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
自2025年9月1日起,中國施行《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分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2025年7月25日(此件公開發佈)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活動,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加強和規範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提供房屋銷售、房屋買賣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管理規定,對全國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房地產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指導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反洗錢自律管理,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建議,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其他職責。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第四條  房地產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基於風險原則,在有效識別行業和從業機構洗錢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對不同洗錢風險的房地產從業機構確定與風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第五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反洗錢調查。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第六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資訊、反洗錢調查資訊等反洗錢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七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反洗錢義務,在境內依法處理客戶身份資料、交易及相關資訊,開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反洗錢義務第八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充分考慮面臨的洗錢風險,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第九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定期識別、評估本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和採取適當的洗錢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持續監控其執行情況。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銷售房屋、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客戶買賣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時,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的,應當通過以下措施瞭解客戶身份資訊及其交易目的:(一)查驗自然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材料;留存客戶身份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影印件;詢問並記錄其交易目的。(二)查驗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材料;識別客戶受益所有人;留存客戶身份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影印件;詢問並記錄其交易目的。(三)代理人代辦業務的,應當在瞭解客戶身份資訊及其交易目的的基礎上,查驗並留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和代理關係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與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在撮合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內完成前款規定工作。第十一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客戶拒不配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等資訊的,可以拒絕向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並根據情況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第十二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採取妥善措施,完整、精準地保存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不少於十年。第十三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擬進行的房屋交易與洗錢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當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的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法對下列名單所列對象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一)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並由其辦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二)外交部發佈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恐怖融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採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經核查發現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並依法向相關部門報告。第十五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做好反洗錢社會宣傳,參加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舉辦的反洗錢培訓,對本機構管理人員和員工持續開展反洗錢培訓。第十六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根據洗錢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反洗錢內部審計或檢查工作內容,或者在內部審計或檢查、社會審計中包含與洗錢風險管理需求相適應的內容,監督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第三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房地產從業機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溝通聯絡機制,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反洗錢監督檢查依法予以協助。第十八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指導下,承擔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包括:(一)制定從業機構反洗錢自律管理規範及工作指引;(二)識別與評估房地產行業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發佈風險提示並採取與風險相匹配的措施;(三)指導從業機構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及自律規範,提升行業合規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四)協調組織從業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五)對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反洗錢自律管理,對違反本辦法和自律規範的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懲戒;(六)開展房地產行業反洗錢研究、培訓和宣傳;(七)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八)指導、協調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當地反洗錢自律管理工作;(九)住房城鄉建設部授權履行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地方有關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在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本地區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九條  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合理運用以下措施,對從業機構實行反洗錢自律管理:(一)要求從業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持續監測從業機構洗錢風險狀況;(二)遵循基於風險原則,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實施自律檢查;(三)向風險較為突出或者反洗錢工作存在違規問題的從業機構提出改正意見;(四)處理對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投訴或者舉報;(五)加強從業機構入會資格稽核,關注從業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受益所有人、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涉及洗錢及相關犯罪活動;(六)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七)根據反洗錢自律管理需要或者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委託採取其他相關措施。