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全球穩定幣第一案全解構:TUSD4.56億美元儲備金信託義務,香港迪拜雙城追擊
案件當事方簡介原告方:Techteryx Ltd: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TrueUSD穩定幣業務的營運主體Li Jinmei(李女士):Techteryx公司的唯一董事和最終受益所有人(據稱)被告方:Aria Commodities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自由區註冊的商品貿易公司Matthew William Brittan(布裡坦先生):Aria DMCC的管理董事,同時擔任Aria基金的首席執行長和首席投資官Mashreq Bank PSC、Emirates NBD Bank PJSC、Abu Dhabi Islamic Bank PJSC:三家接收爭議資金的阿聯銀行其他關鍵主體:First Digital Trust Limited (FDT):香港信託公司,負責託管TrueUSD的儲備金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FDT的前身,最初的託管方Aria Commodity Finance Fund (ACFF/基金):開曼群島註冊的商品融資基金TrueCon LLC:特拉華州公司,TrueUSD的原始發行方Alex de Lorraine(德洛林先生):TrueCon的管理人員,被授權代表TechteryxCrossbridge Capital Asia Pte與Fineport Pte Ltd:兩家新加坡投資諮詢公司Vincent Chok(卓先生):Legacy和FDT的董事兼首席執行長一、案情概要本案涉及一起圍繞加密貨幣穩定幣儲備金管理的複雜商業欺詐糾紛,爭議金額高達4.56億美元。案件的核心在於Techteryx公司聲稱其用於支撐TrueUSD穩定幣的儲備資金被不當轉移並挪用。TrueUSD是一種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每一枚代幣理論上由一美元的儲備金支援。按照商業模式,持幣人購買代幣時支付法定貨幣,這些資金形成儲備金池,用於在持幣人贖回代幣時進行支付。為保持流動性以應對贖回需求,託管方被授權將不超過85%的儲備金進行投資。2020年12月,Techteryx通過戰略聯盟協議從TrueCon獲得了TrueUSD業務相關資產的權益,包括對儲備金的權利。此前,儲備金由Legacy Trust託管,後轉移至其分拆出來的First Digital Trust。雙方簽訂的託管服務協議規定:託管方僅能根據經雙方簽署的投資提議、並在獲得受監管投資顧問建議的基礎上進行投資,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託管金額的85%。2021年3月,FDT與新加坡公司Fineport簽訂投資管理協議。值得注意的是,Fineport提出的投資方案與此前Crossbridge公司的方案存在重大差異: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解除了集中度限制、並允許投資於期限超過兩年的資產。這使得FDT能夠將100%的託管資金投資於Aria基金,完全違背了原有的託管協議條款。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FDT通過六筆轉帳向Aria DMCC(而非Aria基金本身)直接匯入了4.56億美元。這些款項的流向和用途成為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布裡坦先生對這些款項的處理方式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他最初聲稱是應FDT要求直接匯給DMCC以加快向介紹人Glass Door支付佣金;後來又稱這些款項構成FDT對DMCC的貸款;最後在本案訴訟中又表示這些是對DMCC的投資,後來通過所謂"移植"程序轉換為對Aria基金的投資。所謂"移植"程序是2022年12月才實施的事後補救措施。據稱,FDT發現其在基金中沒有登記持股後,要求基金管理人規範化處理。於是建立了一套回溯日期的"鏡像檔案",將原本支付給DMCC的款項追溯性地重新歸類為對基金的認購。然而,這一程序缺乏充分的原始檔案支援,且與基金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更令人擔憂的是,2023年5月開始,Aria基金以反洗錢和客戶盡職調查(KYC)為由停止支付贖回款項,聲稱FDT未能充分披露其客戶Techteryx的最終受益所有人身份。然而,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用以支援這一理由的認購檔案中"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實際上是在"鏡像檔案"建立過程中才加入的,原始檔案並未包含此類聲明。面對4億美元未償贖回款,DMCC提出了"證券化"方案,計畫將基金持有的資產(主要是坦尚尼亞礦業特許權和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產)出售給盧森堡證券化載體,換取債券發行給FDT以替代現金贖回。Techteryx對此提出強烈反對,認為這是試圖將資產置於執行範圍之外的企圖。2025年2月,Techteryx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申請並獲得了無需通知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處置價值4.56億美元的資產。本判決是在經過多次聽證後,就是否延續該禁令作出的最終裁定。二、原告的主要主張Techteryx的訴訟策略建立在三個相互關聯的法律基礎之上,每一層都為其財產權主張提供支援。首先,Techteryx主張其對託管帳戶中的儲備金享有實質性的受益所有權。這一主張的關鍵在於對託管服務協議性質的解讀。雖然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其他條款存在根本衝突。託管服務協議要求FDT將資金單獨識別為屬於Techteryx或其客戶,不得與FDT自有資產混同,並應確保在FDT破產時不被其債權人追索。即使是投資所得,也應按照保管服務協議的"資產隔離"條款處理。此外,協議規定FDT只能作為託管代理人行事,對資金的處置完全受限於Techteryx的指示,並且Techteryx有權隨時通知FDT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意圖是創設信託關係,而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即便第一層主張不成立,Techteryx也主張FDT違反了信託義務。這體現在多個方面:FDT接受了Fineport的投資建議,該建議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直接違反了託管協議的核心條款;FDT在沒有獲得Techteryx有效授權的情況下將資金匯給了DMCC而非基金;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向Techteryx代表虛假陳述投資性質,聲稱投資期限為60-90天、具有三重保險保障,而實際情況完全不同。關於授權問題,雖然DMCC出示了一份授權德洛林先生的董事決議,但該決議日期為2021年3月8日,卻提及了3月18日才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和此後才提供的投資建議書,明視訊記憶體在倒填日期的嫌疑。法院認為,即使該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且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其"執行"之前作出的指示。第三,Techteryx主張DMCC作為知情受領人應承擔推定信託責任。這一主張有兩個法律基礎。第一個是"機構性推定信託"原則:當信託財產因違反信託而轉移時,接收方自動成為推定受託人,無需法院裁量。第二個是"知情受領"原則:即使接收方起初不知情,但如果其後來知曉財產系違反信託而轉移,且繼續保留或以違反信託的方式處置該財產,也會產生推定信託責任。關於知情程度,英國法院在Baden案中確立了五種知情類型,從實際知情到"應當知情"。法院可以從客觀情況推斷知情,如果被告未能對明顯的警示訊號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推定其具有實際知情。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證據支援DMCC知情的主張:卓先生、雅先生(Ya)、德洛林先生和布裡坦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關係;任何基本的盡職調查都會顯示Legacy/FDT是使用託管帳戶進行投資;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2021年8月13日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相關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的理由依賴的檔案實際上是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未包含"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此外,Techteryx指出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為什麼要將資金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先生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不合邏輯,因為佣金義務屬於基金而非DMCC。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布裡坦先生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為什麼基金2021年的財務報表在2024年8月才簽署?為什麼沒有任何原始檔案記錄所謂從DMCC向基金的資產轉移?這些異常現象支援了存在欺詐性合謀的推斷。