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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後遺產爭奪戰最新進展,宗馥莉放手一搏
箭在弦上,一觸即發。自古豪門是非多,宗馥莉此刻正站在風暴的中心,她一邊要應對家族內部的分歧與拉扯,一邊要思考集團的未來與發展,還要面對輿論源源不斷的猜測與審視,早已沒有退路可言。今年7月發酵的娃哈哈家族遺產糾紛,至今還看不到結束的跡象。一則來自香港高等法院網站的消息,再次將這場遺產爭奪戰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宗馥莉與“宗家三兄妹”相關案件開庭近日,據媒體消息,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涉“宗家三兄妹”和宗馥莉的一起案件。案件表披露,該案件屬於雜項案件,訴訟各方分別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以及宗馥莉和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圖源:香港高等法院案件性質為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即各方就此前某起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法庭費用等支出,申請由法院裁定應由誰承擔。截至目前,案件細節尚未完全披露。可以確定的是,這場紛爭並未塵埃落定,雙方的博弈還在繼續。事情得從2024年說起,1月,宗慶後手寫了一份指示,要求下屬趕往香港匯豐銀行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設立信託,交代“每人7億美元、本金不得動、只能拿利息”。2月,宗慶後與宗馥莉簽訂《委託書》,委託她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宗馥莉同意上述委託內容,成為建浩創投的唯一股東。2月25日,宗慶後去世,而匯豐銀行帳戶裡的資金只有18億美元,信託的法律登記程序也沒完成。之後的大半年裡,雙方來回拉扯,一直沒談攏。宗馥莉方面表示,因為雙方對於信託的具體內容並未達成一致,所以無法設立信託。到了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直接把宗馥莉告上法庭,說她遲遲不辦信託,還擅自轉走資金,侵犯了他們的受益權。今年7月,一份遺產糾紛案訴訟文書,把這場豪門恩怨捅到了公眾面前。信託是否成立,資產歸屬界定,是案件‌核心爭議點。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宗馥莉在杭州訴訟終結前動用資金。另外需要披露該匯豐帳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帳目。當時不少聲音認為宗馥莉首戰輸了,但這場官司只是開始,並不能說明什麼。而且業內普遍認為杭州的案子才是關鍵。8月15日,宗馥莉就凍結令與披露令提起上訴。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宗馥莉的上訴申請,維持資產凍結裁定,但允許其在杭州中院裁決前暫不披露資金流向。12月初,宗馥莉二次上訴,就涉及匯豐銀行帳戶的離岸信託資產,要求撤銷香港高等法院在今年8月作出的資產保全令和披露令。在上訴中,宗馥莉提出了幾點主要理由,包括認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對匯豐銀行帳戶中18億美元資產缺乏強有力的所有權主張;不存在資產流失的風險;以及早前裁決的法官,未能明確原告在匯豐帳戶中擁有何種權益。如今,宗馥莉二次上訴的結果還沒傳來。目前,杭州中院的相關訴訟也還在進行中,沒有過多披露。總之,屬於宗馥莉的戰鬥已經打響,現在說輸贏還太早。宗馥莉動作不斷,仍在佈局接下來,我們再聊聊宗馥莉。在案件進展的同時,宗馥莉本人及娃哈哈集團都經歷了一系列變化。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宗馥莉的卸任。宗馥莉的接班之路可謂一波三折。自宗慶後逝世後,她先後歷經“接棒—辭職—復歸—再辭職”等階段。9月12日,宗馥莉向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辭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及董事長等相關職務。10月23日,宗馥莉以宏勝飲料集團總裁的身份回到娃哈哈上班。11月,宗馥莉正式卸任,由許思敏接任。需要指出的是,宗馥莉仍持有杭州娃哈哈集團29.40%的股權,也就是說,她並沒有出局,依然對娃哈哈擁有相當大的掌控權。宗馥莉卸任轉到幕後,許思敏逐漸走到台前。11月18日,娃哈哈集團召開2025年銷售會議,許思敏代表娃哈哈集團發言,宗馥莉並未出現在現場。近日,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發生工商變更,宗馥莉卸任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職務,均由許思敏接任。與此同時,許思敏正在從多家娃哈哈公司接替宗慶後的任職。許思敏這些公司還有多位主要人員發生變更,均為尹緒瓊、包民霞進入,曾哲泉、蔣麗潔、郭虹等早期高管退出。郭虹是娃哈哈在宗慶後時代的“心腹”之一,上文提到的,宗慶後正是要求郭虹在匯豐銀行代為辦理信託一事。說到許思敏,他的上任絕不簡單,不少人認為他是宗馥莉的“心腹”。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許思敏入職宏勝集團法務部。2024年8月,在宗馥莉接班後,許思敏進入娃哈哈集團高管團隊,擔任監事。從任職軌跡來看,許思敏是在宗馥莉掌舵娃哈哈後進入公司的核心圈。不少人認為宗馥莉是將“前台”交給信任之人,自己退居幕後統籌全域。不過這些都是猜測。卸任之後,宗馥莉也沒有停下腳步,還在繼續佈局。首先,她以宏勝集團總裁的身份,出席了宏勝的片區工作會議。圖源:宏勝集團官方公眾號據瞭解,會議系統梳理了2025年集團在生產經營、技術創新、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分析當前發展形勢,統籌謀劃下一階段重點任務。宗馥莉的露面,就是要穩住局面,給團隊加油打氣。與此同時,宗馥莉還註銷了一批公司。近期,濟寧娃哈哈宏振飲用水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企業密集進入簡易註銷程序。圖源:天眼查今年以來,這些被註銷的企業,大多屬於非核心業務類股。在娃哈哈主業增長承壓、外部環境不確定加劇的背景下,這種“邊緣業務剝離”顯得尤為必要。宗馥莉的意圖清晰:回歸飲料本業,聚焦核心競爭力。畢竟,娃哈哈的護城河是管道、品牌與供應鏈,與其在多元化泥潭中消耗精力,不如集中火力守住基本盤。說完宗馥莉,我們再看看杜建英。在宗慶後私生子風波中,杜建英被認為是宗繼昌、宗捷莉和宗繼盛的母親,她也逃不過輿論的審視。從商業動態來看,她的公司似乎出了不少狀況。杜建英和三個孩子7月,杜建英名下的浙江興合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增一則被執行人資訊,執行標的3005萬餘元。9月,天眼查App顯示,杜建英名下的杭州芸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由存續變更為吊銷,原因是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此前,該公司已多年經營異常。12月11日,三捷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登記狀態由存續變更為註銷。公開資訊顯示,三捷生物北京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經理均由杜建英擔任。這些訊號表明,杜建英的商業版圖正在收縮。總的來說,樹欲靜而風不止,這場博弈的終局尚未揭曉。未來,宗馥莉能否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路?讓我們拭目以待。 (大佬說)
離開“妹妹”,宗馥莉要帶大自己的“娃”?
