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NFT是一種以館藏文物作為素材,鑄造並發行的特殊NFT,作為承載了中國歷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物質載體,此類NFT與其他NFT存在顯著的不同。 如何在保護文物的基礎上發揮其藝術價值、文化價值是我國數位藏品行業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但近期以來,出現了不少NFT數位藏品平臺爭相“瓜分”全國各大博物館文物,文物NFT數位藏品被毫無節制的“濫發”,甚至還有平臺在未經文物管理機構授權的情况下擅自發行文物原型NFT的情况。
為了規範文物NFT數位藏品的鑄造與發行,保護文物的文化價值,4月以來,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召開黨委擴大會暨規範數位化藏品授權專題會,國家文物局相關司室也在北京組織召開了數位藏品有關情况座談會。 今後,鑄造發行文物NFT,或將迎來新規則、新變化。
今天颯姐團隊就借此契機,與大家聊聊該如何正確鑄造發行文物NFT。
一、合法是前提
在元宇宙和NFT等概念火熱的當下,利用我國豐富的文物資源鑄造NFT,生產符合福斯審美的“國潮”文化產品已經成為當前各大NFT數位藏品平臺的財富密碼。 從某寶敦煌NFT皮膚被炒出天價開始,一眾國寶文物被各大平臺瓜分,婦好鴞尊、越王勾踐劍、四羊青銅方尊等文物相繼被做成NFT,市場用巨大的熱情一次又一次驗證了“文物+NFT”商業模式的成功有效。 但在商業化的激情背後,我們必須注意到文物本身是脆弱而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承載著我們國家和民族厚重的文化歷史,利用文物鑄造NFT,合法是前提。
在鑄造文物NFT時,除了應避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發佈的《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所禁止的,可能導致NFT金融化的六種情形外,發行文物NFT還需額外注意:
正確利用文物資源,不得惡意歪曲、篡改、醜化文物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這就要求平臺在鑄造發行文物NFT的過程中,必須認識到文物所蘊含的特殊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所生產的NFT數位藏品不能存在惡意歪曲、篡改、惡搞文物,或將文物用於不當用途,以免傷害福斯情感,違反法律法規。
針對一些具有特殊歷史意義、寄託特殊民族情感的文物、建築各大數位藏品平臺需警惕。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迹、實物、代表性建築等文物受到國家保護。
使用此類文物發行NFT不僅要重視NFT本身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還需對該NFT的文案簡介、行銷宣發等內容進行全面細緻的審查,避免出現今年某數位藏品平臺的3.15事件。
拍攝館藏文物製作NFT,應徵得文物收藏組織同意
根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為製作出版品、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文物的,應當征得文物收藏組織同意,並簽署拍攝協定,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 文物收藏組織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在與博物館等管理機構達成製作文物NFT的協定後,一般有兩種方式獲得製作NFT的素材,一種是使用由IP方(即文物管理機構)提供的圖片、音視頻檔案等來製作NFT,這也是現時絕大多數平臺與文物管理機構的合作方式,省時省力; 而另一種則是出於特殊目的(例如需製作超高質量NFT,需對文物進行3D掃描等)在征得文物管理組織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獲取製作NFT的素材。
在平臺採用第二種管道自行獲取文物NFT素材的過程中需注意:(1)不得損害文物; (2)應當征得文物收藏組織同意; (3)並簽署拍攝協定,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NFT的法律性質現時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其是否屬於《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出版品”存在一定的爭議。 現時對於鑄造發行NFT是否需要《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各地區尚未有統一標準,現時說法不一。 颯姐團隊認為,鑄造發行NFT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網絡出版發行的特徵,但由於該資質獲取門檻較高,具體操作還有待長時間考察。
二、避免侵權是關鍵
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海澱區圓明園遺址管理處於午間12點發表了《關於虛擬數字藏品發行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 在該《聲明》中,圓明園管理處公開表示:截至目前,圓明園管理處從未授權任何協力廠商開發圓明園虛擬數位藏品相關業務,任何平臺上以“圓明園虛擬數位藏品”名義進行的銷售、文宣、推廣產品等行為均與圓明園無關。
從《聲明》中不難看出圓明園管理處對數位藏品市場亂象的無奈。 颯姐團隊通過網絡檢索發現,現時有數個數位藏品平臺正在發售或計畫發售與圓明園有關的數位藏品,或是圓明園海晏堂等傳統建築復原圖,或是圓明園館藏的十二生肖獸首複製品等一系列NFT數字藏品。 那麼,這種未經管理機構授權的行為是否侵犯文物管理機構的權利? 如果侵權,侵犯何種權利?
