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維沙|CLARITY Act為何越改越難: 美國加密監管需要換一個思路

鏈情局
AI速讀
針對美國CLARITY Act立法受阻,專家祝維沙提出監管思路需根本性轉型。他認為傳統金融的「先分類後監管」模式已無法適應加密金融的複雜性,導致法律邊界爭議不斷。祝維沙主張引入「可驗證思想」,建議監管者應聚焦於交易事實的即時驗證(如誰授權、誰負責),而非糾結於資產定義。他以穩定幣為例,提倡設計「統一品牌、多銀行發行」的結構以解決與銀行存款的衝突。該觀點強調金融監管應從依賴機構信用轉向依賴可驗證的事實證據,以應對數位時代的合規挑戰。

美國《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CLARITY Act)最近出現了一個很值得研究的現象。

2025年7月17日,法案在眾議院以294票贊成、134票反對獲得通過,其中78名民主黨議員投了贊成票。到了參議院,經過一年多談判,2026年9月14日,Lummis、Boozman和Scott公佈的參議院最終草案稱,文字反映了民主黨方面提出的126項實質性修改。第二天,參議院就是否結束對“進入審議動議”(motion to proceed)的辯論舉行cloture表決,結果為49票贊成、50票反對,未達到五分之三門檻。嚴格說,這不是對法案本身的最終表決,而是法案未能跨過進入審議的程序門檻。[5][6][7]

這次程序失敗當然有直接的政治原因:60票門檻、政府官員加密利益衝突、穩定幣與銀行存款、證券法邊界等談判分歧都在其中。[10][11] 但如果認真看這些爭議,就會發現,問題並不只是“黨派能否妥協”。

美國議員、監管機構、銀行、加密行業、消費者組織和執法部門提出的問題,很多都很專業。不同立場不斷尋找漏洞、提出反例、追問制度後果,這恰恰是美國立法機制有價值的地方:它能夠把沒有解決的問題暴露出來。

本文真正追問的不是“為什麼這一次少了11票”,而是:為什麼在長期談判和126項實質性修改之後,除倫理問題之外的技術性和制度性邊界仍然不斷出現?

一、六類問題,其實來自同一個根

如果把CLARITY Act目前的主要爭議重新整理,大體可以歸納成六類。

第一類是政府官員及其家族參與加密資產產生的利益衝突。它首先是政治倫理問題,處理工具仍然主要來自披露、迴避、禁止交易、執法等公共倫理制度;能否達成足夠嚴格的規則,也是本次程序表決的真實政治約束之一。
真正與本文監管框架有關的是其餘五類。
第二類,是一種數位資產究竟應該算證券、商品,還是另一類資產。
第三類,是SEC與CFTC究竟誰來監管。
第四類,是一個區塊鏈或協議什麼時候才算真正去中心化,誰實際上擁有控制權。
第五類,是DeFi、軟體開發者、協議營運者和反洗錢責任究竟落在誰身上。
第六類,是穩定幣究竟應該怎樣處理收益、銀行存款、支付和信用之間的關係。

這些問題看起來完全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特徵:
它們仍然首先從“這個東西是什麼”出發。

傳統金融監管習慣先分類:這是證券,還是商品?這是銀行,還是支付公司?這是交易所,還是經紀商?這是存款,還是投資產品?

分類完成以後,再決定誰監管、適用什麼法律、需要什麼牌照、承擔什麼責任。這套方法在傳統金融體系中有它的歷史合理性。
問題在於,加密金融已經改變了這個前提。

同一個Token在融資時可能形成投資合同,在之後的公開流通中又可能只是可以轉移的數位資產。一個協議可能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公司,卻有人掌握管理員金鑰、升級權、前端入口或者治理權。一個軟體開發者可能只是寫程式碼,也可能實際上控制使用者資產和交易規則。一個穩定幣既可以用於支付,又可能與銀行存款競爭;如果再給持有人支付被動收益,又可能形成類似存款的經濟效果。

於是,監管者每定義一個概念,就會產生一個邊界。每增加一個例外,又必須增加一條防止規避的規則。每創造一個安全港,又必須繼續定義什麼人可以進入這個安全港。法案就這樣越來越長,問題也越來越多。
這提示,問題可能不只是規則還不夠多,監管的起點本身也需要調整。

二、不要先問“它是什麼”,先問“發生了什麼”

如果換一個思路,情況會完全不同。不要首先問:這枚Token究竟是什麼?
而先問六個問題:誰是主體?誰進行了授權?發生了什麼交易?誰完成了交付?誰承擔責任?帳目和實際資產是否一致?

