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公佈,兩部門詳解→

《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50條,旨在規範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品質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日前,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條例》如何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 對用於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確要求

  • 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等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 廚房、衛生間、陽台、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
  • 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 加強合同管理

  •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 針對承租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的問題

  • 《條例》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 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並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騰退住房。

在引導和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方面《條例》作了那些規定?

住房租賃企業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經營管理權的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條例》明確規定:

  •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報送開業資訊;
  • 發佈的房源資訊應當真實、精準、完整,不得發佈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資訊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重要資訊
  • 住房租賃企業應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者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 住房租賃企業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資訊;
  • 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並通過該帳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自然人從事轉租業務且規模較大的情況,《條例》還規定,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如何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 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字;
  • 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佈租金水平資訊
  • 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開展管理與服務,與有關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 規定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