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充換電設施扶持辦法出台,市級平台最高補貼700萬元/年

電車資源獲悉:3月10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等八部門聯合發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對本市範圍內建設營運的充換電設施、站點、示範項目及其建設營運企業,充電設施公共資料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予以補貼扶持。支援方式和標準分為:示範項目補貼、度電補貼、電動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和市級平台補貼等四大類。其中,市級平台每年按實際維運成本給予補貼支援,補貼上限不超過700萬元/年

電車資源從官方給出的關於這一政策的解讀材料中瞭解到裝置補貼方面有四大變化:一是加大公共服務領域高水平換電站支援力度。通用型、非通用型換電站裝置補貼分別由30%、15%提升至40%、20%。二是共享充電樁示範小區50%裝置補貼退坡至30%。三是計程車充電示範站、“慢改快”改造示範的30%裝置補貼不再發放。四是將小區智能樁300元改造補貼、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範30%裝置補貼調整到其他政策中另行研究明確。

此外,度電補貼標準分2024—2025年、2026年及以後兩階段逐步退坡。駕駛員0.4元/千瓦時充電專享度電補貼、包月費用10%換電專享一次性補貼維持原標準執行至2025年底,其後不再補貼。

原文如下: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高品質發展,更好地服務電動汽車快速推廣和產業升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建構高品質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1號)、《上海市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品質發展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21號)、《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範〔2021〕5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建設營運的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站點、示範項目及其建設營運企業(以下簡稱“充電企業”),充電設施公共資料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支援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業主大會,支援計程車電動化替代的駕駛員。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建設、營運服務、維護管理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原則,實現電能可計量,並將充電資料上傳至市級平台。設施包括:

1.自用充電設施:由個人使用者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專為個人使用者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由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營運,為特定範圍內使用者提供目的地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由企業建設營運,為全社會或全行業電動汽車車主提供補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三)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站點,應接受市級平台接入服務質量評價,站點評價等級應達到“三星”“二星”或“一星”。評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佈。

(四)本辦法所扶持的充電設施示範項目,應達到相應認定標準。認定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後,在市級平台官方網站滾動發佈。示範項目包括:

1.共享充電樁示範小區(以下簡稱“示範小區”):取得區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2.計程車充電示範站:評價等級達到“三星”、為電動計程車提供補電服務的公用充電設施站點。

3.高水平換電站:通過市級平台後評估,為港口、物流、環衛、計程車等特定公共服務領域營運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站點。

(五)本辦法所扶持的市級平台作為獨立第三方平台,對我市充電設施實施必要的資料採集和監測工作,按職責清單(見附件3)向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提供公共服務,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務職責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若有國家資金支援,優先使用國家資金。

第四條(支援方式和標準)

(一)示範項目補貼

1.示範小區。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範小區充電裝置,給予充電企業裝置投資30%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對示範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見下表。

2.高水平換電站。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下同)、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裝置,分別給予充電企業裝置(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投資40%、20%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二)度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站點服務質量評價等級給予充電企業度電補貼,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三)電動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電動計程車駕駛員,通過市級平台向充電企業支付兩類費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後的價格與充電企業結算。

1.支付充電費用的,給予0.4元/千瓦時專享度電補貼;

2.支付換電包月費用的,給予包月費用10%的專享一次性補貼,補貼上限200元/月。採用包月模式的計程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

(四)市級平台補貼。自2024年起,對市級平台所承擔的公共服務,經考核合格並審計其合理維運費用後,每年按實際維運成本給予補貼支援,補貼上限不超過700萬元/年。

第五條(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電力公司共同組成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充電設施建設、營運支援政策;推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定期發佈充電企業及站點評價結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資金稽核管理工作;負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並下達資金使用計畫。

(三)市交通委負責推進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含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下同)建設,指導市級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計畫並協調實施;指導各區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營運管理。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按照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指導新建住宅落實配建及安裝條件預留要求;負責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結合道路合桿、架空線入地與合桿整治等,組織推進一體化充電設施建設。

(五)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智能化充電設施相關技術標準制訂,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普及智能化充電設施應用,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確認憑證稽核發放,督促指導汽車廠商為消費者提供智能化充電設施。

(六)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稽核,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七)市房屋管理局負責督促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推進既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八)市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商務委、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援充電設施規範有序建設。

第六條(預算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平台等有關單位,根據本市充電設施站點及示範項目建設營運情況測算所需資金,提出年度資金需求,按要求編制預算,報市財政局稽核後,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資金申報)

申報單位需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填寫申請表提交市級平台,並同步提交相關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2。

第八條(資金稽核)

(一)市級平台負責對企業資金申報材料進行技術稽核,定期彙總通過稽核的材料,與初審意見一併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電動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彙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半年度上報,示範項目補貼、度電補貼、市級平台補貼彙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按年度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根據稽核情況明確資金金額。

(二)市級平台按年度將平台補貼申報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託第三方機構,按公共服務職責清單對平台工作內容及成效開展考核,並對維運費用進行審計,根據考核和審計結果明確資金金額。

第九條(資金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流程對資金金額進行公示確認,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後,下達資金使用計畫,並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要求稽核後撥付資金。

第十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單位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包括虛假髮票、包月模式計程車不以包月換電為主要補能方式等)、存在騙補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後取消其所有當年補貼,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3年內補貼資格,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資訊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收益。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2年9月26日印發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滬發改規範〔2022〕12號)同步廢止。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若原辦法規定的補貼及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仍按照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