宗馥莉的辭職遠不是故事的終點。·宗馥莉。(視覺中國)10月10日晚,一則消息迅速刷屏:娃哈哈集團證實,宗馥莉已於9月12日提出辭職申請並獲得批准。幾乎在同一時間,一份娃哈哈內部通知開始流傳:從2026年開始,宗馥莉將啟用全新的“娃小宗”品牌,逐步替代已有近40年歷史的“娃哈哈”。接班宗馥莉曾表示:“2024年對企業和我個人而言,都是極不尋常的一年。”2024年2月,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離世。4月1日,娃哈哈體系內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宗馥莉。然而,僅僅三個月後,這位新掌舵人就因企業內部存在分歧,首次提出辭職,後來經過協調,又撤回了辭職申請。實際上,宗馥莉早在2004年就進入了娃哈哈集團,並於2021年12月正式出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宗馥莉。(娃哈哈集團官方微博)但在父親的光環以及既有的組織架構下,並不能完全按她自己的想法管理企業。父親去世後,她開始嘗試權力、制度與品牌的重構探索。有娃哈哈離職員工向《中國企業家》透露,宗慶後去世後的一周內,公司幾乎每天都會發佈新的人事任免公告。另有媒體報導稱,此後一年裡,娃哈哈集團合併或撤裁了企管辦、品牌公關部、後勤部等多個部門。對於這些調整,宗馥莉曾向媒體解釋:“如果個人與組織節奏不同步,那就是一種內耗,企業無法接受這種情況。”有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雜誌透露,與宗慶後不同,宗馥莉個性直率,管理風格更注重制度和考核。與此同時,宗馥莉大力拓展線下管道,將更多娃哈哈產品鋪向一二線城市的超市和便利店。2013年,娃哈哈的年營收達到783億元的巔峰,但從2015年至2023年,企業年營收一直停留在500億元上下。而2024年,娃哈哈終於打破了連續9年的500億元困局,營收規模重回700億元。在一次採訪中,宗馥莉表示:“我們整個管理團隊和幾萬名員工依然保持了定力,沒有被外部的聲音打亂,這才是成績單背後的關鍵。”2024年8月31日,宗馥莉正式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當天沒有舉行任何公開儀式,變更資訊悄然出現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這標誌著她正式掌舵了娃哈哈集團。在宗馥莉看來,娃哈哈需要改革,而改革不可避免地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在2024年9月的職工代表大會上,宗馥莉認為企業內部存在“搭便車”“坐快船”的思維惰性。“在娃哈哈發展的過程中,有的人不畏艱難,勇往直前;而有的人卻慢慢懈怠了,想躺在功勞簿上。”當時有報導稱,娃哈哈內部發生了老員工維權事件——因公司要求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並以較低價格回收員工持股會股權,多名員工提起了法律訴訟。焦點時間來到2025年7月13日,娃哈哈創始人家族的繼承之戰,再次成為公眾矚目的焦點。被外界視一直為宗慶後“獨女”的宗馥莉,被三名自稱是她“同父異母的弟妹”起訴,糾紛涉及高達21億美元的離岸信託資產和海外豪宅,宗氏家族複雜的內部關係也隨之浮出水面。幾天後的7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財政局公開表示,已成立專項工作專班,正式介入處理娃哈哈的遺產糾紛事件。在家族糾紛公開化約一個月後,宗馥莉在2025年8月底接受了《財經》雜誌的專訪。她在訪談中並不認同“宗馥莉時代”的說法,同時明確表示,她會繼續推行自己的決策,並搭建自己的團隊。關於二代接班這個熱門話題,她的看法是:“這從來不是一道選擇題,而是必答題。它意味著既要接住好的部分,也要接住不那麼完美的部分。”不止一次身處風暴中心,宗馥莉的“定海神針”是堅持做自己。以前怎樣,現在還是怎樣,不因風波改變方向。事實上,宗馥莉的接班問題,在此之前已經被關注了很多年。·1994年底,宗慶後(左四)組建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涪陵有限責任公司。(娃哈哈集團官網)宗馥莉生於1982年,娃哈哈成立於1987年,她比娃哈哈大5歲。對於宗馥莉來說,娃哈哈更像是和自己一起成長的“妹妹”。在2019年的一次採訪中,當被問到“你對娃哈哈的責任是什麼”時,她曾動情地回答:“它(娃哈哈)是我爸一手創下的江山,作為他的女兒,我有責任去守護它。”在宗慶後時代,他是娃哈哈當之無愧的“定海神針”,事無鉅細地管理著公司上下。因此,企業的傳承與接班,一直是娃哈哈的核心課題。為此,宗慶後用了將近二十年時間,悉心培養女兒宗馥莉。宗馥莉14歲出國留學,2004年學成回國後即進入娃哈哈,從最基礎的一線飲料生產車間幹起,逐步成長,並一手打造了自己的宏勝飲料集團。她後來在訪談中自豪地說:“這是我自己的公司,完全由我自己說了算。”女兒交出的成績單,讓宗慶後倍感欣慰與自豪,他曾公開稱讚:“她公司(宏勝)的利潤率比我(娃哈哈)高。”宗馥莉在2018年開始擔任娃哈哈集團的品牌公關部長,主導品牌的年輕化轉型。2021年,她正式接任集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接手銷售工作。在那段時間裡,宗慶後多次在媒體前肯定女兒的進步,稱她“愈發成熟”,甚至覺得她“比我厲害”。未知經濟學者馬光遠在公眾號“光遠看經濟”中寫道:“宗馥莉接班以來,沒有處理好任何關係,既沒有處理好和娃哈哈元老的關係,也沒有處理好和國資的關係,更是在她父親的私事曝光之後,暴露出她在處理家族事務方面的嚴重短板。”就在宗馥莉推出“娃小宗”後沒多久,她的親叔叔宗澤後推出了飲料品牌“娃小智”,並於近日開啟招商活動。宗澤後曾評價宗馥莉:“不得不說在我們宗家下一代裡,她算是出類拔萃的,但是對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瞭解太少。過去說要德藝雙修才能成正果,(她)還是欠缺了一些,德也沒修成,藝也沒學成,如何能承擔大任?”此前,在宗馥莉第一次辭職時,宗澤後也曾發表言論,引發全閘道器注,他指宗馥莉火力四開,鋒芒畢露,“過剛易折”。知名經濟學者盤和林對環球人物記者說:“離職後,宗馥莉要重新創造一個娃哈哈幾乎是不可能的,時代機遇一旦消失,就不會再重複,這個時代屬於AI和網際網路,不屬於傳統快消品牌。”未來的娃哈哈集團將由誰掌舵?宗馥莉與宗慶後另外三子女的訴訟將如何了結?“娃小宗”能否在競爭激烈的飲料市場站穩腳跟?宗馥莉的辭職遠不是故事的終點,但她的離去讓娃哈哈的未來又多了一些懸念。 (環球人物)
31頁判案書!宗馥莉上訴被拒,拒籤文件讓三弟妹共享21億美元信託
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去年病逝,三名“私生”子女宗繼昌、宗婕莉及宗繼盛向“同父異母”姐姐、娃哈哈接班人宗馥莉提起訴訟,要求她按父親生前意願讓三弟妹共享在香港設立的21億美元信託,引發外界對娃哈哈宗氏爭產案的關注。時隔一個多月後,有關宗慶後生前留下的離岸資產案於9月26日再次在香港開庭,法官林展程頒布書面判詞,拒絕宗馥莉上訴申請,且需支付三弟妹所聘律師訟費,但批准暫緩執行資產披露令,以等候宗馥莉向上訴庭提起上訴。宗馥莉上訴被拒絕,需支付三弟妹律師訟費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馥莉今年8月1日,針對“有關這筆錢(註:指存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的18億美元)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信託本金,還是可自由動用的公司資產”,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了判決:法院禁止宗慶後之女、娃哈哈集團接班人宗馥莉在訴訟期間提取或抵押帳戶資金,並責令其全面披露餘額、資金流向等,直至內地訴訟有最終裁決。以上就是時隔一個月後,在有關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後生前留下的18億美元離岸資產糾紛案於9月26日在香港開庭,法官批准暫緩“執行披露令”之前因。順帶提及,8月中旬,宗馥莉曾就“執行披露令”向香港高院申請上訴許可。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在官網公佈相關檔案顯示,暫委法官林展程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以宗馥莉為代表的被告人在傳票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下令宗馥莉需支付三弟妹所聘請兩名大律師的訟費。由於宗馥莉一方表示會向上訴庭提上訴,申請上訴期間暫緩“資產披露令”。前娃哈哈集團高管杜建英相關檔案顯示,這一案件的原告為宗馥莉的三個“同父異母”弟妹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和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被告為宗馥莉(Kelly Fuli Zong)和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出生於1982年1月17日的宗馥莉,是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的獨生女;而“建浩創投”則為BVI(離岸)公司,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接任“建浩創投”唯一的董事。本案3名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是宗慶後與娃哈哈集團前高管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值得注意的是,此間離岸公司“建浩創投”,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持有17.99億美元(折合141億港元),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根據高院公開的判決書,被告宗馥莉一方於今年8月15日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三弟妹於今年9月1日提交反對書面陳詞,隨後被告宗馥莉一方於2025年9月8日提交答辯書。宗馥莉此外,從判決書中可見,以宗馥莉為代表的被告人在上訴申請中羅列了五項理由,其中就包括對此前香港高院根據“第21M條”,凍結被告在匯豐銀行帳戶資產,以支援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的疑議。《一波說》注意到,暫委法官林展程的判詞除了對其申訴理由予以一一解釋,也明確指出“這是一個嚴重的待審判和充分的爭論案例”。此外,判詞也提到兩個重要資訊:其一,作為被告,宗馥莉一方將繼續申請上訴;其二,在此期間,宗馥莉一方獲批準可暫時不披露匯豐帳戶的最新餘額、資金去向等。順帶提及,自稱為宗馥莉“同父異母”的三弟妹,也以遺產繼承糾紛為由,在杭州中院對姐姐宗馥莉提起訴訟。宗慶後、宗馥莉父女娃哈哈宗氏爭產案,也令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生前“一妻一女一布鞋”形象“一夕坍塌”,“姐姐”、身為娃哈哈二代接班人的宗馥莉,與“同父異母”三弟妹對簿公堂,暴露了宗氏家族內部的隱秘矛盾,長期隱身幕後的三名“私生”子女的身份亦公諸於世。“判決書”顯示,宗慶後生前與宗馥莉曾簽訂了一份委託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宗慶後委託宗馥莉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信託A、信託B、信託C),分別以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三人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該信託在條款上還明確:宗繼昌、宗婕莉與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該信託總金額為21億美元,且上述三個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能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該信託還設計一個從PTC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PTC過渡期間,宗馥莉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但在過渡期結束後,宗馥莉不再參與與信託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宗繼昌、宗婕莉與宗繼盛“三弟妹”管理,交付之後,宗馥莉解除其責任。 (一波說商業實驗室)
