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可以解僱機構負責人,但聯準會除外。
這一天等了91年。周一,最高法院終於在 Trump v. Slaughter 一案中拋棄了“獨立機構”這一法律虛構。然而,在另一項頗具悖論意味的裁決 Trump v. Cook 中,儘管聯準會行使著廣泛的行政權力,最高法院仍然確認了聯準會的獨立地位。
在第一起案件中,保守派大法官以6比3的多數,幫助恢復了憲法應有的三權分立結構。自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所推崇的“專家治國”以來,這一結構一直受到侵蝕。今後,正如美國建國者原本設想的那樣,總統將可以自由解僱那些行使行政權的機構成員。
該案起因是川普總統解僱了拜登任命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麗貝卡·斯勞特(Rebecca Slaughter)。斯勞特依據最高法院1935年《漢弗萊遺囑執行人案》(Humphrey’s Executor)的先例,對自己的免職提出挑戰。該先例建立在一種誤解之上,即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職責“既非政治性的,也非行政性的,而主要是準司法和准立法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