基於以上主張,Techteryx在香港法院的訴訟中尋求以下救濟:宣告DMCC以推定信託方式持有4.56億美元及其可追溯收益;命令DMCC作為推定受託人進行帳目清算;命令DMCC返還款項或就未在其佔有中的款項進行衡平補償;以及禁令禁止DMCC處置該等款項及其可追溯收益。雖然DIFC法院不審理實體案件,但作為支援香港訴訟的輔助程序,Techteryx請求DIFC法院延續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以防止DMCC在香港判決作出前轉移或消散資產。三、被告的主要抗辯Aria DMCC的抗辯策略同樣是多層次的,試圖從管轄權、實體法律關係、程序合規性等多個角度擊敗Techteryx的主張。首先,DMCC從根本上質疑DIFC法院發佈禁令的權力基礎。DMCC正在香港法院挑戰管轄權,主張香港法院對其無管轄權,並且即使有管轄權也應因不方便法院原則而中止訴訟。按照普通法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只有當被執行方在外國訴訟開始時在該管轄區有存在、或者主動提起訴訟或反訴、或者明示或默示服從管轄時,外國法院才具有可承認的管轄權。DMCC認為,由於其正在質疑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不符合"服從管轄"的要件,因此即使香港法院作出判決,DIFC法院也無法通過判決訴訟方式加以執行。既然無法執行,就不應發佈輔助性禁令。然而,法院對此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認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旨在防止主審法院的管轄權被挫敗。在本案中,即使DIFC法院無法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香港判決,Techteryx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利用香港判決,例如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更重要的是,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和衡平補償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這種判決是可以在DIFC執行的。此外,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了非排他性的阿聯法院管轄條款,根據DIFC判例,這包括DIFC法院,因此DIFC法院可能對基於這些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其次,DMCC在實體層面主張不存在信託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信託和推定信託責任。DMCC的核心論點是託管協議第6條的明確規定:"為免生疑問,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且應專為持幣人利益持有託管金額。"DMCC認為這意味著FDT對儲備金享有完全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權,與Techteryx之間僅為債權債務關係。DMCC引用了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在純商業交易中,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關係,因為信託會賦予受益人優先權,擾亂破產時的比例分配原則。該案強調,在存在一套詳細協議的商業背景下,必須清楚地表明信託意圖,否則應推定當事人建立的是合同關係而非信託關係。然而,法院認為第6條與協議的諸多其他條款存在根本矛盾。保管服務協議明確要求資金"應以使其在FDT破產時不被其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獲取的方式持有"、應在帳簿上清楚識別為"屬於客戶或其客戶"、"不屬於FDT或FDT的其他客戶"、"在FDT的帳簿和記錄上與FDT及其他客戶的資產隔離"。託管服務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為客戶的利益持有資金、僅能根據客戶指示行事、不得將託管帳戶用於任何應付FDT的款項、在終止時須將所有帳戶和項目轉移給繼任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商業意圖是要求FDT將資金單獨持有,不與自有資產混同,僅用於特定目的(贖回代幣),這符合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表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單獨保存並作為獨立基金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第三,即使存在信託關係,DMCC主張投資獲得了適當授權。DMCC指出董事會決議明確授權德洛林先生"代表公司向FDT發出指示",並且"批准並採納"投資建議書。雖然決議的日期存在明顯錯誤(提及了晚於決議日期的事件),但DMCC認為這只是無害的文書錯誤。此外,德洛林先生在香港訴訟中提供證據稱,他始終按照Techteryx的指示行事,Techteryx知曉並批准了對基金的投資。Legacy在其抗辯中也聲稱"在某些被指稱的違反行為發生後,Techteryx指示並授權了對基金的投資"。但法院對此持懷疑態度。首先,即使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而4.56億美元是直接匯給了DMCC。其次,決議的回溯日期似乎是刻意為之,目的是將授權時點提前到所有六筆匯款之前,但如果決議真是在2021年3月8日作出,它就無法授權之前的行為;如果是後來作出但回溯日期,就無法授權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第三,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的代表陳述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第四,決議中"批准投資建議書"的表述很奇怪,因為按照託管協議,投資建議書應由Techteryx和FDT共同簽署,而非由Techteryx單方面批准。第四,DMCC主張其不具有使其成為知情受領人的必要知情程度。DMCC強調,認購檔案中FDT勾選了"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因此其有理由相信FDT在為自己投資而非代客戶投資。雖然這些聲明出現在"鏡像檔案"中而非原始檔案中,但DMCC稱這只是規範化過程的一部分。DMCC還指出,Techteryx聲稱的欺詐陰謀並未明確包括DMCC,起訴書僅含糊地提及"被告或其中兩人或多人"共謀,而具體的陰謀指控僅針對FDT、Fineport、Crossbridge、TrueCon和德洛林先生。法院對此也不接受。法院注意到諸多表明布裡坦先生知情或應當知情的情況: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告知Legacy的業務性質(從名稱就能看出是信託公司);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說明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和德洛林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聯絡。此外,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對於資金為何要匯給DMCC而非基金、為何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等問題,布裡坦先生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鏡像檔案"中的聲明而認為FDT在為自己投資,但恰恰是他或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這些檔案,且將其作為拒絕贖回的理由,這本身就是可疑的。第五,DMCC主張其是善意有值對價的購買人。DMCC稱,4.56億美元的匯款是對基金的認購,基金為此向FDT發行了股份,因此提供了對價。通過"移植"程序,原本匯給DMCC的款項被重新歸類為基金對DMCC的貸款,DMCC通過轉讓資產償還了貸款,基金因而獲得了資產。這些資產包括坦尚尼亞的煤礦特許權、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資產、漢姆里亞的瀝青生產設施等,總價值超過4億美元。DMCC認為,Techteryx最終得到了其所交易的內容——基金中的股份,這些股份由實物資產支援。但法院對此持嚴重保留態度。首先,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程序的實施,也沒有檔案顯示DMCC如何將資產轉移給基金。其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任何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似乎將新認購視為直接的股份發行而非複雜的重歸類。第三,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款帳目之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無法顯示清晰的債務償還模式。第四,資產估值存在嚴重疑問。例如,昆士蘭可再生能源資產被估值1.25億美元,但相關檔案顯示基金通過列支敦斯登名義持有人間接持有新加坡公司Carbon Resilience的股份,而該新加坡公司擁有澳大利亞資產,這種複雜結構以及缺乏獨立估值報告使得估值的可靠性成疑。第五,基金的投資說明書承諾的是流動性高、有保險支援、短期的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而實際上資金被用於長期的、流動性差的基礎設施項目,這與商業預期完全不符。第六,DMCC對Techteryx的程序性攻擊包括未充分披露和缺乏清白之手。關於未披露,DMCC最初列舉了10-13項指控,但在最終聽證中縮減至4項,其中法院僅認可一項具有一定份量:Techteryx在無需通知聽證時錯誤陳述"基金連續多年未出具任何審計或未審計財務報表",而實際上存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審計財務報表。