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中工憑空創設法律概念 剝奪股東提名權 悖離公司治理原則》針對中工公司董事會以「共同取得人」為由,全面剔除堡新、大華及佳峻所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堡新、大華委任律師林正疆及佳峻投資委任律師葉建偉,於商業法院今天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案庭後嚴正指出,此一作為是憑空創設法律概念,不僅違反公司法規定,更嚴重悖離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已構成對股東權利的重大侵害,開台灣公司治理秩序的大倒車。中工董事會在毫無法律明文授權之情況下,自行擔任立法機關,更以太上法院自居,自行發明說辭,限制並禁止股東行使提名董事之基本權利,這種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濫權而已,更是明目張膽的違法,明確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股東提名權既為公司法明文保障之權利,其行使範圍與限制均應由立法者明確規定,絕非公司董事會得以自行解釋或任意限縮。中工援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作為違法剔除市場派提名董事候選人的依據,也是明顯誤用法令及立法本旨;該等規範本質上僅為「大量持股資訊揭露制度」,目的在提升市場透明度,使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股權變動情形,從未授權公司得據以限制股東依法享有之提名權。依據2023年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股東應享有基本權利,並得有效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董事之提名與選任。中工董事會擅權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實質上是由董事會反過來決定股東是否得提名、如何提名?直接剝奪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核心權利,嚴重背離公司治理基本原則。本案更涉及股東權行使之平等保障問題。若任由中工董事會主張成立,形同告訴一切想要改變公司弊端的股東:你們只要敢有任何改變公司的理想,股東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剝奪,再也不能像一般股東一樣享有平等的提案權。此種差別對待,不僅扭曲股東制度設計,更嚴重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平等原則」。本案就是董事會淪為公司派妄圖霸佔經營權的打手,惡意曲解法規,剝奪特定股東提名董事(獨立董事)的權利及全體公司股東選擇經營團隊的股東權益!堡新、大華及佳峻嚴正呼籲,金管會及證券主管機關應立即啟動調查,對中工董事會及相關負責人從嚴裁罰,命其即刻將股東合法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全數回復列入本次股東會改選案,避免公司治理秩序遭持續破壞;亦呼籲司法機關儘速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作成裁定,要求中工即刻回復合法提名名單,確保本次董事改選程序之公平合法,切勿使違法行為持續擴大。
《公司不追責 股東自救!堡新投資提告沈慶京涉背信》上市公司中華工程(2515)爭議延燒,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中工資金以捐款名義行賄,現任經營團隊以「無罪推定、事實未定」為由迄今未啟動法律程序究責,引發市場重大疑慮。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天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人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未經適法程序與合理決策,已偏離經營裁量之合理範圍。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公司治理機制形同失靈。根據法院認定,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106、107、108年間,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予特定對象,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這些資金是中工的資產,卻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已涉及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之重大疑慮。面對爭議,中工經營階層未見積極作為,反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員,頻以內線交易、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回應,採強勢立場。對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中工資金行賄之行為,卻採取「事實未定」之態度,明顯雙重標準。堡新投資表示,作為中工股東,在經營階層未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之情況下,為避免公司利益持續受損,確保相關不法行為得以釐清,已正式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請求依法查明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背信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責。堡新強調,告發動作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採取必要法律行動。當公司治理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股東自發性採取行動,乃維護公司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最後防線。市場人士指出,若放任類似情形持續發生,不僅將影響中工本身之經營與聲譽,更可能動搖整體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制度之信任。過去109年大同案即已對市場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堡新呼籲,檢調機關儘速釐清相關事實,並依法究責;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亦應積極關注中工公司本次爭議之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充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
《法院判泰山買街口交易無效 36億元資金去向成謎》食品大廠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被控炒股,今年5月遭搜索交保800萬元。詹景超卸任前主導以36億元買下街口支付4成股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交易無效,命令街口全數返還並准許泰山假執行;未料最近扣押執行竟發現諸多帳戶近乎歸零,成為「海角36億」!泰山本週向法院遞狀要求街口金融科技公司限期陳報財產,不排除進一步聲請管收負責人胡亦嘉。2022年9月1日,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胡亦嘉,認定他受託辦理辦理「期街口布蘭特正2ETF基金」配售,獨厚特定買家獲取不法利6000萬元,諭令交保1000萬元、限制出境出海,現由台北地院審理。胡亦嘉被境管2年多,4度提重保換短暫解除境管,如今36億元天價交易款憑空消失,想再向法院請假出國恐增難度。泰山公司2023年爆發經營權之爭,時任董事長詹景超被控為阻止市場派龍邦集團,找台開公司動用私募款上億元炒作泰山股價,還賣掉擁有「全盈PAY」的金雞母全家便利商店持股,轉而以36億元買進虧損的「街口支付」4成股權,甚至未經董事會同意豪擲7000萬與仲介費買名畫,被質疑罔顧股東權益。2023年5月泰山經營權易手,新團隊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詹景超意圖掏空公司,涉嫌特別背信等重罪;另以街口支付交易案程序違法,向台北地院提起返還投資款的民事訴訟。北院今年5月13日判決街口金科必須全額返還35億9580萬元及5%年息,並准泰山繳交11億9860萬元擔保金,啟動假執行。5月22日詹景超被交保當天,泰山新團隊就向法院繳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街口金科財產。但法院向銀行調閱該公司113年度相關帳戶及股息紅利等所得,有5個帳戶執行無效果,銀行函覆有的帳戶結清、幾無往來、存款不足千元,當初匯入台新銀行的36億元也被全數轉走,監理機關未接獲通報,令人不解。由於36億元投資款,包含泰山以每股約24.63元購買Dorian公司持有子公司街口金科「老股」近14億元;另以每股24.63元認購街口金科增資「新股」共22億元。前者近14億元款項是街口金科代母公司收受保管在台新銀行,如今款項竟消失,恐衍生相關罪責,首當其衝的就是街口金科負責人胡亦嘉。據指出,胡亦嘉去年透過街口金科投資瑞興銀行持成為第3大股東,又收購資本額僅100萬元的艾士盟公司改名為「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今年4月將資本額增加到9億元,把街口金融科技公司持有的瑞興股票全部轉給「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應有數億元進帳,但法院也查不到這筆股款。檢調正追查詹景超出脫全家持股、炒作泰山股價,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詹景超主導的街口投資案在一張股票都沒拿到的情況下,就把36億元鉅款匯給街口公司,比出脫全家持股案還誇張,詹等人是否涉犯背信、洗錢等罪嫌,將是檢調下一波偵辦重點。
《取得經營權VS.炒作股票 學者:存在同一判決顯然矛盾》 法務部統計近十年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裁判確定有罪近2000人,不少人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也有人無罪定讞,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證券操縱行為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討會,與會學者認為取得公司經營權為目的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於判決中,顯然前後矛盾。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認為經營權之爭往往伴隨股權爭奪而大量買進公司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頭戶,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他涉嫌炒作高興昌遭起訴卻獲判無罪,法官認為楊瑞仁意在入主高興昌公司,以取得該公司經營權,「其間雖有買賣高興昌股票之行為,然僅係該股票在需求量激增之情形下,導致之市場價格變動,原屬自由市場供需調節之正常現象,自非所謂『炒作股票』之行為」;至於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的鄭文逸,卻被判刑13年半。郭認為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為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認為在爭奪經營權時,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