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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稅”遭歐盟5億歐元重錘!《數字市場法》(DMA)首案撕開平台經濟監管戰幕
2025年5月27日,歐盟委員會公佈了對蘋果和Meta數億歐元處罰的完整裁決,這也是歐盟首次就《數字市場法》(DMA)做出的首批大額罰款。蘋果公司已決定對該裁決提出上訴,其發言人指責委員會“不公平地針對蘋果公司”。這份長達67頁的檔案詳細概述了蘋果公司如何違反DMA的“反操縱條款”(Anti-Steering Rules),被罰款5億歐元的計算依據,並要求蘋果公司在三個月內向歐盟委員會繳納罰款。如果未能按時繳納,則需要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這一裁決再次針對了蘋果公司為收取“蘋果稅”而對開發者“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做出了法律上的判斷,即歐盟委員會認為,蘋果公司“非客觀必要且適度的”限製造成了“應用程式開發者無法充分享受App Store之外其他分銷管道的優勢”以及“消費者也無法充分享受其他更便宜的優惠”。一、什麼是“反操縱條款”(Anti-Steering Rules)?“反操縱條款”是歐盟數字市場監管中的核心規則之一,旨在防止主導平台(如應用程式商店、搜尋引擎等)通過不公平手段限制使用者或商業夥伴選擇其他服務的行為。具體到歐盟《數字市場法案》(DMA)第5(4)條,是“反操縱條款”的集中體現。而且這一條款在制定之初,似乎就收到了當時針對蘋果應用程式商店反壟斷調查的啟發,其核心要求與蘋果公司的開發者協議都有所對應:1、自由溝通:允許開發者在應用內告知使用者其他購買管道,比如其他更便宜的訂閱連結;2、無限制推廣:開發者可自由推廣外部優惠,如折扣、不同支付方式;3、免費交易:開發者與使用者通過任何管道達成的交易,平台不得收取費用,除非補償“初始使用者匹配”服務。有學者根據法律經濟學評估認為,該義務對現存商業模式將產生一些激勵機制方面的變化:該義務增加了企業使用者使用該平台的動力,因為它可以幫助企業獲得新客戶;企業使用者建立獨立網店的動力也增強了;平台和企業使用者都可以獲得更多資料;同時平台可能會從資料收集的增加中獲益更多,並有動力進行垂直整合,因此平台收取的費用可能會增加。但顯然,蘋果公司並沒有這麼認為。在巨大的監管壓力下,蘋果確實根據DMA在歐盟做出了規則上的改變,這些變化包括允許開發者與使用者分享外部連結,但與蘋果公司在美國做出的改變相似,這些合規行為包含了一些限制:1、跳轉限制:僅允許跳轉至開發者自有網站,且每個應用在歐盟區只能設定1個連結(音樂串流媒體應用為5個);2、禁止使用Web檢視:強制使用者離開應用完成交易,流程繁瑣;3、重複警告提示:每次跳轉均彈出非中立提示,如“蘋果不對隱私和安全負責”,暗示外部交易風險;4、佣金費用:對跳轉後7天內完成的交易收取佣金(普通應用17%,小型開發者10%,音樂串流媒體27%),且自動續訂持續收費,因此實際上大多數從App Store系統之外的這些交易中收取 27% 的費用。二、爭議焦點:蘋果公司辯解及歐盟反駁蘋果在辯護中堅持認為,以上在歐盟進行的條款修訂,已經符合了歐盟《數字市場法》對於守門人的要求,但歐盟委員會的裁決一再否定蘋果公司的論點,對其進行了一一反駁:1、究竟什麼是“許可”?蘋果公司辯稱,法律要求蘋果“許可”開發者與其終端使用者可以溝通,蘋果的新條款顯然已經賦予開發者這一行為的“許可”,至於蘋果公司在這一“許可”之上再施加任何要求或限制,並非《數字市場法》(DMA)應規制的內容。但是歐盟委員會否定了這樣的解釋,明顯將這種“許可”的主動權賦予了開發者,而非作為平台的蘋果公司。