雖然Techteryx在首次返回日期聽證時已糾正此錯誤並道歉,DMCC仍認為這是故意誤導。但法院認為,鑑於此錯誤已被及時糾正、可能源於不同法律團隊間的溝通失誤、且對法院的核心關切(缺乏匯款期間的財務報表)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關於清白之手,DMCC暗示Techteryx的真實最終受益所有人不是李女士而是孫宇晨先生(Justin Sun),因此李女士在誓章中的陳述涉嫌偽證。然而法院指出,即使孫先生與Techteryx有某種聯絡,這與李女士是否為法律上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是兩回事,且缺乏充分證據支援DMCC的指控。法院認為這更像是DMCC試圖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理由進行"靴帶式"辯護。四、各方的法律依據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體系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各方的主張建立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合同法以及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原則之上。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和發佈禁令的權力,核心的法律依據是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該條款賦予DIFC法院權力"審理和裁定與……在DIFC之外提起的申請、訴訟或當前或未來的仲裁程序相關的臨時或預防性措施申請,尋求DIFC管轄範圍內的適當預防性措施"。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賦予了DIFC法院不受限制的權力,可以支援世界任何地方的訴訟程序。DMCC則認為該條款應結合Carmon案確立的原則解釋,即禁令的目的必須是保護DIFC法院自身的管轄權不被挫敗,特別是保護未來可能在DIFC執行的判決。法院採納了DMCC的解釋路徑,但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理解。法官引用了英國樞密院在Broad Idea案中的論述:"原則上並無區別,無論凍結禁令是為了預期①主審法院的未來判決,②可在主審法院登記執行的外國法院的未來判決,還是③主審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中獲得的未來判決。在每種情況下,如果給予禁令,它都是針對尚不存在的判決的義務的執行。在每種情況下,問題都是是否有足夠的可能性獲得可通過主審法院程序執行的判決,以及是否有足夠的風險,即如果沒有凍結禁令,對判決的執行將受挫,從而證明給予救濟是正當的。"基於這一原則,法院認為只要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獲得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無論是通過判決訴訟、平行訴訟中的既判力,還是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就足以支援發佈禁令。關於財產禁令和凍結令的一般條件,法院適用了Larmag案總結的標準:①必須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或稱為"有充分論據的案件");②必須顯示便利性的平衡有利於給予禁令;③禁令必須是公正和適宜的。對於財產禁令,還需要顯示有充分論據支援給予財產性救濟。對於凍結令,還需要顯示存在消散風險。"有充分論據的案件"的標準在Nedersachsen案中被表述為"不僅僅是勉強能夠嚴肅辯論的案件,但也不必是法官認為有超過50%成功機會的案件"。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核心問題是如何解釋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英國合同解釋法的現代方法由上議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案中確立,其核心是"合理人理解原則":合同解釋的首要目標是確定合理人在瞭解所有背景情況(當事人實際知道或可得知道的事項,不包括先前談判和主觀意圖聲明)後會理解當事人的意圖。後來的Wood v Capita案強調,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在必要時採用"修正性解釋"或"通過解釋進行更正"。Techteryx依據這些原則主張,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表面上否認其享有財產權利,但該條款與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及其他明確條款相矛盾,應理解為錯誤表述或僅適用於特定情境(即持幣人觸發贖回事件時的補充性權利)。Techteryx特別強調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該案確立了"分離資金+特定目的"標準來識別信託意圖。此外,Techteryx引用香港信託條例第89條,該條要求信託公司以受信身份持有的所有資金必須與公司一般資產分開並單獨標識,使信託資金始終不構成公司一般資產的一部分。DMCC則依據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強調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的高門檻。該案指出:"在本案這樣的商業背景下,法院會敏銳地確保合同檔案中清楚地表明了對資金的信託關係。如果這會破壞或矛盾看起來是一套純粹合同關係的網路,這套關係在表面上為參與者之間提供了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那麼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DMCC還引用Snell's Equity第22-015段的論述,該段強調簡單地為特定目的預付款項通常不足以表明接收人應為支付人持有信託,除非能夠證明當事人意圖接收人不得自由處置資金,且應將其作為獨立資金僅用於特定目的。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核心問題是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以及德洛林先生權限的範圍。Techteryx主張,即使決議表面有效,它也存在兩個致命缺陷:第一,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匯款接收人是DMCC;第二,決議日期的回溯性質意味著它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此外,Techteryx強調決議是在虛假陳述的基礎上取得的,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告知Techteryx代表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而這些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關於推定信託責任,核心的法律依據是Baden案確立的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案確立的"不合良心保留利益"標準。Baden五類知情從第一類(實際知情)到第五類(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呈遞減的知情程度。關鍵問題是需要那一類知情以及如何證明知情。Lewin on Trusts指出,知情的證明程度與知情本身應加以區分: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如果已確立的事實在蓋然性平衡上指向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法院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如果原告證明了Baden第四或第五類的情況,而被告未提供證據或未對其行為作出解釋,法院也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即第四或第五類知情可以轉換舉證責任。Akindele案確立,一般規則是"接收人的知情狀態應足以使其保留接收利益變得不合良心",但無需證明被告不誠實。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環境證據支援知情推斷: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聯絡,任何合理的盡職調查都會揭示Legacy/FDT的信託公司性質;②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③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託管保管"性質;④整個交易充滿異常且缺乏合理商業解釋;⑤布裡坦先生對關鍵事實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⑥布裡坦先生所依賴的"FDT聲明其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實際上是他自己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足以支援一個"有充分論據的案件",即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足以使DMCC保留款項變得不合良心。關於善意有值對價購買人的抗辯,關鍵問題是DMCC是否真正提供了對價以及是否具有善意。對於提供對價,DMCC主張基金為認購發行了股份,並且通過"移植"程序,DMCC通過轉移資產償還了對基金的債務。然而,Techteryx質疑資產轉移的真實性和估值的合理性。關於善意,一旦確立了知情(特別是Baden第四或第五類知情,甚至更低類別的知情),善意抗辯通常難以成立,因為一個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可能是信託財產且可能被違反信託轉移的人很難被視為善意。