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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公告發佈,直擊物業選聘痛點。
這應是針對過往代理機構的“過度作為”而設定的條款,但取消後也面臨新的考驗,業委會是否具備專業把控能力。並且,投標保證金的設定依據取消後,是否會導致無序設定,以及部分物業企業惡意破壞干擾性行為,需要有跟進細則。
新規首先強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時,只需20%以上業主提議,居委會有權組織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這就意味著小區物業的指定變更為不再由開發商獨攬,大幅度提升業主自主權。
一方面新增了答辯環節,物業企業需現場回答評委提問,能力好壞“當面驗貨”;另一方面,評標團擴充至5人及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隨機選組長把關質量。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隨著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無上限設定,是否會進一步加劇小區矛盾和爭議,需要進一步給小區相應的執行細則指導規範。
物業中標後無理由放棄,將扣企業信用分,這會影響後續投標;同時約束招標方:開發商、業委會不發中標通知,房管局將責令整改並通告全體業主。
原來的物業公司想續聘,必須提前向業委會提交管理方案,業委會必須組織業主投票表決。物業公司未提出續聘方案或業主大會表決不續聘的,業委會需擬定新方案,同樣要經過業主大會表決,杜絕“一言堂”。 (上海樓市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