杜建英子女在美國或另有信託:宗慶後家族隱秘資產大盤點
在美國加州布萊德伯裡社區迪奧達巷663號(663 Deodar Ln)的一處莊園內,坐落著一棟可飽覽山脈、峽谷、樹木和城市景觀的五居室別墅。這處帶泳池的住宅建築面積約245平方米,但土地面積卻超過2.7英畝(約等於1萬平方米),約相當於1.5個標準足球場。布萊德伯裡被譽為洛杉磯富人區的一顆隱藏寶石,以其私密性、土地面積廣、景觀優美而聞名。2014年1月,迪奧達巷663號的私人莊園迎來了新的主人——“娃哈哈昔日二號人物”杜建英。清流工作室獨家獲悉,迪奧達巷663號的產權所有人,顯示為“杜建英受託人”(Du Jianying Trustee)、“太平洋1996信託”(The Pacific 1996 Trust),“太平洋2005信託”(The Pacific 2005 Trust)。1996和2005,或為杜建英兩個兒子的出生年份。(663 Deodar Ln別墅,圖據美國房產中介網站)近日,娃哈哈現任掌門人宗馥莉被告上法庭,三名原告自稱是她“同父異母的弟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宗慶後生前曾手寫指示,委託下屬去香港匯豐為原告辦理信託,每人7億美金,要求信託不動用本金,僅收取利息使用。此外,宗慶後生前委託宗馥莉代持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股權,並以宗馥莉作為設立人為三位私生子女設立三個境外信託。原告表示,在宗慶後去世後,儘管經過數月的談判,宗馥莉仍未設立三隻離岸信託,並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此外,宗馥莉還從匯豐銀行帳戶轉出至少108萬美元,用於未知用途。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宗馥莉及其擔任股東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不得從該匯豐銀行帳戶中提取或轉移任何資產,且也不能以該資產做任何抵押,並且需要交代該帳戶的詳情,包括資產去處等,該禁令持續有效至杭州的訴訟案件最終判決為止。然而,前述位於美國加州的房產表明,除了未設立的三個境外信託,杜建英子女此前或另有信託。杜建英子女另有信託?值得指出的是,購入迪奧達巷663號房產的“太平洋1996信託”和“太平洋2005信託”,從信託名字上看,疑似對應杜建英兩個兒子的出生年份。(663 Deodar Ln別墅,圖據美國房產中介網站)一份公開於網路的簡歷中,名為“Jacky Zong”的人士顯示出生於1996年,其高中學校、所在地區等資訊均與杜建英大兒子宗繼昌一致。杜建英擔任校董的美國私立高中康科德學院(Concord Academy)官網則提到,宗繼昌是2015屆學生,宗捷莉是2016屆學生,宗繼盛是2023屆學生。從時間上倒推,不排除小兒子宗繼盛出生於2005年前後。官網上,太平洋信託介紹自己稱:“在太平洋信託,我們首先傾聽客戶的需求,然後著手幫助我們的精選客戶群體,為子孫後代守護他們的遺產。我們通過支援客戶的願景並積極參與子孫後代的事務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提供全方位的信託服務、遺產規劃和財務諮詢。我們還與家族緊密合作,協助家族會議、制定家族章程,並教育下一代。”清流工作室注意到,杜建英一方,最早在90年代,就已經成立了信託基金。杜建英名下最早可查詢到的房產是位於美國洛杉磯洛斯阿爾托斯大道449號的別墅,是1999年,這處房產以“Jianying Du信託”和“太平洋信託”(Pacific Trust)的名義購入,這兩個信託基金的託管人都是杜建英。(位於美國洛杉磯洛斯阿爾托斯大道449號的別墅,圖據房產中介網站)據清流工作室調查,這處房產,不僅顯示是宗慶後、杜建英及子女的共同歷史住址,而且也是已經註銷的娃哈哈美國總部公司Wahaha (USA) International Inc的登記地址——這家成立於1995年的公司,由宗慶後和杜建英分別擔任總裁和秘書。近期圍繞宗馥莉及其三位所謂“同父異母弟妹”發生的糾紛,同樣與境外信託相關。這起案件的背景是,三位原告——Jacky Zong(宗繼昌)、Jessie Jieli 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宗繼盛),以及被告——宗馥莉,均為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後的子女,原告為宗慶後與杜建英所生,被告宗馥莉為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宗馥莉於2024年2月2日起成為離岸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股東。此前該公司唯一董事為宗慶後,其去世後由宗馥莉接任。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持有多項資產,其中包括截至2024年5月31日其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的帳戶中所持有的約17.99億美元淨資產,該等資產主要由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組成。根據宗慶後生前手寫的指示,匯豐銀行帳戶內資金用於為三位私生子設立信託,但目前該信託是否成立、信託所有權歸屬均存在爭議。判決書顯示,宗慶後曾於去世前簽署過兩份遺囑,均於2024年2月2日生效,其中一份涉及他的特定離岸資產,但不涵蓋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資產。另一份,則涉及他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資產。遺囑中未提及任何原告或杜建英,但提名宗馥莉、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為受益人。也就是說,宗慶後的兩份遺囑,都沒有將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資產包含在內。清流工作室翻閱判決書發現,雙方爭議最為核心的實際上是,當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資產注入信託後,信託本金資產(而不僅僅是信託收益)的歸屬權問題。香港的判決書顯示,宗馥莉認為,信託資產只包含匯豐帳戶中的利息收入,而三位宗慶後的私生子女則認為帳戶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屬於信託資產範圍。而這,也將是雙方在杭州訴訟的主要爭議。清流工作室獲取的判決書還曝光了圍繞該信託的三份檔案,包括宗慶後生前的手寫指示、委託書及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與三位同父異母弟妹簽訂的協議書。三位原告指出,宗馥莉在父親去世後拖延設立信託、從信託轉移資金,並改聘了信託公司,因此申請限制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對帳戶資金的處置權,以支援杭州中院的相關訴訟。據原告提交的材料,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三位原告起訴宗馥莉的案件,娃哈哈集團的豪門財產爭奪案,未完待續。隱秘的資產帝國前述長期不為人所知的信託基金,或僅僅是宗慶後家族隱秘資產帝國的冰山一角。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宗慶後家族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塞舌爾、香港等離岸金融中心註冊大量公司,並間接持股境內大量娃哈哈子公司,形成隱秘的資本控制體系。這也成為後來2006年爆發的“達娃之爭”的直接導火索。據清流工作室查詢梳理,宗慶後家族旗下能夠查詢到的最早的離岸公司是General Talent Investment Limited,註冊時間是1997年8月,在英屬維京群島成立。這家成立時間,正值達能對娃哈哈合資公司實現絕對控股的第一年。1996年,娃哈哈與法國達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資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產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淨水、八寶粥等在內的產品。當時,娃哈哈佔到了49%的股份,達能與百富勤加起來佔51%。然而,到了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爆發,香港百富勤將股權賣給達能,使達能躍升至51%的持股地位。在成立第一家離岸公司後,1998年至2001年,Golden Dynasty Enterprise Limited、Gold Factory Developments Limited、Bountiful Gold Trading Limited、Platinum Net Limited 等離岸公司也陸續成立。2003年,宗馥莉主導的Ever Maple Trading Limited成立。除了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離岸公司,宗慶後家族還將離岸公司網路拓展到了非洲的塞舌爾和大洋洲的薩摩亞。2005年,宗慶後家族在薩摩亞成立Honour Bright Investment Limited。2008年2月,宗慶後家族在塞舌爾成立Best Max Group Limited。這些離岸公司,通過建構多層控股網路,實現了對國內“娃哈哈影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以宗馥莉旗下的Ever Maple Trading Limited(恆楓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恆楓貿易”)為例,表面上宏勝飲料集團是一家杭州本土企業,實際由恆楓貿易100%持股。再往下,宏勝飲料集團對外投資了58家國內公司,涵蓋食品飲料、包裝、批發貿易、資訊系統等娃哈哈產業鏈企業。清流工作室注意到,早年宗慶後家族的離岸公司多由宗慶後本人、妻子施幼珍、女兒宗馥莉持股,也有一部分公司由宗慶後的下屬員工擔任股東或高管。例如,據第三方資料庫,Pine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Ever Maple Trading Limited的股東名單中曾出現過“Yao Lan Lee”,據國內“娃哈哈系”公司工商資訊,一位名為“姚蘭莉”的人士在重慶娃哈哈廣盛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恆豐食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娃哈哈榮泰實業有限公司任職。Yao Lan Lee還出現過在2010年於香港成立的Wahaha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和娃哈哈(香港)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中,不過,公司成立次年,Yao Lan Lee便將股權分別轉給了宗馥莉和宗慶後。