒸餾或者說利用他方模型的輸出進行二次微調,幾乎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與常規操作。學術界普遍認為,蒸餾本身並無天然的違法性,大家相互借鑑經驗,對於不公佈程式碼的閉源模型而言,通過指令微調來學習其黑盒經驗是一種正常的技術迭代手段。從智慧財產權角度來看,這種行為不可避免地觸及多項法律權利。首先,在著作權法層面,如果教師模型的輸出內容被視為受保護的作品,那麼學生模型對其進行的大規模抓取和分析,理論上可能會引發關於資料複製或改編的合規性疑問。其次是商業秘密層面的考量。教師模型的演算法邏輯與機率分佈若被視為核心機密,通過API呼叫進行規律推導的行為,將涉嫌對商業秘密的刺探。最後,在反不正當競爭與合同合規方面,利用大量帳戶規避區域限制並提取知識,涉嫌違反平台服務條款,也可能存在有違商業倫理的搭便車嫌疑。這些理論風險,構成了Anthropic等西方科技巨頭向後來者發難的法理外衣。02AI生成內容的維權困境儘管上述理論風險客觀存在,但結合現行的智慧財產權原則與行業實踐來看,將蒸餾行為直接等同於著作權侵權,在邏輯上可能面臨很多挑戰。其一,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通常較為複雜。根據中美兩國的著作權法及近年的司法實踐,構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是人類的智力創造。美國版權局在此前多起涉及AI生成圖片的註冊申請中,均明確拒絕了對純AI生成內容給予版權保護;中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在“AI文生圖第一案”中雖然認定特定情況下AI生成圖片具有可版權性,但其前提是人類使用者在提示詞輸入上付出了極其顯著的智力勞動,最近的其他法院對該等標準也把握較為嚴格。中國大模型企業通過API或網頁呼叫Claude產生的資料,本質上是機器演算法的機率性輸出。Anthropic作為模型的開發者,並沒有對這些具體輸出內容進行直接的人類智力干預。既然這些輸出結果缺乏人類作者身份,它們就無法達到可版權性的標準,大機率屬於公共領域的產物。既然部分模型輸出的內容未必構成法定作品,平台方基於此主張版權受損的阻力便會增大。其二,行業內普遍存在的使用者協議條款也可能限制了平台方的維權空間。許多大模型服務商(包括業內頭部的OpenAI等)在其使用者協議中通常會約定,平台不對使用者的輸入主張所有權,且將模型輸出內容的權益轉移給使用者。目前,Anthropic在消費者服務協議(Consumer Terms of Service)中明確載明,在雙方之間,使用者擁有所有輸入(Prompts)和輸出(Outputs)的內容。Anthropic特此將輸出內容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如果有的話)轉讓使用者。在這種行業規則下,使用者獲得了對輸出內容的支配權,平台若再以智慧財產權為由限制使用者對輸出結果的使用(包括用於訓練新模型),在法理上可能存在爭議。其三,基於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版權通常只保護對思想的具體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方法或概念本身。在知識蒸餾中,學生模型學習的軟標籤、演算法規律與推理鏈條,更傾向於認知系統的建構原理,屬於不受保護的思想範疇 。蒸餾行為更像是在拜師學習,而非抄襲。同時,為了提取資料特徵而產生的臨時性資料處理,通常旨在挖掘規律,這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促進技術發展的轉換性使用原則,或許多國家設立的文字與資料探勘合理使用例外。03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侵權分析在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的維度上,知識蒸餾的合理性同樣值得探討。商業秘密的保護前提是資訊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API介面和網頁對話方塊是平台向大眾公開的,第三方通過公開的介面合法輸入提示詞並獲取輸出,既沒有駭客入侵,也沒有竊取OpenAI或Anthropic內部的核心參數、底層程式碼或演算法邏輯。將這種公開獲取資料的行為認定為不正當手段,在法律上非常牽強。搭便車和不正當競爭的指控,是Anthropic最可能發力的法律維度。我們必須認識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護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而非保護某一個特定競爭者的既得利益。在競爭法視野中,搭便車行為並非一律違法,模仿本身是技術創新的必經階段。判斷某項模仿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在於模仿者是否通過創造性的勞動帶來了重大的技術增量,並在客觀上拓展了公眾的選擇空間。以被捲入此次風波的DeepSeek為例,其模型的成功絕非對先進模型的簡單同質化復刻或不勞而獲。公開資料顯示,DeepSeek在模型架構與訓練方法上進行了大量獨立且底層的顛覆性創新。例如,其採用了極大規模的混合專家模型(MoE)、獨創的多頭潛在注意力機制(MLA),並在罕見地應用了純強化學習(RL)演算法來動態調整模型參數,這些創新提升了模型的推理能力並降低了訓練成本。