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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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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科技風暴延燒!董座周發聲明: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見科技」)近日深陷經營權與誠信風暴。7月15日遠見科技第一大股東「森羅投資」關係人吳美秀遭收押禁見、法人董事遭強制搜索、總經理黃庭洋涉嫌內線交易等重大違法疑慮,遠見科技董事長周發於16日打破沉默,發表嚴正聲明。周發強調,公司對任何違法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絕不護短,誓言捍衛全體股東權益與公司資產安全。 根據檢調機關調查,遠見科技第一大股東「森羅投資」幕後操盤手吳美秀,日前因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已遭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而森羅投資負責人謝春水亦傳出票據信用退票(跳票)事件,引發市場高度關注。隨後,桃園地檢署更針對代表森羅投資的兩名現任法人董事—黃宇鋒與黃緯綸(亦為吳美秀之子)進行強制搜索、扣押關鍵通聯證物,兩人均被列為違法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遠見科技董事長周發在聲明中表示,基於上市公司的誠信經營與資訊透明原則,當即要求公司依法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向投資大眾澄清公司治理與業務運作一切正常,股東之個人行為與公司完全無涉。然而,此項維護股東知情權的澄清要求,竟遭到涉案相關董事及管理層的反對與阻撓,錯失黃金澄清時間。雖然遠見科技迫於輿論壓力,於17日下午發布重大訊息指出「黃緯綸、黃宇鋒及謝春水涉案均屬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涉」,但這份避重就輕的聲明,反而加深市場疑慮。周發對此表達遺憾,直言有刻意隱匿資訊、誤導投資大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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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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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華內線交易交保1.2億 專家質疑交保金不到獲利零頭 能擋滅證串供?》 長榮集團張國華捲入長榮海運內線交易疑雲,檢察官命令以1.2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實施科技監控。外界關注張國華身價852億元,檢方認定內線交易擬制性犯罪所得逾21億元,交保金不到犯罪所得十分之一,法界人士質疑是否足以確保後續偵查,避免串供、滅證或影響證人?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經理人、大股東,或因職業、控制關係知悉重大消息者,在消息明確後、公開前,甚至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相關股票。違反內線交易規定,基本刑責3年以上、10年以下;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刑責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財經專家賴憲政在財經節目《關我什麼事》指出,內線交易關鍵在於是否在掌握未公開重大消息情況下進場交易,長榮海運2023年處分長榮航空股票37.54萬張,交易金額逾133億元,牽涉長榮集團「海空分治」及經營權安排。檢調懷疑張國華等人於重大訊息公開前,在限制交易期間買賣長榮海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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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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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科技內線交易疑案 調查局約談關鍵證人 追通聯金流》 遠見科技公司內線交易疑案,案情延燒。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昨天約談關鍵證人林姓股東到案,正式展開調查程序。林姓股東聲稱遠見科技總經理黃庭洋主動透露內部經營的股價走向,她進場卻蒙受重大損失,誓言透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 林姓股東委任律師華奕超代表發表聲明,嚴正通知遠見科技董事會儘速回應處置,將依法提出檢舉告發。華奕超強調,這絕非單純的民間投資糾紛,而是高階經理人利用職務坑殺股東、掏空市場秩序的重大證券犯罪嫌疑。 林姓股東表示,黃庭洋身為總經理,卻主動多次傳遞公司營運方向,「股票會跌,你可以進場」、「股價可能會到某個數字」等訊息。114年6月,黃更明確指示:「可以把股票賣掉,因為我們會把股票壓低,壓低以後讓比較多人進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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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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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憑空創設法律概念 剝奪股東提名權 悖離公司治理原則》針對中工公司董事會以「共同取得人」為由,全面剔除堡新、大華及佳峻所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堡新、大華委任律師林正疆及佳峻投資委任律師葉建偉,於商業法院今天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案庭後嚴正指出,此一作為是憑空創設法律概念,不僅違反公司法規定,更嚴重悖離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已構成對股東權利的重大侵害,開台灣公司治理秩序的大倒車。中工董事會在毫無法律明文授權之情況下,自行擔任立法機關,更以太上法院自居,自行發明說辭,限制並禁止股東行使提名董事之基本權利,這種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濫權而已,更是明目張膽的違法,明確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股東提名權既為公司法明文保障之權利,其行使範圍與限制均應由立法者明確規定,絕非公司董事會得以自行解釋或任意限縮。