2008年,達能起訴娃哈哈的訴訟文書中也提到,“宗慶後先生及其家人和同事參與了一項欺詐計畫,利用英屬維京群島和薩摩亞的非合資公司和離岸公司搶走達能及其合資公司的業務。”在設立離岸公司的過程中,宗慶後被指控動用了一些“非常手段”。2007年,達能集團起訴宗慶後及其家人,指控其通過離岸公司轉移娃哈哈非合資企業(與達能無關的獨立公司)的資產,侵害合資公司利益。在法庭上,達能一方律師聲稱,宗慶後偽造了美籍華商陳仲華的簽名,用於成立離岸公司Honour Bright Investment Limited。該公司控股了巢湖、新鄉等地的多家娃哈哈非合資企業。而陳仲華則公證聲明,從未參與這些公司,簽名系偽造。與此同時,達能一方提交的證據顯示,相關檔案簽名日期與陳仲華護照出入境記錄矛盾,證明其當時不在中國;陳仲華稱曾向宗慶後提供護照複印件(用於香港合作或代訂機票),可能被濫用。對此,宗慶後稱“沒有偽造簽名”,並指責達能捏造事實,強調娃哈哈合法經營。不過,該案後續無公開司法判決,雙方最終於2009年和解,達能退出娃哈哈合資公司,但偽造簽名指控未獲法院明確認定。在達能退出娃哈哈後,這些由宗慶後家族成立的離岸公司繼續控制著境內的“影子娃哈哈”公司,成為支撐娃哈哈“體外帝國”的資本基石。不過,2019年似乎是一個特殊的年份。清流工作室發現,這一年,宗慶後家族旗下多家已成立多年的離岸公司,紛紛在香港登記,成為“註冊非香港公司”。這些離岸公司包括:Bountiful Gold Trading Limited、Best Max Group Limited、Gold Factory Developments Limited、Golden Dynasty Enterprise Limited、Honour Bright Investment Limited、Hongsheng Holding Group Limited、Platinum Net Limited、General Talent Investment Limited等。香港公司註冊處顯示,在登記當年,這些公司的董事基本都是宗慶後和宗馥莉。公開消息面上,2019年這一年,宗慶後加速了女兒宗馥莉的接班處理程序。2018年,宗馥莉已出任娃哈哈品牌公關部部長。2019年,宗馥莉頻繁參與娃哈哈集團核心活動。2020年,宗馥莉兼任娃哈哈集團銷售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宗馥莉就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接手公司日常事務,真正走向權力中心。海外房產與投資除了若干家海外公司,宗慶後家族還在境外購置了多處房產,部分豪宅則通過離岸公司持有。1997年,施幼珍購入美國洛杉磯聖馬利諾莊園的一處房產,這套建築面積接近400平方米的獨棟住宅設有4間臥室和3間浴室。2008年,施幼珍和宗馥莉作為這套房產的產權人將其賣出,價格為252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808萬元)。(施幼珍宗馥莉曾擁有的美國洛杉磯聖馬利諾莊園的一處房產)2009年,尚未正式放棄美國國籍的宗馥莉以美國護照簽署買賣合約,以1110萬港元購入香港半山柏道2號一處住宅。2018年,這個房屋作價2600萬港幣賣出,收益約為1.6倍。(香港半山柏道2號小區外觀,圖據房產中介網站)此外,2017年前後,施幼珍通過離岸公司Pine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控股SEALINE HOLDINGS LIMITED,間接購入香港山頂白加道27號一個實用面積約371平方米的複式豪宅。雖然不知道施幼珍購入房產成交價,但目前該豪宅市值超過2億港元。(山頂白加道27號,圖據香港01)2024年1月,施幼珍又間接通過離岸公司控股的Horizon Sunrise US LLC,以2500萬美元購入希爾頓家族位於美國加州貝萊爾(Bel Air)社區的莊園,這處豪宅含8臥16衛、恆溫泳池及私人影院。(洛杉磯⾼檔社區貝萊爾419 Saint Cloud ⼤道上的豪宅)據稱與宗慶後擁有3名“非婚生子女”的杜建英,在境外也持有多處房產和投資項目。除了通過信託基金購入的洛杉磯洛斯阿爾托斯大道449號的別墅和迪奧達巷663號的莊園,杜建英還通過關聯公司Global Circle Investments LLC買下了位於馬薩諸塞州布魯克萊恩的兩個相鄰的平層公寓,每個公寓面積約為一百平米。這裡也是杜建英關聯公司 RAISE CREST EDUCATION的註冊地。(馬薩諸塞州布萊頓希奇伯恩街50號的公寓,圖據房產中介網站)此外,為了紐英創新學院的辦學,2023年5月,杜建英通過SUNWORLD MANAGEMENT CO公司買下了一處原本建來做學校的物業,買入價格為1505.8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08億元),該物業佔地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紐英創新學院顯示是一家私立學校,招收六至十二年級學生。除了房產,離開娃哈哈後,杜建英開始在教育領域進行大量投資。通過捐贈資金,杜建英先後成為了美國私立高中康科德學院的校董和西湖大學創始捐贈人及榮譽董事。目前,杜建英是西湖大學教育基金美國公司(WESTLAKE EDUCATION FOUNDATION (USA))的高管。在教育事業以外,杜建英還擔任生物醫藥公司SYNERK INC的董事,這家公司成立於2018年,據稱專注於開發RNA靶向療法,擁有三個研發中心,分別位於北京、蘇州和美國波士頓。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公司註冊處顯示,杜建英曾在香港註冊有3J Biotech Limited和3J Bio Nanoscope Limited兩家公司,但目前均已解散。2014年至2022年,前述公司登記檔案顯示杜建英持有香港身份證。而據媒體2008年報導,杜建英已持有美國綠卡。 (北美商業見聞)
香港高院揭露信託存在,宗慶後最信任的還是宗馥莉
▎宗馥莉方面認為,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才是信託資產,而非資本本身。原告似乎錯誤地認為資本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宗慶後去世了,但是他的意志思想還留在法律檔案裡,正在持續影響著他在世時身邊最親近的人。根據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的裁決書,宗慶後身後留下的財產紛爭大案一些基本事實得以確認。首先要指出的是,8月1日這份裁決書屬於偏程序性的裁定,並未對這一存在「明顯分歧」的案件做出任何實體性的判斷,更不是所謂的「判決書」。所有標題「宗馥莉輸了」的文章,基本上都屬於缺乏法律常識,分不清程序裁定和實體判決的表現。香港高等法院法官8月1日頒發非正審禁制令,禁制宗馥莉從戶口提取資產,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此外,法庭亦頒令宗馥莉須交代戶口的最新結餘。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持續有效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最終裁定為止」。換句話說,這個裁定是暫時性的。而針對案件的一些關鍵事實的實體定性,香港高等法院還把皮球踢給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筆者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法律文書所揭露的資訊。總結出這份裁定最核心的內容其實有以下幾點:首先,為三位原告設立信託是宗慶後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其次,宗馥莉應該是藉助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敏銳的找到了找到這其中的法律縫隙。所謂宗馥莉先答應老父親,等老父親去世後又「陽奉陰違」的說法,實在是外界吃瓜群眾缺少對法律邏輯理解的YY 。長達一萬多字的法律文書並未提到宗馥莉不願意設立信託,只是宗大小姐指責三位原告「操之過急」。第三,雖然宗慶後除宗大小姐外還有三位子女,但是結合信託設立和遺囑內容,宗慶後生前始終知道,關於娃哈哈這個龐大的商業帝國,他始終唯一能指望的,還是宗大小姐。以上結論如何得出,且看下面詳細解讀:宗慶後確實指示設立信託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資訊,宗慶後確實手書表達了設立信託的指示。根據判案書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案件中所提到的「21億信託」在2024年就已經開始進行佈局。原告提供了一份宗慶後的手寫指示,該指示提到讓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三份信託,每人7億美金,要求信託不動用本金,僅收取利息使用。原告稱,該指示是宗慶後在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的。但這裡有一個常見的認知誤區,即宗慶後明確做出指示後,是否信託就一定存在,並且已經設立完成?就好比一個普通老人,晚年準備讓孩子幫忙把家裡的房子過戶一下,但是還未親眼所見房產證變更,自己就去世了,此時房產就算過戶?先前筆者文章指出,宗家財產糾紛是一場高階的普法大課。原因之一就在於這裡不僅涉及遺囑繼承還涉及信託資產。這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遺囑設立之時只要形式合法,當即產生法律效力,除非發現第二份內容相悖的遺囑,來否定前一份遺囑的效力。但宗慶後手寫的設立信託指示,該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這裡的學問就比較大了。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宗慶後寫下指示的當日,信託並不是天然就已經成立了,或者說的更直接,信託是否成立,能否順利完成,仍舊存在變數。根據法律檔案,2024年1月下旬宗慶後當時的指示如下:「郭虹準備到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這份指示裡為紛爭留下了一個伏筆,後面說。對於宗馥莉來說,其實執行老父親的指示,最大的束縛是親情關,而不是法律關。請注意,根據這份指示,信託的辦理人並不是宗馥莉。不過,宗慶後可能沒有辦法預料到20多天自己會突然過世。宗馥莉介入其中,是因為後面的一份協議。大約在2024年2月2日,宗慶後簽署了一份名為「委託書」、日期為2024年2月2日的檔案(「委託書」)。這是原告依據的第二份檔案。該檔案聲明:「委託書甲方:宗慶後(「委託人」)… 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受託人」)…鑑於: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為乙方,甲方為唯一董事;JianHao Ventures Limited 持有兩份資產,包括(1)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開設的帳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2)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帳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3.