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經營權涉證交法 黃世聰認大同鄭文逸判重刑有爭議》
對於這幾年台灣公司的經營權爭奪戰,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從最近鬧的風風火火的中信、台新雙雄搶奪新光,到之前占盡媒體版面的泰山經營權爭奪戰,都是因為併購案,引發各方勢力和主管機關的介入,最後甚至涉及證交法或背信問題。
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經營權的爭奪、董監的改選,讓有意入主公司者,當然必須要大舉買入股份,以利於自己在股東會中能夠拿下經營權,但黃世聰也質疑「由於雙方都大量購買股權,或許會造成股價在短時間內上升,甚至購買股權者,可能帳上有可觀的價差收益,不過這是否就有構成操縱股價,違反證交法呢?」
黃世聰參考許多學者意見,像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過去曾在財政部工作,以實務經驗認為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由於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簡單的說,如果我是要獲得經營權,當然用盡方法買股票,應該也沒有要炒作股票的意圖,既然是這樣,是否能說主觀上有犯罪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