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出台稀土出口管制新規:涉及14nm及以下邏輯晶片、256層及以上儲存晶片

10月9日,中國商務部發佈公告,宣佈對含有中國成分的部分境外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該規則的第四條當中有明確指出,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奈米及以下邏輯晶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儲存晶片,以及製造上述製程半導體的生產裝置、測試裝置和材料,或者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慧的出口申請,逐案審批。

商務部發言人於10月9日就加強稀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應詢答記者問時表示,稀土相關物項具有軍民兩用屬性,對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今年4月,中國政府對中國組織和個人出口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稀土技術也早在2001年就列入了《中國禁止出口限製出口技術目錄》。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中國的稀土管制物項直接或者加工後再轉移、提供給有關組織和個人,直接或間接用於軍事等敏感領域,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潛在威脅,對國際和平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有損防擴散國際努力。為此,中國政府依法對含有中國成分的部分境外稀土相關物項實施管制,目的是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對相關物項實施管制,體現了堅定維護世界和平和地區穩定、積極參與防擴散國際努力的一貫立場。中方願通過多雙邊出口管制對話機制,與各方加強溝通合作,促進合規貿易,保障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納入管制的物項範圍有限,同時將採取多種許可便利措施。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政府將予以許可;對於最終用途為緊急醫療、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救助等人道主義救援的出口,將豁免申請許可。此外,考慮到各利益相關方履行既有商業合同及滿足合規要求等實際需要,本政策設定了合理的過渡期。

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5第61號 公佈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中國國務院批准,決定採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組織和個人(以下稱“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一)含有、整合或者混有原產於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製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佔境外製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產於中國的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三)原產於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二、對向境外軍事使用者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終端使用者(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三、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一)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二)恐怖主義目的;

(三)軍事用途或者提升軍事潛力。

四、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奈米及以下邏輯晶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儲存晶片,以及製造上述製程半導體的生產裝置、測試裝置和材料,或者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慧的出口申請,逐案審批。

五、最終用途為緊急醫療、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救助等人道主義救援的出口申請,境外出口經營者無需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但應當在不晚於出口後10個工作日通過電子郵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報告中國商務部,並承諾相關物項不會用於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和中國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審批系統的要求提交有關檔案,有關檔案以中文為準。審批系統網址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請檔案,也可以委託位於中國境內的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商會、協會等辦理。有關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商會、協會應當為獨立法人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

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無法判斷擬出口物項是否屬於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申請出口許可的物項,可以通過電子郵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諮詢。

七、境內出口經營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兩用物項,應當在出口報關時按照要求填報最終目的國或者地區,並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規指引,向境外進口商、終端使用者出具《合規告知書》。

境外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規指引要求,在轉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時,向下一個接收方出具《合規告知書》。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芯智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