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字經濟規則制定正經歷關鍵轉型期,呈現出多樣化的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其中《東盟數字經濟框架協議》(DEFA)與《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議》(DEPA)典型代表了兩種不同路徑:DEFA是全球首個區域性數字經濟協議,由東盟十國共同推動,致力於深度整合東南亞市場;而DEPA是由新加坡、智利、紐西蘭發起的全球首個模組化數字經濟協定,強調靈活規則和創新合作。本文從八大核心領域系統分析二者的共性與差異,揭示區域一體化與模組化創新如何塑造數字經濟規則的雙軌演進。一、協議背景《東盟數字經濟框架協議》(DEFA)是東盟國家推動的區域性數字經濟協議,於2023年9月正式啟動談判,目標在2025年前完成。作為全球首個全區域數字經濟協議,DEFA旨在協調東盟十國的數字經濟發展,覆蓋數字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網路安全、數字身份、數字支付、跨境資料流等九大核心領域。根據預測,到2030年DEFA有望為東盟區域數字經濟創造2兆美元收入,佔該地區整體經濟的近三分之一。《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議》(DEPA)則是由新加坡、智利和紐西蘭於2020年6月簽署的全球首個專門針對數字經濟的協定,有人甚至稱之為“數字經濟WTO”。DEPA採用獨特的“靈活加入”機制的模組化結構設計,包含的16個主題模組涵蓋商業和貿易便利化、資料問題處理、新興技術與創新等廣泛領域。其允許成員國自主選擇適用模組,為數字經濟規則提供了“菜單式”框架。中國已於2021年11月正式申請加入DEPA,旨在通過該平台提升在數字經濟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兩份協議雖在成員構成和結構上差異顯著,但均致力於解決數字經濟關鍵問題:跨境資料流動規則、數字身份互認、數字支付協同、網路安全互信及人才培育機制。二者在規則側重、約束力和實施路徑上的差異,為數字治理提供了不同範式。下表概括了兩份協議的核心特徵:二、深度競合以下從促進數字貿易、完善數字支付、建立數字身份認證、加強網路安全合作、促進加密技術協作、促進數字產品應用、促進資料流動與隱私保護、培育數字人才等方面,比較《東盟數字經濟框架協議》與《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議》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一)促進數字貿易在促進數字貿易方面,DEFA與DEPA均致力於降低數字貿易壁壘,但在實施路徑和範圍上存在明顯差異:無紙化貿易與電子發票:兩份協議均將其作為核心措施。DEFA將其納入九大談判領域,目標是建立統一的區域電子貿易單據標準,簡化東盟內部的跨境申報流程。DEPA則通過模組2(商業和貿易便利化)明確要求成員國採用PEPPOL國際標準實現電子發票互操作,並推動系統間直接對接,大幅降低企業合規成本。這種技術層面的深度協同是DEPA的特色優勢。規則約束力:DEFA作為區域性協議更強調統一規則約束力,要求成員國在區域內調整國內法規以適應共同框架,形成“單一數字市場”。而DEPA採用軟性協調機制,通過案例示範(如新加坡-英國全數位化跨境運輸)展示技術可行性,吸引其他國家效仿。爭端解決機制:DEPA設立了專門的數字貿易爭端解決程序(模組13),強調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衝突,並要求仲裁員具備數字貿易專業背景。而DEFA目前尚未公佈具體機制,預計將沿用東盟既有貿易爭端框架。(二)完善數字支付數字支付是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兩份協議均視其為關鍵領域,但採取了不同的推進策略:DEFA的區域整合路徑:將數字支付列為九大核心要素之一,重點推進區域內系統互聯互通。典型案例是泰國PromptPay與新加坡PayNow的跨境對接,實現了即時低成本匯款。