這種為人工智慧技術演進貢獻了非線性創新增量與技術路線互補性的行為,顯然超越了單純搭便車的範疇,屬於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雖然其他平台服務條款中可能包含禁止反向工程等限制性規定,但如果掌握技術優勢的企業借此絕對禁止他人對其公開產品進行規律性分析,可能會不當壓縮技術交流的公共空間,甚至引發關於限制競爭的懷疑,反而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嚴厲規制。04侵權事實的證明障礙從法律實務的維度剖析,Anthropic在本次指控實踐中面臨著幾乎難以完成的舉證責任。首先,高頻次的系統呼叫記錄並不能直接等同於侵權證據。Anthropic宣稱的1600萬次互動,客觀上描述了資料呼叫量級,但無法直接證明DeepSeek、Moonshot等企業實質性地利用了從這些互動中獲取的特定知識,並將其直接用於了自家大模型的底層訓練之中。在法律意義上,相關呼叫記錄無法形成有效因果關係,高頻次的互動既可能是為了常規的複雜業務應用測試,也可能是為了建構開源資料集,沒有任何直接且有效的技術手段能夠確鑿證明,DeepSeek等企業將這些具體的互動資料實質性地喂給了其基礎模型的訓練引擎並構成了所謂的蒸餾。其次,是當前網際網路普遍存在的資料污染現象。大模型在預訓練階段通常會廣泛抓取公開網頁資料 。而如今的網際網路上已經包含了大量由各種先進AI生成的文字和答案。後來者的模型在吸收這些公開資料時,不可避免地會間接受益於前沿模型的知識。這種並非出於主觀故意的被動吸收,使得區分惡意蒸餾與常規資料訓練變得異常困難。05寫在最後模型蒸餾作為推動人工智慧向高效化、輕量化發展的有效路徑,其本身是具有技術合理性的創新手段,無需也不應受到不合理的法律過度限制。綜合Anthropic的侵權指控,其將面臨權利基礎薄弱、合理使用抗辯、以及嚴苛舉證責任的多重困境,其法理根基是非常脆弱的。剝開法律與技術的層層外衣,我們不難推斷,為了打壓中國的新型競爭對手並維持高昂的資本估值,Anthropic不惜將純粹的技術競爭強行上升到國家安全問題,以迎合美國現政府的政策口徑,以此換取更寬鬆的監管環境以及持續不斷的政府訂單輸血。透視Anthropic此次高調的指控,我們更應警惕其中潛藏的雙重標準:矽谷的科技巨頭們最初賴以起家的基座模型,正是建立在未經授權、大規模抓取網際網路公開資料的基礎之上;而如今,當它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技術壟斷後,卻試圖通過一紙的使用者協議關上大門,將後來者合法的蒸餾學習污名化為偷竊。正如埃隆·馬斯克所嘲諷的那樣,這種“只許矽谷‘偷資料’,不許中國‘做蒸餾’”的做法,其實質是打著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幌子,行技術霸權與數字壟斷之實。 (騰訊科技)
Anthropic是否引發法務失業潮?
2026年1月30日,AI獨角獸Anthropic正式推出Claude Cowork外掛系統,其中的法律助理(Legal)外掛迅速引發全球法律行業震動。歐洲法律軟體巨頭RELX股價暴跌16%,湯森路透重挫18%,整個軟體類股一周蒸發830億美元市值。這場股市風暴的背後,是市場對AI替代法務工作的普遍恐慌。然而,這一工具並非橫空出世,其背後是Anthropic自2023年起面向法律行業持續深耕的成果——Claude for Law的迭代與整合。一、Anthropic——從憲章AI到垂直領域的深耕者Anthropic由前OpenAI研究副總裁Dario Amodei及其妹妹Daniela Amodei於2021年創立,核心團隊匯聚了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處理與法律科技等多領域頂尖人才。公司創立之初即獲得巨額融資,並堅持“AI憲章”(Constitutional AI)的發展理念——通過明確的價值觀原則指導AI行為,而非單純依賴人類反饋強化學習。這一理念與法律系統基於規則和原則的特性高度契合,為法律垂直領域的深度應用奠定了倫理與技術基礎。不同於“廣泛覆蓋”的通用AI策略,Anthropic始終聚焦企業級場景,致力於打造“結構化、安全、生產級”的AI工具。法律助理外掛作為Claude Cowork外掛系統的核心模組,其開發團隊不僅包括AI工程師,還吸納了資深執業律師與法律營運專家,確保工具貼合實際工作需求。該工具依託自主研發的Model Context Protocol(MCP)技術底座——被視為“AI的USB-C介面”,支援本地檔案訪問、第三方API整合與跨會話記憶,可無縫嵌入企業現有工作流。所有外掛均開源發佈,允許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定製,極大降低了應用門檻。二、直擊法律行業的效率、成本與公正性困境法律行業長期受困於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資源不均與人為錯誤等多重痛點,Anthropic法律工具正是針對這些結構性難題而設計。其一,文件處理效率低下。律師平均40–60%的時間耗費在合同審閱、法律研究等重複性工作上,初級法務稽核一份普通合同常需2–3小時。工具通過自動化可將此類工作效率提升80%以上,解放人力以聚焦複雜任務。其二,法律服務成本高昂。企業級法律軟體年費常達數十萬美元,律師平均小時費率超過300美元,使得中小企業和個人難以承擔。AI工具以低成本、高適配性提供服務,顯著降低行業准入門檻。其三,人為錯誤與合規風險。傳統人工稽核中遺漏關鍵條款的風險約為5–10%,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工具依託海量權威法律資料訓練,可即時更新知識庫,自動識別合規風險,並提供修正建議。其四,法律服務資源不均。全球超50億人缺乏有傚法律保障,優質資源集中於一線城市與大型律所。AI工具通過標準化、智能化服務,推動法律能力快速複製與下沉,促進法律服務均等化。三、打造全流程“矽基法律助理”Anthropic法律工具以“自動化、專業化、可定製”為原則,建構覆蓋法律工作全流程的功能體系:智能合同全流程處理:支援合同稽核、偏差標記、紅線修訂、台帳生成等。