雙方確認乙方為替甲方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現甲方和乙方本著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運用上述標的財產設立境外信託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一、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為'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Jacky]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等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二、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之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三、甲方委託乙方設立的宗氏家族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HSBC Hong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四、在完成上述「三」項之後,對於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於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對於2月2日這份協議,宗馥莉簽字確認。至此,宗馥莉開始進入信託流程。宗大小姐的反擊宗馥莉面對老父親的安排,心情如何,我們作為外人無從得知。但是綜合法院文書可知。宗馥莉接受父親的安排,一個是對父親自身的感情。第二更重要的一點是,她看到了父親在遺囑中對自己的全權委託和信任。宗慶後過世後,三位原告和宗馥莉又於3月14日簽訂了第三份協議。該協議較長,不再引述。最關鍵的是協議第7、8條。7. 甲方應依本協議約定完成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託設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8. 乙方應依本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乙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香港高等法院指出,「很明顯,協議存在對價關係(quid pro quo),即原告承認遺囑效力且不妨礙根據遺囑進行的遺產管理,而Kelly則為原告設立離岸信託。此外,從手寫指示、委託書和協議(合稱“檔案”)中可以合理推斷,匯豐帳戶資產應用於原告設立的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則歸Kelly。”也就是說,一開始雙方達成的是利益交換。從宗馥莉的角度,根據信託,我保證你們三個人的後半輩子有錢花,你們也要遵守遺產的規定。這也從側面證明,宗慶後把包括娃哈哈相關在內資產權益的遺產,全部留給了宗馥莉。但後來那裡出問題了?出在兩個地方:第一,三個人每個人大約7億美金的信託基金,這共計21億美金的錢,並不是現成準備好的。參考第一份檔案,宗慶後說的這句話:“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換句話說,21億美金,是個目標,不是現實已經具備的物質條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確實給了承辦人」磨洋工「的空間。沒有那麼多錢,那就慢慢辦唄。所以在抗辯中,宗馥莉指責三原告,操之過急。第二,也是三名原告爭議最大的,宗馥莉還轉移了108.5萬美元拿去開工廠。三名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本來本金就不足,你還往外轉移,這樣的話,21億美金猴年馬月能夠湊齊。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這三份信託是按照宗慶後的意思是“固本信託”,也就是三名原告所能支配的,也只是信託基金投資產生的利息。換句話說這收益是浮動的。而7億美金本身,即使是三名原告,也不能直接支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宗慶後的遺囑,凡是三名原告信託收益以外的,都歸宗馥莉支配。那麼這三份7億美金是否也在其中呢?站在宗馥莉的角度,如果三位原告的支配權只有利息,那麼本金對她來說,無非是左手倒右手。並沒有特定性。但原告來說,這三份7億美金,是具有「特定性」的資產。這個問題,需要看法院如何認定。但毫無疑問,宗馥莉敏銳的利用了這裡面的法律縫隙。宗大小姐和她的律師在抗辯中指出:(指示)意味著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才是信託資產,而非資本本身。原告似乎錯誤地認為資本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知女莫如父如果宗慶後先生地下有知,或許他會後悔沒有把一些問題設計的再清楚一點。但是無論信託的事情怎麼設計,有一點反而是清晰的。在有關娃哈哈的事上,他唯一信任的還是宗馥莉。在為其他三個子女設立信託時,他刻意指出,這是婚前財產,無關未來的配偶。換句話說,他為其他三個子女留下的,只是一份伴隨終身的現金流,而且還提防著「外姓人」。但在遺囑中,宗馥莉繼承的是不僅是財富,還有真正可延續的娃哈哈的企業資產。顯然,如果說娃哈哈是宗慶後的另一個孩子,他只有交給宗馥莉才放心。而宗馥莉也始終強調他她對於父親意願的尊重法院披露,「Kelly(宗馥莉)將繼續以適當的速度設立離岸信託」。先前外界披露的資訊也已經顯示,三位原告中的年長者也在娃哈哈任職。包括三位原告的生母杜建英也是娃哈哈的高層。在這種背景下,其他人是否口服心服?事實上,除了直接的利益之爭,雙方在這次的財產爭奪大戰中,也存在著明顯的情感層面的敵對情緒。根據法律文書,宗馥莉及其律師團隊在答辯中表達了強硬的立場:Kelly沒有義務回應大成除信託檔案內容外的資訊請求;以及如果原告損害Kelly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Kelly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剩下的就看杭州中院的了,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事後續進展。(鈦媒體)
宗馥莉敗訴!施幼珍和杜建英20年內鬥曝光
2003年,宗慶後就開始在香港匯豐銀行搞了個大動作,專門給他的3個美國私生子設了信託帳戶,打算用錢保障他們的未來。宗馥莉當時心想:老爸沒死的時候要設立信託,可現在人不在了,信託還沒弄完,我為何還有被條款限制住?我現在是娃哈哈董事長,憑啥我不能動這筆錢?就宗馥莉以公司高管身份,找了宗慶後一名助理,在沒有完全設立信託的前提下,萬元,但沒用了10天。錢一動,美國那邊3個私生子坐不住了,於是在2024年底,把宗馥莉告上了香港法院,7月正式起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臨時裁定,凍結匯豐銀行18億美元資產,這筆錢是宗慶後設給3個私生子女的信託資金,宗馥莉無權再動用,並需交代之前資金去向。也就是說,宗馥莉敗訴了!3私生子拿出關鍵證據:宗慶後手寫寫信宗馥莉之所以敗訴,是因為3個私生子拿出了關鍵證據:宗慶後的手寫字。這封手寫字明確說了讓宗慶後的助手為3個子女分別設7億美元的信託,本金不能動,只能用投資的收益把利息發給子女,3個子女分別是7億,但帳戶裡只有18億美元,這說明信託的事還沒辦完,宗慶後人就不在了。兩位母親鬥了20多年:(1)施幼珍:宗饗莉的母親,陪宗慶後創業艱難期,經營娃哈哈核心產業,早早布下宏勝集團防線。(2)杜建英:娃哈哈第三者,從1991年進娃哈哈起步,憑實力攀升,2010年成立三捷投資集團。2003年,施幼珍成立宏勝集團,代工娃哈哈我之前寫過一篇《宗馥莉穩贏!大姐掌控娃哈哈核心資產,3個私生子被"架空"》的文章,就說過了,宗馥莉的母親施幼珍從2003年開始就防著杜建英了。2003年,宗馥莉還在美國上學,宗慶後就開始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信託了,施幼珍知道這事後,就趕緊帶著21歲的閨女宗馥莉成立了宏勝飲料集團,專門接娃哈哈的代工業務。2004年,宗馥莉畢業回國,進入了娃哈哈。此後的三年,娃哈哈的的外包業務幾乎都被宏勝飲料集團接過去了,3年後,宏勝利潤甚至比娃哈哈還高。母親施幼珍對杜建英勢力的先發制人,宏勝的成立、最後宗馥莉接手,壯大宏勝。2010年,杜建英成立三捷投資,把娃哈哈買了一遍宏勝飲料集團大獲成功,杜建英都快被踢出局了。2010年,杜建英一看形式不妙,娃哈哈的業務幾乎都成宏勝集團的了。他絕對不能在做代工業務了,於是他自立門戶成立了:上海三捷投資集團,股權佔比高達99.8%,杜建英也正是脫離娃哈哈高階主管崗位。公司成立後,上海三捷把娃哈哈很多分廠的股權幾乎都買了一遍,並投資教育、生物醫療等領域,這是杜建英為私生子“鋪路”,也是她爭奪影響力的開始。但上海三捷的控制力明顯比宗馥莉的宏勝集團差很多。也是從這一年開始,娃哈哈的權力與資本分裂開始了。娃哈哈三股勢力暗潮洶湧,家族博弈從上面的時間線上來看,三股勢力暗潮洶湧,家族博弈20多年了,情況非常複雜:(1)母親施幼珍、宗馥莉早就知道他們有私生子這事了,母女兩一直在為掌管娃哈哈而佈局。(2)杜建英試圖以資本運作抗衡施幼珍,和施幼珍陣營明爭暗鬥。(3)宗慶後為了補償3個私生子,每人分7億美元,但營運權和公司核心由宗馥莉掌控。(4)國資勢力,會不會介入博弈?他們肯定不希望家族內鬥影響企業發展。現在香港法院要求:宗馥莉作為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唯一董事,有責任遵守信託安排,未經授權不得動用信託資產。宗馥莉心裡肯定不爽的,鬥了20多年,而且沒有完全設立好,憑啥不讓動?雖然宗馥莉敗訴了,但這只是階段性結果,真正的走向要看杭州法院的判決。最終誰繼承、誰掌舵娃哈哈,還得看宗慶後的安排、股權結構和國資態度。杜建英和3個私生子除了香港的21億美元的信託資金,還嚇死那個要娃哈哈的股份。但目前來看很難,3個私生子常年在美國,也沒經過商,想要全面掌控娃哈哈幾乎不太可能,畢竟國資和宗馥莉的有很深厚的根基,但有可能會得到部分股權。寫在最後:親情也拯救不了錢權鬥爭,施幼珍和杜建英鬥了20多年,無非都是為了自己的孩子未來。娃哈哈的這場家族內鬥,已經成了全國網友圍觀的頭號八卦現場,別眨眼,後續絕對精彩刺激。(盧松松)
宗慶後遺產糾紛案香港高院裁決全文
娃哈哈集團已故創辦人宗慶後遺產糾紛案有新進展,宗慶後的3名私生子女去年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要求現任娃哈哈董事長宗馥莉披露一個匯豐銀行帳戶內資產去向,並申請禁制宗馥莉處理該帳戶內任何資產。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核發非正審禁制令,裁定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提款或轉帳任何資產。另需揭露該匯豐帳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帳目。若在去年2月2日或之後,戶口內的資產轉至第三方的,被告亦需交代相資料。 截至去年5月31日,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持有17.99億美元(折合約141億港元),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及定期存款。製圖:健宗以下為高等法院裁決全文:HCMP 2772/2024 [2025] HKCFI 3355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雜項訴訟編號2772/2024關於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為協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提供支援訴訟雙方第一原告:宗繼昌(Jacky Zong)第二原告: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第三原告: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與第一被告:宗馥莉(Kelly Fuli Zong)第二被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法庭資訊主審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Gary CC Lam)聆訊形式:內庭聆訊(公開聆訊)聆訊日期:2025年7月11日裁決日期:2025年8月1日裁決一、引言1、本庭需處理兩項申請:2、由第一至第三原告於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原訴傳票,其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HCO」)第21M條尋求命令,以限制第一及第二被告(統稱「被告」)處置或處理香港某銀行帳戶中的某些資產,以協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已展開的法律程序;由原告於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非正審傳票(「非正審傳票」),尋求在原訴傳票實質處理完畢前頒布非正審禁制令。