中工援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作為違法剔除市場派提名董事候選人的依據,也是明顯誤用法令及立法本旨;該等規範本質上僅為「大量持股資訊揭露制度」,目的在提升市場透明度,使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股權變動情形,從未授權公司得據以限制股東依法享有之提名權。依據2023年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股東應享有基本權利,並得有效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董事之提名與選任。中工董事會擅權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實質上是由董事會反過來決定股東是否得提名、如何提名?直接剝奪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核心權利,嚴重背離公司治理基本原則。本案更涉及股東權行使之平等保障問題。若任由中工董事會主張成立,形同告訴一切想要改變公司弊端的股東:你們只要敢有任何改變公司的理想,股東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剝奪,再也不能像一般股東一樣享有平等的提案權。此種差別對待,不僅扭曲股東制度設計,更嚴重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平等原則」。本案就是董事會淪為公司派妄圖霸佔經營權的打手,惡意曲解法規,剝奪特定股東提名董事(獨立董事)的權利及全體公司股東選擇經營團隊的股東權益!堡新、大華及佳峻嚴正呼籲,金管會及證券主管機關應立即啟動調查,對中工董事會及相關負責人從嚴裁罰,命其即刻將股東合法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全數回復列入本次股東會改選案,避免公司治理秩序遭持續破壞;亦呼籲司法機關儘速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作成裁定,要求中工即刻回復合法提名名單,確保本次董事改選程序之公平合法,切勿使違法行為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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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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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追責 股東自救!堡新投資提告沈慶京涉背信》上市公司中華工程(2515)爭議延燒,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中工資金以捐款名義行賄,現任經營團隊以「無罪推定、事實未定」為由迄今未啟動法律程序究責,引發市場重大疑慮。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天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人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未經適法程序與合理決策,已偏離經營裁量之合理範圍。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公司治理機制形同失靈。根據法院認定,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106、107、108年間,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予特定對象,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這些資金是中工的資產,卻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已涉及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之重大疑慮。面對爭議,中工經營階層未見積極作為,反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員,頻以內線交易、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回應,採強勢立場。對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中工資金行賄之行為,卻採取「事實未定」之態度,明顯雙重標準。堡新投資表示,作為中工股東,在經營階層未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之情況下,為避免公司利益持續受損,確保相關不法行為得以釐清,已正式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請求依法查明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背信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責。堡新強調,告發動作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採取必要法律行動。當公司治理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股東自發性採取行動,乃維護公司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最後防線。市場人士指出,若放任類似情形持續發生,不僅將影響中工本身之經營與聲譽,更可能動搖整體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制度之信任。過去109年大同案即已對市場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堡新呼籲,檢調機關儘速釐清相關事實,並依法究責;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亦應積極關注中工公司本次爭議之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充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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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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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泰山買街口交易無效 36億元資金去向成謎》食品大廠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被控炒股,今年5月遭搜索交保800萬元。