工具可基於企業預設審閱手冊自動識別風險條款、標註風險等級,並提供修改建議與理由,同時支援批次處理與結構化台帳生成。法律調研與文書生成:可自動檢索法規、案例與文獻,生成面向不同受眾的備忘錄或PPT提綱;內建多種法律文書範本,能自動填充資訊,輸出完成度達80%的起訴狀、答辯狀等檔案。合規管理與風險預警:覆蓋資料合規、勞動合規、智慧財產權等多領域,能監測企業經營中的合規風險,自動生成合規報告與整改建議。法律事務協同與流轉:自動分類與分配法務需求郵件,支援跨團隊材料共享與協作,打破“資訊孤島”。定製化與系統整合:依託MCP技術,工具可整合企業本地系統與第三方API,並因開源特性允許企業自訂稽核規則與範本,實現深度適配。值得注意的是,Anthropic明確聲明該工具不提供法律意見,所有輸出須經持牌律師審查,既規避了法律風險,也強調了人類律師的核心價值。四、開源引流與企業級增值服務平行Anthropic圍繞“開源引流+增值服務”建構了多層次、可持續的盈利體系:基礎免費+高級訂閱:核心功能開源免費以降低試用門檻,高級功能如批次稽核、定製範本等按年或按次收費,企業版年費預計數萬美元,個人版僅數百美元。企業定製化開發:面向大型企業與律所提供個性化系統對接與流程自動化服務,單筆訂單常達數十萬美元。API呼叫與生態合作:向第三方法律科技公司開放API介面,按呼叫量收費;與AWS等雲平台合作,通過分成獲利。資料服務與培訓:基於脫敏資料提供合規報告與AI訓練服務;面向法務人員開設工具應用培訓課程,拓展盈利管道。該模式既符合行業付費習慣,也兼顧了中小企業的可及性與大企業的深度需求。五、重構生態,推動法律行業數位化與專業化Anthropic工具的推出並非引發失業潮,而是推動法律行業生態重構與價值升級。正面影響包括: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企業法務成本預計可下降30–50%,中小企業得以獲得專業支援;促進行業數位化轉型:倒逼律所與企業重構工作流程,推動法務人員從“事務型”向“戰略型”轉型;促進資源均衡與服務民主化:通過標準化服務縮小地域與層級差距,讓更廣泛群體獲得法律支援;激發市場競爭與創新:衝擊傳統法律軟體巨頭的商業模式,推動行業整體升級。負面影響與崗位結構調整: 工具將替代部分重複性高、技術含量低的崗位,如合同錄入員、法律檢索助理等,導致這些崗位需求減少。然而,這更多是“崗位最佳化”而非“大規模失業”。法律行業的核心崗位——如訴訟律師、合規專家、戰略顧問——依賴人類的專業判斷、商業洞察與倫理權衡,AI難以替代。同時,AI的普及將催生新興職位,如AI法務營運師、法律提示工程師、AI倫理官等,為行業注入新活力。長期來看,法律行業將呈現“雙軌發展”:AI驅動標準化、低成本服務普及化;人類律師專注於高複雜性、高情感投入的價值領域。六、技術、合規與市場的多重考驗儘管前景廣闊,Anthropic法律工具仍面臨一系列挑戰:技術可靠性:AI可能存在“法律幻覺”,生成看似合理但不精準的內容;複雜法律推理與策略判斷仍依賴人類經驗。資料安全與責任界定:法律工作涉及大量敏感資訊,資料洩露風險仍需警惕;AI輸出錯誤導致損失時,責任歸屬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合規適配性與倫理困境:各國法律體系差異大,工具難以全面覆蓋;AI的介入可能模糊律師-客戶關係,挑戰傳統職業倫理。市場競爭與接受度:OpenAI、Google及國內科技公司也在佈局法律AI,傳統軟體商正加快轉型;部分律師對AI工具持懷疑或牴觸態度,影響推廣處理程序。開源模式的風險:程式碼公開可能被惡意利用,長期維護亦需持續投入,若商業化不及預期可能影響迭代。七、資料服務行業未來垂直深耕、合規為先、生態共贏Anthropic法律工具的成功實踐,為資料服務類行業提供了重要借鑑:垂直專業化取代大而全:應深入特定行業(如醫療、金融),打造場景化、專業化產品,以解決具體痛點建立競爭優勢。資料質量與權威性為核心:必須接入權威資料來源,建立持續更新與稽核機制,確保輸出結果的精準性與可信度。合規與安全是生命線:需嚴格遵守資料安全法規,將安全保護貫穿產品全生命周期,明確AI使用的倫理與法律邊界。建構“開源+增值”可持續模式:通過開源降低門檻、擴大生態,通過定製服務、API合作等實現商業化,平衡公益性與盈利性。推動人機協同與生態共贏:摒棄“替代人類”思維,聚焦“增強人類”,推動AI與行業知識深度融合,建構協作共生的行業生態。八、AI是法律行業的“夥伴”而非“對手”回到最初的問題:Anthropic是否會引發法務失業潮?答案是否定的。AI法律工具替代的是重複性、事務性工作,而非法律職業的核心——人類的專業判斷、倫理權衡、創造性論證與情感聯結。從長遠看,Anthropic為代表的AI技術不是法律的“終結者”,而是行業生產力變革的催化劑。它將推動法律行業向更高效、更專業、更公平的方向演進,促使法律人提升技能、重新定位,在AI賦能下實現更大的職業價值。未來已來,“AI+法律”的協同模式將成為主流。唯有主動擁抱變革、持續學習、深化人機協作的法律從業者,才能在新紀元中贏得先機,共同推動法律事業邁向更公正、更高效、更包容的未來。 (數字新財報)
經濟熱點快評|“一律嚴格禁止”!打擊虛擬貨幣出實招
