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A
歐盟數字市場法案DMA深度解讀
歐盟《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 DMA)自2022年11月1日生效,並於2024年3月全面實施以來,已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監管領域最具影響力的立法之一。截至2025年底,DMA不僅完成其立法和過渡階段,更進入了以強制執法、司法訴訟和市場結構性調整為標誌的深水區。本報告旨在深度解讀DMA的核心框架,剖析其在2025年的關鍵執法實踐、對“守門人”平台的技術合規要求,並探討其對市場競爭、中小企業以及全球數字監管格局的深遠影響。一、核心框架:定義“守門人”與非對稱性義務DMA的核心邏輯是通過事前監管來規範少數大型線上平台,即“守門人”,以確保數字市場的公平性和可競爭性。——“守門人”的認定標準與程序守門人被定義為在歐盟內部市場擁有重大影響、提供核心平台服務(如搜尋引擎、應用程式商店、社交媒體等)且享有穩固市場地位的公司。認定主要依據定量標準,例如公司在歐洲的年營業額和市值、核心平台服務的月活躍使用者數等。符合標準的企業需自行向歐盟委員會申報,委員會在45天內完成指定程序。截至2025年,包括蘋果、Google(Alphabet)、Meta、字節跳動在內的多家科技巨頭已被正式指定為守門人。儘管字節跳動曾就其指定提起訴訟,但歐洲法院在2025年的裁決中確認了委員會的決定,並確立了企業反駁指定所需承擔的極高舉證責任,這進一步鞏固了DMA的執法基礎。——守門人的核心義務清單DMA為守門人設定了一系列明確的“可以做”(Dos)和“不可以做”(Don'ts)的行為準則,主要分為兩大類。直接適用的義務(第5條):此類義務無需進一步規範即可生效。關鍵內容包括:禁止將從核心平台服務獲得的使用者個人資料用於其他服務,除非獲得使用者明確同意;禁止限制商業使用者在守門人平台之外以更優惠的價格提供相同產品或服務(即禁止“最惠國待遇”條款);禁止要求使用者必須使用或註冊平台的其他核心服務;以及禁止利用商業使用者的資料與其進行不正當競爭。可進一步細化的義務(第6條):此類義務賦予委員會一定的裁量權以明確具體實施細節。核心內容包括:必須允許使用者解除安裝預裝應用;必須允許使用者安裝和使用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或側載應用;必須向商業使用者和競爭對手開放關鍵資料和功能介面,以實現互操作性和資料可移植性。二、2025年執法實踐:從理論到現實的碰撞2025年是DMA執法的標誌性年份。歐盟委員會首次動用其強大的執法權力,對違規的守門人處以巨額罰款,標誌著監管正式從紙面走向現實。——首批重大罰款案例2025年4月,歐盟委員會宣佈對蘋果和Meta分別處以5億歐元和2億歐元的罰款。對蘋果的處罰主要因其應用程式商店未能遵守DMA的“反引導”義務,即限制開發者告知使用者在App  Store之外存在更便宜的購買選項。對Meta的處罰則針對其“付費或同意”商業模式,委員會認為該模式未能向使用者提供一個不使用個人資料的免費替代方案,從而構成變相強制使用者同意資料追蹤。——法律挑戰與上訴面對巨額罰單,蘋果和Meta均已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挑戰。他們的核心法律論據包括:主張委員會對DMA條款的解釋和應用存在錯誤、罰款計算不當,以及辯護權受到侵犯。截至2025年12月底,這些上訴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舉行公開聽證會或發佈任何臨時程序命令,預計司法程序將持續數年。這些案件的最終判決將對DMA未來的解釋和執行產生深遠影響。三、守門人的合規挑戰與技術調整為遵守DMA複雜的義務,各大守門人平台在2024至2025年間進行了大規模的技術和產品調整,尤其是在互操作性和資料可移植性方面。——資料可移植性最引人注目的進展是蘋果與Google的合作。為滿足DMA要求,兩家公司共同開發了一套系統級解決方案,旨在簡化使用者在iOS和Android兩大生態系統之間遷移資料的流程。蘋果計畫在2025年秋季推出一個“使用者友好”的工具,幫助使用者將iPhone資料轉移至非蘋果手機。此外,Google也更新了其資料可移植性API,蘋果則發佈了超過600個新API和開發者工具以支援合規。——互操作性與開放性蘋果對其iOS系統進行了重大調整,例如在歐盟地區允許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的存在和應用的側載。同時,蘋果和Google都發佈了新的開發者工具和API,允許第三方硬體和服務更深入地接入其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DMA第6(7)條的要求。