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Phone創辦人蘇享茂自述被前妻逼死案,有最新進展。9月19日,翟欣欣涉敲詐勒索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翟欣欣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賠償被害人蘇享茂喪葬費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7萬餘元。在接受南都N視訊記者專訪時,蘇享茂家屬代理律師王嵩嶺曾表示,該案的難點在於「婚內敲詐勒索」的定性。2017年9月7日,WePhone創辦人蘇享茂跳樓自殺。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欣欣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金額特別龐大。在案證據顯示,翟欣欣與蘇享茂婚姻關係僅存續42天,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翟欣欣索取的系蘇享茂個人財產。翟欣欣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為索取財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予量刑。在接受南都N視訊記者專訪時,蘇享茂家屬代理律師王嵩嶺曾表示,該案歷經多年,其中有一點十分關鍵:這是一起婚內紛爭。案發前,蘇享茂與翟欣欣曾登記結婚,一個多月後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了男方對女方的現金補償、房產過戶等。蘇享茂家屬認為,翟欣欣利用結婚索取高額財物、錢款,並存在敲詐勒索,要求法院撤回《離婚協議書》中的相關協議,但在實踐中,卻存在定性困難。「婚內到底能不能構成敲詐勒索,這其實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王嵩嶺談到,「因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多分,一方少分,甚至淨身出戶,這都是'約定大於法定',難以構成敲詐勒索。 」事實上,在其他一些案例中,司法部門認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社會危害性,則不應予以刑事處罰。但蘇享茂翟欣欣一案,又與以往許多案例不同。首先,兩人係“閃婚閃離”,僅一個多月的合法婚姻關係,根本不存在如此大額的共同財產(事實上,《離婚協議書》中也明確,雙方沒有共同財產),被佔有的財產完全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其次,從現有書證(微信聊天記錄)中也能看到,翟欣與蘇享茂欣。再綜合相關書證,男方簽下《離婚協議書》的原因是遭到女方恐嚇威脅,聲稱不給巨額財產就讓其坐牢,最後被逼跳樓身亡。翟欣欣以合法的婚姻作為手段,達到佔有他人巨額財物的非法目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則刑法應介入。至於此案的性質,即:翟欣欣的行為應構成詐騙還是敲詐,王嵩嶺表示,區分兩者的一個顯要的標準是“被害人的主觀意願”:“按照詐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被害人應該沒有認識到自己被騙,是自願將財產交付給他;王嵩嶺談到,翟欣欣一開始對蘇享茂有「騙」的成分,包括在婚戀網站上登記了不屬實的資訊,在後續交往過程中也有利用婚姻騙取財物的想法。但後來,她發現蘇享茂性格懦弱、易於掌控,於是從“騙”轉變成了明目張膽的“敲”,直接以恐嚇、威逼的方式獲得財產。最終,蘇享茂給付財產時,已經不存在認識錯誤,而是害怕翟欣欣的舉報“不得不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今年1月21日,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案開庭審理。公訴機關給的量刑建議是10年6個月到12年6個月。王嵩嶺告訴南都記者,庭審過程中,翟欣欣認罪認罰,當庭向蘇享茂的家屬鞠躬道歉,並表示真誠地悔罪,願意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賠償,還提到此前民事案件的判決,因其本人被逮捕而沒能完全履行,願意委託家人盡快履行。 (騰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