“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2月6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內一律嚴格禁止。“一晚上帳戶縮水一半”“交易平台突然無法登錄”“穩定幣不再穩定”……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巨大風險成為不少虛擬貨幣投資者的切膚之痛。就在《通知》發佈前一天的2月5日,比特幣價格自2024年11月以來首次跌破7萬美元,比特幣價格指數在5日早間最低跌至66835美元,過去24小時最大跌幅達9.74%,以太幣、索拉納幣、幣安幣和狗狗幣價格均大幅下挫,很多投資者一夜爆倉損失慘重,甚至傾家蕩產。虛擬貨幣之所以風險巨大,是因為其本質上就不是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長期以來,中國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泰達幣等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此次發佈的《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無論技術怎樣進步、時代怎樣發展,虛擬貨幣這種打著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動之實的行為都將被嚴格禁止。從2013年防比特幣風險,到2021年打擊交易炒作,再到這次更全面的升級版,國家對虛擬貨幣及其變種的監管態度是一貫、明確的。作為普通投資者,切記不要相信什麼“一夜暴富”“天上掉餡餅”的幣圈財富神話,樹立正確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切勿參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相關活動。 (人民日報經濟社會)
台灣百歲人瑞娶看護“子女能提婚姻無效”?律師:法律站這邊..
近日有名102歲人瑞娶了68歲看護,然而婚後子女竟被拒於門外,家屬質疑看護趁老翁精神狀況不佳,帶他去結婚,以獲取老翁財產,不過戶政事務所人員有提到,老翁對答正常才受理登記。家屬前幾天在醫院上演搶人大戰。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就“子女提婚姻無效的訴訟”及“看護對家屬提出強制罪與傷害罪告訴”進行分析。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家屬發現老翁名下7筆土地及8000萬保單(共計2億元資產)已悄悄過戶給看護,而在看護變成配偶,親情瞬間翻臉,這時“法律站在誰那邊?”如果子女想對父親與看護提出婚姻無效的訴訟,蘇家宏直言,子女並不是結婚的當事人,婚姻關係是專屬於結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權利,除非夫或妻一方有爭執才可提出;需要等老翁百年後,子女才可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也就是說必須要成為‘繼承人’時,才可以向法院提告處理。至於看護不讓子女探望老翁,蘇家宏認為,在法律上,父親可以不見兒子,兒子也可以不見父親。當事人決定不見就不見,“父親的配偶”就沒有惡意阻止的問題。但如果父子想相見,卻被“父親的配偶”阻止見面造成精神痛苦,此種行為能構成家庭暴力。但他分析,目前新聞顯示,該名看護已對家屬提出強制罪與傷害罪告訴,並聲請民事保護令,通常法院會傳訊父親,確認父親是不想見兒子,還是遭到惡意阻止,或是家屬是否有違背父親意願的行為,進而確認是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有網友就表示:平日應該對父親孝順關心。而不是發現財產被轉移了,然後再來爭家產。
數字發展全球研報|迪拜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法律框架及實務建議
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正在重塑全球金融市場,將傳統資產如房地產、債券、股權和商品轉化為可在區塊鏈上交易的數字代幣,,未來甚至可能重塑整個經濟形態。迪拜通過初步建立全面的監管框架,已成為全球RWA代幣化領域的領先司法管轄區之一。2022年,迪拜頒布了第4號法律《虛擬資產監管法》,設立了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為虛擬資產的發行、分銷、交易和託管等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2025年5月,VARA發佈了更新的《虛擬資產發行規則手冊》,明確將資產參考型虛擬資產(ARVAs)——即代幣化的現實世界資產——納入監管範疇。一、核心法律框架1.1 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阿聯大陸及自由區(DIFC(迪拜國際金融中心)除外)根據迪拜2022年第4號法律《虛擬資產監管法》,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是迪拜虛擬資產的主要監管機構,負責監督迪拜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內虛擬資產的發行、分銷、交易、託管及相關活動。2025年5月規則手冊非常重要。VARA發佈的更新版《虛擬資產發行規則手冊》明確涵蓋了資產參考型虛擬資產(ARVAs),即代幣化現實世界資產的監管類別。該規則手冊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ARVAs的定義:包括代表對現實世界資產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的代幣,或對這些資產現金流的權利。這一定義涵蓋了廣泛的RWA代幣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代幣、債券和固定收益工具代幣、股權代幣、大宗商品代幣和藝術品和收藏品代幣。二是關於分類為第1類虛擬資產(VA)發行,ARVAs被歸類為第1類VA發行,這意味著發行前必須獲得完整的VARA許可證。這是最高等級的監管要求,反映了監管機構對RWA代幣化活動的重視。三是詳細要求,規則手冊詳細規定了許可類別、白皮書要求、風險披露和持續監督的具體內容。