這就是我們在《可驗證思想》和《從複式記帳到可驗證金融學的革命》中一直討論的六項基礎事實:主體、授權、交易、交付、責任、核算。[1][2]
《可驗證思想》的基本原則也很簡單:

關鍵事實可驗證;
關鍵過程可回放;
關鍵判斷給出依據,可以覆核。

可驗證思想並不試圖取消法律分類,也不可能替代政治妥協、立法選擇和司法裁判。它改變的是順序:讓法律判斷首先建立在更清楚、更連續、可覆核的事實結構上。

先確定事實,再確定法律關係;先識別控制權和責任事實,再決定分類、監管機構和責任規則。
例如,對於所謂DeFi,不必先進行一場漫長的哲學討論,爭論它究竟“夠不夠去中心化”。

可以先驗證:誰能夠修改協議?誰掌握升級權?誰能夠凍結資產?誰控制前端?誰得到收益?發生損失以後誰承擔責任?
如果真的沒有中心主體,就不能為了監管方便虛構一個中心。如果實際上存在控制者,也不能因為系統自稱DeFi就假定不存在控制。這樣,很多原本抽象的定義爭論,就變成了可以核驗的事實問題。

三、穩定幣最能說明為什麼需要換思路

CLARITY Act第404條規定,數位資產服務商及其關聯方不能因為美國客戶單純持有支付型穩定幣餘額,就向其支付被動的、類似銀行存款的利息或收益;同時允許與真實活動或交易相關的獎勵。[8]

為什麼這一條如此難處理?因為它碰到了穩定幣最根本的矛盾。如果穩定幣只是支付工具,那麼它本身沒有必要變成新的銀行存款。如果穩定幣因為“放在那裡”就持續付息,它實際上開始與商業銀行爭奪存款。如果大量存款從銀行體系進入穩定幣,問題就不只是Crypto行業如何發展,而會進一步涉及銀行信貸能力和整個貨幣體系的結構。

這也是為什麼穩定幣的發行方式本身必須重新思考。這裡給出的穩定幣方案,是作者針對這一結構性衝突提出的替代設計,並不是由9月15日的程序表決結果邏輯必然推出。

我們此前在《穩定幣發行如何合理適應CLARITY法案第404條》中提出,目前主流穩定幣模式至少有三個值得重構的結構性問題。[3]

第一,名稱和發行主體過度分散。
美元本來只有一個美元,現在卻可能出現USDT、USDC以及越來越多不同機構發行的“美元穩定幣”。貨幣本來需要統一認知,卻重新變成機構品牌。

第二,最終擔保和責任結構不夠清晰。
儲備資產最終仍然存在銀行、國債和傳統金融系統中,但鏈上流通的是發行機構自己創造的穩定幣。一旦出現極端情況,最終責任究竟落到那裡,並不天然清楚。

第三,這種模式容易形成新的基礎設施壟斷。
大型穩定幣發行人、交易所和託管機構可能同時掌握髮行、兌換和流動性入口。

所以,問題不是怎樣在現有模式上再增加幾十條監管規則,而是能不能重新設計穩定幣。
我們提出的一種更簡單結構是:錢仍然留在銀行,穩定幣只承擔支付功能。
商業銀行仍然負責存款、儲備、清算和基礎信用。穩定幣只是銀行體系中真實美元的一種數字支付表達。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可以在統一規則下發行同一種穩定幣,而不是每家銀行重新創造一個品牌幣。前台看到的是統一的美元穩定幣,後台則能夠清楚驗證每一筆穩定幣由那一家銀行發行,對應那一筆存款、那一項儲備、那一個贖回責任主體。

這就是我們在《透明穩定幣:無鏈如何實現開放式可驗證發行網路》中提出的:[4]
統一品牌,多銀行發行;
統一網路,分佈式責任;
統一驗證,非單點信用。

收益問題也可以因此分開。穩定幣本身是支付工具,不因為單純持有而付息。如果使用者希望獲得收益,可以進入真正的借貸市場。

例如Aave的基本模式是:使用者把資產提供給流動性池,資產被借款人實際借用以後,供應者獲得由借貸活動產生的收益,收益率與資金利用率和借款需求相關。它的經濟來源是借貸,而不是穩定幣發行人為鼓勵使用者“持有穩定幣”支付被動收益。[9]

