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機構昨日公布針對互聯網平台分類與責任指南的徵求意見稿,提出35條要求,阿里、美團、騰訊、拼多多等互聯網上市公司被定義為「超級平台」,微信、淘寶、抖音、支付寶等將迎來"超級監管“。香港恆生科技指數下周勢將面新一波賣壓考驗。
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平台擬劃分為網路銷售類平台、生活服務類平台、社交娛樂類平台、資訊資訊類平台、金融服務類平台、計算應用類平台等6大類,並按照用戶規模等劃分為超級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級。
按照截至2020年底的數據統計,阿里、美團、騰訊、拼多多等互聯網上市公司均位列「超級平台」。
超級平台指同時具備超大用戶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台。 超大用戶規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使用者不低於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台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台業務,該業務涉及網路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資訊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0000億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 即平台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使用者)的能力。 大型平台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使用者不低於5000萬;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000億人民幣。 按照這個標準,微信、淘寶、抖音、支付寶等APP將按照超級平台管理。
其中,《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所提出的35條要求涉及公平競爭示範、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風險防控、安全審計、反壟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促進創新等各個方面,在規範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主體行為的同時,13次提及超大型平台經營者應擔當的義務與責任。 同時,對於「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自然人隱私與個人資訊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
此外,《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還對平台的分類標準進行了說明。其中,對平台進行分類需要考慮平台的連接屬性和主要功能。 平台的連接屬性是指通過網路技術把人和商品、服務、資訊、娛樂、資金以及算力等連接起來,由此使得平台具有交易、社交、娛樂、資訊、融資、計算等各種功能。
以網路銷售類平台為例,其中又細分為綜合商品交易類、垂直商品交易類以及商超團購類等。
生活服務類平台包括出行服務類、旅遊服務類、配送服務類、家政服務類、房屋經紀類等。
而近年湧現的直播視頻類(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利用互聯網及流媒體技術進行直播的平台)、短視頻類(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幾秒到幾分鐘不等的短視頻內容推送的平台,包括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時尚潮流、社會熱點、街頭採訪、公益教育、廣告創意、商業定製等主題)等新興業態則被歸納為社交娛樂類平台類目之下。
此外,金融服務類平台連接的是人與資金,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支付結算的功能,提供網路貸款服務、金融理財服務、金融資訊和證券投資服務等。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子平台:
而從事雲計算類、工業互聯網類、智慧終端類、手機軟體(APP)應用商店類等服務的平台則被歸類為計算應用類平台。
劃定分級是為了精準施策,以更有針對性的規範監管保障用戶權益不受侵犯,促進平台更好發展。 一方面,超級平台要承擔超級責任,接受「超級監管」。
另一方面,超級平台往往就是全球該領域的領軍企業。 這些平台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在規範管理中實現健康長遠發展,成為數位經濟時代建立全球優勢的領頭者。
根據《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超大型平台經營者具有規模、數據、技術等優勢,應當發揮公平競爭示範引領作用。超大型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平等對待平台自身(或關聯企業)和平台內經營者,不實施自我優待。同時,超大型平台還是海量數據的誕生地,其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審查與內控機制,對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的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開發行為,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確保數據安全。
徵求意見稿重點包括:
【反壟斷】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實施經營者集中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義務,在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之前,不得實施集中。
【反不正當競爭】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络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交易、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幫助平台內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行為,或者為虛假交易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數據獲取】未經使用者同意,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將經由平台服務所獲取的個人數據與來自自身其他服務或第三方服務的個人數據合併使用。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以合併個人數據為目的誘導、強迫用戶登錄並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務。
【算法規制】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 對於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演算法運用,應當遵守國家關於演算法監管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行為規範】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和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價格歧視、哄抬價格、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組織平台內經營者進行集中促銷等活動時,應當對價格領域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的合規風險提示,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