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我國現時關於文物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由於我國文物保護和研究工作起步晚,現行法律法規主要還是側重於對文物實物的保護與研究,並未賦予博物館等管理機構任何與文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也沒有對文物知識產權作出規定。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法律沒有對文物知識產權作出規定,但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把文物做成NFT就不存在侵權風險。
注意館藏文物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首先,按館藏文物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可將其分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文物和著作權已過期的文物。 現時絕大多數館藏文物著作權已過期,但不能排除還有小部分館藏作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
對於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館藏文物,在鑄造為NFT數位藏品時需仔細考察其著作權狀況:博物館是否享有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是否可再次授予協力廠商? 平臺只有在取得合法授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鑄造和開發。
避免使用文物原型鑄造NFT
在今年4月11日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召開的黨委擴大會暨規範數位化藏品授權專題會上,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主任譚平明確:“要向文物本體原型數位複刻品說‘不’,鼓勵創作者基於文物內涵,設計並開發具有藝術性、獨特性和稀缺性的文博數位藏品,借助新技術講好中國故事。”
隨後,國家文物局在北京組織召開的數位藏品有關情况座談會上,也釋放出明確訊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正規授權方式利用文物資源進行合理的創新創作,以資訊技術激發文物價值闡釋傳播,文博組織不應直接將文物原始數據作為限量商品發售。”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監管機构對NFT數位藏品的態度基本是:鼓勵+引導。 在意識到NFT和數位藏品作為新時代文創產品的巨大價值後,監管機构的思路逐漸轉變為强化其文化内容,抑制其金融内容。 而强化文化内容的管道就是通過鼓勵利用文物資源進行二創的管道產生具有新的藝術價值的NFT數位藏品,直接用文物原型發NFT和數位藏品不僅不被鼓勵,甚至有可能被限制。
颯姐團隊近期考察了不少數位藏品平臺,現時還是有不少臺正在銷售文物原型的NFT,其中就包括在未經圓明園授權的情况下發售馬首、龍首等圓明園館藏文物的平臺。 用其剛剛銷售完的馬首NFT舉例,該平臺所上線銷售的是圓明園馬首的原樣複製品,不僅有獸首頭像,還有下半部分的人身,這就屬於典型的直接使用文物原型發NFT的情形。 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煩,各平臺應當逐漸避减少、避免直接使用文物原型鑄造發行NFT。
注意NFT素材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是NFT數位藏品行業老生常談的一個問題,近期為大家所熟知的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的NFT第一案就是由於侵犯其他平臺作品著作權而導致的糾紛。 但當博物館藏品與NFT聯系起來時,情况會變得複雜。
如前所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一旦著作權超過保護期,該作品就會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犯作品作者著作人身權的前提下,使用並銷售該作品,當然也可以製作NFT。 但這就涉及對文物原始數據的採集(兩種方法上文已經說過),現時,博物館對藏品數位化後,再授權許可他人或社會法人團體有償使用文物資源已經成為普遍做法。 這裡需要注意,雖然文物本身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但博物館製作和採集的文物資料資料(例如文物3D影像、文物畫作、文物複製品等)卻有可能屬於“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當然,博物館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文物是否享有著作權也比較有爭議。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可見,是否具有獨創性是作品的覈心要素。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 這就導致博物館對“修舊如舊”,卻不具有獨創性的修復文物不享有著作權。
但博物館對於高清照片、二次繪畫作品、全息成像數據等,視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有可能享有著作權。 故宮就曾發出聲明:“故宮博物院對其數位文物庫網站中的資源,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文字、圖片、連結等享有版權”。
在圓明園事件中,沒有得到授權即鑄造發行文物原型NFT的平臺,其素材來源較為可疑。 如果使用的是圓明園官方資源(實踐中較難證明),在圓明園已經明確表示“從未授權任何協力廠商開發虛擬數位藏品相關業務”的前提下,平臺使用經協力廠商授權取得的素材鑄造NFT,那麼:(1)若該協力廠商主體是經博物館授權合法取得的文物素材,轉授權他人鑄造NFT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或侵權, 發行和鑄造NFT的平臺屬於侵權; (2)如果是未經授權非法取得的素材,則二者都屬於侵權行為。
寫在最後
文物NFT由於天生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和文化價值,與NFT數位藏品具有天然的契合度,現時的中國數位藏品市場,發行文物NFT幾乎是一個穩賺不賠買賣,其原因在於,此類NFT具有較高炒作空間,大大小小的平臺在發行的同時亦會明示或暗示其升值空間巨大。
但是,文物類NFT與其他NFT不同,不當的炒作和粗製濫造的批量發行會貶損文物本身的文化價值,亦會對博物館的聲譽產生影響,這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的。 隨著近期數位藏品行業監管風向的變化,平臺對文物原型直接發NFT的行為務必警惕避免成為監管機构的打擊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