這裡引用Aave,不是把它當作第404條的現成監管範本,而只是說明一件事:支付功能與借貸收益可以在制度上分開。
這樣,支付和借貸就被分開了。銀行管錢,穩定幣管支付,借貸協議管借貸,驗證系統證明所有關鍵事實。

這不是銀行與Crypto之間尋找一個折中點,而是重新設計它們之間的關係。

四、監管真正可以發生的變化

穩定幣案例說明的並不只是穩定幣。更一般的變化是:當關鍵金融事實能夠被持續記錄、機器讀取和事後回放時,監管工具本身也可以改變。

傳統金融監管大體遵循:
分類 → 註冊 → 披露 → 檢查 → 執法。

這種制度不會消失。但是數位簽名、即時帳本、公開驗證結構和人工智慧的發展,使另一層監管成為可能:
事實定義 → 證據生成 → 持續驗證 → 異常發現 → 責任追溯。

傳統監管大量依賴定期申報、抽查和事後執法。新的技術條件使關鍵事實以更高頻率、持續處於可驗證狀態成為可能。

儲備有沒有,不必只等月底鑑證。誰授權了交易,可以留下數字證據。誰修改了系統,可以回放。資金從那裡來、去了那裡、誰承擔責任,可以形成機器能夠讀取和覆核的責任鏈。

《從複式記帳到可驗證金融學的革命》的核心判斷,就是金融正在從內部記帳約束,逐步增加外部可驗證約束;從主要相信機構,進一步走向驗證事實。[2]

《可驗證思想》進一步提出:面對金融、政策、投資甚至AI判斷,不能把觀點當成事實,但可以把事實依據、推理過程、失效條件和責任邊界展開,使判斷能夠被覆核和修正。[1]
這就是為什麼CLARITY Act今天遇到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它並不能簡單說明美國制度失靈。

恰恰相反,公開爭論不斷把真正的問題逼出來。議員提出問題的能力很強。利益衝突、銀行存款、證券法邊界、DeFi控制權、軟體開發者責任、反洗錢漏洞——這些問題都值得問。
好的機制首先要能夠發現問題。但好的機制能夠發現問題,並不意味著舊的方法一定能夠解決新問題。

這次程序表決沒有跨過60票,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現實檢驗:當五類技術性爭議持續圍繞分類邊界、控制權、主體身份和機構管轄反覆出現時,我們有理由追問,是否應在分類之前增加一層更基礎的事實驗證結構。
如果這一層能夠消除一部分邊界爭議,真正需要的就不只是第127項、第128項修補,而是換一個思路。

結論:從“它是什麼”到“發生了什麼”
過去的金融制度首先問:它是什麼?證券還是商品?銀行還是支付機構?交易所還是軟體?
新的可驗證金融還可以繼續問:發生了什麼?誰授權?誰負責?證據在那裡?能不能驗證?

這是兩個不同的起點。我們一直講:
從相信機構,到驗證事實。
這並不是要取消機構信用、法律信用和政府信用,而是在機器社會增加一種新的信用來源:
對可驗證事實的驗證產生信用。

由此形成一條非常簡單的邏輯:
事實 → 驗證 → 相信 → 信用 → 共識。
穩定幣也是如此。

真正重要的不是再創造一種新的“美元”。
而是讓儲備、發行、交易、贖回、收益和責任成為持續可以驗證的金融事實。

監管也一樣。
真正的透明,不只是向監管機構交更多檔案。
真正的透明,是關鍵事實能夠被獨立驗證。
真正的監管,也不只是增加更多規則。

關鍵事實可驗證,關鍵過程可回放,關鍵責任可追溯。
而無論AI和機器發展到什麼程度,還有一條原則不能改變:
最終驗證權歸人。
這裡的“歸人”,並不是要求人逐筆代替機器驗證,而是指規則設定、例外處理、爭議裁決和最終責任歸屬仍由人類制度承擔。

因此,CLARITY Act真正提出的問題,可能已經不只是:美國應該怎樣把Crypto管清楚?而是——
在一個已經能夠驗證金融事實的時代,我們是否還要主要依靠給新事物不斷分類,來建立新的金融秩序?

CLARITY Act越改越難,也許正是一個時代給出的提示。不是所有新問題,都適合繼續給舊制度打補丁。有時候,真正困難的不是答案,而是能不能換一個位置,重新定義問題。 (數字新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