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回家之路
“現有的港股及A股的上市改革,已在努力為中概股的回歸鋪路架橋”
4月21日,SEC再將包括知乎在內的17家公司加入“預摘牌”名單,這也是自3月以來第五批被納入名單的中概股公司,儘管此前中國監管方已釋放出願意在兩國審計糾紛上合作的積極信號。
這17家中概股包括:知乎、諾華家具、LOVARRA、萬春醫藥、瑞幸咖啡、極光、Scientific Energy、中國食品、Value Exchange International、澤爾西西醫療集團、Entrepreneur Universe Bright Group、中比能源、中網載線、尚乘國際、百世集團、理想汽車和貝殼。目前總計40間公司面臨除牌風險。
與此同時,百度、愛奇藝、富途控股、Nocera和凱信遠達醫藥五家中概股公司已從“預摘牌名單”進入“確定摘牌名單”。
據悉,上述17家預摘牌名單公司提交申辯的截止時間為當地時間5月12日。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壽雙對此表示,這是美國監管部門執行之前已公佈的《外國公司問責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正常程序,預摘牌名單是按年報發布順序進行披露,此前統計共有192家企業。
一位來自中概股公司的相關人士表示,進入名單並不意味著公司的美國存託股票將會於近期被強制摘牌和退市,從“預摘牌名單”進入“確定摘牌名單”,是常規程序的自然流轉。
根據《外國公司問責法案》規定,連續三年被SEC認定使用未能被PCAOB審查審計底稿的審計機構出具年度審計報告,SEC會禁止公司股票或美國存託憑證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4月22日,知乎在港交所完成雙重上市正式掛牌,開盤即破發。截至今日收盤,該股報24.50港元,跌幅23.58%,港股總市值79.89億港元。如此表現,一方面是由於知乎仍在虧損且連續兩個季度毛利率下降,前景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其剛剛被美國證劵交易委員會(SEC)列入“預摘牌名單”,與一眾中概股一同面臨“退市警告”。
此舉再度引發了市場關於中概股私有化和價值再造的大討論。
1. 中概股如果持續下跌,是否會出現批量的私有化浪潮?
2. 中概股私有化過程中,有哪些新的投資機遇?
3. 中概股回歸港股或A股有哪些路徑,各有什麼利弊?
審計底稿談判進展順利
今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國際部負責人在回應一些企業被美國證監會(SEC)列入有退市風險的清單時表示,這是美國監管部門執行《外國公司問責法》的一個正常程序,是否在未來兩年真正退市,最終取決於中美審計監管合作的進展與結果。
證監會回應稱,我們注意到近日美國SEC主席接受媒體電視採訪時就雙方審計監管合作的表態。正如根斯勒先生所言,雙方監管部門進行了深思熟慮、相互尊重和富有成效的對話。
證監會同時表示,自去年8月以來,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和根斯勒主席已三次召開視頻會議,商討解決中美審計監管合作中的遺留問題。中方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更是進行了多輪坦誠、專業和高效的會談,總體進展順利,雙方的溝通還將繼續。雙方都有意願解決分歧和問題,最終結果如何,要看雙方的智慧和初心。
4月21日,在博鰲亞洲論壇2022年年會分論壇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表示,中美審計監管問題是核心,需要做一些安排,找到一個合情合理的安排不是簡單的事,但雙方團隊每週都開會商談,相信這個不確定性很快就會消除。
他表示,目前中國證監會的談判團隊與美國談判團隊非常順利,一周視頻一次,逐步將細節落地,很有信心未來達成協議,讓PCAOB合情合理合法在中國開展對中國的會計事務所進行的檢查,相信這個不確定性很快就會移除。
面對這些市場高度關注的問題,著重從一級市場投資人關切的角度出發來探討“中概股回家之路”。
那些中概股更有可能進行私有化
2022年3月8日,美國證監會(SEC)將百濟神州、百勝中國、再鼎醫藥、盛美半導體、和黃醫藥5家中概股公司納入預退市公司名單。導致3月10日、11日和14日三個交易日,中概股一瀉千里,納斯達克金龍中國指數每日下跌均超過10%,中概股三天市值累計蒸發2700多億美元,其中六成中概股的股價較歷史高位下跌超過90%,近100只中概股股價錄得歷史新低。
美國證監會的動作是按照《外國公司問責法案》(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而採取的。根據該法案,如果一家證券發行人的年度審計報告是由一家在外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並且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因為該外國政府的立場導致其無法對該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或者無法完全的進行檢查或調查,則美國證監會將識別(identity)該證券發行人,並列入識別發行人名單(identified issuer list),即預退市公司名單。
如果一家發行人連續三年被列入識別發行人名單,則美國證監會將禁止該發行人的股票在美國證券市場進行交易。關於中概股公司的年度審計底稿,中美兩國的監管機構角力已久。《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無疑將這一矛盾推上了風口浪尖,讓無數中概股公司陷入了驚濤駭浪之中,引發了市場對中概股未來命運的擔憂。與日漸趨嚴的海外監管環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港股及A股監管機構表現出來的包容及開放態度。
