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
《董事改選成治理關鍵 中工股東會定調未來方向 委託書作業全面就緒》中華工程經營權議題近期出現階段性轉折,隨著主要股東完成協調,市場關注重心已由過去的對抗,轉向即將到來的董事全面改選。5月21日股東常會,將被視為決定公司治理架構與未來發展方向的關鍵時點。堡新投資表示,協調是以降低不確定性及維護全體股東長期利益為出發點,但中工能否真正回歸穩健經營,關鍵仍在於董事會之組成與運作是否具備專業性與重視公司治理。在此情況下,本次改選不僅是形式上的人事更替,更是公司治理能否落實的重要分水嶺。董事會結構若能回歸專業分工與制度運作,將有助於提升決策效率、強化監督機制,並建立穩定且可持續之經營體系。隨著股東會時程接近,股東除親自出席或電子投票外,亦得透過委託書方式行使表決權。本次委託書徵求作業已依法申報公告,並委由全通、長龍及聯洲等多家專業機構協助辦理,於各地設置服務據點,提供委託書收件、文件確認及相關作業協助,以確保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具備程序完備性與法律效力。股東如欲採委託書方式行使表決權,得依相關公告資訊,透過全通、長龍及聯洲等多家機構之服務據點辦理交付,以確保權利行使之完整與有效。在公司治理架構即將重塑之際,本次董事改選結果,預期將對中華工程未來經營模式與市場信心產生關鍵影響。
《中工憑空創設法律概念 剝奪股東提名權 悖離公司治理原則》針對中工公司董事會以「共同取得人」為由,全面剔除堡新、大華及佳峻所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堡新、大華委任律師林正疆及佳峻投資委任律師葉建偉,於商業法院今天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案庭後嚴正指出,此一作為是憑空創設法律概念,不僅違反公司法規定,更嚴重悖離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已構成對股東權利的重大侵害,開台灣公司治理秩序的大倒車。中工董事會在毫無法律明文授權之情況下,自行擔任立法機關,更以太上法院自居,自行發明說辭,限制並禁止股東行使提名董事之基本權利,這種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濫權而已,更是明目張膽的違法,明確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股東提名權既為公司法明文保障之權利,其行使範圍與限制均應由立法者明確規定,絕非公司董事會得以自行解釋或任意限縮。中工援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作為違法剔除市場派提名董事候選人的依據,也是明顯誤用法令及立法本旨;該等規範本質上僅為「大量持股資訊揭露制度」,目的在提升市場透明度,使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股權變動情形,從未授權公司得據以限制股東依法享有之提名權。依據2023年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股東應享有基本權利,並得有效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董事之提名與選任。中工董事會擅權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實質上是由董事會反過來決定股東是否得提名、如何提名?直接剝奪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核心權利,嚴重背離公司治理基本原則。本案更涉及股東權行使之平等保障問題。若任由中工董事會主張成立,形同告訴一切想要改變公司弊端的股東:你們只要敢有任何改變公司的理想,股東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剝奪,再也不能像一般股東一樣享有平等的提案權。此種差別對待,不僅扭曲股東制度設計,更嚴重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平等原則」。本案就是董事會淪為公司派妄圖霸佔經營權的打手,惡意曲解法規,剝奪特定股東提名董事(獨立董事)的權利及全體公司股東選擇經營團隊的股東權益!堡新、大華及佳峻嚴正呼籲,金管會及證券主管機關應立即啟動調查,對中工董事會及相關負責人從嚴裁罰,命其即刻將股東合法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全數回復列入本次股東會改選案,避免公司治理秩序遭持續破壞;亦呼籲司法機關儘速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作成裁定,要求中工即刻回復合法提名名單,確保本次董事改選程序之公平合法,切勿使違法行為持續擴大。