五、法院的分析與判決經過對大量證據的仔細審查和對複雜法律問題的深入分析,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首席大法官Michael Black KC作出了一項長達149頁的詳細判決,決定延續對Aria DMCC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判決的核心推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層次。首先,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基礎,法官明確拒絕了Techteryx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即認為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賦予DIFC法院支援世界任何地方訴訟的無條件權力。法官認為這樣的解釋會使DIFC法院成為"全球警察",這不符合立法意圖。相反,法官採納了DMCC的基本論點,即該條款應理解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的明確法律化——禁令的目的必須是防止DIFC法院自身管轄權被挫敗。然而,在應用"執行原則"時,法官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指出,執行原則的目的是保護主審法院的管轄權不被挫敗,而在本案中,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可能通過多種方式涉及DIFC法院:①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判決,這種判決可以通過DIFC的判決訴訟程序執行;②Techteryx可以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使用;③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非排他性阿聯法院管轄條款,這可能使DIFC法院對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因此,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會有一個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這足以支援發佈禁令。其次,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這是整個案件的基礎性問題。法官承認這是一個複雜且有爭議的合同解釋問題,需要在正式審理時才能最終解決,但認為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法官詳細分析了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的條款,指出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幾乎所有其他條款都存在矛盾:①保管協議要求資金應單獨識別、在破產時不可被債權人獲取;②託管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持有資金、僅能根據Techteryx指示行事;③FDT無權從託管帳戶中扣除任何應付款項;④Techteryx有權隨時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⑤投資收益歸Techteryx所有;⑥協議明確規定FDT僅作為"託管代理人"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法官特別強調,整個安排的商業目的是確保儲備金不依賴於FDT的持續償付能力,因為Techteryx的整個業務將取決於一個其無法控制的主體的償付能力,這在商業上毫無意義。法官引用了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作為獨立資金保存並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法官認為本案中FDT接收資金的條件恰好符合這一標準。雖然存在第6條的明確表述,但根據Wood v Capita案確立的原則,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或不一致,特別是當該條款的字面意思會使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落空時。第三,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法官指出即使董事會決議表面有效,違反信託的指控仍然成立,原因有多個:①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上4.56億美元被匯給了DMCC;②決議的日期倒填嫌疑嚴重,因為它提及了晚於表面日期的事件,這似乎是為了使其能夠追溯性地"批准和採納"早於真實作出日期的投資指示;③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代表作出的陳述("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陳述;④Fineport投資建議書本身就與託管協議根本性衝突,因為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允許將100%資金投資於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這在商業上不合理,因為部分儲備金必須保持流動性以應對代幣贖回需求。法官特別注意到決議的追溯性質可能使其自相矛盾:決議第3.3段"批准、確認和採納"德洛林先生"在本決議執行之前"代表Techteryx向FDT發出的指示,如果決議日期真的是2021年3月8日,它只能追溯性批准該日期之前的指示,但前五筆匯款都發生在該日期之後;如果決議真實作出日期是後來(如Techteryx聲稱的2021年11月),那麼它可以批准前五筆匯款,但無法批准第六筆匯款(2022年3月)。無論那種情況,決議都無法有效授權所有六筆匯款。第四,關於DMCC的知情,這是推定信託責任成立的關鍵。法官詳細審查了所有相關證據,得出結論認為存在充分的論據支援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法官指出的關鍵事實包括: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關係,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說明Legacy的業務性質;②即使最基本的盡職調查也會揭示Legacy/FDT是信託/託管公司;③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④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⑤早在2020年,Legacy投資時的確認函就標註了"您的參考:TrueCon 100024",明確顯示是代TrueCon投資。法官特別指出布裡坦先生關於其知情狀態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布裡坦先生聲稱他相信FDT是為自己投資,依據是"鏡像檔案"中的聲明,但這些檔案恰好是布裡坦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但這一理由所依賴的FDT"聲明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正是那些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不包含此類聲明。此外,基金的私募備忘錄中關於"禁止人士"的定義不清楚適用於FDT的那一種情況,而且即使FDT隱瞞了受益所有人資訊,合理的回應應該是拒絕接受認購而非在接受投資四年後拒絕贖回4億美元。法官還特別關注了整個交易結構的異常性:為什麼資金要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在商業上說不通,因為佣金義務是基金而非DMCC的。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為什麼布裡坦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最初說是"應FDT要求"、後來說是"FDT貸款給DMCC"、再後來說是"投資於DMCC後移植到基金")?為什麼DMCC 2021年財務報表顯示其在當年9月30日面臨9470萬美元的流動性缺口?這是否解釋了為何要將資金轉移到DMCC而非基金?所有這些異常情況疊加在一起,支援了存在協同一致安排的推斷,該安排旨在將託管資金用於支援Aria集團而非進行符合基金檔案承諾的投資。第五,關於"移植"程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法官表達了嚴重懷疑。法官指出:①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在DMCC和基金之間轉移資產;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的附註將"後續事件"簡單描述為"基金收到額外認購,共計5.122938億美元,用於新發行的可贖回參與股份",完全沒有提及任何複雜的重歸類程序;③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帳款帳目之間存在無法解釋的不一致;④FDT的"帳戶組合摘要"(2025年5月2日)顯示其仍持有某些DMCC股份(據稱已通過移植轉換為基金股份),而對基金股份的持有使用了與移植檔案不同的參考編號;⑤基金管理人2025年4月7日的信函稱"目前"僅有C類股份存在,但帳戶組合摘要顯示還有D類股份。法官還注意到布裡坦先生關於移植的陳述前後不一:在香港訴訟的初始誓章中,布裡坦完全沒有提及向DMCC的匯款或移植,只是簡單地說"FDT投資於Aria"並"收到ACFF的C類股份認購";在第二份誓章中才說"作為認購程序的一部分,FDT款項被先支付到Aria的銀行帳戶,包括(應FDT要求)那些以DMCC名義持有的帳戶",暗示支付給DMCC在功能上等同於支付給基金;直到在DIFC訴訟中才詳細解釋移植程序。