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交易的現狀與展望

不論是交易量還是交易額,歐盟均在全球碳市場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全球碳市場數量將越來越多,控排規模也將持續增加

碳定價機制的興起最早可以追溯到《京都議定書》,其對減排義務的劃定及提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催生了碳排放權交易。自此,碳定價機制誕生。後經過2008年金融危機和失敗的第15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15),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2015年,《巴黎協定》達成,提出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加速了碳定價機制的建設進程。



全球碳市場建設概況

目前,碳市場和碳稅是國際上成熟的兩大碳定價機制。

碳市場是指由於碳排放權交易而形成的市場,通過市場定價。碳稅,顧名思義,是對碳排放徵稅,由政府定價。兩者對比,碳市場的覆蓋區域明顯高於碳稅。這主要是因為碳市場通過市場手段在推動企業減排、技術創新和降低全社會減排總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碳稅則大多作為碳市場的一種補充機制運行。



根據國際碳行動夥伴組織(ICAP)發布的《全球碳市場進展2023年度報告》,2022年,佔全球GDP (國內生產總值)55%、人口三分之一的地區運行著28個碳市場(一般是強制碳市場),覆蓋17%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目前,全球碳市場有超國家碳市場、國家級碳市場和區域碳市場等。從覆蓋碳排放量看,中國全國碳市場是全球碳市場中體量最大的一個。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年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約45億噸二氧化碳。此外,歐盟、英國、新西蘭、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倡議(RGGI)、加州-魁北克和韓國碳市場等幾個全球主要碳市場也值得關注。



為方便讀者理清各碳市場建設情況,本文對以上七個碳市場的機制設計進行介紹。

  • 歐盟碳市場

始建於2005年,是全球運行最早的碳市場,覆蓋電力、工業和國內航空等行業。根據ICAP數據,2022年歐盟碳市場覆蓋碳排放量佔其司法管轄區的38%。歐盟碳市場已經過多次改革,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試運行階段,從2005年-2007年;

第二階段為正式運行階段,從2008年-2012年。碳市場配額採用自上而下確認的方式,以免費分配為主(90%以上)、拍賣分配為輔,且在配額分配方面採用歷史法,對企業約束較小;

第三階段(2013年-2020年),碳市場配額採用總量控制的方式,年均下降1.74%,配額總量收緊;調整配額分配方式為基準線法,提升拍賣分配比例至57%,回收市場中的配額並設立市場穩定儲備政策(MSR);

第四階段(2021年-2030年)進一步縮減配額總量,以每年2.2%的速度下降,後進一步修訂為4.2%;通過MSR從市場中撤回過剩的配額。


  • 英國碳市場

源於2021年英國脫歐,於5月正式運行。英國碳市場是基於歐盟碳市場第三階段基礎上獨立啟動的配額交易市場,採用總量設定的方式,分為兩個分配期。

第一個分配期為2021年-2025年,總共7.3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配額總量。

第二個分配期為2026年-2030年,總共6.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配額總量。該總量設定比英國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第四階段的名義份額要低5%。

此外,英國也在考慮將其碳市場覆蓋範圍擴大到電力、工業和國內航空以外,並表示願意與包括歐盟碳市場在內的其他體系探討鏈接。


  • 新西蘭碳市場

始建於2008年,覆蓋行業包括電力、工業、航空、交通、建築、廢棄物及林業等,約覆蓋49%的本國碳排放量。

建設之初,新西蘭碳市場只是《京都議定書》之下的嵌套體系,在2015年6月才成為國內碳交易體系。新西蘭政府對碳市場進行了立法改革,改善了碳市場的設計和運營,並使其與新西蘭的國家減排承諾保持一致。

2019年起新西蘭碳市場開啟了新一輪深度改革,包括2021年起逐步減少工業部門的免費配額,取消和置換《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碳單位等。2020年6月,新西蘭政府推出新法令加強碳減排計劃,並在2021年起推行拍賣機制,並逐步提升碳市場配額的拍賣比例。

2021年8月,新西蘭政府發布新規,制定了逐漸降低免費分配比例的時間表,將減少對工業部門免費分配的比例;提升成本控制儲備(CCR)觸發價格,當配額價格高於觸發價格時,增加拍賣配額的供給;提高拍賣底價。


  • 加州-魁北克碳市場

即美國加州碳市場和加拿大魁北克碳市場,鏈接於2014年,並於2014年11月進行了第一次聯合拍賣。加州-魁北克碳市場覆蓋電力、工業、建築和交通等行業,其中加州碳市場和魁北克碳市場分別覆蓋其所在區域75%和77%的碳排放量。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雖屬不同的交易體系,但具有相似的減排目標、控排部門和範圍、配額拍賣規則和價格控制機制等,兼容度較高,且通過碳市場對接,雙方能夠獲取更多減排的選擇和機會,實現雙贏。


  • 北美RGGI碳市場

2008年開始碳交易,覆蓋範圍包括裝機容量大於25MW且化石燃料佔比50%以上的電廠,約佔所在區域碳排放總量的14%。RGGI碳市場的配額發放通過拍賣方式進行,正常履約期限為三年,2009年-2020年共計經歷了四個履約期,當前在第五個且為期十年(2021年-2030年)的履約期。由於參與RGGI的各州政府會定期開展碳市場的方案審查,截至目前RGGI碳市場經過了多次碳市場體制機制調整。

