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現房銷售被推到舞台中央以後,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開發商又失去了一套融資工具。
事實上,自2022年“保交樓”以來,房企跨項目、跨城市調配預售款的空間被極大壓縮。這一次,是把資金封閉運行和現房銷售寫進基礎制度。
今天行業真正焦慮的是,過去幾十年的經營方法要推倒重來。
以前,“搶預售”,可以說是開發商最核心的經營動作。那意味著現金流,意味著“錢地人”可進入下一輪周轉。
現在兩句話改寫了房地產的底層規則:新項目優先實行現房銷售;個貸原則上要等到項目竣工備案以後發放。
最先面對這套新演算法的,是剛剛拿完地的企業。就在新政出台前一個月,北京、上海剛出現一輪地王潮。以華潤、保利、中海為首的房企,按照預售時代的玩法報出了地價,項目卻可能要按照新辦法完成開發。
此刻,企業面臨的問題很具體:已經拿下的高價地怎麼算?建設資金怎樣覆蓋到完工?資金封閉運行後還能不能高效使用?這些,也是地方細則必須回答的問題。
我們不妨把目光投向香港。
內地的房地產預售,過去學的就是香港。但香港同時實行預售和現房銷售,長期處理“未完工—完工—成交—交付”之間的問題。它又和內地一樣,以高層住宅、成片開發、開發貸和個人按揭為主,是少數可以貫穿全流程參考的樣本。
不過,內地學到了如何讓房子更早入市,卻忽略了香港的許多風控安排:比如臨時認購與正式成交怎樣分開,完工資金怎樣落實,購房款怎樣託管,房源和價格怎樣披露,違約與重售差價怎樣處理等等。
舉一個看似很小的例子。
香港一手房的臨時訂金通常為房價的5%,但只鎖定5個工作日。內地新規下,現房銷售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即可收取“少量定金”,房屋竣工備案後才進入正式銷售和個人按揭。一筆定金可能鎖定房源和價格一兩年。
同樣是定金,如果只看到5%,沒有看到背後的5個工作日和兩階段合同,就很容易抄錯作業。
其實定金只是其中一環。從拿地到交付,新制度至少會改變七個環節。
環節 | 開發商需要重新回答的問題 | 香港提供的參照 |
投資拿地 | 沒有早期按揭回款,什麼地能拿 | 開賣前證明項目具有完成能力 |
開發融資 | 建設期由誰出錢 | 預售前落實剩餘完工資金 |
項目資金 | 錢怎樣撥付,超支由誰補 | 專戶託管、專業核證、動態補資 |
產品建造 | 怎樣更快形成合格現房 | 圍繞完工和交付組織生產 |
定價銷售 | 怎樣公開房源、價格和優惠 | 售樓書、價單、成交記錄有明確時點 |
定金合同 | 收多少,鎖多久,違約怎麼辦 | 臨時合約與正式合約分層處理 |
交付售後 | 按揭、產權、收樓怎樣銜接 | 完成通知、轉讓和維修進入標準合同 |
七個環節都重要,但決定新制度會不會變形的,是三個核心:定金會不會成為變相預售;主辦銀行能不能保證房子脫離購房款建成;“所見即所得”能不能變成真實產品、價格和成交。
相應的,開發商最需要改變的三種能力:從提前回款轉向提前鎖定、驗證購房需求;從依賴銷售輸血轉向保障完工現金流;從製造預期轉向降低購房人的驗證成本。
一、定金不是先收錢,是提前驗證需求
按新規,現房銷售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可簽訂定金合同。定金進入主辦銀行監管帳戶,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監管;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後,經購房人確認,可以計入首付款。但檔案沒有規定“少量”究竟是1%、2%還是5%。
香港的5%為什麼不能照搬?因為它與5個工作日繫結。內地定金可能從施工許可一直鎖到竣工,長達一兩年。如果按5%收取,一套500萬元的房子就是25萬元,期間背負房價、收入、信貸政策和銀行估值變化的風險。因此,鎖定時間越長,定金比例理應越低。
定金既然不能用於建設,功能就只是驗證需求、約束反悔。地方可以考慮將定金上限定為房價的2%或單套10萬元,取兩者低值。
另外,收取定金也不應只以施工許可證為條件。主辦銀行、監管帳戶、完工資金安排以及房源、價格和預計交付時間都應明確,否則施工許可證很可能變成新的搶跑節點。
地方示範合同還必須明確責任邊界。《民法典》規定,定金不足以彌補違約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的損失。如果合同不作限制,購房人承擔的可能不是2%或5%,而是開發商降價重售後的全部價差。
對這個問題,香港採取的是分層處理:買方沒有從臨時合約進入正式合約,責任止於5%訂金;簽署正式合約後違約,則先經過逾期7天、書面催告和21天補救期。開發商解除合同後,如果房屋在6個月內重售,才可追索實際發生的成交價差和合理費用。
此時對開發商來說,定金不再是小號首付款,它提供的是戶型、價格和客戶退出原因等需求資料,並反過來影響工程節奏和最終定價。
二、主辦銀行應管住項目能否建完
這次金融配套的原則很清晰:一個項目一家主辦銀行,資本金先於開發貸到位;開發貸、自有資金和現房銷售資金歸集管理,定金和預售資金監管帳戶也開在主辦銀行。現房項目開發貸最長不超過7年,首次還本安排在竣工以後。
但規定無法覆蓋實操中很可能發生的所有問題:比如超支問題,以及超支以後股東和銀行分別承擔什麼責任。
香港“賣樓花”的監管精髓,其實是從一開始就把“能不能建完”變成持續核驗的條件。
項目一般要完成地基工程並獲准開展上部結構施工,還須列明總成本、已支出金額、剩餘成本及融資來源,證明完工資金充足,才能取得預售同意。
購房款進入律師託管帳戶後,先用於建設成本和專業費用,再償還相關建築按揭本息;足以覆蓋剩餘建設成本和融資後,超出部分才可釋放給開發商。
律師按月報告帳戶和銷售情況,按季度核證進度與成本;預計成本增加10%以上的,開發商須在6周內落實新增資金,否則銷售可能被暫停。
下一步,內地主辦銀行制度,也應補上這些環節。
這套變化最先撞上的,是新政前剛剛拿下的高價地。7月28日,保利、華潤聯合體以161.2億元取得上海楊浦八埭頭地塊;8月12日,金茂以97.61億元取得北京海淀西冉地塊。它們成交時距離新政只有一個月甚至十幾天。此類項目究竟執行老辦法還是新辦法?