這些不同版本的陳述本身就引發了對移植真實性的質疑。第六,關於擬議的證券化計畫,法官認為這不是正常業務行為,延續禁令以阻止其實施是適當的。法官的推理包括:①證券化的唯一聲稱目的是使FDT能夠贖回,但既然只有FDT/Legacy是基金的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就沒有理由在香港訴訟解決前匆忙進行證券化;②一旦資產被證券化,如果香港法院准予追蹤救濟,執行將變得極其困難或不可能;③關於證券化的細節仍然模糊不清,甚至不清楚那個實體擁有待證券化的資產(有時說是DMCC,有時說是基金);④不清楚由此產生的債券或票據是否會有價值,如果有,價值多少,是否為投資級還是垃圾級;⑤布裡坦聲稱證券化是他為解決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問題而設計的方案,但完全沒有解釋證券化如何解決受益所有人披露問題;⑥布裡坦最初提供的支援證券化目的的簡報實際上是關於將貿易融資應收款證券化的一般行銷材料,與贖回FDT的持股沒有明顯聯絡;⑦證券化檔案將DMCC列為"發起人",完全沒有提及基金,這與聲稱的資產歸屬矛盾。法官特別指出,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根據現有證據,布裡坦似乎是DMCC和基金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似乎在兩者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因此如果布裡坦導致基金進行證券化,而法院後來確信這是為了將資產置於DIFC法院執行範圍之外(如果DIFC法院被要求以任何方式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可能會對他個人產生不利後果(暗示藐視法庭)。雖然布裡坦可能認為法院無權約束非當事人的基金,但鑑於他對兩個實體的控制以及資產的混同,以及證券化將使任何追蹤救濟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謹慎的做法是等待香港訴訟解決後再進行證券化。第七,關於消散風險,法官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援存在實際風險。法官指出:①布裡坦承認DMCC/基金無法在不進行資產"甩賣"或證券化的情況下支付贖回請求;②布裡坦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這本身就是令人擔憂的訊號;③布裡坦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④擬議的證券化如果不是為了挫敗執行,很難找到其他合理解釋;⑤布裡坦未能提供關於資產所有權結構的清晰證據,未能說明如何將從匯款中購買的資產轉移給基金,這可能表明他不希望披露資產的真實歸屬;⑥存在欺詐性協同安排的有力論據,這種欺詐性往往與消散意圖相關聯。法官引用了Fundo Soberano案的論述:"確立被告曾有不誠實行為的充分論據並不足以確立消散風險;必須審查證據以確定所涉不誠實行為是否指向資產可能被消散的結論。"法官認為本案中的情況恰好指向這一結論:資金被不當轉移到DMCC以支援其流動性、資金用途與承諾不符、建立虛假的回溯日期檔案、基於虛假理由拒絕贖回4億美元、匆忙推進證券化而無充分商業理由——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即布裡坦先生會導致DMCC以挫敗任何判決執行的方式處置其資產。第八,關於便利性平衡和公正適宜性,法官進行了綜合考量。法官認為:①損害賠償對Techteryx來說不是充分救濟,因為DMCC/基金承認無法支付贖回;②雖然Techteryx未提供關於其資產的資訊,使得無法確定損害賠償交叉承諾對DMCC是否充分,但鑑於案件的嚴重性和消散風險的存在,傾向於延續禁令更符合正義;③禁令不是為了阻止DMCC或基金的日常業務,而是為了防止所有權利益的轉移以挫敗執行;④雖然DMCC聲稱銀行對迪拜法院命令的解釋影響了其業務營運,但這是銀行的問題而非禁令本身的問題,且Techteryx已從迪拜法院獲得了允許正常業務支付的例外;⑤繼續禁令不會干擾香港訴訟的進行或造成管轄衝突;⑥鑑於只有FDT/Legacy是基金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會受到不利影響。最終,法官決定延續兩項禁令:①財產禁令,禁止DMCC處置、處理或減少轉移給DMCC的4.56億美元或其可追蹤收益的價值;②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將其位於迪拜的任何價值達4.56億美元的資產移出迪拜,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少其在迪拜境內或境外的任何價值達相同金額的資產。關於Techteryx的未披露指控,法官認為只有一項(錯誤陳述基金缺少審計財務報表)具有一定份量,但鑑於已及時糾正、可能源於無害錯誤、且對核心關切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其他未披露指控要麼缺乏事實基礎,要麼涉及爭議事實本身,要麼純屬法律爭議,均不成立。關於缺乏清白之手的指控,法官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支援李女士不是Techteryx真實受益所有人的指控,這更像是DMCC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理由進行辯護的嘗試。六、本案的法律意義本案判決在多個法律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密貨幣行業、跨境資產凍結、信託法和商業欺詐訴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警示。首先,在加密貨幣法律框架方面,本案是全球首批系統處理穩定幣儲備金法律性質的司法判決之一。法官明確指出"無論本法院還是據我所知的任何其他普通法法院,都尚未裁定加密代幣是否實際上是'貨幣'",這突顯了現有法律框架在應對新興數位資產時的侷限性。本案判決通過分析託管服務協議,探討了當穩定幣發行人聲稱代幣持有人已放棄對儲備金的所有權時,儲備金的法律地位問題。雖然最終裁定留待正式審理,但法院的分析表明,即使合同明確規定"客戶不享有財產權利",如果協議的其他條款和整體商業目的要求資金單獨持有、僅用於特定目的,仍可能構成信託關係。這為穩定幣發行人和託管方敲響了警鐘:不能僅通過合同措辭來規避受信義務,法院會綜合考慮整體安排的實質。其次,在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本案擴展了"執行原則"的適用範圍。法院明確拒絕了原告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確認臨時禁令的權力仍然需要與最終可執行判決的前景相聯絡。然而,法院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解釋,認為不限於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外國判決,還包括在平行訴訟中利用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或基於原合同關係提起的直接訴訟。這一解釋為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保護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更靈活的工具,但也提醒法院需要在便利當事人和尊重主權之間保持謹慎平衡。法官特別強調,DIFC作為有限法定管轄權的金融自由區法院,不應成為"全球警察",這反映了對司法管轄權擴張的審慎態度。第三,在商業信託法方面,本案為複雜商業交易中信託關係的認定提供了重要指導。法院的分析表明,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確實存在較高門檻(如National Stadium案所示),但當滿足"分離資金+特定目的+無自由處置權"的標準時,即使存在否認財產權利的明確條款,仍可能認定存在信託。這一分析對資產託管、資金監管等類似安排具有廣泛影響。本案還突顯了合同起草的重要性:當合同不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時,法院會尋求能夠實現整體商業目的的解釋,必要時會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這提醒合同起草者必須確保合同條款的內部一致性,特別是在涉及財產權屬和受信義務等核心問題時。第四,在推定信託和知情受領方面,本案詳細應用了Baden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不合良心"標準。法院的分析顯示,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或不誠實,只要證明存在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Baden第四或第五類),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就可能推斷出足以使其保留利益變得"不合良心"的知情程度。本案特別強調了異常交易結構、缺乏合理商業解釋、前後不一的陳述、以及事後建立回溯日期檔案等因素在推斷知情中的作用。這為類似案件中證明知情提供了有益的框架。第五,在證據可信度評估方面,本案展示了法院如何處理複雜商業欺詐案件中相互矛盾的證據。法官多次指出布裡坦先生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他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應FDT要求"到"FDT貸款"再到"移植"),他提供的所謂"移植"支援檔案缺乏原始檔案佐證且與審計報告矛盾。法院還特別關注了事後建立的回溯日期檔案,認為這種檔案本身就引發了關於交易真實性的嚴重質疑。這提醒訴訟參與者,在涉及複雜金融交易的爭議中,保持證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前後矛盾的陳述會嚴重損害可信度。第六,在資產消散風險評估方面,本案提供了識別消散風險的實用指標。法院不僅考慮了傳統的因素(如無法償付、跨境資產、複雜的公司結構),還特別關注了擬議交易的商業合理性。證券化計畫因為缺乏充分的商業理由、會使執行變得困難、且時機可疑(在訴訟期間匆忙推進)而被視為潛在消散風險的證據。