以港股為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為迎接中概股回家,近年來不斷清除制度障礙及交易壁壘,使其吸引力對中概股公司快速升溫。在這一背景下,處於風浪之中的中概股公司能否成功走上回家之路,登陸港股或A股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截至目前,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共有280家。
隨著中美摩擦的日益加劇,在2018年之後,中概股公司出現了集中回歸港股的現象。截至目前,已經完成港股第二或雙重主要上市的美國中概股公司已達20家。另外有5家中概股公司已經宣布要進行美股私有化或在香港進行二次或主要上市。
此外,根據Wind和中國銀河證券研究院的數據,初步預計還會有30家中概股可能進行香港第二上市。剔除以上公司,剩餘225家中概股公司中,有8家公司(如中石油、中國人壽、南方航空等大型國企)早在多年前已經登陸港股,所以有217家公司是潛在進行美股私有化的中概股公司。
但考慮到私有化項目的時間、成本和未來滿足港股或A股上市條件的可行性,我們認為市值低於2億美元的中概股進行私有化的意願可能不高。截至2022年4月20日(美國時間),剔除市值為2億美元以下的169家中概股公司,剩餘的48家公司是最有可能進行美股私有化的。
當然,這是我們對市場的一個大體判斷,不能排除小市值的優質中概股公司可以滿足回歸港股或A股市場的條件,並進行私有化交易。另外,在美上市的281家中概股公司中約70%具有可變利益安排(“VIE”),約60%具有同股不同權架構(“WVR架構”)。這些公司要回歸港股或A股又面臨著一些特別的問題。假如一家中概股公司計劃進行私有化並重新回港股或A股上市,那回家之路該如何走呢?
美股私有化退市之路
美國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特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通過收購方式取得公司發行在外的其他股份,使公司因股權集中而終止其上市公司地位的一種特殊交易安排,因適用《美國證券交易法》13e-3規則,也被稱為“13e-3交易”。
私有化交易可以通過多種法律形式,最常見的形式包括一步合併和兩步合併。
1. 一步合併Vs .兩步合併
一步合併通常指收購方與上市公司(也即目標公司)董事會(通常為特別委員會)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以合併的方式(merger)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股份,協議需要經過目標公司股東大會批准才能實施。實施時,由收購方設立並全資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將與目標公司合併,公眾股東領取現金對價,將在交易後繼續留下的股東(比如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投資方)取得收購方實體的股份,實現目標公司被收購方集團100%持有,完成退市。在兩步合併中,收購方通常與目標公司董事會(通常為特別委員會)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並通過兩個步驟完成合併:(i) 以要約收購方式(tender offer)收購目標公司股份;(ii) 在要約收購完成並達到簡式合併(short-form merger)標准後,進行簡式合併。簡式合併指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實體(在開曼為至少能代表90%的股東大會投票權的股份)與目標上市公司進行合併。這兩步均不需要目標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一步合併和兩步合併相比較,各有優劣勢。如上介紹,兩步合併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如果目標公司是一家在美國註冊成立的公司,通常而言交易的速度會比一步合併要快,但大部分中概股公司是在開曼註冊,開曼法律要求發出要約後經過四個月,收購方才能在之後的兩個月窗口期內發出簡易合併的通知,因此兩步合併對大部分中概股公司來說就沒有速度優勢了。
另外,私有化還可能需要其他監管審批,如中國的反壟斷等,在這種情形下,兩步合併的速度優勢也就不明顯了。在一步合併交易裡,因價格的確定和可以更好地避免攪局者,交易的確定性更強;另外,在一步合併交易裡,融資更容易安排。基於以上等諸多因素,大部分中概股公司私有化交易採用一步合併的方式。
當然,採取那種交易結構要視交易的情況而具體分析,包括稅務影響、融資的安排、需要獲得的審批等情況。除一步合併和兩步合併以外,還有其他方式,如股份合併(reverse stock split)和資產出售(sale of assets)。
股份合併指通過修改公司的章程合併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比如10股合成1股,目的是通過股份合併降低股東數量,達到退市的效果。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資產出售通常指將上市公司所有或接近所有的資產出售給買方,上市公司再清算和解散的方式。
另外,對於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大註冊設立的公司來說,還可以採取當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完成私有化交易。例如,開曼公司可考慮通過協議安排(arrangement of scheme)的方式進行私有化。
2. 一步合併的交易程序
一步合併通常首先由買方向目標公司董事會提交私有化交易提案。該等收購提案通常會指出價格區間,但不具有約束力。目標公司收到提案後,會將收到提案的消息作為重大事項對外公佈。提案本身的全文是否披露,取決於目標公司自己的判斷,但按照慣例將會披露。並且,鑑於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及自我交易問題,董事會通常將任命成立獨立董事特別委員會,並由特別委員會選任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特別委員會將代表目標公司董事會與買方談判交易條款和收購協議。
