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程序從新及保障被告聽審權 律師:應落實專人證人制度》
面對最高法院撤銷率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去年刑事案件上訴發回件數只占裁判件數比率7.6%,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對此忍不住提問「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燦認為撤銷率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律師洪維廷表示認為無害瑕疵原則,主因在訴訟經濟考量,一再發回更審有時無關事實認定,卻加重法院的工作量,但另一方面若擴大使用無害瑕疵,是否影響到程序正義,以鄭文逸炒股案來說,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有14項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洪維廷表示從判決書上可見該案在二審時,對被告「未告知犯罪事實」及「未告知罪名」之程序瑕疵上,已經影響到憲法第16條「被告之防禦權」,不過最高法院仍然駁回上訴,在這種擴大無害瑕疵的判決上,應該給予被告救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