這表明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的整體行為模式,而不僅僅是孤立的資產轉移行為。本案還強調了欺詐指控與消散風險之間的聯絡:雖然證明欺詐不自動等同於證明消散風險,但欺詐性行為的性質(如不當轉移資金、虛假檔案、虛假理由拒絕付款)可能指向消散意圖。第七,在關聯公司和控制人責任方面,本案涉及複雜的企業集團結構,其中Aria DMCC、Aria基金、以及眾多子公司之間的資產和資金流動缺乏清晰的檔案記錄。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似乎是所有這些實體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在它們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法院警告說,如果布裡坦先生導致基金採取措施挫敗法院命令的執行,他個人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後果。這突顯了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公司面紗"不能成為規避司法救濟的工具,控制人可能需要為其控制的實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第八,在專業中介的角色和責任方面,本案涉及多個專業中介機構(投資顧問Crossbridge和Fineport、託管人Legacy和FDT、審計師Mazars、基金管理人)。法院的分析表明,這些中介可能在整個涉嫌欺詐計畫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特別值得注意的是Glass Door的介紹佣金安排:Ya先生同時擔任投資顧問公司(應向客戶提供獨立建議)的負責人和佣金接收公司的唯一成員,這種利益衝突可能影響了投資建議的獨立性。雖然本案未最終裁定各方的責任,但已提出了關於專業中介利益衝突、盡職調查標準和共謀可能性的嚴肅問題。第九,在"正常業務過程"例外的解釋方面,本案明確了資產凍結令中的"正常業務過程"例外不包括異常的、缺乏充分商業理由的交易,即使這些交易在名義上屬於公司業務範圍。證券化計畫雖然可能屬於基金業務活動的一般範圍,但因為其唯一目的是解決贖回問題(但沒有解釋為何必須在訴訟解決前進行)、會嚴重影響潛在執行、且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因此不屬於正常業務過程。這為未來案件中如何界定"正常業務過程"提供了有益指導。第十,在無需通知程序的披露義務方面,本案重申了充分坦率披露的高度義務,但也展示了如何區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披露失誤。法院採用了質量重於數量的方法,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大量瑣碎的未披露指控,只關注少數可能具有實質性的事項。對於確認的披露失誤(錯誤陳述財務報表情況),法院考慮了失誤的性質(可能是無害錯誤而非故意誤導)、是否及時糾正、對法院判斷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決定不解除禁令但通過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這一平衡方法避免了將披露義務變成被告攻擊程序正當性的武器,同時仍然維持了該義務的嚴肅性。最後,本案對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穩定幣發行人需要認真對待儲備金管理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通過合同措辭來免除受信義務;託管人需要確保其行為嚴格符合託管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在投資限制和授權程序方面;投資顧問需要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建議的獨立性;審計師需要對異常交易保持警惕,不能簡單接受管理層的解釋。對於投資者而言,本案突顯了在投資加密相關產品時進行徹底盡職調查的重要性,特別是要關注資金流向、投資策略的透明度、以及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等紅旗。總的來說,Techteryx訴Aria Commodities案作為一起涉及加密貨幣、跨境資產凍結、複雜信託安排和涉嫌商業欺詐的綜合性案件,其判決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直接影響,也為相關法律領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和實踐指導。隨著香港實體訴訟的推進,本案還可能在信託法、追蹤救濟、以及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產生進一步的影響。本案判決的詳細推理和全面分析,充分展示了普通法法院在應對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挑戰時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數字新財報)
港府當面斥責:巴拿馬自毀國家信用,後果自負
2月7日,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CEDB)在社交媒體發佈聲明稱,該局局長丘應樺於6日再次召見巴拿馬駐港總領事,就巴拿馬最高法院裁定巴政府與香港長江和記港口“巴拿馬港口公司”續約經營的兩個巴拿馬港口“違憲”一事,表達對裁決“強烈不滿及反對”。巴拿馬於2017年6月13日宣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與台灣地區斷絕所謂“外交關係”。其駐香港總領事館於2019年開館,現任總領事何塞·巴雷拉於2025年6月到任。根據CEDB聲明內容,丘應樺重申特區政府的立場,指出相關公司多年來在當地投入巨額投資及創造大量職位,批評巴方此舉自毀國家信用,將對該國營商環境和經濟發展造成深遠損害,更嚴重破壞國際貿易規則。丘應樺同時促請巴拿馬政府尊重合約精神,為當地依法營運的企業提供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干預。他強調,香港企業在巴拿馬經營和投資,應獲公平合理待遇及保障。香港《南華早報》指出,聲明顯示這並非丘應樺首次召見巴拿馬總領事。CEDB對此前會面的具體情況不予置評。當地時間2月4日,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城,集裝箱在巴拿馬港口公司。東方IC據報導,港府採取上述行動前,本周三(4日),香港長和發表公告,宣佈其旗下的巴拿馬港口公司(PPC)已就巴拿馬最高法院日前的裁決提起仲裁,斥責巴方行動導致公司遭受“嚴重且迫在眉睫的損失”,將尋求“廣泛的賠償”。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3日在評論中也態度強硬地批評巴拿馬的裁決“荒謬至極”“屈從霸權、為虎作倀”,要求巴方“認清形勢、迷途知返”,並警告說“如果一意孤行,執迷不悟,必將在政治上、經濟上都付出沉重代價”!巴拿馬總統何塞·勞爾·穆利諾周四聲稱,希望香港企業營運巴拿馬運河港口引發的法律糾紛“不要升級”,但仍強調巴拿馬政府堅決維護法院的所謂裁決。面對中方批評,這名早已屈從於美國脅迫的總統竟還振振有詞稱,“巴拿馬是有尊嚴的國家,絕不會容忍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威脅。”他還宣稱,巴拿馬“絕不再”將運河兩端港口的特許經營權交由單一公司營運。據港媒報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法規判例法中國國家聯絡員、香港地區大律師黎逸軒分析稱,若長和在仲裁中勝訴並尋求金錢賠償,可根據《紐約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在全球172個締約國申請執行,向成員國的法院申請查封巴拿馬政府在當地的資產。不過巴拿馬可主張“主權豁免”來保護其政府相關資產不被查封。除協議內的仲裁,黎逸軒提到,投資者也可通過“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ISDS)提出仲裁。該類仲裁基於投資者所屬國家與東道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發起,若東道國違反協定約定,投資者可通過這一機制直接控告東道國。黎逸軒表示,目前公開資料顯示中國內地或香港地區均未與巴拿馬簽署相關雙邊投資協定,但倘若長和旗下巴拿馬港口公司的中間持股公司擁有其他國家國籍,且該國與巴拿馬簽有相關投資協定,長和仍有可能通過這一機制提出仲裁。觀察者網專欄作者江宇舟也指出,中方可協調各聲索國家和企業達成協同,在聯合國貿發會、APEC、G20等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中發起呼籲,關切巴拿馬當局的行政干預,以及美國在背後的惡劣影響,捍衛投資環境。此外他建議,中方在加快完善境外投資維權立法體系的同時,應敢於援引《反外國製裁法》,對巴拿馬反華政客、無良法官,以及背後挑唆操弄的美國政客及其直系親屬、金主發起制裁。關於中方反制措施,6日,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授、中國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向觀察者網強調,巴拿馬港口事件已形成中資海外利益受損的負面先例,後續類似事件或接踵而至,中方必須採取強硬反制措施,即便無法實現“一擊斃命”,也需將反制舉措落到實處。除暫停對巴投資、調整船隻航行路線等舉措外,他提到,中國政府可為長江和記的國際仲裁提供全面法律和政治支援,長和本身也有足夠的財力和能力去支撐此次仲裁。在仲裁結果的執行層面,王江雨舉例說,“如果巴拿馬在中國有相關財產,中方可考慮予以沒收;若其在中國沒有財產,是不是也可通過外交手段追溯其在其他國家的財產……總之要形成一種‘追殺’的局面。”談及事件背後的核心癥結,王江雨指出,應對此類事件的關鍵仍在美方。他認為,面對美國在拉美地區的持續擠壓,若中方因美方操弄蒙受利益損失,需從長遠出發,在綜合權衡、精準把控尺度的基礎上,在亞洲等美國核心利益集中區域採取靈活反制措施,對美方利益形成對等擠壓。“本質上就是要一報還一報,在美國感到痛的地方,去收拾他。”王江雨表示,中方必須讓美國清楚,其針對中國的任何舉動,都必將付出相應代價。