在2025年1月3日由周兆鈞副法官(DHCJ Grace Chow)審理非正審傳票的聆訊中,被告承諾在非正審傳票實質裁決前不會提取或抵押相關資產。在原告接受該承諾後,法庭並未頒布臨時禁制令。3.就目前目的而言,處理原訴傳票即同時處理非正審傳票。二、當事人4.當事人本質上來自同一個父親已故宗慶後(「 宗慶後」)的兩個家庭。宗慶後於2024年2月25日逝世。宗慶後是中國飲料生產商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 娃哈哈集團」)的創始董事長兼執行長。5.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和第三原告(分別為「宗繼昌」、「 宗婕莉」和「宗繼盛」)是三位宗慶後與杜建英女士(「杜女士」)所生的子女。6.第一被告(「宗馥莉」)是宗慶後與施幼珍女士(「 施女士」)所生的女兒。她是娃哈哈集團的董事長。第二被告(「 建浩公司」)是一家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自2024年2月2日起的唯一註冊股東為宗馥莉。在宗慶後於2024年2月25日去世前,其唯一董事為宗慶後,之後由宗馥莉接任。7.建浩公司在香港持有各種資產,其中包括截至2024年5月31日在其匯豐銀行帳戶(「匯豐帳戶」)中持有的淨資產1799062412.25美元,主要包括債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原告現尋求保全令的目標資產正是匯豐帳戶中的這些資產(「 匯豐帳戶資產」)。為方便起見,建浩公司持有的匯豐帳戶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將稱為「 其他資產」。8.宗慶後留下兩份於2024年2月2日簽署的遺囑(「 遺囑」),其中一份涉及他特定的離岸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公司及其資產;另一份涉及他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資產。這兩份遺囑均未將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為受益人,而是將宗馥莉、施女士和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女士(“ 王女士”)等人列為受益人。兩份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都是陳漢(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和郭虹。本席須立即補充,本訴訟在任何方面均不涉及宗慶後遺產的管理。此處僅提供背景資訊,以理解下述雙方提及的協議(這些協議涉及遺囑)。三、原告的證據9.原告的案件主要依賴以下三份文件:手寫指示:一份未註明日期的手寫文件,據原告稱由宗慶後於2024年1月底親筆書寫,寫給郭虹。委託書: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簽署的文件。協議:2024年3月14日由宗饗莉、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簽訂的文件。10.手寫指示內容如下:郭虹準備到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1)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2)依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託合同,並請香港公證處公證。(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4)匯豐帳戶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宗慶後11.委託書(2024年2月2日)內容如下:委託書甲方:宗慶後(「委託人」)…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受託人」)…鑑於:(1)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為一家依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為乙方,甲方為唯一董事;(2)建浩創投有限公司持有兩部分資產,包括(1)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Hong Kong)開設的帳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2)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帳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3)雙方確認乙方為替甲方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現甲方和乙方本著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運用上述標的財產設立境外信託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一)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為'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二)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之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三)甲方委託乙方設立的宗氏家族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HSBC Hong 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四)在完成上述「三」項之後,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認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於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12、同日(2024年2月2日),宗馥莉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託書內容。當天,宗馥莉成為建浩公司唯一股東。13、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14.協議(2024年3月14日)內容如下:協定甲方:宗馥莉…乙方一:宗繼昌…乙方二:宗婕莉…乙方三:宗繼盛…三位乙方合稱“乙方”,甲方、乙方合稱“各方”。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先生…因病逝世…現各方就宗慶後先生之遺產處置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約定如下:(1)各方確認,宗慶後先生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後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2)乙方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後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乙方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3)甲方承諾,將以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匯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的帳戶內的資產之權益,依據本協議第4條的內容為三位乙方設立一個信託(共設三個信託)。甲方已聘請適格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人士進行相關信託的設立工作。(4)根據宗慶後先生的意願,上述信託初始規模為每個信託美金柒億元整(總金額為二十一億美金整),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HSBC Hong 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分配給受益人。(5)信託設立預計以一個PTC(私人信託公司)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甲方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乙方指定的人士來擔任。(6)信託過渡期結束之後(即進入專業受託人階段),甲方不再參與信託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來管理。在初始信託財產完整交付之後,甲方解除其責任。(7)甲方應依本協議約定完成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託設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8)乙方應依本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乙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9)......(10)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各方可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法解決或一方不願透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5.顯然,《協議》中存在對價關係,即:原告方承認遺囑的有效性且不妨礙根據遺囑進行的遺產管理,而宗馥莉則為原告設立離岸信託。16.此外,根據手寫指示、《委託書》和《協議》(合稱「檔案」),可以合理地看出: 匯豐帳戶資產應用於為原告設立的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則歸屬於宗馥莉。17.在原告的支援性陳述書中,宗繼昌提到宗馥莉處理宗慶後先生資產的情況:未經授權提款宗馥莉未經原告知情或同意,從匯豐帳戶進行了未經授權的提款,原告僅收到兩份匯豐帳戶月結單:一份是截至2024年1月31日結單(「2024年1月結單」),由郭虹在2024年5月提供給杜女士;另一份是截至2024年5月31日結單(「2024年5月結單」),由娃哈哈集團董事、宗馥莉下屬洪嬋嬋(「洪女士」)於2024年7月提供給杜女士。