DEFA將進一步推廣此類合作模式,建立覆蓋東盟的統一支付網路,支援零售支付和供應鏈金融。DEPA的規則先行路徑:在模組2中明確要求成員國公佈電子支付法規,並推動採用國際公認標準(如ISO 20022報文規範),確保透明度與公平競爭。同時鼓勵金融科技公司跨境合作開發創新支付解決方案,例如新加坡與智利合作測試的區塊鏈結算系統。根本差異:DEFA側重於基建整合,通過連接現有國家系統提升區域效率;DEPA則聚焦規則協調,通過統一標準降低跨國支付合規成本。兩者分別體現了區域一體化與全球互操作性兩種治理思路。(三)數字身份認證數字身份是數字經濟信任體系的基石,在此領域兩份協議展現出高度共識:互操作性目標:DEFA和DEPA均將數字身份列為獨立章節(DEFA作為核心要素,DEPA為模組7),共同要求建立跨國互認機制,確保使用者通過本國數字身份在其他成員國安全訪問服務。應用場景側重:DEFA強調身份認證在跨境公共服務(如醫療、稅務)中的應用,支援東盟公民的區域流動。DEPA則更側重商業場景,特別是金融服務中的eKYC(電子化客戶身份驗證),允許企業跨境驗證客戶身份以符合反洗錢要求。技術標準差異:DEPA明確建議採用W3C的可驗證憑證標準,確保技術中立性;而DEFA尚未公佈具體標準框架,預計將允許各國保留自主技術路線。(四)加強網路安全合作網路安全是數字經濟的保障,兩份協議在此領域採取了不同的治理模式:DEFA的共同標準模式:將網路安全列為九大核心要素之一,旨在建立區域性網路安全基線標準,涵蓋關鍵基礎設施保護、事件響應機制和資料洩露通報規則。其特點是強制性較強,要求成員國將標準納入國內法,並接受東盟機構合規審查。DEPA的互信機制模式:通過模組5(廣泛的信任環境)和模組6(商業和消費者信任)建構網路安全框架,側重資訊共享與合作響應。成員國需設立網路安全聯絡點,即時交換威脅情報,並在發生跨境攻擊時協調處置。關鍵差異:DEFA以統一立法提升區域防禦能力,DEPA則通過操作協同增強實際響應效率。(五)加密技術協作在加密技術領域,DEFA與DEPA的定位存在顯著差異:DEPA前沿引領:模組8(新興趨勢和技術)明確將加密技術列為創新重點,鼓勵成員國在量子加密、同態加密等前沿領域聯合研發,並建立測試沙盒。同時要求技術出口管制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避免阻礙合作。DEFA謹慎實用:未將加密技術單獨列為要素,僅在網路安全部分提及需使用“適當加密手段”保護資料。實踐中,東盟國家更關注成熟加密技術的應用推廣(如泰國推動中小企業採用端到端加密通訊),而非前沿突破。核心分歧:DEPA將加密視為戰略創新領域,DEFA則視其為基礎設施安全工具,反映出技術自主與實用安全的優先順序差異。(六)數字產品應用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是數字貿易的核心原則,兩份協議均對此做出規定,但約束強度不同:DEPA的高標準規則:在模組3(數字產品及相關問題處理)中明確要求成員國對數字產品提供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禁止歧視性徵稅或市場准入限制。例如,新加坡企業開發的健康監測APP進入智利市場時,應享受與智利同類產品相同的監管要求。DEFA的漸進式路徑:側重降低區域流通門檻,通過統一數字版權保護規則(如馬來西亞與印尼協調電子書版權法)和簡化產品認證(如新加坡的IMDA認證在東盟通用)促進應用。但允許成員國在敏感領域(如文化產品)保留例外條款。根本差異:DEPA建立法律約束性義務,DEFA則依賴協調互認實現事實上的非歧視。(七)資料流動與隱私保護資料流動與隱私保護的平衡是數字經濟治理的核心挑戰,兩份協議在此領域展現出最顯著分歧。DEFA強調主權優先下的有限流動。雖然將跨境資料流列為談判重點,但承認東盟成員國間的巨大監管差異:印尼、越南實施嚴格的資料本地化法律;新加坡、泰國則允許滿足保護條件下的跨境傳輸。DEFA不強制統一規則,而是通過“東盟資料分類框架”區分資料類型:高敏感資料(如公民生物資訊)允許本地化儲存;一般商業資料,在符合東盟隱私框架(APPF)前提下允許跨境流動該模式強調尊重各國監管主權,避免強加統一標準,但可能導致區域市場割裂。DEPA強調自由流動基礎上的條件約束。