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對蘋果公司涉稅判決的歷史意義在於,進一步宣示和落實了徵稅地必須與經濟行為地和價值創造地相一致的國際稅改根本原則,進一步推動和深化了經濟實質高於法律形式這一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基本方法。
導讀
壹 || 蘋果公司避稅的設計包括三步:第一步在愛爾蘭這樣的低稅國家設立一個非經營的企業;第二,通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把利潤留存在愛爾蘭;第三,設計整套避稅系統來應對各個國家地區反避稅規則,包括事先裁定,以便獲得一個穩定的稅收徵管環境。
貳 || 姜躍生說,“支柱一”國際數字稅的推行陷入停頓,沒有在6月底實現簽訂多邊公約的目標,歐盟通過蘋果案的判決向美國秀肌肉,展示打擊跨國避稅的決心和支柱一失敗後歐盟恢復推行數字服務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