同時,特別委員會聘請的財務顧問將安排買方進行盡調。如經過盡調和談判,雙方達成一致,則目標公司的特別委員會和董事會以及買方將各自批准收購協議(以及其它所有附屬協議),並簽署收購協議及附屬協議。在目標公司的特別委員會向董事會推薦批准交易前,通常要求其財務顧問出具公平意見書(fairness opinion),即目前的交易,包括交易架構和價格等對股東是公平的。
交易文件簽署後,目標公司將發布新聞稿並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8-K (或6-K)報告。另外,目標公司須向SEC提交初步的委託投票說明書(也稱投票權代理徵集書,proxy statement)以及13E-3表格,兩份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主要都是披露交易的詳細信息。SEC通常會對委託投票說明書和13E-3表格提出一輪或多輪修改意見,目標公司須相應修改並確定最終版的申報文件,直到SEC表示無進一步意見為止。
除特殊情況外,SEC的審閱以及交易雙方回复的過程通常需要4-8週。獲得SEC批准後,目標公司董事會將批准召集特別股東大會,確定股東名冊登記日期以及特別股東大會日期,並向股東寄送和遞交最終版投票委託說明書和其它股東大會需要的材料。特別股東大會投票表決通過並獲得必要的監管審批後,合併協議項下的交割完成,合併生效。目標公司應向SEC提交8-K (或6-K)報告宣布私有化交易完成,並通知證券交易所私有化交易完成。除以上主線交易流程外,私有化交易還可能涉及其他旁線的流程,比如如果買方是一個聯合體,通常會在向目標公司董事會提交私有化提案前簽署聯合體協議;在併購協議簽署時,通常還會簽署更為詳細的股東協議。另外,如果買方需要債務融資,則在提交私有化交易提案之時還可能需要提交融資意向函證明其資金實力,在簽訂合併協議時提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融資承諾函(甚至是有法律約束力的融資協議)等。
3. 兩步合併的交易程序
兩步合併的關鍵點,是利用目標公司成立地法律中的“簡式合併” (short form merger)條款,即在一個股東實體擁有一家公司至少能代表某個數量(在開曼群島為90%,在有些法域可能是85%)(下稱“關鍵比例”)的股東大會投票權的股份時,可以不經過股東大會表決,而直接實現該股東實體和該公司之間的合併。兩步合併第一步通常是要約收購(tender offer),以便收購方的一家實體能夠直接持有關鍵比例的投票權股份。
第二步,收購方實體與目標公司根據簡式合併的法律規定,進行合併。第一步完成是實施第二步的前提。所以,在兩步合併中,收購方將首先與目標公司董事會(通常為特別委員會)進行談判,達成要約收購協議,規定:(i) 收購方將按照同意的價格、期限和其它條款發起要約收購;(ii) 目標公司的董事會(特別委員會)將按照要約收購的規則,發佈公告,表示建議目標公司股東參加要約收購,將股份出售給收購方。根據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條款,也取決於要約收購實施和股東參與積極程度,要約期可能延長,要約價格也可能提升。在要約期(包括任何延期)結束時,如收購方能夠得到股東出售關鍵比例的股份,則按照要約收購價格(包括任何修改後的價格)進行要約收購的交割,最終擁有關鍵比例的股份。此後,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簡式合併,完成私有化和退市。
退市後港股上市的操作路徑
在完成私有化交易並退市後,部分公司可能考慮下一步於香港上市。由於公司已在美股退市,並作為一個新的未上市主體尋求港股上市,因此需要滿足《上市規則》及相關法規中對於主要上市的所有條件,主要包括主體營運記錄及財務要求、管理層與擁有權及控制權連續性、董事及公眾持股量等。此外,由於從美股私有化退市的公司多采用VIE及或WVR架構,這些公司可能希望繼續採取VIE及或WVR架構在聯交所上市,因此下文也對《上市規則》及相關適用法規中關於VIE及或WVR架構公司的特殊規定作簡單介紹。
1. 主體條件
就上市主體成立的司法管轄區而言,《上市規則》明確規定於香港、中國內地、百慕大以及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可在聯交所上市。此外,聯交所也會接納某些其他司法管轄區為上市申請人的註冊成立司法管轄區,比如新加坡、日本、韓國、美國部分州、澳大利亞、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家及地區。對於在美上市的中概股而言,絕大多數發行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註冊,一般不需要特別調整本身的股權架構,但如果採用VIE及或WVR架構請參考下文的額外要求。
2. 營運記錄及財務條件《上市規則》規定上市申請人必須達到某些財務指標才能符合基本的上市申請要求。《上市規則》第8.05條製定了三項財務標準:(i) 盈利測試;(ii)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iii) 市值/收益測試。上市申請人必須達到其中一個財務標準,並擁有至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運記錄(根據《上市規則》第18A章規定的生物科技公司除外)。具體要求見下表:
3. 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連續性條件
除基本的營運記錄與財務條件之外,《上市規則》還對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做出了一定要求,就管理層而言,申請人須在至少前3個財政年度內保證管理層,即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大多數成員,大致維持不變。就擁有權及控制權而言,《上市規則》要求申請人在最近的一整個財政年度,其控股股東(定義為對公司控股30%或以上的股東。如沒有控股股東,則為最大的股東)應沒有變化。
4. 董事及公眾持股量條件