《京華城判決餘震未止 黃世聰警告:中工股東會恐成下一個治理風暴》京華城案判決出爐,凸顯公司治理的疑慮。財經名嘴黃世聰在節目《聰明理財大小世》中直言,判決關鍵不在刑度,而在於揭露一種「決策高度集中」的經營模式,讓市場派質疑沈慶京相關的企業體系,包括中石化與中華工程在內,是否出現治理失靈的結構性問題。黃世聰指出,從判決的事實證據和調查內容來看,企業重大資產如何處分、重大交易如何決策,若長期集中於少數人之手,董事會與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最終不只是公司利益受損,更可能跨越法律紅線。「這不是單一案件,而是一整套模式。」他直言,當公司治理淪為形式,風險早已埋下。回顧中石化股東會爭議,市場長期質疑其「奧步」操作。黃世聰點名,透過議程設計、提案限制與表決節奏等技術手段影響結果,使股東會從治理機制轉變為經營權保衛戰,實質上剝奪一般股東參與決策的權利。他質疑「股東有股票,卻沒有話語權,這還叫公司治理嗎?」中工股東會在即,市場派憂心同樣劇本重演,是否再度出現程序性操作、壓制合法股東不同意的意見等情況。黃世聰直言,「如果中石化發生過的事情,在中工複製,那就不是個案,而是體系性問題。」黃世聰在節目中毫不避諱指出,當決策集中、股東會操作、資訊揭露不透明等現象同時出現,市場自然會產生疑問:企業是否已被「當成個人金庫」運作?他強調,這樣的情況不僅侵蝕投資人信任,更可能涉及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責任,絕非單純經營風格差異可以帶過。黃世聰呼籲,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相關企業的治理機制與股東會運作,確保資訊揭露與決策程序回歸制度正軌。「如果連最基本的治理都守不住,市場還剩下什麼信任?」黃世聰說,隨著京華城案掀起的連鎖效應擴大,中工在5月21日股東會攻防,不僅牽動經營權,更將成為檢驗台灣資本市場治理底線的關鍵一役。
《股東會公平、公正、公開 中工股東籲公司說到做到》中華工程公司訂5月21日召開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和獨立董事,股東堡新投資公司今天在報紙刊登頭版半版廣告,提出復刻奧步、司法認定、學者示警和鄭重呼籲四大訴求,希望公司既宣稱會「公平、公正、公開」舉行股東會,就請說到到做;如果踐踏股東權益,漠視公司治理,終將付出代價!堡新投資並公布「翻轉中工」的網址99-2515.com及Line ID : @99-2515,邀請所有中工股東加入,一起救救中工、翻轉中工。第一大訴求是「復刻奧步」,不容許中工重演股東會惡例:101年中石化股東會公司派先以「文件不齊全」為由,剔除市場派提名的呂東英與馬嘉應董事候選資格;股東會當天又搞迷魂陣排隊、妨礙股東進場,改選議程提到第1案表決,股東還未進場,改選已結束,堪稱史上最荒謬的股東會。堡新投資也以106年、109年大同股東會為例,董事會106年藉審查名義,違法將市場派提名的董事和獨董候選人全數剔除,法院判決改選自始無效。公司派109年自行認定市場派是中資、違反企業併購法,剝奪投票權,遭主管機關打入全額交割股、告發並提起解任訴訟。第二大訴求是「司法認定」,拒絕共犯結構續掌公司: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沈慶京為爭取京華城容積率,牟取威京集團京華城公司之私利,從中華工程公司以捐款名義行賄,有哪些董事與高階主管知情默許沈慶京濫用資金,股東絕不容許任何蠹蟲繼續吃裡扒外,依法訴究共犯法律責任。第三大訴求是「學者示警」,公司治理勿踩法律紅線:王志誠教授強調行使董事提名權是展現股東行動主義,若董事會違法剔除候選人名單,提名股東得向法院聲請將名單列入,或撤銷選舉結果、選舉無效;若造成公司損失,決策者涉犯特別背信等罪。財經法律權威教授指出,董事守法義務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底線,一旦逾越須負法律責任。堡新投資第四大訴求,鄭重呼籲監理機關不能被當擺設:沈慶京一審遭判刑10年,外界高度關注中工今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是否再次出現:違法剔除董事與獨董候選人?阻撓股東報到與出席?剝奪股東投票權?甚至簽署損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嚴正呼籲金管會、證期局、經濟部、經濟部商發署、證交所、集保中心及投保中心,用更嚴厲、積極的監理作為,監督中工合法合規辦理股東會。
《公司不追責 股東自救!堡新投資提告沈慶京涉背信》上市公司中華工程(2515)爭議延燒,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中工資金以捐款名義行賄,現任經營團隊以「無罪推定、事實未定」為由迄今未啟動法律程序究責,引發市場重大疑慮。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天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人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未經適法程序與合理決策,已偏離經營裁量之合理範圍。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公司治理機制形同失靈。