這不僅僅是沙盒或試點項目,而是全面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監管框架。四是監管權力,規則手冊定義了許可要求、披露制度、監督權力和對虛擬資產發行人的執法機制,包括在發現不合規時暫停發行的權力。1.2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DIFC自由區DIFC具有特殊地位。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是迪拜的金融自由區,擁有獨立的法律和監管體系。在DIFC內,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負責監管金融服務和數位化投資產品,包括通過其"代幣化監管沙盒"計畫下的代幣化資產。DFSA監管的關鍵特點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創新測試許可證(ITL),DFSA為RWA代幣化項目提供沙盒環境,允許企業使用創新測試許可證測試代幣化商業模式,並獲得定製的合規支援。二是沙盒參與者範圍,參與者包括涉及發行、交易、持有或結算代幣化投資的企業,如股票、債券、伊斯蘭債券(sukuk)和基金的代幣化。三是過渡路徑,成功的沙盒參與者在展示了治理和風險控制能力後,可以過渡到完整的DFSA許可。四是框架獨特性,DFSA框架與VARA不同,專門針對DIFC的金融服務重點進行了定製。這為企業提供了選擇:根據業務性質選擇VARA或DFSA監管路徑。1.3 雙軌監管體系的意義迪拜的雙軌監管框架(VARA + DFSA)為RWA代幣化提供了靈活性。VARA路徑適合面向更廣泛市場的代幣化項目,覆蓋迪拜大陸和大部分自由區;而DFSA路徑適合希望在國際金融中心環境中營運的機構,特別是傳統金融機構希望測試代幣化業務模式這種雙軌制使迪拜在為RWA代幣化提供法律確定性和結構化創新方面領先於許多司法管轄區。二、許可和註冊要求2.1 VARA許可框架根據VARA 2025年規則手冊,RWA代幣化的許可要求如下:第1類VA發行許可(ARVAs/RWA代幣發行必需):強制性要求,即任何發行ARVAs或其他第1類代幣的實體都必須獲得VARA許可證。這是一項絕對要求,沒有豁免或簡化程序。一般要求,即發行人必須滿足關於誠信、治理和營運結構的一般要求,包括適當的公司治理結構、合格的管理團隊和董事會、充足的財務資源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白皮書和風險披露要求,即發行人必須製作正式的白皮書和風險披露聲明,這些檔案在資產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都需要更新和維護。白皮書必須包含代幣化資產詳細描述、基礎資產的性質和價值、代幣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因素、發行人資訊和技術架構和智能合約細節。持續監督,即VARA擁有廣泛的執法權力,包括在發現不合規時暫停發行的能力。這意味著許可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持續合規。2.2 其他VARA合規要求ARVAs發行人除初始許可外,還應承擔相關持續性義務。一是全面的白皮書和風險披露發佈要求,即必須公開發佈並定期更新白皮書和風險披露檔案,確保投資者始終獲得最新資訊。二是資本充足率和治理要求,即與VARA其他規則手冊(公司、合規和風險管理)保持一致,包括最低資本金要求、流動性管理、公司治理最佳實踐。三是監督和審計義務,包括檔案保留和報告義務,發行人必須保存完整的交易記錄、定期向VARA提交合規報告、接受VARA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和委任外部審計師。2.3 DFSA沙盒和許可在DIFC內,代幣化項目遵循不同的路徑。在DIFC內的參與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驟。首先是意向表達,企業首先提交參與DFSA代幣化監管沙盒的意向表達;其次是創新測試許可證(ITL)階段,獲批後,在ITL下進行受控測試;三是過渡到完整許可,成功測試後可申請完整的DFSA許可。DIFC內具有沙盒優勢。沙盒參與允許在監管監督下進行受控測試,然後再進入完整市場。這為創新企業提供了"學習邊做"的機會,同時確保監管合規。三、反洗錢/瞭解客戶(AML/KYC)與合規義務3.1 AML/KYC框架要求VARA和DFSA許可都要求企業實施強大的反洗錢(AML)和瞭解客戶(KYC)框架,與阿聯聯邦AML法律和國際標準保持一致。一是身份驗證要求,即發行人和交易所必須採用AML/KYC程序,包括驗證投資者身份、監控交易活動、報告可疑活動和保存客戶盡職調查記錄。這些要求源於VARA許可要求中的一般AML義務和規則手冊中的具體規定。二是交易監控,即必須建立系統以即時監控異常交易模式、識別潛在的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設定交易限額和異常警報、保存完整的交易審計追蹤。3.2 託管和客戶資產保護監管機構強制執行託管和客戶資產保護措施。首先是客戶資產隔離,即代幣化平台必須將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離,確保在平台破產或清算時客戶資產受到保護。二是儲備證明檢查,即平台必須能夠證明其持有的代幣與客戶權利相匹配,通過定期的儲備證明(Proof-of-Reserves)審計。三是合規報告,即監管機構還將AML/KYC作為VARA規則手冊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更廣泛合規報告和風險管理義務的一部分執行。四、投資者參與(機構與零售)4.1 零售投資者參與迪拜的框架不禁止零售投資者參與RWA代幣化市場,但監管要求和行銷規則強調投資者保護,主要做好風險披露和行銷限制。