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盤呈請聆訊延期7次後,中國恆大(以下簡稱,恆大)迎來了2024年首次,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次清盤呈請聆訊。
與前幾次不同的是,這次即便恆大有意延期,也沒有了相應的談判「籌碼」。因為對恆大而言,唯一能避免清盤的理由就是,其能提出一個重組方案能被法庭接納,債權人或才願意延期清盤。
最終,恆大清盤的命運並未被改寫。2024年1月29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舉行中國恆大清盤聆訊。最終,法官現場裁定中國恆大清盤。
恆大集團執行總裁肖恩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時稱,「接下來,集團將直面困難和問題,採取一切合法合規的措施,在保障境內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穩步推進集團業務正常經營,同時也將積極與清盤人溝通,依法配合清盤人履行相關程序,根據國際慣例、市場規則推進債務化解等工作。將穩步推進保交樓等重點工作。”
根據多位恆大內部人士與藍鯨財經交流的情況來看,從境外債務重組遇阻到恆大汽車出售股權失敗,其早已認為清盤不可避免。
或失去經營與財產處分權
一旦清盤,對恆大最直接的影響便是或將無法再展開獨立經營活動及失去財產處置權。
協縱策略管理集團聯合創辦人黃立衝稱,當前恆大已提不出有說服力的方案,所以清盤已在意料之中。其指出,法院一旦信納已符合《公司清盤條例》第177(1)條所載其中一項要求(包括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便可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
「法院會考慮債權人的意願以及公平公正原則。在強制清盤期間,所有針對公司的訴訟程序及債權人的行動都會自動中止,除非法院批准此類程序開始或繼續。」黃立衝稱。
黃立衝也表示,發出清盤令後,董事的權力將會被暫停,而受法院監督的清盤人將負責收回及變現公司資產、調查公司事務、裁定債權人的申索,以及從清盤產業中分配給債權人。一旦公司完成清盤,清盤人將向法院申請免除清盤人的責任及解散公司。
「公司如果被確認清盤的話,該公司所有的資產就不是由恆大的股東所擁有,而是由法庭提名的清盤公司所擁有,該公司所涉及的恆大股份將被拍賣掉,因此恆大一旦被清盤,就會涉及到處置國內公司資產的問題。」黃立衝稱。
黃立衝進一步指出,在被確認清盤後,恆大在上市公司層級進行重組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沒有了。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秋雲表示,於恆大而言,債權人申請清盤,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受理、發出清盤令後,法院通常會委派清盤人組成清盤組進行清盤,清盤過程中將不再開展經營活動。
「一旦公司進入清盤程序,意味著公司的經營業務將會暫停,一般會對公司產生一定影響。」張秋雲稱。
恆大在2023年6月的公告中坦言,倘公司最終因該呈請而清盤,公司於開始清盤之日開始後就公司直接擁有的財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公司的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任何變更將屬無效,惟獲高等法院授出認可令則作別論。
關鍵節點「自救」失敗
回顧恆大出險以來一系列動作,其在兩次關鍵性節點上的表現,或最終都暗示了其如今的結局。
眾所周知,恆大要恢復正常運營,最關鍵的一步就是解決其境內、境外債務問題。從過往揭露的資訊來看,其境內債務雖然有過多次調整境內債本息的動作,但最終都順利通過,包括「20恆大01」、「20恆大02」、「20恆大03」、 「20恆大04」、「21恆大01」等。
與境內債相比,227億美元境外債的展期則難度更高。為此,恆大也付出了較大的努力,期間雖然多次“爽約”,但是最終還是在2023年3月22日披露了境外債務重組方案。方案中多數恆大境外債持有人,與其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在這份具約束力協議中,最為關鍵的訊息是,協議中涉及的債券總金額合計191.485億美元,折合人民幣達1300多億元,約佔恆大整體227億美元境外債的84%。
從具體重組方案來看,恆大採取的是一套組合拳,組合拳圍繞發行新票據,及質押並出售旗下恆大物業、恆大汽車部分股份展開。原本依照正常流程,出於一旦公司被迫清算,債權人只能獲得較低迴收率考慮,而上述境外重整方案可望順利推進。
不過,在恆大原計劃於2023年9月25日和9月26日與債權人召開有關建議重組的相關協議安排會議的關鍵時刻,9月28日晚,中國恆大在香港聯交所發佈公告, “公司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許家印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由於董事會主席許家印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使得恆大境外債務重組遭遇擱淺。
在許家印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前的2023年9月24日晚間,恆大也突然公告宣布,「鑑於附屬公司恆大地產正在被立案調查,恆大集團目前的情況無法滿足新票據的發行資格。 」
事實上,恆大公告中提及的被立案調查,指的是恆大地產因涉嫌資訊揭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而這一情況恆大地產在2023年8月16日已對外進行披露。而在披露上述被立案調查後的8月18日,恆大仍在推進境外重整事宜,其中包括中國恆大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5章,在美國紐約曼哈頓法庭申請破產保護事宜。
隨後,恆大也再未公佈相關境外債務重整計畫進度。彼時,恆大境外相關債權人也表示,“之前,參加重組的債都不能交易了,但今天收到通知已經可以恢復交易。”
與恆大境外債務重組在關鍵時刻遇到不可抗具因素而擱置相同,恆大旗下恆大汽車也想透過出售股權方式自救,但未能得償所願。
2023年8月14日,恆大汽車曾宣布,紐頓集團向其投資5億美元,取得恆大汽車27.5%的股權,成為其大股東之一。但最終也隨著恆大境外債務重組擱淺,使得戰投方暫停履行先前認購協議中相關義務。
恆大汽車與紐頓集團的協議於2023年12月31日失效。恆大汽車在相關公告中強調,「儘管協議已經失效,恆大汽車、紐頓集團以及其他相關方仍在就這些交易的關鍵條款進行磋商,顯示雙方仍可能達成新的協議或修改原有協定."