模組4(資料問題)明確要求允許企業“無縫傳輸資訊”,堅持《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的資料自由流動原則。同時設定兩項關鍵條件:合規銜接機制:只要符合任一成員國的隱私法規(如新加坡PDPA),即可跨境傳輸資料;禁止資料本地化:不得將伺服器本地化作為市場准入條件(國家安全除外)這種模式降低了企業合規成本,但可能削弱部分國家監管自主權。核心矛盾有兩方面,一是自由 vs 主權,DEPA以自由流動為原則,例外為例外;DEFA則將主權例外常態化;二是國際 vs 區域標準,DEPA鼓勵採用APEC CBPR等國際認證;DEFA推動建設區域專屬標準。(八)培育數字人才數字人才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兩份協議在此領域各有創新:DEFA的區域能力建設:將“數字包容”列為協議基礎,重點解決東盟內部發展不均衡問題。具體措施包括設立東盟數字技能基金(資助柬埔寨、寮國等國的IT培訓),推動成員國相互認可數字證書(如馬來西亞與菲律賓互認軟體工程師認證)。DEPA的創業生態培育:通過模組9(創新與數字經濟)和模組10(中小企業合作)推動創業人才跨境流動。例如:紐西蘭的金融科技創業者可申請新加坡“登陸津貼”,在新測試產品並進入亞洲市場;成員國共建“數字人才庫”,企業可跨境招募緊缺AI工程師共同挑戰:均需應對中小企業數字能力薄弱問題,DEPA通過模組10提供數位化工具包;DEFA則計畫建立區域中小企業支援中心。下表總結了關鍵領域的異同點:三、總結展望《東盟數字經濟框架協議》(DEFA)與《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議》(DEPA)代表了數字經濟治理的兩種創新路徑:深度區域一體化與基於模組化推動全球協作。儘管在資料主權、技術標準、規則約束力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但二者共同致力於建構更高效、包容、安全的數字經濟發展環境。(一)戰略定位與治理邏輯DEFA是基於區域深度整合的實驗。作為全球首個區域性數字經濟協議,DEFA的核心價值在於探索如何協調高度多樣化經濟體(如新加坡與寮國人均GDP差距超30倍)。其治理邏輯體現為:漸進式統一,即允許成員國保留關鍵敏感領域主權(如資料本地化),同時逐步提升標準協同;基建先行,即優先推進數字支付聯通、跨境電商平台等實體項目該模式為非洲聯盟(AU)、南美共同市場(Mercosur)等組織提供了參照。DEPA是基於規則創新的全球範本。DEPA的模組化架構開創了“樂高積木式”協定新模式:靈活參與,即各國可自主選擇簽署模組(如韓國加入時跳過人工智慧條款);持續進化,即通過“新興趨勢”模組動態納入新技術規則(如2024年新增量子計算條款)這種靈活性吸引了中國、韓國等數字經濟大國申請加入,使其可能發展為跨區域規則平台。(二)規則互鑑與協同聯動儘管路徑不同,兩份協議在實踐中展現出顯著互補性:規則互鑑:DEFA在數字身份互認、區域支付聯網的實操經驗為DEPA提供了案例庫;而DEPA在電子發票標準(PEPPOL)、AI倫理框架的設計被東盟借鑑。協同聯動:中國同時參與兩份協議(已申請DEPA,並通過東盟-中國峰會支援DEFA),有可能客觀上推動二者銜接。例如在資料流動領域,中國在一些地區建設的“資料自貿港”,要探索既符合中國網路安全法又銜接DEPA規則的機制。此類嘗試可能彌合主權與自由流動的分歧。(三)未來挑戰與發展路徑DEFA的融合瓶頸:由於客觀存在的成員國發展差異,能否在2025年前完成談判並平衡成員國訴求目前尚不確定。越南、印尼的資料本地化要求與新加坡的自由化立場需創造性妥協。此外,區域數字鴻溝(如緬甸網際網路滲透率不足35%)可能削弱協議實效。DEPA的擴展挑戰:模組化設計雖靈活,但核心條款可能因成員國選擇差異而碎片化。中國加入後將推動資料模組修訂,可能引發與創始國分歧。兩份協議雖路徑相異,但共同指向數字經濟規則的核心原則:在效率與安全、創新與包容、主權與開放間尋求動態平衡。其探索將為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提供多元方案,助力建構更具韌性與包容性的數字未來。 (數字新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