申請人必須令聯交所信納其董事符合主板《上市規則》要求。其中包括董事具備合適的個性,經驗、品格及勤勉水平,並能夠展示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董事的職務。申請人必須有至少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成員人數三分之一,並且其中有至少一位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財務管理相關的專長。其次,《上市規則》要求上市申請人在任何時候都須確保公眾人士持有至少佔發行股份數目總額25%的股份。如果申請人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聯交所可能酌情接受15%-25%之間的公眾持股量。
5. VIE 架構的額外條件
對於VIE架構的紅籌企業,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該等上市申請人均須嚴限其VIE架構安排,即只有中國內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允許外資控股或禁止外商投資的業務,上市申請人經過真實的努力,發現確實無法滿足外資持股要求的,才可以採用VIE架構。聯交所通常允許上市申請人採用VIE架構在香港上市,但需詳細披露VIE架構合約安排的相關細節、相關法律意見以及所涉風險。
一般原則是,合約安排的架構設計嚴格限於達至申請人業務目標,並把與相關中國法律的衝突可能性降至最低,同時上市申請人須證明其有能力遵守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否則,上市申請人必須在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直接持有經營公司的權益,並取得持有該權益的所有必要監管批文。
6. WVR架構的額外條件
根據《上市規則》第8A章的規定,擁有WVR架構結構的上市申請人需經過聯交所批准方能上市。針對此類申請人,除符合上述的一般上市要求外,還必須滿足較為苛刻的附加條件,以便向聯交所證明其適合以WVR結構在香港上市。首先,上市申請人必須屬創新產業的公司並滿足一系列創新屬性的特點。
根據聯交所指引信GL93-18的定義,“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個下述特點:
(1)公司成功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及╱或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2)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3)公司的獨有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有助其成功營運;及╱或
(4)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聯交所相信,上市申請人是否“創新”將取決於上市申請人所經營的業務的行業和市場狀況,且隨著科技、市場和行業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最終判斷權由聯交所掌握。
其次,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必須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市值至少為400億港元;或
(2)市值至少為100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10億港元。同時,上市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記錄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另外,上市申請人還需獲得外界認可,即申請人必須已曾獲得資深投資者提供的相當數額的投資,至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且最少有總投資額的50%保留至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此外,WVR持有人必須為積極參與公司業務營運的管理層人員,並必須在上市時繼續擔任董事。他們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公司的業務增長有著重大的貢獻。儘管如此,WVR持有人的投票權不得超過非WVR持有人的投票權的10倍。聯交所指引信GL93-18還特別考慮了WVR架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的銜接與契合問題,這裡不再展開。
退市後A股上市的操作路徑
在完成私有化交易並退市後,除香港上市外,公司還可以考慮於中國A股上市。
實踐中,中概股回歸A股的路徑主要有IPO整體上市和分拆上市。由於公司已在美股退市,並作為一個新的未上市主體尋求A股上市,因此需要滿足境內A股上市的相關條件,若為紅籌企業申請A股上市,還需要滿足一些特別要求。
因此,下文也對保留紅籌架構路徑項下的特殊規定作簡單介紹。
1. A股IPO
整體上市IPO
整體上市指中概股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在註冊制推行前,中概股回歸境內A股的傳統路徑為拆除紅籌架構(含直接持股模式和VIE架構模式);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相繼推行後,保留紅籌架構直接申請A股IPO整體上市成為中概股回歸境內A股的新路徑。此前,由於申請境內A股上市的企業報告期內應滿足控制權的穩定性、股權清晰等條件,因此監管對紅籌架構(尤其是VIE架構)的態度一直留有疑慮,但自2019年科創板註冊制及2020年創業板註冊制推行後,中國證監會在法律上明確允許紅籌企業(含存在協議控制架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直接申請A股IPO整體上市。