也就是說,如果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想要使用特定的技術或手段來通知使用者,蘋果必須確保終端使用者將“以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打算的方式”看到資訊。2、“溝通和推廣”如何實現?蘋果公司認為,DMA第5(4)條涉及允許開發者向終端使用者“溝通和推廣”包括鼓勵終端使用者接受報價的資訊。但它並不要求蘋果允許每一次溝通或推廣,也不能要求蘋果提供“特定的技術”來傳送或傳達這種資訊。但歐盟委員會認為,允許開發者向終端使用者“溝通和推廣”是一種積極義務,“電子郵件按鈕”、“購買按鈕”和“連結”這些開發商希望的“溝通和推廣”方式不僅應該被允許,而且作為看門人的蘋果公司,應當為其分銷管道提供技術便利而非限制。3、安全與隱私辯護蘋果辯稱,之所以對開發者施加限制,是為了保護終端使用者的安全,防止欺詐和資料濫用。這也是蘋果公司最常用的辯護理由。而歐盟委員會的理由也很簡單,“網路安全”當然重要,但是蘋果沒有證據證明為什麼開發者的連結不安全,以及這些限制如何可以保障使用者的資料安全和網路。4、蘋果收取外部連結佣金的合理性蘋果公司為其收費,列舉了多重理由:DMA的“免費”條款僅適用於推廣,不應該涵蓋所有交易;蘋果向開發者收取的額外佣金是對通過App Store為開發者獲取使用者的持續價值補償,即便使用者後續通過外部管道交易,蘋果仍提供技術支援;而且這種操作屬於慣例,Google也是如此操作,DMA並未未明確禁止此類商業模式。但歐盟委員會對以上理由一一進行了反駁:首先,從語法結構上,DMA對“免費”的要求同時修飾“溝通推廣”和“締結合同”,因此應當涵蓋全部環節,而不僅僅是推廣。其次,蘋果從初始用戶獲取的佣金應僅限於匹配服務——用戶首次下載應用,蘋果對後續訂閱續費持續收費,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因此佣金是蘋果公司濫用市場地位的表現。第三,看門人有很多方法可以將服務貨幣化,並為創新提供資金,但交易收入分成的商業模式不符合歐盟法律,即商業模式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三、由“蘋果稅”案件反思應用程式商店的商業模式2008年,蘋果App Store的誕生徹底顛覆了軟體分發邏輯。通過“30%抽成+封閉稽核”模式,蘋果建構起一個高效、安全的應用生態系統:開發者在iPhone硬體紅利中獲得全球流量入口,使用者享受統一支付和隱私保護,蘋果則通過“蘋果稅”賺取服務溢價。這一“三方共贏”的商業模式,曾被視為數字經濟的典範——僅用10年時間,App Store拉動全球應用經濟突破5000億美元,孵化出諸多超級應用。從2019年到2023年,中國 App Store生態系統的經濟規模翻了超過一番(增長至 2.3 倍),從1.65 兆元增長到了 3.76 兆元。然而,隨著移動網際網路進入深水區,矛盾逐漸顯現。開發者指責蘋果的“圍牆花園”扼殺創新:30%的強制抽成擠壓中小開發者利潤,如Spotify音樂訂閱需漲價43%才能覆蓋成本,禁止第三方支付和跳轉連結構成市場封鎖。Epic Games“堡壘之夜”訴訟揭開冰山一角:2020年蘋果下架該應用引發的反壟斷訴訟,在全球點燃監管火藥桶。截至2025年,蘋果已在全球面臨超過30起反壟斷調查,累計潛在罰款超百億美元。監管邏輯從“事後懲罰”轉向“事前預防”,通過立法直接定義平台義務。面對監管壓力,蘋果雖然做出了一些戰術性讓步,但保持戰略上整體的控制。DMA的最新執法行動標誌著權力格局的轉變,雖然期間也摻雜著美歐之間關稅貿易戰的因素,但更重要的監管主題是,在創新、競爭和平台責任之間應當如何取得平衡?數字經濟“規則制定權”爭奪的結果將傾向於那一邊:平台是否還將繼續擁有權力,還是會因為“守門人”角色的重則而被持續解構? (Interne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