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1日起,中國施行《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分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活動,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加強和規範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提供房屋銷售、房屋買賣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對全國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房地產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指導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反洗錢自律管理,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建議,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其他職責。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基於風險原則,在有效識別行業和從業機構洗錢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對不同洗錢風險的房地產從業機構確定與風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

第五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反洗錢調查。

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

第六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資訊、反洗錢調查資訊等反洗錢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反洗錢義務,在境內依法處理客戶身份資料、交易及相關資訊,開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反洗錢義務

第八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充分考慮面臨的洗錢風險,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九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定期識別、評估本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和採取適當的洗錢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持續監控其執行情況。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銷售房屋、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客戶買賣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時,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的,應當通過以下措施瞭解客戶身份資訊及其交易目的:

(一)查驗自然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材料;留存客戶身份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影印件;詢問並記錄其交易目的。

(二)查驗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材料;識別客戶受益所有人;留存客戶身份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影印件;詢問並記錄其交易目的。

(三)代理人代辦業務的,應當在瞭解客戶身份資訊及其交易目的的基礎上,查驗並留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和代理關係證明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與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在撮合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內完成前款規定工作。

第十一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客戶拒不配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等資訊的,可以拒絕向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並根據情況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採取妥善措施,完整、精準地保存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不少於十年。

第十三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擬進行的房屋交易與洗錢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當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的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法對下列名單所列對象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一)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並由其辦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

(二)外交部發佈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恐怖融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採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經核查發現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並依法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做好反洗錢社會宣傳,參加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舉辦的反洗錢培訓,對本機構管理人員和員工持續開展反洗錢培訓。

第十六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根據洗錢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反洗錢內部審計或檢查工作內容,或者在內部審計或檢查、社會審計中包含與洗錢風險管理需求相適應的內容,監督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三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房地產從業機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溝通聯絡機制,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反洗錢監督檢查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指導下,承擔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包括:

(一)制定從業機構反洗錢自律管理規範及工作指引;

(二)識別與評估房地產行業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發佈風險提示並採取與風險相匹配的措施;

(三)指導從業機構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及自律規範,提升行業合規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

(四)協調組織從業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五)對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反洗錢自律管理,對違反本辦法和自律規範的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懲戒;

(六)開展房地產行業反洗錢研究、培訓和宣傳;

(七)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八)指導、協調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當地反洗錢自律管理工作;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授權履行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

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在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本地區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合理運用以下措施,對從業機構實行反洗錢自律管理:

(一)要求從業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持續監測從業機構洗錢風險狀況;

(二)遵循基於風險原則,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實施自律檢查;

(三)向風險較為突出或者反洗錢工作存在違規問題的從業機構提出改正意見;

(四)處理對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投訴或者舉報;

(五)加強從業機構入會資格稽核,關注從業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受益所有人、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涉及洗錢及相關犯罪活動;

(六)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七)根據反洗錢自律管理需要或者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委託採取其他相關措施。

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發現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有效識別房地產行業洗錢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合理確定對不同類型或者風險等級房地產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及頻率。對高風險的從業機構採取強化的監管措施,對低風險的從業機構可採取簡化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規範的,由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予以自律懲戒。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道瓊斯風險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