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條例》核心條款直通車

引言

2025年5 月 3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憲報上刊登《穩定幣條例》,《穩定幣條例》正式成為法例,該條例為在香港發行、推廣和營運穩定幣設立了一個全面且嚴格的發牌和監管制度,覆蓋了從穩定幣的定義到發行人營運的各個關鍵環節。這種「嚴監管+高透明」的發牌模式,已吸引此前進入香港“沙盒”測試的參與者如螞蟻數科、京東等企業入場佈局,合規框架下的穩定幣正成為連接傳統金融與數字經濟的關鍵紐帶。本文將深入解讀條例的核心內容,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穩定幣

(一)什麼是穩定幣

根據香港《穩定幣條例》第3條,穩定幣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 形式:加密保護的數位形式價值;

2. 表述方式: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3. 用途: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以下至少一種目的:

(1)為商品或服務付款;

(2)清償債務;

(3)投資;

4. 技術特性

(1)可通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

(2)分佈式分類帳或類似資訊儲存庫上操作;

5. 價值穩定機制

參照以下其中一項維持穩定價值:

(1)單一資產;

(2)一組或一籃子資產。

(二)不屬於穩定幣的情形

香港《穩定幣條例》第3條特別舉例說明,以下情形並不屬穩定幣,那怕其也是數位形式並具有價值:

1. 與官方貨幣相關:由中央銀行或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實體等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

2. 有限用途的代幣: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3ZR條界定的“有限用途數位代幣”

“有限用途數位代幣”是指:

(1)客戶報酬或獎賞積分;

(2)遊戲用資產;

(3)類似客戶報酬/獎賞積分/遊戲用資產的數位形式價值;

(4)按其發行人的用意,該數位形式價值不可轉換為金錢或獲得公眾接受的另一交易媒介。

3. 證券或期貨合約: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4. 儲值支付工具:構成《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列例》(第584章)第2條所界定的“儲值金額”或“工具按金”。

5. 銀行存款:構成《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的“存款”。

(三)什麼是指明穩定幣

香港《穩定幣條例》第4條進一步定義了“指明穩定幣”,包括:

1. 完全參考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如港幣、美元)維持價值穩定的穩定幣;

2. 參考金管局通過憲報指定的記帳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的穩定幣;

3. 金管局通過憲報公告指定的其他數字價值表示。

二、穩定幣活動

(一)受監管的穩定幣活動

根據條例第5條,受監管的穩定幣活動包括:

1. 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

2.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行以港元為價值參照物的指明穩定幣(包括完全或局部參照);

3. 金管局通過憲報指定的其他活動;

4. 在香港以外發行但主動向香港公眾行銷的指明穩定幣活動。

此外,根據條例第5條(5)條款,金管局在指定受規管活動時,需考慮:

1. 對香港貨幣及金融穩定性的影響;

2. 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影響;

3. 對重大公眾利益的影響。

(二)豁免

根據條例第13條,金管局可於憲報上刊登公告進行豁免,否則,任何從事或對外顯示其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都必須獲得香港金管局的牌照。

三、發牌最低標準

條例第15條及《附表2》規定了申請牌照的最低標準,構成發牌制度的核心門檻,包括以下關鍵要求:

四、持續合規要求

根據條例第22-27條款,獲得牌照後,持牌人需持續滿足以下標準,以確保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五、禁止與處罰

條例第2部分第1分部對未經許可的活動設定了嚴格限制:

(一)無許可活動

條例第8條、第9條明確禁止無牌照或未經豁免而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或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將面臨最高500萬港幣罰款及7年監禁,每日持續違規另罰10萬港幣。

(二)“顯示自己”行為

根據條例第8條、第9條,“顯示自己”(“hold  the  person  out  as”)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或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屬違法行為。根據條例第5條,任何人士無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從事或聲稱從事某項活動,而該活動如在香港進行將構成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即被視為“顯示”其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而無論該積極推廣是由本人還是委託他人進行,也無論該活動是否實際進行。這一規定實際上禁止了離岸發行人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

(三)廣告限制

條例第10條禁止未經許可的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或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的廣告宣傳,違者可被罰款及監禁。即便在香港以外的廣告,若目標為香港公眾,仍受此條款約束。

(四)欺詐與誤導

第11條款禁止在穩定幣交易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港幣及監禁10年。第12條款針對誘導他人交易的欺詐或輕率陳述,規定了相應處罰。明確持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支付利息,或准許就該等指明穩定幣支付利息。

總結

隨著《穩定幣條例》的落地,對於全球數字貨幣金融系統而言,香港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的原則,既通過嚴格的發牌門檻築牢金融安全底線,又以透明化的持續監管推動行業規範化發展,正在為全球穩定幣監管提供新的範式。

對於投資者與市場參與者而言,新規落地意味著更清晰的合規邊界,也預示著穩定幣市場將從野蠻生長轉向價值競爭。市場參與者需密切關注金管局即將發佈的實施細則及許可證申請指引,應對合規挑戰。本欄目也將繼續密切跟蹤條例的實施進展及金管局的後續指引,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助力其在快速變化的加密資產市場中合規發展。 (Legal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