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向中國恆大發出清盤令

1月29日,中國恆大在香港高等法院再提訊。法官正式頒布,要求中國恆大清盤。

當天,港股中國恆大、恆大汽車、恆大物業盤停牌。在多次延期之後,中國恆大的清盤聆訊迎來一錘定音。



在1月29日上午舉行的恆大清盤聆訊很快就有了結果。

1月29日上午,根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大灣區之聲官方微博引述港媒報道,香港法院向中國恆大發出清盤令。綜合港媒報道,2022年就遭遇債權人申請清盤的中國恆大,因為債務重組方案出現變數,多次延期聆訊,最終迎來了最後時刻。

恆大清盤呈請聆訊於1月29日上午舉行,法官陳靜芬指出恆大債務重組方案欠進展,資不抵債,終於頒令恆大清盤,下午將開庭處理規管令事宜並頒布書面理由。



此前報導

1月26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官網披露的消息顯示,有關中國恆大集團清盤呈請聆訊將於2024年1月29日9時30分開始,有關該集團的內部聆訊將於1月29日14時30分開始,法官為陳靜芬。


上述內部聆訊性質為規管命令,此類規管令意味著法院將監管清盤程序,可能包括任命清算人。

在此之前,中國恆大已經提交了8次呈請聆訊延期申請。最後一次的延期申請公告在2023年12月4日,根據公告內容顯示,香港高等法院於2023年12月4日批准了中國恆大的延期申請,將該呈請的聆訊進一步延至2024年1月29日。

上述提及的聆訊為Top Shine Global Limited of Intershore Consult (Samoa) Limited(佳盛環球)在2022年6月27日向中國恆大提出的清盤呈請,涉及的中國恆大的財務義務金額為8.625億港元,呈請人由連浩民代表。

在接獲清盤呈請的聆訊之後,中國恆大當時表示,公司將極力反對該呈請。本公司預計該呈請將不會影響本公司的重整計畫或時間表。中國恆大表示,公司一直在積極與債權人溝通,推動境外債務重整工作。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表示,清盤令是一種法院頒發的命令,要求一家公司停止運營,變賣其所有資產,按照一定的順序償還債務,並最終解散公司。清盤令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避免公司繼續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

王玉臣表示,清盤令可分為兩種:自動清盤和強制清盤。自動清盤是由公司的成員(如股東)或債權人主動申請的,通常適用於有償債能力或無必要繼續經營的公司。強制清盤是由債權人、公司成員或公司本身向法院申請的,通常適用於無力償債或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司。清盤令一旦頒布,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會轉移給清盤人,由清盤人負責管理和分配公司的財產。


清盤令之後會如何?

匯生國際資本有限公司總裁黃立衝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表示,2024年年前恆大面臨是否破產的生死時刻。恆大此次還不能夠提出一個可以被法庭和債權人接受的方案,可能恆大這次就要面臨破產命運。

黃立衝表示,法院一旦信納已符合《公司清盤條例》第177(1)條所載其中一項要求(包括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便可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法院會考慮債權人的意願以及公平公正原則。在強制清盤期間,所有針對公司的訴訟程序及債權人的行動都會自動中止,除非法院批准此類程序開始或繼續。此外,董事的權力將會被暫停,而受法院監督的清盤人將負責收回及變現公司資產、調查公司事務、裁定債權人的申索,以及從清盤產業中分配給債權人。一旦公司完成清盤,清盤人將向法院申請免除清盤人的責任及解散公司。

黃立衝介紹,其中, 利害關係人在清盤中的角色及考慮如下:


A. 董事及高階主管

對於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的董事及高階主管,認識自己在破產情境下​​的義務非常重要,因為不履行這些義務可能導致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董事對公司負有的義務與公司償債能力無關。這些責任包括,為整個公司的利益誠實地行事;尤其是,當一家公司接近破產時,該公司的整體利益將包含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董事及高階主管也必須履行他們的信託責任。如董事或高階主管違反任何上述責任,其後獲委任的清盤人可代表公司向他們提出訴訟。

香港法例現時並無有關破產交易的條文。換言之,即使公司隨後進入清盤程序,沒有足夠的資產償還所有債權人,董事也不會對公司在資不抵債時產生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然而,如果公司以股本向股東贖回或回購股份,而公司在股本支付後一年內開始清盤,則就股本支付簽署有償債能力證書的董事與收款股東可能個別及共同承擔向公司賠償資產的責任。


B. 股東

在清盤的情況下,股東往往會損失最大,他們的股票回報大多為零或極低。此外,股東可能面臨需要退還清盤程序開始前一年內從公司收取的股本支付、公司已資不抵債時所派發的非法股息,以及透過進行遜值交易或欺詐性財產轉讓所得的任何其他利益或財產的回補風險。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一經提出清盤申請,其後任何轉讓公司股份或改變公司成員地位的行為均屬無效。


C. 債權人

債權人在評估其針對無力償債或可能無力償債公司的選擇時,包括申請公司清盤、執行其擔保和/或重組公司債務,應了解與這些選擇相關的風險及機會,以及在每種情況下可能獲得的收回。

債權人在清盤情況下的相關考量包括:債項償付的優先順序。

一般而言,在香港清盤的公司債項償付的優先順序如下

1.公司的成員

2、有資產擔保的有擔保債權人(但如果公司的無擔保資產不足以償付《公司清盤條例》第265(1)條項下所列的優先付款,則公司的浮動押記資產須先清償該等優先付款,然後才會支付給浮動押記持有人)

3、清盤的開支(包括清盤人的薪酬)

4.《公司清盤條例》第265(1)條所界定的優先付款,包括:

• 員工權益(有限額)

• 政府債務

5.無擔保債權人(依同等順序攤還原則)

6、債務利息(公司清盤後期間)

7.次級債權人(例如以成員身分應收公司欠付其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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