風險披露要求發行人必須包括適當的風險免責聲明和披露,特別是在針對零售投資者時。披露內容應包括投資風險的詳細說明、流動性風險警告、技術風險(智能合約、區塊鏈)、監管和法律風險和市場風險。行銷限制,即對零售投資者的行銷材料必須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包含所有重要風險因素、避免誇大收益或最小化風險、符合VARA的行銷和推廣規則。4.2 二級市場交易ARVAs的二級市場交易在持牌平台上是允許的,這些平台必須包括AML/KYC門檻以確保各類投資者的合規性。持牌平台要求,即只有獲得VARA許可的經紀商和交易所才能提供ARVAs的二級市場交易服務。投資者分類,即機構和高淨值投資者可能面臨額外的披露或適當性要求,具體取決於產品結構和許可類別,特別是在DFSA沙盒和DIFC制度內。五、常見商業和營運模式5.1 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行模式RWA代幣發行的普遍模式涉及SPV的模式。SPV結構設計如何與RWA發行相結合呢?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即將現實世界資產(如房地產或債務)置入SPV內,SPV發行代表經濟權利的代幣,代幣通過持牌VARA平台發行,智能合約執行合規邏輯(如收入分配)。SPV在RWA發行中具有獨特法律優勢。包括風險隔離,即基礎資產與發行人其他資產隔離;清晰的法律結構,即代幣持有人權利明確;稅務最佳化,即可能在特定結構下實現稅務效率;破產保護,即SPV結構可提供額外的債權人保護。目前市場反饋的典型應用包括房地產項目代幣化、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債券和固定收益產品以及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份額等。5.2 持牌交易和二級市場從監管環境的角度看,二級交易在VARA持牌的經紀商和交易所下獲得授權,為ARVAs在受監管環境中提供流動性。市場基礎設施包括持牌交易平台提供訂單匹配和結算服務、託管服務提供商確保資產安全、做市商提供流動性、清算和結算基礎設施確保交易最終性。但是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包括所有參與者必須通過KYC/AML驗證,平台可能對不同投資者類別設定不同的准入門檻,交易限額可能根據投資者分類而有所不同。5.3 沙盒測試和創新路徑在DFSA沙盒模式下,則允許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和傳統機構在獲得完全授權之前,在監管監督下測試RWA商業模式。沙盒也具有獨特優勢,包括降低初始合規成本、在受控環境中測試產品市場的契合度、獲得監管機構的直接指導、在過渡到完整許可前識別和解決合規問題。據公開資訊已經有一些成功案例,已有多家企業通過DFSA沙盒成功測試代幣化證券、房地產和基金產品,並過渡到完整營運許可。六、全球比較分析以下是迪拜與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RWA代幣化監管簡要對比。相對而言,迪拜的競爭優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的法律分類,VARA明確將ARVAs定義為監管類別,而許多司法管轄區仍在制定類似框架。二是雙軌系統,VARA(面向市場)和DFSA(面向DIFC)的結合提供了靈活性,企業可根據業務模式選擇最適合的監管路徑。三是成熟的執法框架,不僅有規則,還有明確的執法機制和監督權力。四是創新友好,DFSA沙盒為創新提供了結構化路徑,同時保持監管監督。五是國際認可,迪拜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增強了其監管框架的可信度。七、對企業的合規建議7.1 選擇合適的監管路徑VARA路徑適合面向更廣泛市場(阿聯大陸和大部分自由區)的項目,適合計畫大規模發行和二級市場交易的企業,同時需要完整的第1類許可證和持續合規。DFSA路徑則適合希望在DIFC營運的金融機構,適合初創企業希望通過沙盒測試商業模式,提供從測試到完整許可的清晰過渡路徑。7.2 許可申請準備關鍵步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業務計畫和可行性研究,主要是明確代幣化資產類型和目標市場、評估監管路徑(VARA vs DFSA)、制定詳細的業務計畫和財務預測。二是法律和技術架構,包括設計SPV結構(如適用)、開發或選擇智能合約平台、確保技術符合VARA技術標準。三是合規框架建設,包括建立AML/KYC程序、制定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政策、準備白皮書和風險披露檔案。四是資本和人力資源,包括確保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招聘或指定合格的管理團隊和合規官、建立適當的公司治理結構。7.3 持續合規管理營運階段的關鍵義務。一是定期報告,包括向VARA提交季度和年度合規報告、及時報告任何重大變化或事件、保持白皮書和風險披露的更新。二是審計和檢查,包括配合VARA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委任合格的外部審計師、進行定期的內部審計和風險評估。三是投資者溝通,包括維護透明的投資者關係、及時披露重要資訊、處理投資者投訴和查詢。四是技術和安全,包括定期審查和更新智能合約、維護網路安全措施、進行儲備證明和資產對帳。7.4 常見陷阱與規避陷阱一:低估許可時間和成本許可申請可能需要數月時間,涉及大量的檔案準備和與監管機構的溝通。企業應提前至少6-9個月開始準備,預留充足的法律和諮詢預算,考慮聘請熟悉VARA流程的本地顧問。