所以,IPO整體上市又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傳統路徑,即拆除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持股模式和VIE架構模式,其中,若境內運營實體從事的業務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且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業務,則通常適用於VIE架構模式,反之適用於直接持股模式。拆除紅籌架構的主要步驟是在選定境內A股上市主體後,創始股東及其他境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或公司回購等方式實現在境外上市主體層面退出,創始股東及其他境內外股東通過增資、股權轉讓等方式在境內擬上市公司層面還原持股關係,實現控制權由境外轉移至境內,而VIE架構模式下的紅籌架構拆除還需要解除VIE架構關係及相關安排。
第二種:新路徑,即保留紅籌架構 目前,紅籌企業保留紅籌架構直接回歸A股上市的方案主要包括通過直接跨境發行股票或發行存託憑證(CDR)的方式並上市。實踐中,紅籌企業保留紅籌架構直接回歸A股上市典型案例主要如下:
雖然保留紅籌架構的中概股公司直接申請A股上市已具有法律可行性,但對存在VIE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A股上市,根據《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紅籌企業相關安排》”)規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一般會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此外,還對紅籌企業回歸A股在業務定位、財務指標等設定了一定的門檻,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紅籌企業退市後回歸境內A股具體要求如下:
(注:對於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紅籌企業擬申請科創板/創業板上市,還應滿足如下任一市值要求:
(1)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
(2)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另外,紅籌企業擬申請創業板上市,還應滿足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的條件。)
2. 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證券市場單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者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從《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等中國境內相關證券監管規則來看,中國境內允許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企業在中國境內分拆子公司上市,且簡要規定了在該類上市項目中相關中介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重點關注的方面。
因此,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企業,如希望保留其上市地位並A股上市,可以考慮分拆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
得益於境內資本市場近年來的市場化改革,實踐中也已經存在一些成功案例。據統計,自“美股上市公司分拆A股IPO項目第一單”盛美上海(688082.SH)於2020年9月30日成功過會以來,截止2022年4月10日,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企業分拆A股IPO的已完成案例還有大全能源(688303.SH)和晶科能源(688223.SH),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上市項目已提交註冊。
如上所述,如果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企業計劃在中國境內實現A股上市,且其希望繼續保留其在美國的上市地位,可以考慮分拆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當然,如果該中概股企業的市值達到《紅籌企業相關安排》中規定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標準,且符合業務定位要求及其他試點條件的,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列入試點紅籌企業範圍,以其自身作為上市主體,在中國境內主板、科創板或創業板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
結語
美股私有化交易,從啟動到結束通常會需要半年左右,也發生過因特殊原因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交易。重新登陸港股或A股更需要時日,會因路徑選擇不同而需要不同的時間。同時,美股私有化的流程比較複雜,除牽涉多方之間的商業交易,還充滿各種法律問題,尤其是很多交易在公佈後都會面臨著股東的集體訴訟。
而重新登陸港股或A股也面臨著很多不同要求,需要提前進行籌劃,爭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成本實現回歸港股或者A股或者其他的商業訴求。儘管如此,現有的港股及A股的上市改革已在努力為中概股的回歸鋪路架橋,期待未來會有更多中概股公司順利踏上回家之路。(晨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