1.配套政策

2.資金申報細則

3.市級平台公共服務職責清單

附件1 配套政策

一、支援小區充電設施建設

(一)進一步落實相關方支援配合責任。街鎮和居委會應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應用推廣、政策宣傳和業主意見徵詢等相關工作。業主委員會負責做好全體業主的意見徵詢、表決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按業主需求,積極支援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做好相關充電設施電力接入報裝,為電力配套設施落地創造條件。

(二)支援老舊小區共享充電設施建設。對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將共享充電樁納入綜合改造工作範圍的,市(區)房屋管理部門應予以支援,指導小區改造實施單位和充電企業合作,統籌推進小區車位增設和共享充電樁佈局。已建共享充電樁的小區,應結合充電樁佈局制訂停車管理方案,有效防止油車佔位、單車獨享等行為,確保充電樁滿足共享需求。

(三)支援道路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中心城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在小區周邊路邊停車泊位試點劃設“新能源車專用充電車位”,配套建設充電設施。項目通過驗收後,按示範小區標準享受裝置補貼,按公用充電設施標準享受度電補貼。

(四)支援小區智能有序充電模式創新。按照國家和本市智能充電樁相關技術標準落實汽車廠商新售電動汽車智能樁配建要求,鼓勵消費者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智能樁。支援充電企業、保險企業與個人使用者商定商務模式,包括但不限於保費優惠、節能費用分成等,實現智能有序充電管理、“一樁多車”分時共享等功能。商務模式涉及需使用者預付消費的,充電企業應嚴格落實《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合理控制預付消費金額。

(五)支援按照“統建統營”模式建設示範小區。支援充電企業與街鎮、居委會、小區相關方、電網企業做好銜接,統籌小區整體充電需求,在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向小區提供充電設施規劃、新建、改造、營運一體化服務。“統建統營”模式納入示範小區支援範圍,享受同等支援政策。

二、落實智能化充電設施配套責任

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要求,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汽車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嚴格落實汽車廠商責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充電設施。鼓勵汽車廠商將充電設施落實方式納入購車服務協議,與新購電動汽車的消費者協商一致,採用汽車銷售網簽形式予以明確。市經濟資訊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通過企業承諾、企業自查、定期報告、第三方抽檢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夯實汽車廠商充電設施配建責任。

三、電費政策支援

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按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電力配套政策支援

(一)電網企業對符合充電網路建設指引規劃的充電設施給予電力接入支援,全面推廣一網通辦、網上國網等線上辦理模式,利用營業窗口及“95598”服務熱線等,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效率。

(二)電網企業進一步延伸電力接入服務介面,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接網工程,鼓勵採用分防火分區集中裝表方式解決小區裝表條件受限問題。

(三)老舊小區充電設施不佔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於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共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四)對於企業單獨報裝、具備獨立裝表條件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網企業免收電力接入工程費。

(五)對於小區智能充電樁報裝,電網企業應簡化稽核手續、加快響應速度,壓縮接入時間,優先辦理接網流程。

五、規劃土地政策支援

(一)對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裝置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申報政府補貼資金的示範項目,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資訊,由區域供電公司按季度集中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辦理資訊報備。

(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小區、企事業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鼓勵採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對於在加油站、加氣站、變電站等站內合建充電設施的,在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

六、車位管理支援

支援充電企業通過資訊化技術、價格機制等方式加強車位管理,鼓勵在長期租賃或自有的專用充電停車位上安裝地磁、攝影機等智能化配套設施,同時採用加收合理的累進停車、超時費用等價格手段,來實現對油車佔用、超時佔用等現象的規範引導。

七、掘路修復費用優惠支援

對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後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畫,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5年內,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後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價費〔2018〕8號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八、金融服務支援

按照《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指導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公共充電設施給予優惠利率信貸專項支援和貼息支援。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根據充電設施建設營運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強化金融服務支撐。

附件2 資金申報細則

一、誠信要求

申報資金的充電企業和獲得補貼的計程車駕駛員在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未記載3年內能源、環保領域嚴重失信資訊,且未被列為“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二、申報要求

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包括:示範項目補貼申報應填寫《示範項目補貼申請表》,其中代業主大會申報示範小區一次性補貼的充電企業還應填寫《示範小區業主大會補貼申請表》;度電補貼申報應填寫《度電補貼申請表》;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申報應填寫《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申請表》;市級平台補貼申報應填寫《充電設施公共資料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補貼申請表》。

申報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

(一)示範項目補貼

1.基本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充電設施資料自願按市級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諾函,項目資訊報備檔案或項目核准檔案(單獨徵地項目),裝置合同和裝置發票(複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檔案。

2.其它材料。

——示範小區(含統建統營、道路停車場)補貼還應提交示範證明材料。代業主大會申報一次性補貼的,還應提交小區業主委員會委託充電企業申報補貼代辦協議。

——高水平換電站補貼還應提交換電站後評估報告。

(二)度電補貼和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

1.基本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充電設施資料自願按市級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諾函,補貼明細表。

2.其他材料。

——度電補貼還應提交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憑證或市級平台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計程車充電示範站度電補貼還應提交示範證明材料。

——電動計程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由先行墊付補貼的充電企業申報,應做到專用卡與計程車VIN碼的唯一繫結,應提交市級平台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計程車駕駛員換電包月專享一次性補貼申報還應同步提交駕駛員與換電企業的換電包月服務合同。

(三)市級平台補貼

包括市級平台維運費用憑證,公共服務職責履行情況及工作成效報告,上年度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電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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