詹景超卸任前主導以36億元買下街口支付4成股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交易無效,命令街口全數返還並准許泰山假執行;未料最近扣押執行竟發現諸多帳戶近乎歸零,成為「海角36億」!泰山本週向法院遞狀要求街口金融科技公司限期陳報財產,不排除進一步聲請管收負責人胡亦嘉。2022年9月1日,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胡亦嘉,認定他受託辦理辦理「期街口布蘭特正2ETF基金」配售,獨厚特定買家獲取不法利6000萬元,諭令交保1000萬元、限制出境出海,現由台北地院審理。胡亦嘉被境管2年多,4度提重保換短暫解除境管,如今36億元天價交易款憑空消失,想再向法院請假出國恐增難度。泰山公司2023年爆發經營權之爭,時任董事長詹景超被控為阻止市場派龍邦集團,找台開公司動用私募款上億元炒作泰山股價,還賣掉擁有「全盈PAY」的金雞母全家便利商店持股,轉而以36億元買進虧損的「街口支付」4成股權,甚至未經董事會同意豪擲7000萬與仲介費買名畫,被質疑罔顧股東權益。2023年5月泰山經營權易手,新團隊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詹景超意圖掏空公司,涉嫌特別背信等重罪;另以街口支付交易案程序違法,向台北地院提起返還投資款的民事訴訟。北院今年5月13日判決街口金科必須全額返還35億9580萬元及5%年息,並准泰山繳交11億9860萬元擔保金,啟動假執行。5月22日詹景超被交保當天,泰山新團隊就向法院繳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街口金科財產。但法院向銀行調閱該公司113年度相關帳戶及股息紅利等所得,有5個帳戶執行無效果,銀行函覆有的帳戶結清、幾無往來、存款不足千元,當初匯入台新銀行的36億元也被全數轉走,監理機關未接獲通報,令人不解。由於36億元投資款,包含泰山以每股約24.63元購買Dorian公司持有子公司街口金科「老股」近14億元;另以每股24.63元認購街口金科增資「新股」共22億元。前者近14億元款項是街口金科代母公司收受保管在台新銀行,如今款項竟消失,恐衍生相關罪責,首當其衝的就是街口金科負責人胡亦嘉。據指出,胡亦嘉去年透過街口金科投資瑞興銀行持成為第3大股東,又收購資本額僅100萬元的艾士盟公司改名為「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今年4月將資本額增加到9億元,把街口金融科技公司持有的瑞興股票全部轉給「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應有數億元進帳,但法院也查不到這筆股款。檢調正追查詹景超出脫全家持股、炒作泰山股價,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詹景超主導的街口投資案在一張股票都沒拿到的情況下,就把36億元鉅款匯給街口公司,比出脫全家持股案還誇張,詹等人是否涉犯背信、洗錢等罪嫌,將是檢調下一波偵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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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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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聞人吳金泉違反證交法 判決6年半須入監》 資服廠晉泰(6221)法人董事長代表人吳金泉炒作興泰(1235)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一審遭桃園地方法院重判12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為6年6個月,昨日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維持6年半徒刑定讞。由於吳金泉歷年來所涉證交法案件甚多,加上財力雄厚,在國寶總裁朱國榮潛逃後,是否會像大同大股東鄭文逸馬上被拘提入監,檢調正研擬因應。 吳金泉為股市聞人,2003年起接連入主興泰(1235)、福懋油(1225)、福壽(1219)、晉泰等上市櫃公司,2020年因涉嫌福懋油掏空案,與福懋油前董座吳美紅(吳金泉胞妹)、時任興泰財務主管秦慧如等三人,同遭台中地檢署起訴。 吳金泉103年擔任上市公司興泰實業的負責人,檢調追查發現103年3月前興泰股價都維持25元左右,3月至7月股價、交易量卻異常波動,短短4個月股價從25.85元翻倍到51.8元,交易量從日平均數10張暴增到2,000多張不等,當時還曾被證交所列入警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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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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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經營權VS.炒作股票 學者:存在同一判決顯然矛盾》 法務部統計近十年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裁判確定有罪近2000人,不少人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也有人無罪定讞,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證券操縱行為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討會,與會學者認為取得公司經營權為目的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於判決中,顯然前後矛盾。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認為經營權之爭往往伴隨股權爭奪而大量買進公司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頭戶,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他涉嫌炒作高興昌遭起訴卻獲判無罪,法官認為楊瑞仁意在入主高興昌公司,以取得該公司經營權,「其間雖有買賣高興昌股票之行為,然僅係該股票在需求量激增之情形下,導致之市場價格變動,原屬自由市場供需調節之正常現象,自非所謂『炒作股票』之行為」;至於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的鄭文逸,卻被判刑13年半。郭認為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為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認為在爭奪經營權時,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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