相關檔案目前沒有提供重新計算地價或者自動修改出讓合同的機制。這可能是中國房地產機制轉換過程中,最尷尬的一批項目:土地按照舊現金流報了價,銷售可以部分沿用舊規則,但最重要的按揭回款卻已經進入新辦法。資金峰值、利息成本和項目收益率,都需要重算。
不過,從這裡可以看到,新政對真實生意的周轉要求是提高的。很多人前些年跟著起鬨要打倒的高周轉,恐怕還得被祭出。
說句題外話,碧桂園當年聞名的高周轉,早期主要研究拿地後幾個月開盤,後期開始研究通過標準化、工業化和穿插施工,把開工到竣工壓縮到300天左右。
預售時代,前一種更快產生現金;現房銷售以後,後一種能力更有價值。
三、現房行銷的核心,是降低購房者成本
這次官方對新政的宣傳口徑,“所見即所得”,很容易被理解等同於到現場看房。但購房人需要驗證的,不只有房屋本身,還應有真實的價格、庫存和成交。
香港2013年實施《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後,要求售樓說明書至少在銷售前7天公開,價單和銷售安排至少提前3天公開;
折扣、贈品、付款優惠和開發商提供的財務安排,都要寫進價單;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房源在24小時內登記,正式合約簽署後1個工作日內更新;
對現房,開發商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應安排買方查看準備購買的具體房屋;
確實無法查看時,至少安排查看同類房屋。展示改造過的示範單位,還必須同時提供未經改造的示範單位供比較。
這些環節,內地也可借鑑轉化為基本程序。
價格透明,還要延伸到對於降價的處理。正常市場降價,並不自然賦予早期買家退房或者補差價的權利。
當然,開發商如果自己作出“保價”“無理由退房”等承諾,就應寫進合同,明確保護期限、可比房源、價格口徑和賠付方式。
這些條款,看上去是多出來的約束,實質改變的是競爭方式。
預售時代,好的行銷是在產品完成前製造想像、積蓄客戶、迅速收款;現房時代,好的標準是讓客戶更快確認產品、價格和交易狀態。
標準一改,樣板間和話術的價值會消退,產品實現、價格管理、客戶營運和銷售服務的價值會更加顯露。
四、補上另一半經驗
三十多年前,內地從香港學來“賣樓花”,以實現提前銷售、回款和滾動開發,讓一個巨大的農業經濟體飛速擴大住房供給、實現城市化。
內地學走了提高速度的一面,可香港此後不斷補上的完工融資、資金託管、標準合同、價格披露和違約清算,並沒有以同樣的強度引入。今天再向香港學習,為的是補上另一半。
現房銷售以後,儘早驗證真實需求,用確定的資金盡快形成合格現房,依靠真實產品和透明價格迅速完成銷售,才是真功夫。
在這種模式下,高周轉仍然是必要的,只是周轉的方式和對象變了:過去周轉的是預售資格和購房人的錢,未來周轉的是開發商自有資金、生產能力和現房庫存。
這可能就是不少人所預見到的,房地產將比製造業還“製造業”。
其實號稱製造業的小米公司,可以在雷軍一場發佈會後,通過小訂、大定迅速鎖定大量訂單,在量產和交付前驗證需求、提前取得部分消費者資金。現房銷售下的房地產,反而要主要依靠企業資金先完成生產。
當然,資金背景在新制度下的優勢主動權更加凸顯。9月3日,新政後的北京首場土拍:總價更高的朝陽駝房營地塊在開拍前暫停,等待結合新規最佳化出讓條件;華潤置地與金隅-懋源聯合體圍繞順義溫榆河地塊競價174輪,最終華潤以82.993億元拿下,溢價率達17.37%。 (陳哲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