根據法院認定,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106、107、108年間,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予特定對象,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這些資金是中工的資產,卻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已涉及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之重大疑慮。面對爭議,中工經營階層未見積極作為,反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員,頻以內線交易、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回應,採強勢立場。對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中工資金行賄之行為,卻採取「事實未定」之態度,明顯雙重標準。堡新投資表示,作為中工股東,在經營階層未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之情況下,為避免公司利益持續受損,確保相關不法行為得以釐清,已正式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請求依法查明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背信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責。堡新強調,告發動作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採取必要法律行動。當公司治理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股東自發性採取行動,乃維護公司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最後防線。市場人士指出,若放任類似情形持續發生,不僅將影響中工本身之經營與聲譽,更可能動搖整體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制度之信任。過去109年大同案即已對市場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堡新呼籲,檢調機關儘速釐清相關事實,並依法究責;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亦應積極關注中工公司本次爭議之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充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
《沈慶京以中工款項行賄 堡新投資要求現任經營團隊訴究刑責》台北地方法院上週宣判京華城案,認定沈慶京為爭取容積率,於106、107、108年度從股票上市的中華工程公司以捐款名義行賄官員,嚴重公器私用,損害中工信譽及股東、員工權益,並腐蝕公務行政機關的專業性與廉潔性,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中工股東堡新投資公司今天強烈要求,現任經營團隊立即啟動法律程序追究沈慶京的刑事責任。堡新投資公司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一審依違背職務行賄等罪,判決沈慶京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沈慶京濫用中工資金行賄,牟取其所有威京集團旗下京華城公司之私利。更令人關切的是,相關行賄資金於中工內部之簽署與用印,究竟有哪些董事與高階主管相關關係人知情、默許或配合?竟放任沈慶京得以如此任意進行不法運用中工資金。林正疆指出,比對中工年報與重大訊息揭露,於106至108年間任職於中工公司、目前仍在任者計有3位董事、2位獨立董事及4位高階主管,這些經營階層對沈慶京濫用中工資金以捐款名義行賄、牟取私利等情事,於106年至108年間當時是否已知悉、是否善盡監督責任、甚或有包庇情形?實有釐清必要,以維護中工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益。堡新投資強烈呼籲,中工公司現任經營階層應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事實,立即啟動法律程序,追究相關共犯、包庇人員之法律責任,絕不容任何蠹蟲繼續吃裡扒外、暗助外人啃食中工公司之血肉!林正疆律師表示,沈慶京一審被判刑10年,若最終定讞入監執行,屆時恐已是90幾歲近百歲高齡;故其是否鋌而走險,再次指使中工公司於115年股東常會踐踏法律紅線,包含違法剔除股東提名董事及獨立董事名單、阻撓股東報到及出席股東會、剔除股東投票權,甚或簽訂以犧牲中工權益為代價之相關契約?實令所有股東從心裡感到發毛!林正疆重申,懇盼主管機關包括金管會、證期局、經濟部、經濟部商發署、證交所、集保中心及投保中心,應以 109 年大同案為殷鑑,要用更嚴厲、積極之監理態度與法律要求面對中工115年股東常會,勿重演109年大同案股東會之惡例,致使中工遭打入全額交割、融資融券遭暫停,並對中工公司商譽、投資人信心及資本市場評價造成重大傷害,坐令主管機關與全體上市櫃公司近年致力維護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成果,功虧一簣。
