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蘋果稅”全面下調,對華“全球最低費率”承諾名存實亡

2026年6月22日,48位中國iOS中小及個人開發者聯名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舉報信,請求立案查處蘋果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要求蘋果履行其今年3月13日公告中寫下的承諾——"為中國開發者提供的App Store費率不高於其他市場的整體費率水平"

這份舉報信的由頭並不完全因為"蘋果稅太高"(即管道內佣金),而是“整體費率”這個概念中理應包含的“第三方分發及支付管道”問題:6月18日,蘋果在巴西開放了三條比管道內佣金(IAP)更便宜的替代通道,最低可觸達5%;然而中國開發者仍被鎖在IAP一條單行道上,連"替代通道"的選擇權都沒有。

因此,蘋果3月剛剛對中國開發者發佈的"整體費率不高於其他市場"承諾,已經名存實亡。

一、四市場全景:開放度與制度驅動力

多年來,蘋果對iPhone/iPad應用一直奉行一條規則:所有應用都必須通過 App Store 上架,蘋果會從App Store上的每筆數字交易中抽取分成(蘋果稅),標準費率為30%。這筆費用已經成為蘋果公司佔比最高、也最穩定的收入之一。根據蘋果在2026年6月最新公佈的數字,App Store在2025年數字商品收入和銷售額達到1490億美元,高於去年的1310億美元。蘋果公司特別強調,其在中國的增長非常顯著——過去6年App Store在中國的結算金額和銷售額增長了一倍以上。

然而,隨著Epic Games的判決、歐盟《數字市場法》(DMA)的實施,蘋果的舊模式正在逐漸被改變。蘋果現在不僅在部分地區降低了蘋果稅的費率,並開始允許開發者以新的方式分發應用,在蘋果系統之外接受付款。

2026年6月18日,隨著iOS 26.5上線蘋果在巴西落地新版分發規則:除了IAP降至26%/15%,正式開放了應用內第三方支付(21%/10%)、外鏈跳轉網頁支付(15%/10%)、以及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側載通道(5%核心技術佣金CTC)。方案與日本2025底落地的範本逐項一致,都沿用了歐盟迭代後的費率框架。

而這套規則之所以能落地,不是蘋果忽然覺悟或慷慨解囊,而是因為巴西競爭監管機構CADE的行政調查的結果:

2022年12月,Mercado Livre集團投訴蘋果在iOS裝置應用分發市場的支配地位,CADE經過長期調查後,2025年6月CADE(SG)總監察長辦公室建議對蘋果公司定罪後,蘋果公司隨即請求與CADE就協議進行談判。隨後,CADE決定在談判期間暫停執行臨時措施的最後期限。最終,2025年12月雙方簽署行政執行令(TCC)和解協議——對蘋果公司提出四項清晰明確的義務要求:

(1)開放替代應用程式商店(替代分發通道):蘋果可維持Notarization(公證)審查流程,但必須透明、非歧視、合理時限,不得加不必要的摩擦步驟或恐嚇屏;

(2)允許應用內使用第三方支付:開發者可以對PSP通道給出更優價格/促銷,蘋果不得設不合理障礙或歧視;

(3)允許"外鏈/steering":開發者可以把使用者導到外部網頁成交;連結可不限數量、不需事先通知蘋果;

(4)重寫費率結構:這裡不是只概括性的"降傭",而是把每項收費拆開並寫固定下來。

巴西監管機構同事使用監管委託人和重錘罰則——單次最高罰500萬雷亞爾,累計總違約罰1.5億雷亞爾(約合2億人民幣)並重啟行政程序——把上述要求變成可執行的行政法義務。

對比巴西及其他國家/地區,中國"25%/12%全球最低"是真的,但只覆蓋了表格的其中一列。而"整體費率水平"在任何一個正常的商業語境裡,都應指向全管道加權平均值或可達下限——即巴西開發者最低可觸達的5%。然而中國開發者只有25%/12%(管道內佣金)這一條路,沒有替代支付通道、沒有外鏈、沒有側載——這意味著蘋果的25%/12%不是在競爭中形成的價格,而是在封閉生態內單方面設定的價格。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25%相比於26%低一個點",而是中國開發者完全有沒有選擇權——沒有選擇權的"最低",絕非真正的最低。

48位中國iOS中小及個人開發者正式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聯名舉報信,指控的正是這一點:蘋果對華"全球最低費率"承諾未兌現,區別化執行構成差別待遇。

二、兩份官方聲明對比:對中國的“承諾”與對巴西的“履約”

上述表格還說明:蘋果根據所在地區制度強制力,會做出不同程度的讓步;而讓步的上限,是由可執行的下限所決定的。巴西的執法敘事尤其說明問題:2025年12月簽署TCC和解協議鎖定105天期限——蘋果把抗辯打到最後一刻,然後在罰則倒計時歸零前三天落地iOS 26.5的開放方案;在歐盟,蘋果也是經過了與監管部門一番拉扯之後才確定了目前這一版更低的費率框架。這是有法必依的結構在運轉。