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發現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有效識別房地產行業洗錢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合理確定對不同類型或者風險等級房地產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及頻率。對高風險的從業機構採取強化的監管措施,對低風險的從業機構可採取簡化的監管措施。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自律規範的,由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予以自律懲戒。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房地產行業自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房地產行業反洗錢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道瓊斯風險合規)
《從鏈上追查到法律解析!反詐協會打造數位金融偵詐人才》隨著虛擬貨幣日益成為電信詐欺與跨境洗錢的主要工具,台灣的反詐體系也必須同步升級!由刑事警察局聯合民間企業、媒體與公益團體共同發起的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所屬四大委員會之一「金融暨數位貨幣防詐委員會」,正式推動《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實務工作坊》。協會理事長許良源指出,課程結合法界、警界、金融、科技專業資源,將全面提升我國在虛擬資產領域的偵詐應對能力,並培育具跨域合作能力的實戰型人才。此次工作坊由「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理事長許良源領銜主辦,「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理事長簡書永、「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理事長王珮蓓、以及「NEAT台灣新經濟連盟協會」理事長鄧萬偉協辦,並由專業技術單位「思偉達創新科技」負責執行,提供幣流分析鑑識工具與科技技術教育訓練。培訓對象涵蓋數位資產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官、律師及反洗錢實務人員。早在本次課程規劃前,講師們便已分別至航警局、雙北各分局等展開初步訓練與工具支援,不僅為第一線單位強化追查能量,同時與警方進行實務交流,深入了解辦案需求,藉此優化課程,為工作坊奠定基礎。為提升訓練成效,工作坊首階段採限額 20 人的菁英小班制,特別邀請具經驗的幣流追蹤實務人員、金融法遵等共同參與。課程內容涵蓋虛擬貨幣金流追查案例、幣別偽裝與洗錢路徑分析、鏈上追蹤工具操作實務、虛擬資產相關法規與打擊策略解析以及模擬演練與結業測驗。學員通過測驗後,將獲頒結業證書,將成為未來反詐種子教官與實務骨幹。工作坊核心理念為「訓練專業、傳承科技經驗、打造種子教官」,並可進一步強化公私部門跨域聯防效能,最終目標是幫助更多詐騙受害者追回財損、重建希望。課程特別邀請刑事警察局預防犯罪科科長林書立解析台灣最新詐騙態樣,並由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理事長簡書永針對虛擬資產洗錢機制與法規漏洞深入剖析。開課資訊如下:分別於2025/08/02(六)10:00 – 17:30與 2025/09/06(六)10:00 – 17:30舉辦,共計兩場次;授課地點在台北市,報名通過後,另行通知詳細地點。誠摯邀請關注數位金融風險與偵詐實務的專業人士踴躍參與,成為推動反詐實力升級的關鍵力量!詳情請見:https://www.jcardv.com/crypto-flow-analysis-course.html
德國加密貨幣監管的法律框架
德國作為歐盟內部金融監管體系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在應對加密貨幣所帶來的法律挑戰方面始終走在前列。自2020年起,德國已將加密貨幣正式納入《銀行法》(Kreditwesengesetz, KWG)的監管範圍。此後,《反洗錢法》(GwG)以及稅法等相關法律也陸續將加密資產納入其調整對象。隨著歐盟第2023/1114號《加密資產市場條例》(簡稱MiCA,也稱《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於2024年正式生效,加密貨幣的監管框架進一步具體化、系統化。為執行該條例,德國專門制定了《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Kryptomärkteaufsichtsgesetz, KMAG)作為實施細則。一、加密貨幣的法律定義加密貨幣亦稱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最早在歐盟2018年《第五號反洗錢指令》(AMDL5)中獲得法律定義。該指令在歐盟2015年原指令第3條中新增了第18項,將虛擬貨幣界定為:“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不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不必與法定貨幣掛鉤,亦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但可被自然人或法人作為交換媒介接受,並可通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和交易。” 2020年德國將這一法律概念轉換在德國《銀行法》第1條第11款第1句第10項中,但採用了“加密資產”(Kryptowert)這一術語,並刪除了“不必與法定貨幣掛鉤”的表述。根據該規定,加密資產被歸類為金融工具,受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監管。《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自2024年生效,並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直接適用。根據《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第3條第5項“加密資產是指使用分佈式帳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轉移和儲存的價值或權利的數字代表”。為配合《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的適用,德國於2025年2月28日對《銀行法》進行了相應修改,自此“加密資產”概念將直接適用《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中的統一定義。加密貨幣目前尚無統一的分類標準,按其發展階段可大致分為比特幣、平台代幣(如以太幣)以及穩定幣(如泰達幣)。然而,在法律語境和監管框架中,尤其是在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及德國《銀行法》中,加密貨幣與穩定幣是被區分開來的。根據《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的規定,加密資產分為三類:(1)資產參考型代幣(Vermögenswertereferenzierte Token),其是指一種非電子貨幣代幣的加密資產,其價值穩定性將參照另一種資產或權利或其組合(包括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來保持(第3條第1款第6項),如已停止發行的 Diem(原Libra), sXAU(合成黃金代幣);(2)電子貨幣代幣(E-Geld-Token),其是指通過參考官方貨幣的價值來保持其價值穩定性的加密資產 (第3條第1款第7項),如USDC(美元幣),USDT (泰達幣);(3)其他加密資產,如實用型代幣(Utility-Token)(第3條第1款第9項)。資產參考性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屬於穩定幣,但前者參考一種或多種資產、權利或其組合來進行價值錨定,其更接近為一種投資產品,而後者錨定單一法幣,更接近於傳統的電子貨幣,用於支付。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加密貨幣則屬於其他加密資產,其沒有價值錨定,價值波動較大。由此可見,“加密資產”是“加密貨幣”的上位概念。從監管角度看,加密貨幣被視為一種金融工具與支付手段,雖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須接受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監管。二、加密貨幣的具體法律監管框架1. 德國《銀行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德國《銀行法》(Kreditwesengesetz, KWG)正式將加密資產納入其監管範疇,並將其界定為一種金融工具(Finanzinstrument)。