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常說合法隔套一定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但萬一是早期就隔好的物件,到底算不算違法呢?最近聽到一個說法,也提供給大家參考…申請室內裝修審查的規定是在「民國96年2月26日」頒布,萬一被檢舉,若能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在民國96年2月26日之前完成隔套,就有機會不受罰有人曾經打電話給新北市承辦,得到這樣的回覆;甚至也有人曾經這樣試過,並且全身而退所以,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是有可信度的但我覺得這又衍伸了兩個問題...1. 若被判定是有公安危害疑慮的物件,仍然有可能即報即拆2. 年代久遠之下,你是否還能提供證據,證明是民國96年2月26日完成的隔套?對於隔套有興趣的話,可參考這篇文章:https://mrjoewang.com/apartment-for-studio/隔套收租課程:https://lihi1.com/4Pf8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