透過比較,發現未經授權的提款,例如:(1)以美元(USD)、加幣(CAD)、澳元(AUD)、英鎊(GBP)、歐元(EUR)和日元(JPY) 所持有的資產價值均下降,而以港幣(HKD)和人民幣(CNY) 所持有的資產價值上升;(2)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提領5244,600.17美元;(3)自2024年4月30日起,提領1085120美元。宗馥莉未能或拒絕簽署相關檔案以根據《委託書》的指示和《協議》的約定設立三個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18、未設立信託19.原告從杜女士處瞭解到,宗慶後在去世前曾口頭表示應委任Trident Trust Company (HK) Limited(「 Trident Trust 」)作為離岸信託的信託公司。 2024年6月18日,陳漢透過電子郵件告知宗馥莉、其內地律師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TGC)的孫仕琪(「 孫」)和杜女士,稱其團隊已準備好設立離岸信託所需的檔案,並建議宗馥莉應:(1)首先設立信託架構;(2)在匯豐銀行開設帳戶;(3)將資產轉入信託。然而, 當日孫律師宗馥莉回覆,稱雙方尚未就此達成一致,第一步應是確定信託財產並就匯豐帳戶資產的價值達成一致。並警告陳漢不要干涉信託工作,應保持中立遺產管理人的身份。20、2024年6月25日,Trident Trust的嚴文生(「 嚴」)將離岸信託的信託契約草案及其他檔案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孫,供宗馥莉簽署。 此外,在2024年7月22日和23日,嚴將一份從匯豐轉帳資產到離岸信託的指示表格發送給孫,供宗馥莉簽署。然而,宗馥莉未能或拒絕簽署檔案。2024年8月13日,在回覆杜女士2024年8月7日詢問信託設立進展的郵件時,孫表示宗馥莉已委任TMF Group(「TMF」)設立信託,並在回覆郵件中附上了費用建議書,並解釋更換TMF取代Trident Trust是因其服務品質不佳。孫在郵件中也表示會盡快聯絡受益人取得檔案並寄送檔案供簽署。21.隨後,孫(代表宗馥莉)與杜女士就選擇Trident Trust還是TMF發生爭議。最終,在2024年9月,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決定不再反對宗馥莉堅持使用TMF,以避免耗費時間和產生爭議。 隨後,從2024年9月下旬到11月初,雙方代表(包括原告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Dacheng)的徐業璐(“ 徐”)和陳莉(“ 李”)與TMF代表Cindy Huang(“ Cindy 」)透過微信和2024年11月12日的線上會議進行了多次討論。各種檔案草案(包括信託契約草案)在傳閱簽署,但宗馥莉拒絕簽署。原告的案情是,從討論中可以合理看出宗馥莉“ 繼續拖延簽署相關檔案”,或表明無意受《協議》約束,或以不作為第7條。22.由於進展甚微,2024年11月30日,孫轉達了宗馥莉的確認,稱資產仍然存在,原告無需擔憂。23、進一步的溝通繼續進行,修訂後的信託契約草案持續傳閱。在2024年12月14日發送的郵件中,競天公誠的另一位律師張聰聰(「 張」) 代表宗馥莉聲明:(1)宗馥莉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效力;(2)宗馥莉不同意對信託契約草案作任何進一步修改;(3)宗馥莉將以適當的速度繼續設立離岸信託;(4)宗馥莉無義務回應大成所提出的資訊請求(信託檔案內容相關請求除外);(5)若原告損害宗馥莉利益(例如提起訴訟),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24、原告也強調以下證據:(1)儘管《協議》第5條規定:信託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受益人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宗馥莉堅持在信託契約草案中加入一項條款(草案第5條),委任她為信託保護人(protector of the trust),並有權決定信託期限(trust period)(草案第11條);(2)儘管《委託書》 第1條和第2條明確規定只有原告及其直系卑親屬(issue) 才能成為離岸信託的受益人,但宗馥莉在信託契約草案中(草案第9條)提議加入條款,使宗馥莉的直系卑親屬(issue)也可能成為受益人。25.基於以上情況,原告在宗繼昌於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誓章第55段提出以下投訴:「簡言之,儘管經過數月的談判,宗馥莉仍未設立三個離岸信託或私人信託公司;(ii)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iii)拒絕向我們提供任何有關匯豐帳戶的資訊(除2024年1月結單和2024年5月結單外);及(iv)相反,她導致資金(iv)相反目的,至少離岸)。」26.在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陳述書(第2份陳述書)中,原告首次提出宗馥莉對原告所屬的家庭分支懷有“嚴重敵意(serious animosity)”,並一直在系統性地對原告所屬的家庭分支懷有“嚴重敵意(serious animosity)”,並一直在系統性地爭奪家庭資產的控制權以對抗原告所屬的分支,包括爭奪娃哈哈集團”,並一直在系統性地爭奪家庭資產的控制權以對抗原告所屬的分支,包括爭奪娃哈哈集團”,並以利落集團的資產轉移以對抗原告所屬的資產,包括爭奪娃雖然我認為原告資深大律師William Wong SC(由袁寶珊大律師(Ms Sharon Yuen)和廖學勤大律師(Mr Charlie Liu)協助)的觀點,即這些具體證據仍屬回應被告在宗馥莉的反對證據(如下所述)中聲稱其始終尊重宗慶後的指控的證據回覆,但應給予這些機會的證據細節。這就是為何在聆訊開始時,我批準被告依賴宗馥莉的第2份陳述書。儘管如此,在整體情況下,這些具體證據在本席的判斷中不起任何決定性作用。四、被告的證據27.關於原告對未經授權提款的投訴,宗馥莉解釋所有交易均為合法:◆外幣(美元、加幣、澳元、英鎊、歐元、日元)減少,而港元和人民幣增加,是由於匯率波動和投資組合變動所致。◆約524萬美元淨變動主要因2024年3月及4月建浩公司償還匯豐銀行貸款及利息:(a)在2023年12月27日(《委託書》和《協議》之前),建浩公司(當時唯一董事仍為宗慶後)向匯豐銀行借入一筆固定貸款,金額為318491601.59 港元(「第1筆貸款」),用於投資「某些金融產品」 融資;(b)在2024年2月27日(《委託書》之後,《協議》之前),為再融資第1筆貸款及其應計利息,建浩公司提取第二筆貸款321681875.25港元(「第2筆貸款」);(c)在2024年4月5日(《委託書》及《協議》之後),為再融資第2筆貸款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建浩公司提取第三筆貸款233778513.60港元(「第3筆貸款」);(d)在2024年4月12日(《委託書》和《協議》之後),建浩公司提取了第四筆貸款233681657.69港元(「第4筆貸款」),用於清償截至2024年4月12日的第3筆貸款未償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提取的1085120美元用於結算由名為New Era Capital Partners,LP. 和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II,LP. (合稱「基金」)於2024年1月22日及2024年3月14日分別發出的出資請求(capital calls) 。建浩公司(當時唯一董事為宗慶後)分別於2017年8月和2022年初投資了這些基金。被告在證據中明確承認這些基金「並非匯豐帳戶的一部分」(見宗馥莉第1份陳述書第31段)。28、本席需指出:儘管在第2筆貸款和第二次提取資金結算基金的出資請求時,匯豐帳戶資產已被指定用於為固定收益投資設立的離岸信託,但仍進行了此類提款。特別是用於結算基金出資請求的資金,「並非匯豐帳戶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匯豐帳戶資產被用於了一項與原告完全無關的投資。宗馥莉的回應,本質上,是這在過去宗慶後仍是建浩公司唯一董事時是慣常做法。29.宗馥莉也回應了原告關於其在設立離岸信託方面拖延的投訴,稱她就檔案草案條款與原告進行的討論或談判是真誠的。30.首先,宗馥莉稱《委託書》第3條(見上文第11段)意味著只有固定本金的利息才是信託資產,而非本金本身。她強調這一點,因為她認為原告錯誤地認為本金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31、其次,與此相關,宗馥莉辯稱原告不應將她視為僅僅是受託人(mere entrustee),彷彿她對設立離岸信託的檔案條款沒有發言權(no say) 。她引用了《協議》第5條和第6條(見上文第14段)。特別是第5條規定在離岸信託過渡到私人信託公司期間,宗馥莉將是「受託人的股東」。32、第三,關於她堅持要求對資產進行估值,她引用了《協議》第4條(見上文第14段)。簡言之,宗馥莉辯稱匯豐帳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在雙方找到彌補短缺的方法之前,原告沒有理由主張各自有權獲得每個7億美元的離岸信託。宗馥莉進一步辯稱,每人7 億美元的數字只是期望值(aspirational only),而且無論如何,她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堅持每個離岸信託必須注入7億美元現金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行的。33.第四,關於宗馥莉提議將其直系卑親屬納入離岸信託受益人的建議,被告的資深大律師Benjamin Yu SC(由莫文樂大律師(Mr Bernard Mak)協助) 似乎辯稱其直系卑親屬會被信託契約草案中「被排除人士」的定義所排除。恕本席直言,此論點不能成立,因為「被排除人士」被定義為宗馥莉的配偶,或宗馥莉的任何子女或更遠卑親屬的配偶;換句話說,宗馥莉的直系卑親屬不會被排除。此外,在其口頭陳述中,餘資深大律師暗示,將宗馥莉的直系卑親屬納入受益人範圍以及委任宗馥莉為有權終止信託期限的保護人,可能是由於律師的範本所致。我立刻拒絕此建議,因為我無法在此方面進行司法認知,且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解釋這些條款的加入是因為宗下的律師盲目使用了一個適合所有情況的範本,而未根據其客戶需求行使任何專業判斷。34.宗馥莉稱雙方分歧阻礙檔案簽署,未表明不遵守委託書或協議,未通過作為或不作為(違反協議第7條)阻止信託設立,原告操之過急。35.宗馥莉強調始終尊重宗慶後先生意願,回應原告指責,詳見其第二份陳述書。五、原告的案件36、原告主張:(1)《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被告目前沒有證據對此提出爭議,儘管餘資深大律師明確保留在任何後續法律程序(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內地)中的立場);(2) 宗馥莉未能設立離岸信託, 違反了《協議》,且其「不作為」 違反了《協議》第7條;(3)宗馥莉就匯豐帳戶資產而言是歸於受託人和/或負有受信責任方。六、杭州訴訟37.儘管原告的案情是《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但由於《協議》中的司法管轄權條款(即第10條),原告必須在杭州市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原告於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中院」)提交一份附有民事起訴狀的申請(「向杭州法院的申請」),要求立案,以對宗馥莉(「杭州訴訟」)提起訴訟,並將建浩公司列為第三人。