為配合《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的實施,德國於2025年2月28日再次修訂了《銀行法》,以確保其與歐盟層面的監管框架相銜接。根據《銀行法》第32條,任何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均須獲得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許可。此外,《銀行法》第1條第1a款第2句第6項規定了“加密資產託管業務”(Kryptoverwahrgeschäft),即為為他人提供密碼學工具的保管和管理服務或為他人保管私鑰。若未經許可提供相關服務,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有權依據第37條責令停止營運,根據第54條處以罰款。此外未經許可經營從事加密資產業務依據第44條被處以最高五年有期徒刑。2. 德國《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2024年德國為了執行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制定了《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 根據《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應該對加密資產發行、交易、託管、穩定幣發行等活動實施監管(第9條); 提供加密資產交易、託管、錢包服務的服務提供者,需要獲得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許可(第15條);對違反《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罰款、監禁(第46、47條)等行政處罰措施;明確“電子貨幣型”和“資產參考型“穩定幣的監管細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可要求資產參考型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的發行人設定最小面額或發行金額上限(第27條);為保護持有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明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資訊披露、風險提示義務(第18、35條)。3. 德國《反洗錢法》根據德國《銀行法》,加密貨幣被視為一種支付投資工具,這意味著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必須遵守反洗錢義務。根據德國《反洗錢法》第2條,加密貨幣託管商、交易平台、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提供加密資產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和銀行均為反洗錢義務主體(Verpflichtete),需履行客戶識別義務(KYC)、可疑交易報告義務(Verdachtsmeldung)以及交易監控與記錄義務。隨著《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的生效,德國在加密資產的反洗錢規則上將進一步細化。例如,統一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客戶識別義務標準(《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第68條)。此外,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在提供跨境服務時,必須向其本國主管當局提交必要資訊, 本國主管當局將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這些資訊傳達給其他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以及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加密資產監管法案》65條)。4. 稅法相關在稅收領域,加密貨幣根據德國《所得稅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EStG)第23條第1款被認定為“其他經濟資產”(sonstige Wirtschaftsgüter)。其出售行為構成“私人轉讓交易”(privates Veräußerungsgeschäft),所產生的收益須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若其持有加密貨幣的投機期限(Spekulationsfrist)超過一年,則相關收益免稅;若持有期不足一年,且年度總利潤超過1000歐元,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潤未超過該免稅額則無需納稅(第23條第3款第5句)。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同樣適用上述規定。適用的稅率範圍在0%至45%之間,具體稅負取決於納稅人的應稅總收入。在商業用途方面,如果使用者被認定為從事商業活動,就必須申請營業執照。個體經營者或者合夥企業從事加密貨幣交易所得收益超過 24,500 歐元的免稅額,需要繳納營業稅(德國《營業稅法》(Gewerbesteuergesetz, GewStG)第11條),但是該免稅額不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等法人企業。此外,對於商業性交易來說,不適用投機期限——也就是說,加密貨幣即使持有超過一年,出售時的收益也不得享受免稅待遇。除加密貨幣的買賣外,其他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亦涉及稅收問題:如空投(Airdrop):對於通過空投獲得的加密貨幣,在其被出售時適用一般的稅收規定,即作為“其他經濟資產”處理,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第23條進行徵稅。非同質化代幣(NFT)交易:NFT 的購買與出售通常構成代幣之間的交換交易,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第23條進行徵稅。質押(Staking)與借出(Lending):來自質押或出借加密貨幣所獲得的獎勵,在實際到帳時被視為所得收入。若納稅年度內此類收入總額超過256歐元,需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挖礦(Mining):挖礦如果屬於個人行為適用個人所得稅法,挖礦屬於商業行為適用營業稅法。三、總結德國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採取了系統而多層次的法律框架,涵蓋了銀行監管、反洗錢義務與稅收合規三大核心領域。首先,在德國《銀行法》中,加密資產被明確定義為金融工具,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受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德國《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制定實施後,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更加明確具體。其次,根據反洗錢法,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被納入義務主體,必須履行相應的反洗錢義務。最後,在稅法領域,德國對個人投資者和商業用途的加密貨幣交易收益實施不同的稅收處理,私人投資者可在持有超過一年後實現免稅,企業則需遵守營業稅和公司稅等規定。在實務中,加密資產相關事務也日益多元,常見應用場景包括:客戶因平台破產或惡意關停而提起的合同違約或侵權訴訟;客戶因陷入虛假首發(ICO)或代幣騙局尋求刑事報案及資產追回支援;稅務機關針對高頻交易者啟動的加密交易帳戶審計與稅務稽核;跨境持有和轉移加密資產所引發的監管衝突與申報義務分析;以及企業客戶在擬設立加密交易所或發行穩定幣時所需的合規審查與許可證申請等。這些案件類型要求律師不僅具備傳統法律知識,更需熟悉區塊鏈等高新技術原理及最新的歐洲與國際加密貨幣的監管動態。 (德國東銀律師事務所)
反洗錢法迎來重大修改,特定非金融機構受到監管
日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正式審議,受國務院委託,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的說明,這標誌著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反洗錢法將迎來首次重大修改。 此次修訂草案共7章62條,對原《反洗錢法》做了較大改動,修改條文多,規則變化大,修訂草案圍繞明確法律適用範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正如《憲法》之於法律,《反洗錢法》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自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10月通過《反洗錢法》,距今已經18年,此次《反洗錢法》修訂是十分重要的,在立法上與時俱進地反映了新形勢下反洗錢的需要,為後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實施細則提供了法律依據,我願把它評價為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次修法對於完善中國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本草案預計在2025年前得以通過。 “若對本次修訂草案的變化進行總結,我認為此次修訂內容具有寬、細、嚴的特點”,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律師對記者說道:“首先是內容寬,體現在內容增加了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至義務主體,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等面向。監管主體的義務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