陷阱二:白皮書和披露不充分監管機構對白皮書和風險披露的質量有很高要求。常見問題包括風險披露過於籠統或不完整、技術描述不清晰、代幣持有人權利模糊、缺乏對基礎資產的充分描述。陷阱三:AML/KYC實施不到位許多企業低估了建立符合監管標準的AML/KYC系統的複雜性。建議使用經過驗證的第三方KYC服務提供商、建立強大的交易監控系統、定期培訓員工識別可疑活動、保持詳細的盡職調查記錄。陷阱四:忽視持續合規獲得許可只是開始,持續合規同樣重要,包括建立合規日曆跟蹤所有報告截止日期、指定專職合規官負責監管關係、定期審查和更新內部政策、保持與監管機構的主動溝通迪拜通過VARA建立的RWA代幣化監管框架,是全球最具體和最全面的法律框架之一。通過明確將ARVAs歸類為第1類虛擬資產發行,並制定詳細的許可、披露和監督要求,迪拜為RWA代幣化提供了法律確定性和結構化的創新路徑。核心啟示。一是法律基礎堅實,VARA的ARVAs框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定義和監管類別,這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仍在發展中。二是許可是強制性的,發行人必須獲得第1類VARA許可證,提供完整披露,並遵守持續監督三是合規是全面的,AML/KYC、風險管理和客戶資產保護是許可和營運制度的組成部分四是市場准入開放,在受監管平台上允許代幣化資產的二級交易,為投資者提供流動性五是創新路徑清晰,DFSA沙盒為DIFC內的企業提供了補充的合規路徑,特別適合希望獲得DIFC金融許可的企業六是競爭地位領先,迪拜的雙框架(VARA + DFSA)使其在為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提供法律確定性和結構化創新方面領先於許多司法管轄區對於有意在迪拜開展RWA代幣化業務的企業而言,成功的關鍵在於深入理解VARA和DFSA框架的差異和適用性;提前規劃許可申請,預留充足的時間和資源;建立全面的合規管理體系,不僅滿足初始許可要求,更要確保持續合規;利用迪拜的雙軌系統,選擇最適合業務模式的監管路徑;密切關注監管動態,因為框架仍在不斷完善和發展。隨著全球RWA代幣化市場的持續增長,迪拜憑藉其明確的法律框架、戰略性的地理位置和開放的商業環境,已成為該領域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對於準備充分、合規意識強的企業而言,迪拜提供了將傳統資產代幣化並進入全球數位資產市場的理想平台。 (數字新財報)
中國監管風暴來襲,虛擬貨幣是下一個“黃金坑”還是“無底洞”?
導語RWA2026年1月,隨著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召開,“虛擬貨幣立法”正式躍升為國家治理的核心議題。這一決策不僅是對過去十年行政監管模式的全面升級,更是中國在數字經濟時代爭奪全球競爭新優勢的戰略舉措。通過制度創新和法治落地,中國正在由單一的風險防控邏輯邁向系統性、長效化的監管模式。01 立法背後:從風險防控到主動規則設計過去十年,中國對虛擬貨幣始終採取高壓監管態勢,以防控金融和社會風險為主導。從2013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到2021年的全面“挖礦禁令”,一系列行政政策為遏制虛擬貨幣投機炒作、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全球區塊鏈技術的快速滲透和虛擬貨幣犯罪現象的技術化、國際化,傳統行政監管模式逐漸顯露侷限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01 執法效力不足:行政命令雖能短期見效,但缺乏高位階法律支撐。在跨境追逃、證據認定、司法協作等關鍵領域,往往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使得執法難以展開,導致違法犯罪表現出日益隱蔽和複雜的特點。02 創新與監管失衡:以“一刀切”方式進行的禁令在切斷投機炒作,加大風險防控的同時,也可能對區塊鏈技術的合法研發和創新應用形成制約,國內技術發展與應用場景均被動滯後於國際競逐。03 國際規則博弈壓力:近年,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案》(MiCA)、美國《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等全球監管框架逐步建構,成為各國數字經濟治理的範例。相較之下,中國若繼續缺乏相關法律體系,不僅將削弱監管效率,也難以在國際數字金融規則制定中爭取更多話語權。本次會議明確提出“主動提出立法建議”,展示了政府治理邏輯的深刻轉變:從被動應對虛擬貨幣的潛在風險,轉向前瞻性地設計監管規則,以法治方式促進風險化解,同時釋放創新發展紅利。這一變革,也表明了中國數字經濟治理從基礎防控走向成熟化、精細化。02 立法前瞻:建構覆蓋全鏈條的法治治理架構面向未來虛擬貨幣的立法,將如何具體著眼於平衡監管與創新?綜合國際經驗和中國既往實踐,預計法律框架將包括以下幾個核心層面:核心在於對虛擬貨幣的基本法律定位展開明確,例如,確定其是否屬於可定義的“財產”,以及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受到法律保護。這將是解決民事糾紛、刑事追贓、稅收管理等系列問題的法律基礎,也直接影響普通投資者的權益保障。虛擬貨幣涉及的生態鏈條十分廣闊,包括發行、交易、兌換、託管、支付等多個環節。立法應明確各個領域的標準化流程和參與方的合規責任,從而建立具有穿透式監管效果的框架。立法將推動虛擬貨幣涉及的交易所、錢包供應商等平台落實“瞭解你的客戶”(KYC)要求,履行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FT)義務。