不過,隨著1月8日,恆大汽車執行董事劉永灼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使得恆大汽車的交易無法再繼續進行。
一位恆大內部人士也向藍鯨財經表示,“劉永灼出事非常突然,未能預料,這對公司運營產生了較大影響。”
以下為協縱策略管理集團共同創辦人黃立衝對於企業清盤過程中,各利害關係人有關考慮的梳理,僅供參考。
A. 董事及高階主管
黃立衝:對於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的董事及高階主管,認識自己在破產情境下的義務非常重要,因為不履行這些義務可能導致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董事對公司負有的義務與公司償債能力無關。這些責任包括,為整個公司的利益誠實地行事;尤其是,當一家公司接近破產時,該公司的整體利益將包含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董事及高階主管也必須履行他們的信託責任。如董事或高階主管違反任何上述責任,其後獲委任的清盤人可代表公司向他們提出訴訟。
香港法例現時並無有關破產交易的條文。換言之,即使公司隨後進入清盤程序,沒有足夠的資產償還所有債權人,董事也不會對公司在資不抵債時產生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然而,如果公司以股本向股東贖回或回購股份,而公司在股本支付後一年內開始清盤,則就股本支付簽署有償債能力證書的董事與收款股東可能個別及共同承擔向公司賠償資產的責任。
B. 股東
黃立衝:在清盤的情況下,股東往往會損失最大,他們的股票報酬大多為零或極低。此外,股東可能面臨需要退還清盤程序開始前一年內從公司收取的股本支付、公司已資不抵債時所派發的非法股息,以及透過進行遜值交易或欺詐性財產轉讓所得的任何其他利益或財產的回補風險。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一經提出清盤申請,其後任何轉讓公司股份或改變公司成員地位的行為均屬無效。
C. 債權人
黃立衝:債權人在評估其針對無力償債或可能無力償債公司的選擇時,包括申請公司清盤、執行其擔保和/或重組公司債務,應了解與這些選擇相關的風險及機會,以及在每種情況下可能獲得的收回。
債權人在清盤情況下的相關考量包括:
1. 債項償付的優先級
一般而言,在香港清盤的公司債項償付的優先順序如下
1 公司的成員;
2 有資產擔保的有擔保債權人(但如果公司的無擔保資產不足以償付《公司清盤條例》第265(1)條項下所列的優先付款,則公司的浮動押記資產須先清償該等優先付款,然後才會支付給浮動押記持有人);
3 清盤的開支(包括清盤人的薪酬);
4《公司清盤條例》第265(1)條所界定的優先付款,包括:
· 員工權益(有限額)
· 政府債務
5 無擔保債權人(依同等順序攤還原則);
6 債務利息(公司清盤後期間);
7 次級債權人(例如以成員身分應收公司欠付其的債務);
2、中止及延期償還
黃立衝:在強制清盤中,針對公司的法庭程序及法律行動會被中止,有關程序及行動須得到法庭批准方可開始或繼續進行。針對公司的無擔保債權將被債權人在清盤中的應享權利(即向清盤人證明債權並從公司的產業中獲派發攤還債款的權利)取代。
儘管如此,清盤程序不會妨礙有擔保債權人執行擔保。
3. 回補風險
黃立衝:一旦公司被提出清盤申請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對公司財產(包括無體所有權)的任何處置均屬無效。
此外,從公司獲得付款、擔保(特別是浮動押記)及/或轉移資產的債權人,如果該公司隨後進入清盤程序,可能面臨此類交易被撤消的風險。可撤銷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別:不公平優待、遜值交易、敲詐性的信貸交易、詐欺營商、在清盤開始前的特定時間內授予的浮動押記。(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