2012年,第一輪方案審查決定將配額總量減少45%,並設置成本控制儲備機制(CCR)。2016年,第二輪方案審查,就RGGI方案設計中的二氧化碳減排、RGGI靈活機制、RGGI規則、增加RGGI貿易夥伴、RGGI配額拍賣和跟踪系統等方面進行改革。2021年3月,RGGI宣布進行“第三次存儲配額調整”,下調其排放上限(2021年-2025年的排放上限分別減少16%-18%不等),以解決存儲配額過剩的問題。


  • 韓國碳市場

始建於2015年,覆蓋鋼鐵、水泥、石油化工、煉油、能源、建築、廢棄物處理和航空業,涵蓋6.09億噸的排放量(2022年) ,約佔韓國總排放量的74 % 。

韓國碳市場建設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2015年-2017年,第二階段為2018年-2020年,第三階段為2021年-2025年。配額分配方式從全部免費,過渡到以免費分配為主、有償拍賣為輔。發生此轉變的重要時間節點是2019年,彼時韓國政府發布了第三階段碳市場改革方案,計劃設定更嚴格的排放上限,並逐步提高拍賣比例,致使碳價上漲。

2021年起,韓國碳市場進入第三階段,進一步優化完善納入範圍、拍賣比例、碳抵消等市場機制建設。涵蓋範圍擴大到建築公司和(大型)運輸公司,覆蓋實體從約610家增至685家。拍賣分配在分配總量中的佔比也從第二階段的3%增加到10%。碳抵消參與主體進一步擴大,即從第三階段開始,允許金融公司、機構等在韓國交易所交易配額或轉換碳抵消單位;抵消規則有所放寬,即取消對國內和國際碳抵消的區分。相比過去,控排主體最多可以在總計5%的減排補償中使用一半的份額進行國際碳履約,新規則將允許排放主體從2022年開始使用國際信用額度。



全球碳市場運行情況

全球碳市場覆蓋碳排放量體量增長明顯。根據ICAP數據,2023年全球碳市場覆蓋碳排放量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比例由2005年的5%增加到17%,增長了3倍有餘。

全球主要碳市場中,不論是從交易量還是從交易額上看,歐盟均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如表1所示。以2022年為例,歐盟交易量92.77億噸,佔交易總量的75%;交易額5.5萬億元,佔交易總額的87%。中國全國碳市場雖然是全球碳市場中覆蓋碳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場,但市場還不活躍,交易量和交易額均與歐盟碳市場存在差距。


在碳價方面,全球主要碳市場碳價均較開市價格有所提升,如圖3所示。


細看2022年碳價,不難發現英國和歐盟碳市場碳價最高,中國全國碳市場價格最低。且如圖4所示,全球部分主要碳市場碳價波動現像明顯。


歐盟和英國碳價呈高位震盪,這受到天然氣供需關係變化導致能源價格動盪、俄烏衝突導致氣價和碳價脫鉤、歐盟激進政策導致配額供需關係變動等多種因素影響。

新西蘭碳市場碳價波動幅度高於其他碳市場,呈現整體下跌趨勢,這與新西蘭碳市場政策偏松、受突發能源事件影響較大有關。

加州-魁北克和RGGI兩個北美碳市場碳價較平穩,這與市場活躍度受外界干擾較小有關。

兩個亞洲碳市場價格均呈現碳價下滑趨勢,這與供需不平衡持續影響而導致的“潮汐”現像有關。

目前全球主要碳市場碳價距溫控1.5℃目標下的理想碳價還存在差距。世界銀行預測,要實現IPCC提出的溫控1.5℃目標,到2050年碳價必須達到50美元-250美元/噸二氧化碳,最合適的值為100美元/噸二氧化碳。歐盟碳市場和英國碳市場據此預測最為接近,中國全國碳市場則距離較遠。



全球碳市場交易展望

第一,碳市場控排規模將持續增加。

根據ICAP公佈數據,自2014年至今,全球實際運行的碳市場數量由13個增加到了28個,控排規模從40億噸增加到90億噸,佔全球碳排放量比例從8%增加到了17 %。可見碳市場數量和控排規模正在持續增長中。目前還有20個司法管轄區正在建設或考慮建設碳市場。未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提出自身減排目標,在“世界銀行市場準備夥伴計劃”的資金支持下,全球碳市場數量將越來越多,控排規模也將持續增加。

第二,碳市場和碳稅配合使用是未來趨勢。

雖說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選擇了碳市場,但碳市場和碳稅兩種碳定價機制聯合使用將是未來政府控排管理的主流手段。從體制機制上看,碳市場和碳稅在管理對象、成本和效率上各具優勢。從國際經驗上看,越來越多的國家推行“碳稅+碳市場”聯合管理模式,將碳稅減排定價機制納入環境保護稅改革範疇,或將碳稅單獨立法,同時運行碳稅與碳市場,對全社會碳排放源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全球碳市場銜接進程加快。

各國際組織、政府部門均在推進全球碳市場的銜接。一方面,《巴黎協定》第四款提出了代替“清潔發展機制”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將減排量的流通由單向(從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擴展為多項(所有國家均可互相交易減排量),旨在幫助各國更好地完成其自主貢獻目標。第六款倡導國際碳減排合作,為建立一個全新的全球氣候框架、推動各國之間通過市場機制的國際合作達成更有雄心的減排創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雖然初衷是為了避免碳洩漏,但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在產品碳強度和碳價差(生產國已支付價格和歐盟碳配額)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也在推動著國際碳交易和碳市場的銜接。(財經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