同時,鼓勵各級監管機構利用區塊鏈溯源、巨量資料洞察和人工智慧分析等手段,全面提升治理科技化水平。針對此前日益猖獗的虛擬貨幣犯罪行為,立法將對詐騙、洗錢、非法融資、恐怖主義支援等行為設立更加嚴厲的刑罪及量刑標準,從而鞏固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立法可能預留部分“創新窗口”,通過沙盒監管機制在可控範圍內支援區塊鏈技術的探索性研發。特定區域、領域內的試點,為虛擬貨幣技術的合規性落地提供試驗場。03 行業與個人的應對之策隨著虛擬貨幣治理從行政管理過渡至法治化,未來國家將逐步完善法律框架和合規標準,這將深遠影響行業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如何正確應對這一變革值得深思。對於虛擬貨幣行業從業者,未來的變革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在“合規為先”成為行業發展主旋律的大背景下,企業需要盡快啟動自查與合規準備:梳理業務模式:及時審視當前與監管要求不符的業務,制定調整計畫。強化內部治理:升級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增設反洗錢及知情披露機制。參與政策制定:主動通過行業協會或官方管道,為立法建言獻策,有助於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合規化治理將“洗牌”現有市場,但也為有實力、有遠見的企業提供了脫穎而出的發展契機。此外,區塊鏈行業的健康發展將為技術底層的創新研髮帶來更大支援,並推動國內數字經濟向更高水平邁進。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在法律正式明確之前,堅持“遠離炒作、理性學習”是最佳選擇:避免投機陷阱:目前全球虛擬貨幣市場仍存在泡沫與灰色地帶,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中小投資者容易陷入資金騙局。學習數位資產基礎知識:隨著區塊鏈和數位資產法律框架的建立,未來合規投資管道將逐步開放。因此,提前理解虛擬貨幣和數位資產的運作方式,將幫助投資者在未來市場成熟時更理性地參與。04 中國在數字經濟新時代的全球定位虛擬貨幣立法不僅是一國監管手段的革新,更是國際經濟格局中爭奪話語權的重要環節。在全球主要國家加強虛擬貨幣法律規制、推動跨國協作的背景下,中國的立法實踐將成為提升數字經濟領域競爭力的重要抓手。通過制定公平、透明、高效的法律制度,中國有望參與乃至主導全球數字金融規則的治理體系,增強國際影響力。與此同時,法律的落地也將為全球虛擬貨幣生態注入更多技術規範和安全保障,有助於推動數字經濟朝著更加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虛擬貨幣立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治理升級,這不僅是中國數字經濟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參與國際規則設計和競爭的先手棋。對於整個社會而言,這場法律變遷將深刻影響未來的技術創新和金融生態。站在時代變革的起點,我們需要以智慧和理性迎接立法帶來的全新機遇,攜手建構一個更加安全、開放、規範的數字經濟生態系統。 (國英珩宇生態)
馬斯克與微軟、OpenAI的法律戰升級
世界首富埃隆·馬斯克起訴微軟和OpenAI一案有了最新進展,該案即將進入審判階段,這意味著微軟與OpenAI將不可避免的和馬斯克對簿公堂。2024年3月,馬斯克首次在加州對OpenAI及其CEO薩姆·奧爾特曼等人提起訴訟,指控他們違反了他在2015年幫助建立這家人工智慧(AI)研究公司時訂立的合同協議。同年8月,馬斯克對OpenAI提起的訴訟升級,他指控OpenAI與微軟合謀,試圖壟斷生成式AI市場,並通過非法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當地時間周四(1月15日),加州聯邦法官伊馮娜·岡薩雷斯·羅杰斯(Yvonne Gonzalez Rogers)駁回了OpenAI和微軟要求撤銷馬斯克相關指控的請求,並下令案件進入陪審團審理,審判預計將於4月下旬開始。在裁決中,岡薩雷斯·羅杰斯拒絕駁回馬斯克關於OpenAI違反其作為慈善信託運作承諾的指控。她寫道,儘管證據尚不明確,但馬斯克主張,他對OpenAI的捐助“具有明確的慈善目的,並且附帶了兩個基本條件,OpenAI必須保持開源,並且必須繼續作為非營利組織存在——這些目的與OpenAI的章程和使命是一致的”。法官還拒絕駁回馬斯克提出的欺詐指控,並援引了OpenAI聯合創始人格雷格·布羅克曼(Greg Brockman)2017年的電子郵件和私人筆記。布羅克曼在當年9月的一封郵件中告訴馬斯克,他“希望繼續保持OpenAI的非營利結構”。不過,法官也駁回了馬斯克關於微軟“不當得利”的主張。她表示,要成立該指控,馬斯克至少需要與微軟之間存在某種“准合同關係”。馬斯克於2015年與奧特曼等人共同創立了 OpenAI,並於2023年創辦了自己的AI公司。OpenAI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馬斯克先生的訴訟毫無根據,只是他持續騷擾行為的一部分,我們期待在庭審中證明這一點。我們仍將專注於賦能OpenAI基金會,該基金會已經是史上資源最為充足的非營利組織之一。”OpenAI已在去年11月完成了重組,作為最大股東的微軟獲得了27%的股權。OpenAI重組旨在更好地吸引投資,該公司據稱正在推進首次公開募股(IPO)。OpenAI在去年10月完成了一輪二級股份交易,估值5000億美元,市場傳言其目標是在股市上市時實現1兆美元的估值。 (財聯社AI 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