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是現行《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
與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相比,除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草案新增了關於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並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之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修訂草案在婚姻登記程序上的修改。
尤其是,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居民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離婚登記的中國居民須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這項修訂當然是一種進步,它把婚姻更充分地交給了婚姻中的夫妻雙方,而不再是任何其他的基於地域和戶口身份的人為束縛。不過,似乎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這也算不上一項很重大的改革,這只不過是對現有結婚和離婚事實的一種確認而已,恐怕在今天這個年代,因為父母藏起戶口簿而結不成婚的事例少之又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