巴拿馬最高法院上周以所謂“違憲”為由,無理取消了長江和記實業在巴拿馬運河附近經營兩個港口的合同。多家美媒注意到,中國近日在回應這該裁決時措辭明顯升級,預計中方將採取反制措施。國際危機組織的高級分析師威廉·楊(William Yang)日前接受《南華早報》採訪時表示,北京可考慮採取“多種反制措施”,包括聯合巴拿馬周邊國家對其形成孤立態勢,以及為長江和記的國際仲裁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政治支援。“中國還可以考慮對巴拿馬的特定個人或機構實施定向制裁,或者利用其與巴拿馬深厚的貿易和經濟聯絡向其施壓。”他補充說。美國彭博社5日援引消息報導稱,針對巴拿馬的相關裁決,中國正採取一系列反制措施,已要求國有企業暫停與巴拿馬就新項目展開談判,並同步評估在貿易、航運等領域採取進一步應對手段。據知情人士透露,此舉可能導致價值數十億美元的潛在投資受阻。目前,中國國有企業在巴拿馬的既有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耗資14億美元的巴拿馬運河第四橋項目、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阿馬多爾郵輪碼頭、中鐵隧道局承建的一段地鐵線路。上述人士稱,中方還要求航運企業在不顯著增加成本的前提下,考慮將貨物改道經由其他港口運輸;此外中國海關部門已加強對來自巴拿馬的進口商品檢查,涉及香蕉、咖啡等農產品。目前部分已在推進中的合作項目也可能受到影響,但中方尚未下達最終的調整指示。對於上述報導,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5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強調,“中方在巴拿馬有關港口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確的”。對於“中方下步將採取什麼措施”的提問,林劍表示,中方此前已就巴拿馬有關港口的問題多次闡明立場。日前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佈文章指出,巴拿馬最高法院的有關裁決罔顧事實、背信棄義、嚴重損害中國香港企業的合法權益,強調中國政府堅定維護中國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 (觀察者網)
《史上最大民告官!民眾黨領2千名退休警消控賴清德違法欠薪》台灣民眾黨今(5)日率領超過百位退休警消人員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針對賴清德政府未依法編列退休金預算提起團體訴訟。黨主席黃國昌痛批這是「史上最大規模民告官」行動,直指賴清德踐踏法治、漠視退休警消權益。立法院去年已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案,提高退休警消所得替代率,但賴清德政府至今拒絕編列相關預算,導致退休警消每月短少數千元退休金。台灣民眾黨自1月6日起受理退休警消團體訴訟申請,至1月23日已收到超過2000件申請。黃國昌強調,這不僅是爭取個人權益,更是捍衛法治與民主之訴。他怒批「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總統,竟敢公然踐踏法治,賴清德你當什麼總統」,呼籲賴清德知錯能改。本次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對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及內政部提告,要求依新法支付退休金差額。前消防署副署長謝景旭指出,警消平均壽命較一般公務員少5至10歲,罹癌風險多9%,死亡風險多14%,許多退休警消生活已入不敷出。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榮譽總會長耿繼文質疑,行政院願提高農民年金,為何對警消卻有兩套標準?痛批政府進行階級鬥爭、苛扣警消退休金。台灣民眾黨承諾將陪伴退休警消走到最後,直到重拾合法權益。
庫克訴川普案公開辯論:聯準會獨立性的“審判日”
今晚,美國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將上演一場萬眾矚目的口頭辯論。這場辯論後,聯準會的獨立性是堅如磐石,還是繡花枕頭,將會初見分曉。對聯準會最重要(或許沒有之一)的辯論此前川普以涉嫌按揭貸款欺詐為由嘗試解僱聯準會理事庫克( Lisa D. Cook)。聯邦地區法院(可類比中國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可類比中國二審法院)都做出了有利於庫克的裁定。不死心的川普將案件捅到了最高法院。而在最高法院做出裁決之前,口頭辯論是訴訟雙方發表意見的最後機會。這場辯論不但將決定庫克的最終命運,還可能決定聯準會獨立性的未來。根據《聯邦儲備法》(The Federal Reserve Act)的規定,美國總統只能在有合理理由(for cause)的情況下解僱聯準會理事。這使得總統無法通過隨意改變聯準會理事會構成來控制聯準會。因此這一規定是聯準會獨立性的重要基石。然而什麼是合理理由,卻一直沒有定論。這次庫克訴川普案的核心是美國總統能否僅以懷疑存在特定違法事項就直接解僱聯準會理事。而這一問題的答案將很大程度上界定合理理由的範圍。如果最高法院的回答是YES的話,那麼合理理由將約等於任何理由,任何跟總統不對付的聯準會理事都將人人自危,畢竟欲加上罪何患無辭。如果最高法院的回答是NO的話,那麼包括川普及其後的總統,將很難撼動聯準會理事的位置,除非有十足的理由。重要辯論的重要看點這場辯論看點頗多,主要說以下三點:首先,最高法院傾向成謎。一方面,當前最高法院有些“偏愛”川普。保守派佔據主導地位,9位大法官中有6位為保守派,且其中3名由川普任命。在這樣的人事背景下,2025年最高法院做出了多項有利於川普的裁決。但是另一方面,大法官們似乎對聯準會照顧有加。2025年5月的一次判決中,最高法院的裁決意見指出聯準會具有獨特地位,2025年12月,由川普任命的大法官Brett Kavanaugh表示對聯準會獨立性受侵蝕的擔憂。在口頭辯論的過程中,大法官們會展現何種傾向,將是本次辯論的首要看點。其次,本次辯論的主題並非庫克是否真的按揭貸款欺詐,而是川普解僱的程序是否合法。即總統是否可以在罪名未證實,且未給予被解僱方抗辯的情況下直接解僱聯準會理事。最後,剛被刑事調查的聯準會主席鮑爾也將出席這場辯論。聯準會主席出席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自聯準會成立以來只有兩次,上一次發生這種情況還是1985年,時任聯準會主席為保羅·沃克爾(Paul Volcker)。這顯示出了鮑爾對庫克和聯準會獨立性的堅定支援。何時結案?口頭辯論是最高法院宣判前的最後一道公開程序。通常在口頭辯論後最高法院不會立刻做出判決,而是先要閉門討論和初步投票(通常在辯論當周進行),再撰寫最終的法律意見,也就是最終的判決,這個過程通常較為漫長。那麼判決何時出爐?對於一般的案件,最高法院通常在每年的5—6月宣佈裁決結果。但對於重要案件,最高法院會加急處理,可能會在45—60天內宣佈結果。聯準會獨立性茲事體大,因此最高法院大機率會加急處理,在兩個月內看到裁決結果的可能性較高。不過在口頭辯論後不久,最高法院就會在其網站上發佈辯論記錄,辯論記錄將會顯示出大法官們的傾向,如果主流意見明顯傾向於聯準會或川普,裁決結果或將不難猜出。裁決的結果對聯準會今年的貨幣政策也將有極為深遠的影響,如果結果對聯準會有利,2026年聯準會的降息節奏將來的更加實事求是,反之,我們可能會看到更多的降息。 (聊聊FED)
關稅,深夜重磅!美最高法院:暫緩裁決!
當地時間1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表示,當天不會就川普政府關稅案作出裁決。川普政府2025年上台後援引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以不經過國會批准、直接頒布行政令的方式出台一系列加征關稅措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前宣佈,將在本月9日就關稅政策合法性作出裁決。此次最高法院的審理主要圍繞兩個核心議題展開:一是川普政府是否有權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相關關稅;二是若裁決該關稅徵收不合法,美國政府是否需要向已繳納關稅的進口商退還稅款。美國財政部部長斯科特・貝森特此前在明尼阿波利斯的公開活動中強調:“毫無疑問,我們有能力維持大致相當水平的關稅收入,但令人遺憾的是,若裁決不利,總統將失去利用關稅獲取談判籌碼的靈活性,這對美國民眾而言是種損失。”據悉,川普政府當初援引IEEPA徵收關稅的部分原因,是將其作為阻止芬太尼流入美國的緊急措施。值得關注的是,川普政府的關稅政策實施至今,實際效果與部分分析師最初的預測存在差異。資料顯示,關稅對美國通膨的影響有限,而貿易逆差卻大幅下降——2025年10月美國貿易失衡水平降至2009年金融危機結束以來的最低點。不過當時進口額的大幅下滑,與金融危機引發的大規模衰退存在一定關聯。此次關稅判決對美國貿易格局、財政健康度及全球經濟互動的影響將逐步顯現,後續政策調整與市場反應值得持續追蹤。 (證券時報)
美國關稅案與非農就業 1/9決戰週五:VIX 因子拆解下的避險情緒
今天是 2026 年 1 月 9 日,全球市場都在屏息等待美國最高法院對關稅案的裁定,以及聯準會極度關注的 12 月非農就業報告(NFP)。在這種高度不確定的環境下,單看 VIX 指數的漲跌已不足以解析市場全貌。透過 Cboe 的 VIX 拆解框架,可以更清晰地看見資金是如何佈局「避險」。一、 核心數據觀察:避險成本的「質變」根據最新的 VIX 拆解數據,觀察到以下關鍵變化:● PUT SKEW (看跌期權偏斜) & DOWNSIDE CONVEXITY (下行曲率) 持續上揚:這顯示市場對「極端負面情境」。投資人不僅在買看跌期權(Put),更在搶購「遠離價外的極深價外期權」。這反映出市場最擔心的不是小跌,而是關稅裁定可能引發的劇烈連鎖反應。二、 宏觀事件對應:雙重不確定性的擠壓● 關稅裁定 (SCOTUS Decision):這是典型的「二元風險」(Binary Risk)。裁定結果將直接衝擊通膨預期與財政缺口。這解釋了為何Downside Convexity異常活躍,因為市場正在防範「黑天鵝」事件。● 非農數據 (NFP):在先前政府停擺干擾後,這份數據是美聯儲降息路徑的關鍵導航。數據若與預期偏差過大,將立即觸發波動率的二次噴發。結語:VIX 拆解工具讓我們看穿了「恐慌」背後的結構。目前的市場並非單純看空,而是正在為「不確定的極端風險」支付高昂的保險費。數據公布後的因子變動,將是判斷下週行情走向的重要指標。**更多(個股分析、財經閱讀筆記⋯等)歡迎「ANSHI安實的沙龍」關注訂閱哦!
