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數位化浪潮的推動下,加密貨幣以其獨特的去中心化特性和潛在的高回報率,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然而,伴隨其野蠻生長的是一系列複雜的法律、金融與環境問題。特別是在中國,監管機構早已明確將加密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並嚴禁相關的金融服務。儘管如此,仍有部分投資者試圖通過將“礦機”轉移至境外營運的方式,來規避國內的監管政策。然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的一項判決,貌似宣告了此類“境外操作”在法律上的此路不通。該判決的核心內容是:即便“挖礦”行為發生在境外,只要合同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其行為觸及了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相關買賣合同依然被認定為無效。這起案件的案情本身並不複雜,但其背後的法律博弈卻極具代表性。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王某明與鄭某,均為中國公民。他們通過線上社交平台微信達成協議,由鄭某斥資102.4萬元人民幣,向王某明購買24台專門用於加密貨幣“挖礦”的伺服器,即俗稱的“礦機”。雙方合同中一個關鍵的約定是,這批“礦機”並不會在中國境內交付或營運,而是由賣方王某明負責直接運往蒙古國,並在當地進行後續的營運和維護。至於“挖礦”所產生的巨額電費,則由買方鄭某及另一位關聯人陳某雄共同承擔。這種“境內交易、境外營運”的模式,在加密貨幣行業內一度被認為是規避國內嚴苛監管的“妙招”。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當這批承載著財富夢想的“礦機”運抵蒙古國後,問題接踵而至。裝置頻繁出現無法正常上線運行的故障,導致“挖礦”效率大打折扣。更為關鍵的是,賣方王某明始終實際控制著這批“礦機”,並未按照約定將其交付給買方鄭某。眼看百萬投資可能血本無歸,鄭某最終選擇訴諸法律,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礦機”買賣合同無效。在法庭上,被告王某明提出了抗辯。他認為,由於“礦機”的營運地在蒙古國,本案屬於涉外合同糾紛,理應適用蒙古國的法律。根據其邏輯,若適用當地法律,該買賣合同應屬有效,鄭某無權要求認定合同無效。這一抗辯,也正是此類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爭議點:當中國公民將違規行為轉移至境外時,中國法律是否還能有效管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審理後,作出了最終的生效裁判。首先,法院明確了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法官指出,雖然案件包含了將裝置運往蒙古國這一涉外因素,但判斷法律適用的核心,並不僅僅是行為發生地。本案中,合同的簽訂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合同的訂立、款項的支付等關鍵行為也發生在中國境內。其次,合同的最終目的——在蒙古國進行比特幣“挖礦”,其行為性質和後果,與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了直接且緊密的關聯。法院進一步闡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一方面,它關乎國家的金融安全。中國的監管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委在2021年發佈的《關於整治加密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已明確指出加密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挖礦”作為加密貨幣產業鏈的最上游,是整個體系的根基,其本身的高風險和投機屬性,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法院支援此類合同的有效性,無異於為非法的金融活動提供了司法背書,這與國家維護金融穩定的根本目標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它涉及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利益。加密貨幣“挖礦”,特別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工作量證明(PoW)機制,需要消耗海量的電力資源來維持算力網路的運行。這種高耗能的特性,與中國正在大力推行的“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格格不入。允許中國公民通過合同安排,將這種高耗能產業轉移至鄰國,雖然物理上不在境內,但其本質上是利用合同關係來延續一種被國家淘汰的落後產能,這同樣損害了中國的宏觀環境政策與社會公共利益。基於以上兩點,法院認定,本案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裁決。在確定適用中國法律後,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便水到渠成。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賦予了法官在面對沒有具體法律條文直接禁止,但又明顯有害於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擁有宣告其無效的權力。本案中,“礦機”是“挖礦”活動的專用裝置,其交易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進行國家不予支援的活動。法院認為,以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和高耗能淘汰產業為目的的合同,其內容本身就違背了中國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買賣合同自始無效。廣州中院的這一判決,其意義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它確立了涉境外加密貨幣交易的司法管轄原則。判決明確指出,不能簡單地因為業務活動在境外,就認為可以脫離中國法律的監管。只要合同主體是中國公民,且行為內容觸及了中國的金融安全、環境政策等核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就有權並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進行審理和裁判。總而言之,雖然也有因法律空白而不被受理的案件存在,但這次“境外合同”被判無效的案例,也提醒了我們:追求財富迅速增值的商業行為,必須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進行。在未來的發展中,加密貨幣行業則應更加注重合規經營,積極擁抱監管,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財富與法律的和諧統一。 (鏈科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