把蘋果3月12日在中國發佈的公告與6月18日巴西官網聲明並列對比,更能看出監管"溝通"(discussions)與執法"協議"(agreement)之間的差距

  • 蘋果對中國開發者的“承諾”,是經過與監管者的“溝通”,公告僅用了308字,告訴開發者"佣金降了,不用簽任何協議也可享受待遇",但因為沒有"具體的裁定"就沒有"監督基準",沒有"案號"就沒有"不執行如何處罰"的確切措施;
  • 而巴西版中蘋果承認這是與CADE達成的必須被執行的“協議”,它用了兩三倍於中國公告的篇幅,解釋為什麼被迫開了側載/第三方支付(CADE協議),同時解釋風險-安全-兒童保護敘事把開放本身框定為"危險但有管控的讓步",幾乎逐字復用歐盟DMA落地時的安全敘事範本。

如果在巴西、歐盟、日本,同一套iOS技術堆疊可以用"公證審查(Notarization)+授權應用市場+年齡分級+家長控制"來管理第三方分發的安全風險,那在中國不啟用同一套機制,原因絕不在技術/安全層面,而僅僅在商業/策略層面。"安全"成了蘋果在全球監管壓力下的選擇性盾牌:需要時用它框定開放的代價,不需要時就把它收起來讓"降低費率"看起來像純善意。

所以回到3月中國公告結尾那句承諾——"不高於其他市場整體費率水平"——"整體"二字寫在蘋果自己的官網上。當其他市場的"整體"已經包含了5%通道而中國仍只有25%/12%,這份承諾的履行缺口就不應是需要"進一步溝通"的模糊地帶,而是可以用文義解釋和比較法確定的履行爭議。

三、從灰色地帶到法定程序

48位開發者這次舉報的技術含量,在於它把"蘋果自身公告承諾"作為獨立請求權基礎,與《反壟斷法》第22條並列使用:

1、單方允諾的約束力。蘋果作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在金某訴蘋果案中已認定其在"中國大陸iOS應用交易平台"市場具支配地位),向不特定開發者作出的公開費率承諾,對自身有約束效力。"整體"二字一旦寫進官網公告,就成了衡量其自身行為的標準,而不僅僅是行銷文案。

2、《反壟斷法》第22條的銜接點。即使拋開承諾不談,有三個現象本身就值得放進第22條框架看:

(1)限定交易:獨家分發(只能走App Store)+獨家IAP(反引導條款禁止開發者告知使用者可去網頁付款),且"反引導條款"在美國、歐盟、日本、巴西已全部放棄,中國是主要市場唯一仍在執行者;

(2)不公平高價:無替代管道可供價格發現時,25%/12%的"單價"是否還受競爭約束,本身就是一個需要開放管道才能回答的問題;

(3)差別待遇:同一企業在可比法域能放棄的條款,在中國不能放棄的"合理性",舉證責任應在蘋果。

3、邏輯矛盾。蘋果不能同時主張(a)"開放管道有安全問題所以不能開放"和(b)"給中國整體最低費率"——因為蘋果自己在巴西、歐盟、日本已經證明了"開放但可控"的可行性,而"整體"的文義天然包含管道結構,因此對中國的整體費率理應包含其開放的管道。

4、最核心的程序性請求——"自動對齊監督機制":蘋果海外任一市場出新降費/開放政策時,同日在中國同步落地,不得設過渡期——法律依據指向《反壟斷法》第53條及總局《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第32—36條(經營者承諾的中止調查與持續監督)。

舉報信的真正價值不是"48個人施壓",而是啟動監管機關對舉報的依法審查義務——讓事情從"非正式溝通和自願讓步"的灰色地帶,進入《反壟斷法》框架下的正式程序中。巴西CADE能用一份TCC把蘋果履行義務框定在105天時限中,歐盟利用DMA把開放變成法定義務,中國的路徑也不必永遠停在"溝通"這一層面

四、結論

蘋果反覆強調,不開放側載、不開放第三方支付,是為了使用者安全、隱私、防詐騙。這話有合理成分——但合理不等於無邊界。

歐盟、日本、巴西的開放方案告訴我們同一件事:確保安全和開放管道並不互斥,蘋果技術上已經有一套"開放且可控"的範本,只是目前仍執意不在中國的版本裡啟用。

需要注意的是,歐盟DMA落地後,蘋果首版“合規方案”雖開放了替代支付通道,卻通過17%外鏈佣金、單連結限制、警告屏恐嚇等設計,實質上讓替代方案比原有蘋果管道更貴更不好走。歐盟委員會2025年4月認定此舉違規,罰款5億歐元。因此,巴西在其TCC的每一項細節設計——警告屏措辭、連結數量、歸因期等,都是在堵蘋果此前“鑽過的漏洞”。

這對中國的啟示在於:若未來對蘋果的監督或執法進入實質性階段,審查重點不應僅是“是否形式上開放管道”,更應關注其是否通過費用、摩擦、歸因規則等手段將“開放”架空

否則,蘋果對我們承諾的所謂“全球最低費率”,不過是一句可隨時由其自身定義的說辭。 (Interne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