《中工新任總經理未簽財報 股東質疑:不敢簽?還是不能簽?》中華工程(2515)再爆公司治理爭議。小股東黃文泰正式向金管會、證期局、證交所和投保中心檢舉,質疑公司前總經理周志明升任董事長、由蘇麗梅接任總經理,並完成公告異動後,關鍵財務與內控文件仍由「總經理周志明」簽章,背後原因引發高度關注。黃文泰質疑:「是不敢簽?還是不能簽?」公開資訊顯示,中工於115年2月10日完成總經理異動,發布公告,但3月12日中工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與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以及3月16日公告的年度財務報告,總經理欄均仍由前任總經理周志明簽章。黃文泰指出,依據法規,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由現任經理人簽署,但本案真正引發關注的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更根本的疑問是現任總經理,為何沒有簽?他提出一連串質疑:是否現任總經理尚未實際掌握公司財務狀況?是否財務報告內容存在疑義,導致不願或無法簽署?是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或評估存在問題?黃文泰說,上述問題,直接關係到中工公司資訊揭露的完整性與投資人判斷基礎,財務報告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是上市公司對外揭露最核心的資訊,若關鍵文件之簽章出現異常安排,且未有合理說明,可能動搖市場信賴基礎,對全體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針對中工公司這些重大疑義,小股東黃文泰呼籲主管機關應高度重視,並儘速查明相關事實,確保資訊揭露制度正常運作,維護資本市場的公信力。
《堡新投資告發中工 假參訪真攏票 涉嫌違法徵求委託書》中工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市場派股東堡新投資公司今天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同時向證期局、集保中心及證交所檢舉,認為公司派藉參訪「陶朱隱園」餐敘贈禮,運用公司資源為特定人違法徵求委託書;中工公告本月23日為本次股東會的停止過戶日,董事會卻預定本月12日審查提名股東的持股,審查時序明顯錯亂,公司治理有重大疑慮。提名中工董事的股東堡新投資公司指出,中工近期以舉辦「陶朱隱園」參訪活動為名,依持股張數分批邀請許多股東參訪,實際上是替特定股東動員尋求委託書支持。相關事證已陸續收集並提供檢調單位,請檢方釐清中工董事與總經理是否已觸及特別背信之法律責任,已構成違法徵求。中工於參訪活動尾聲向出席股東表示若收到開會通知,請支持公司派,他們會派人來收委託書。該活動由中工以公司名義規劃與員工執行,包含陶朱隱園導覽、餐敘安排及禮品致贈;若相關費用均由中工支付,是公司資源配合特定股東挪為私用。中工獨立董事是否恪守職責,忠實履行對全體股東的監督義務?堡新投資公司的林正疆律師指出,公司經營團隊受全體股東信託,負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必須從全體利害關係人利益出發,審慎運用公司的資源。若公司預算、行政資源與決策權被用於替特定大股東收攏表決權,而非基於公司營運或全體股東利益之必要性,此行為已構成證交法特別背信之虞。檢舉告發另指出,中工公告董事會預計本月12日審查董事提名,又公告本次股東會停過日為本月23日。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查董事提名,必須確認提名股東於停過日之持股是否達總發行股數1%。中工董事會在3月12日根本無從審查「3月23日的持股資格」,是刻意為之、另有隱情?外界有充分理由高度關注其後續董事及獨董候選人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林正疆律師指出,如果中工董事會董事及獨董後續確有違法刪除候選人名單,甚至在違法審查基礎上,續行股東會召集及董事改選程序,可能構成對公司治理制度與股東權益的重大侵害,涉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主管機關應該嚴格監督,避免股東會相關程序遭到操弄或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