馬杜洛在紐約出庭:“我將獲得自由”
5日,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警戒森嚴,大批執法人員維持秩序。法院大樓內,上百名記者和民眾一早便排起長隊,等待經過安檢後進入法庭旁聽。美國東部時間5日12時03分(台北時間6日1時03分),被美國強行控制並帶至美國的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夫婦出庭。馬杜洛全程用西班牙語發言,通過頭戴式耳機收聽翻譯,並頻繁用筆做記錄及與身旁律師交流。92歲的法官赫勒斯坦首先詢問,被起訴人是否為“尼古拉斯·馬杜洛·莫羅斯”。馬杜洛站起身,說道:“我是委內瑞拉總統,在加拉加斯的家中被抓。”1月5日,在美國紐約,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乘坐的裝甲車前往聯邦法院。  新華社 圖馬杜洛表示,自己被“綁架”到這裡,現在是一名“戰俘”。這是1月5日在美國紐約拍攝的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出庭的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外景(手機照片)。 新華社 圖赫勒斯坦打斷馬杜洛,稱將來會有時間和地方討論所有這些事情。“我只想知道一件事,你是‘尼古拉斯·馬杜洛·莫羅斯’嗎?”赫勒斯坦說。得到肯定答覆後,話題轉到檢方“起訴書”和聘請代理律師問題。由於律師已經提供“起訴書”摘要,馬杜洛夫婦沒有要求檢方當庭全文宣讀“起訴書”。馬杜洛拒絕美方一切指控,強調他仍然是委內瑞拉總統。“我是無辜的,我無罪。”馬杜洛說,“我是一個正派的人。我仍是我的國家的總統”。馬杜洛的妻子西利婭·弗洛雷斯對美方的多個指控同樣表示自己無罪,“完全無辜”。作為委內瑞拉公民,馬杜洛夫婦要求與本國領事商談,檢方表示給予支援。所謂的“庭審”持續約30分鐘,法官宣佈馬杜洛下次出庭日期為3月17日。“庭審”結束時,馬杜洛向人群揮手致意。現場一名男子喊話,他將為罪行付出代價,馬杜洛回應:“我將獲得自由。”馬杜洛夫婦很快被押上一輛裝甲車,送回紐約布魯克林區大都會拘留中心。新華社記者在現場看到,馬杜洛在多次起立和坐下過程中頗顯吃力。一同出庭的馬杜洛妻子弗洛雷斯額頭上貼著創可貼,右眼附近有淤青,起身答辯時站立不穩,顯得十分虛弱。她的代理律師告訴法庭,弗洛雷斯在美軍突襲時受了傷。法院外,抗議人群聚集,高呼口號,舉著“釋放馬杜洛總統”“不要向委內瑞拉開戰”等標語橫幅。現場也有一些人支援美國對委內瑞拉的軍事干預。雙方針鋒相對,警方用金屬柵欄將雙方人群隔開。抗議者悉妮·洛文說,美國派兵綁架一位主權國家的元首,“絕對跨越了紅線。這不是打擊毒品走私,完全是為了石油”。抗議者裡奇說:“這不是‘庭審’,而是一場給全世界看的電視秀。” (澎湃新聞)
原恆大“二把手”欲轉移600億港元資產 香港法院四次駁回!
曾經掌控恆大集團巨資被稱為“恆大財神爺”“恆大‘二把手’”“新打工皇帝”的集團前總裁夏海鈞在恆大爆雷後一直試圖以各種理由轉移資產,尤其是其在香港的價值高達600億港元的財產。但1月2日,香港上訴法庭已就恆大集團與前總裁夏海鈞的全球瑪瑞瓦禁令(一種訴訟保全措施,旨在通過凍結被告財產防止其轉移資產,確保判決執行)上訴案作出裁決,再次駁回夏海鈞針對2025年2月原訟法庭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限制其將香港司法管轄區內價值高達600億港元的任何資產轉移出香港及處置香港柏傲山物業出售收益的禁令。這一禁令覆蓋範圍精準鎖定高價值資產,從源頭遏制了資產轉移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這項禁令的出台並非偶然,其直接導火索是夏海鈞的異常資產處置行為。2024年5月,繼許家印出售一處香港豪宅後,夏海鈞也對其名下的一處香港豪宅進行掛牌出售。2024年6月14日,清盤人發現,夏海鈞擬出售其於2019年購置的一處位於香港柏傲山的複式別墅,轉讓價格為8200萬港元,本次轉手需大幅虧損7800萬港元離場,貶值近5成。據報導,夏海鈞2019年從新世界集團購入該套房產,連同三個車位總價合計約1.6億港元。這種非理性的虧損拋售行為,引發了清盤人對其加速轉移資產、規避後續追責的強烈警惕。在察覺到許家印、夏海鈞等人通過變賣名下房產,進行資本轉移後,6月24日,恆大集團針對夏海鈞向香港原訟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頒發全球瑪瑞瓦禁令,要求凍結其財產防止被轉移。事實上,案件可以追溯2022年7月,夏海鈞突然宣佈從恆大離職,此後一直處心積慮轉移境內資產。2024年3月,恆大集團就對前董事局主席許家印提起訴訟,以保全其針對許家印、夏海鈞等人的索賠權利。原訟法庭法官審理恆大集團申請後,批准了禁令令狀。該禁令令狀的條款包括:限制夏海鈞將香港司法管轄區內價值高達600億港元的任何資產轉移出香港,以及處置或處理柏傲山物業出售所產生的收益。此後,身在海外的夏海鈞想盡辦法要求香港法院撤銷禁令。2024年7月5日,夏海鈞向原訟法庭發出傳票,要求撤銷該禁令,並提出了數項理由。2024年10月2日,原訟法庭一一駁回了夏海鈞提出的理由。2025年4月22日,原訟法庭法官再次駁回了夏海鈞針對原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2025年5月6日,夏海鈞轉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調整了理由。然而,該等理由在隨後同樣被上訴法庭逐一駁回。上訴法庭最終裁定,夏海鈞的所有上訴理由均無合理成功前景,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作出指示,禁止任何一方再通過“口頭聆訊”的方式,要求重新考慮此次駁回裁決。至此次裁決,從原訟法庭到上訴法庭,香港司法機關已經先後四次駁回夏海鈞的撤銷禁令申請。分析認為,之所以夏海鈞多次要求撤銷,是因為這一禁令從源頭遏制了他資產轉移的可能性,堵死了其逃避追責的路徑,也標誌著恆大債務危機處置中高管責任追究的司法處理程序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夏海鈞的發家,與恆大地產的快速發展緊密相關。夏海鈞1964年出生於哈爾濱,先後畢業於中南大學、暨南大學,獲金屬材料專業學士、工商管理碩士(MBA)、產業經濟學博士學位。加盟恆大之前,曾任職於中國中信集團公司。2007年加盟恆大後,歷任董事會副主席、總裁,一直被認為是許家印的“左膀右臂”,全面負責恆大集團的日常營運管理及資本市場運作。夏海鈞在業內被公認為資本運作高手。2008年,恆大沖刺香港上市失敗,年度營收只有25億元,之後在夏海鈞的操持下,恆大的營收困境反轉,2010年突破百億元,達到了203億元。2016年,在夏海鈞的帶領下,恆大集團營收達3733億元。彼時,恆大地產推崇“三高模式”,即高負債、高周轉、高槓桿,夏海鈞作為主要執行者和推動者,親手操縱和見證了恆大地產的快速“繁榮”。2018年,恆大的銷售額達5513億元,繼碧桂園、萬科後位列第三,營收增速和淨利潤增速同比分別增長50%和53%,躋身行業頭部。然而,靚麗的資料背後,卻危機重重。2024年3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明確認定,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導致恆大地產2019年虛增利潤407.22億元、2020年虛增利潤512.89億元,並在多隻公司債券發行中存在欺詐發行行為,最終被處以1500萬元罰款及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彼時,證監會使用的措辭是“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這種表述並不多見。2023年9月28日,許家印因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恆大問題徹底暴露。可在恆大出事前,夏海鈞已從恆大離職,悄悄撤身,此後行蹤成謎,2024年,有媒體報導其曾現身美國加州,但沒有獲得證實。夏海鈞任職恆大時年薪約2億元,2017年,福布斯發佈《香港上市中資股CEO薪酬榜》,夏海鈞以2.7億元位居榜首,被稱為“打工皇帝”,實際統籌管理恆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除了上述禁令外,恆大集團此前還要求追索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等人2017—2020年的工資獎金分紅,據估算價值約60億美元。其中,2009年到2022年,夏海鈞總共獲得了約18.55億元人民幣的薪酬。 (經濟觀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