在杭州訴訟中,原告將尋求以下(及其他)協助:(1) 判決確認建浩創投公司名下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中的資產是三位原告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下稱'信託財產');(2) 請求確認被告就信託財產對原告負有受託責任,需就信託財產的去向作出解釋;(3) 請求判令被告在28天或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期限內,根據[Handwritten Instructions]、[Letter of Entrustment]、[Agreement],履行[Agreement] 第3、4、5、6、7條約定的義務;(4)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收益,以21億美元為基數;(5)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擅自轉移的信託財產損失(暫計為1085120美元)。38.原告的資深大律師強調,杭州訴訟要求確認匯豐帳戶資產本身(而不僅是其產生的收益)是訴訟中的標的資產。39、2025年2月28日,應杭州中院要求,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修訂後的民事起訴狀。截至2025年6月16日(即原告提交宗繼昌第2份誓章時),向杭州法院的申請仍在處理中,尚未完成「立案」。彼時,雙方似乎在證據上對杭州訴訟能否為《高等法院條例》(HCO) 第21M條之目的視為「已存在」存在爭議,儘管餘資深大律師在口頭陳詞中公正地指出,《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亦涵蓋「將要展開」的法律程序,因此其不就此點提出異議。無論如何,在聆訊前幾日(即2025年7月8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透過《受理案件通知書(Notice of Acceptance) 》告知原告,杭州訴訟已「立案」。餘資深大律師提出異議,表示所附《受理案件通知書》副本中的案號被塗黑,且鑑於杭州訴訟係向杭州中院而非浙江高院提起,該證據無法清楚證明此通知書與杭州訴訟相關。原告解釋稱,塗黑是應杭州中院要求為減少公眾關注而為。無論塗黑原因為何,細看該通知書內容──其中將原告列為原告、宗馥莉列為被告、建浩公司列為第三人──本席認為該通知書顯然與杭州訴訟相關。為便利計,不論那一家內地法院現正審理杭州訴訟,本席均將相關內地法院稱為「內地法院」。七、《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申請的雙階審查標準40、終審法院在Compan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 v Hin-Pro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 (2016) 19 HKCFAR 586 第47-54段(由Phillips勳爵擔任非常任法官)已明確《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的適用方法。本席僅需引用高等法院Lisa Wong 法官在Jiang Xi An Fa Da Wine Co. Ltd v Zhan King [2019] HKCFI 2411 第48段總結的法律原則:(1)在第一階段,法院首先需判斷:若在外國法院已展開或將要展開的法律程序最終作出判決,該判決是否屬於香港法院可予執行的判決。若外國程序作出的判決可由香港法院執行,則法院需進一步審視:若該臨時救濟是為協助香港本地訴訟而尋求,法院會如何考慮相同問題;唯一區別在於,原告針對被告的實體申索的強度(如屬相關) 應站在外國法院的角度審視,而非依據香港法律審視。(2)在第二階段,根據第21M(4)條的要求,法院應考慮以下事實是否使得法院批准該申請不公正或不便利:除第21M條外,法院就該相關法律程序的主題事宜不具有司法管轄權。八、第一階段41.就第一階段而言,被告律師餘若海資深大律師未對杭州訴訟判決可執行性提出異議,但主張禁制令(Mareva、財產或保全令)門檻為「有合理勝訴依據的案件」(good arguable case),引用Hin-Pro及Convoy Collateral Ltd v 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td 3823。42、我無法理解這些案例如何支援餘資深大律師關於門檻的主張。這些案件均涉及瑪瑞瓦禁制令或凍結令,而其門檻即便在香港本地訴訟中也是良好可爭辯理據。正如區慶祥署理副法官(DHCJ Queeny Au-Yeung)(當時身份)在Narian Samtani v Chandersen Tikamdas Samtani [2012] 4 HKLRD 872指出,保全令與瑪瑞瓦禁制令存在本質區別,即:「 Mareva禁制令遠遠超出產權強制令或保全令,它使法院能夠批予原告一項非正審禁制令,以限制被告處置甚至處理其資產,而這些資產是原告並未主張產權,但在判決後可被扣押以清償金錢判決的資產......」43.正是這種區別(Mareva禁制令具有更廣泛效力),才要求對Mareva禁制令適用更高的門檻。44.第一階段目的是若香港法院不頒布命令,為外國訴訟頒布無意義,體現司法禮讓。提高門檻反而不符禮讓。第21M條申請本質為香港法院非實質爭議法院,僅提供協助。45、法定管轄權及外國法院選擇不導致更高門檻。案例顯示,Mareva禁制令在第一階段適用國內門檻。法庭認為,保全令門檻為「有重大爭議待決」。.....49、證據顯示,原告違約申索有重大爭議待決,餘律師同意,且原告確立「有合理勝訴依據的案件」。50、關於信託及受信關係:委託書創建明示信託,宗馥莉及建浩公司無匯豐帳戶資產受益權;協議產生推定信託,宗馥莉負有受信義務;建浩公司為宗馥莉控制,可推斷信託聲明。51、原告對匯豐帳戶資產及收益有財產權利。餘律師認為僅收益涉及受信義務,信託未設立,投資決定權在建浩公司。手寫指示第5條(先辦理繼昌/婕莉信託)顯示設立信託時間為重大爭議待決。法庭認為信託及受信問題有重大爭議及合理勝訴依據。.....57.關於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 ,本席須指出:原告現尋求的保全令非Mareva禁制令。因此,存在資產散失的真實風險(real risk of dissipation)並非必要條件(但仍具有相關性)。相反,審查標準在於是否有保全必要,且若損害賠償可充分救濟,法院可拒絕批予保全令:參見Narian Samtani 案(同上)第78-79段(區慶祥署理副法官)。我認為基於以下原因確有必要:財產申索存在重大爭議,便利平衡傾向保全;未分配收益、未設立信託,馥莉解釋爭議;馥莉拒絕提供帳戶訊息,有散失風險;資產價值18億美元,被告難賠償。58、若申請在香港法院提出,法庭會頒布保全令,但禁止「處置」或「減少價值」不適當,因帳戶為投資帳戶,價值波動。禁止「撤回」及「抵押」較合適,避免干擾內地法院案件管理。.....61、第一階段通過。九、第二階段62、Hin-Pro 表示不宜列出不公或不便情況清單,但引用Motorola Credit Corporation v Uzan(No 2)[2004] 1 WLR 113五項考量:頒布命令是否幹擾主要法院案件管理;主要司法管轄區政策是否不頒布全球凍結/揭露命令;命令是否導致不和諧或混亂;是否存在管轄權衝突;是否頒布無法執行的命令。餘律師主張資產散失真實風險為第二階段要求,法庭駁回,測試為是否不公或不方便。保全令不干擾杭州訴訟,協助內地法院確保資產可用,體現禮讓。餘律師主張應先向內法院申請,法庭認為非先決條件,引用Chow Steel Industries、JSC VTB Bank、Anan Kasei案例。原告解釋未向杭州法院申請因中國法院極少頒布域外保全令(見繼昌第二份陳述書及專家意見)。被告專家提及一保密案例,報告嚴重塗黑,價值甚微。原告專家意見較可信,內地法院極少頒布域外保全令。法庭認為頒布保全令公正便利。.....81、本席須明確:若情勢重大變更(如內地法院就案件實體作出某些裁決),致保全不再公正或便利,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香港法院,屆時由香港法院考慮如何處置保全令。十、披露命令82、原告尋求揭露匯豐帳戶餘額、2024年2月2日起資產去向及1085120美元去向(已解釋無需)等資訊。83、法庭考量:杭州訴訟尋求的救濟2(Relief 2)要求被告解釋信託財產去向,披露命令可能幹擾案件管理;披露命令通常為保全令輔助工具,確保有效性。法庭頒布揭露命令,明確僅確保保全令有效,體現對中國法院禮讓,非基於案件實質或救濟2。十一、結論88、法庭頒布命令,修改如下:禁止「處置或處理或減少價值」改為「撤回或抵押」;刪除披露命令第3(c)段;命令有效至杭州訴訟最終處置或法院進一步命令;刪除網域外送達條款;允許申請自由;更新附件1,包含所有陳述書,註明未閱讀繼昌第二份陳述書第32及37段被刪除部分。89、無需對臨時傳票作出命令。90、費用命令:被告支付原告費用,書面簡易評定,核證兩名律師費用。原告3日內提交費用清單,被告7日內提交反對清單。91.感謝原告律師(王威廉資深大律師、袁凱琳律師、劉智豪律師)及被告律師(餘若海資深大律師、麥梓健律師)的協助。高等法院暫委會法官:林展程Deputy High Court Judge Gary CC Lam原告律師:王威廉資深大律師,帶領袁凱琳律師及劉智豪律師,受Karas So LLP委聘被告律師:余若海資大律師,帶領麥梓健律師,受Anthony Siu & Co.委聘來源:香港高等法院(香港商報)
宗馥莉輸掉21億美元信託遺產繼承權,可錢是那裡來的?
香港法院判了,關於宗慶後設立的21億美元信託遺產,宗馥莉無權挪用,全部屬於宗繼昌、宗婕莉以及宗繼盛。而且,這個信託不是宗慶後親自設立的,而是他委託宗馥莉代理設立的。也就是說,宗馥莉早就知道,這筆錢屬於她的三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妹妹了。在杜建英赴美生子時,宗馥莉就在美國留學。等到宗慶後設立信託遺產時,也是宗馥莉經手操辦。宗馥莉什麼都知道,卻又在她爸過世後,妄圖推翻這一切。這種神操作,也挺離譜的,像極了一個忍辱負重30餘年,終於擺脫老父親的壓迫,想要繼承家族資產,全面大權獨攬的復仇者。但隊長並不關心,這筆錢究竟被判給了誰,而是宗慶後這筆巨額資產,是怎麼來的?外界都已經知道,宗馥莉的三個弟弟妹妹,都是美國國籍。要是這筆錢被他們仨繼承了,那這個信託帳戶裡,現有的18億美元,將全部轉移到美國。帳上欠缺的另外3億美元,還得由哈娃娃集團支付,補上。但這裡面有太多的漏洞了。嚴格來說,這筆帳是個糊塗帳!為什麼呢?首先,依照宗慶後的計畫,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個私生子,每人分配7億美元,一共21億美元,折合人民幣151個億了。那這21億美元從那裡來呢?主要就是從娃哈哈集團的分紅而來。也就是說,這筆錢是娃哈哈集團轉入的。還差的3億美元,杜建英曾要求哈娃娃集團補上。那問題就來了,娃哈哈的錢憑什麼匯入宗慶後家族的私人信託帳戶?要知道,娃哈哈集團的第一大股東,是杭州上城文商旅集團,持有46%的股權。國資是娃哈哈集團的最大股東。以股比來算,要是宗慶後通過合法分紅,拿走151億,那杭州上城文商旅該拿多少呢?至少要分走240億!但實際情況呢?杭州上城文商旅集團長期以來,一分錢的分紅都沒拿到。那這個分紅是怎麼分的?為什麼宗慶後可以分錢,杭州上城文商旅卻分不到錢?其次是,宗慶後以個人名義,注入資金。那首當其衝的,還是這個問題,他的錢是怎麼來的?這不是1萬兩萬,而是151億!宗慶後想賺到這麼多錢,唯一的來源就是娃哈哈。他旗下也只有娃哈哈能帶來如此龐大的利益!但宗慶後不是娃哈哈第一大股東,他只持股29.4%。再怎麼分,他也分不到這麼多錢。畢竟,娃哈哈沒有上市,股權是無法套現的。全靠經營性利潤帶來的現金流,幾乎是天文數字。那錢是那裡來的呢?這就提到第二種可能了。那就是,娃哈哈大量的利益被轉移,輸送到了宗馥莉控制的宏勝集團。而宗馥莉呢?她在宏勝集團只是名義上的一把手,幕後真正的實控人,是宗慶後本人!也就是說,宗慶後通過代工模式,把娃哈哈大量的利潤,轉移到宏勝集團,而宏勝集團的收益,真正的主人還是宗慶後本人。在宗慶後活著的時候,宗馥莉對宏勝集團的控制權,也是流於表面。那麼,這就意味著,娃哈哈的利潤經宏勝集團倒騰了一手後,還是回到了宗慶後的手裡。這也是,宗馥莉親自去香港,給自己父親的三個私生子,辦理家族信託的真正原因!現在,我們看到的是,宗慶後家族爭奪遺產繼承權。但深藏在這筆遺產的背後呢?究竟有沒有存在國有資產流失?才是更值得深思的問題。 (牲產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