然而,這些調整也伴隨著高昂的合規成本和營運負擔,平台有時會通過設定複雜的技術要求來增加開發者和使用者的摩擦,這引發了新的監管關注。四、市場影響與爭議:中小企業與創新的雙刃劍DMA對市場競爭格局的長期影響是當前各方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其對中小企業(SMEs)和創新的作用上,存在顯著爭議。——對中小企業的複雜影響理論上,DMA旨在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降低進入壁壘、開放資料訪問和禁止守門人的不公平行為來支援其發展。然而,截至2025年底,關於DMA對中小企業實際經濟影響的官方量化實證研究報告依然缺失。一些研究和觀點指出,DMA可能間接增加中小企業的營運成本,因為它們需要適應守門人平台為合規而進行的複雜調整。歐盟委員會已計畫在2026年5月發佈對DMA實施效果的首次評估報告,屆時可能會有更多關於中小企業影響的資料。——對創新的潛在抑制批評者擔憂,DMA的強監管模式可能抑制守門人平台的創新動力。由於被限制利用資料優勢和生態系統協同效應,大型平台投資於突破性創新的激勵可能會減弱。法律的模糊性(如“公平”的定義)也可能導致企業採取保守策略,從而減緩整個數字市場的創新步伐。五、全球影響與未來展望DMA的實施已在全球範圍內產生顯著的“布魯塞爾效應”,推動其他主要經濟體加速其數字平台監管立法處理程序。——全球監管範本英國的《數字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DMCC  Act)和日本的《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在監管思路上與DMA有諸多相似之處,都採用了指定特定大型平台並施加事前行為準則的模式。儘管美國的聯邦層面立法(如《美國選擇與創新線上法案》)尚未通過,但DMA的實踐為全球監管者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參考模。——未來展望展望未來,DMA的成功與否將取決於歐盟委員會在持續執法、應對法律挑戰以及適應技術發展方面的能力。關鍵看點包括:歐盟普通法院對蘋果和Meta上訴案件的判決將如何界定DMA的法律邊界;歐盟委員會是否會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守門人名單和義務細則;以及DMA的長期效果——是真正促進了一個更具活力和創新性的數字市場,還是導致了監管過度和效率損失——仍有待觀察。可以確定的是,DMA已經永久性地改變了數字平台的營運規則和全球科技監管的版圖。 (網路的那些事兒)
“蘋果稅”遭歐盟5億歐元重錘!《數字市場法》(DMA)首案撕開平台經濟監管戰幕
2025年5月27日,歐盟委員會公佈了對蘋果和Meta數億歐元處罰的完整裁決,這也是歐盟首次就《數字市場法》(DMA)做出的首批大額罰款。蘋果公司已決定對該裁決提出上訴,其發言人指責委員會“不公平地針對蘋果公司”。這份長達67頁的檔案詳細概述了蘋果公司如何違反DMA的“反操縱條款”(Anti-Steering Rules),被罰款5億歐元的計算依據,並要求蘋果公司在三個月內向歐盟委員會繳納罰款。如果未能按時繳納,則需要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這一裁決再次針對了蘋果公司為收取“蘋果稅”而對開發者“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做出了法律上的判斷,即歐盟委員會認為,蘋果公司“非客觀必要且適度的”限製造成了“應用程式開發者無法充分享受App Store之外其他分銷管道的優勢”以及“消費者也無法充分享受其他更便宜的優惠”。一、什麼是“反操縱條款”(Anti-Steering Rules)?“反操縱條款”是歐盟數字市場監管中的核心規則之一,旨在防止主導平台(如應用程式商店、搜尋引擎等)通過不公平手段限制使用者或商業夥伴選擇其他服務的行為。具體到歐盟《數字市場法案》(DMA)第5(4)條,是“反操縱條款”的集中體現。而且這一條款在制定之初,似乎就收到了當時針對蘋果應用程式商店反壟斷調查的啟發,其核心要求與蘋果公司的開發者協議都有所對應:1、自由溝通:允許開發者在應用內告知使用者其他購買管道,比如其他更便宜的訂閱連結;2、無限制推廣:開發者可自由推廣外部優惠,如折扣、不同支付方式;3、免費交易:開發者與使用者通過任何管道達成的交易,平台不得收取費用,除非補償“初始使用者匹配”服務。有學者根據法律經濟學評估認為,該義務對現存商業模式將產生一些激勵機制方面的變化:該義務增加了企業使用者使用該平台的動力,因為它可以幫助企業獲得新客戶;企業使用者建立獨立網店的動力也增強了;平台和企業使用者都可以獲得更多資料;同時平台可能會從資料收集的增加中獲益更多,並有動力進行垂直整合,因此平台收取的費用可能會增加。但顯然,蘋果公司並沒有這麼認為。在巨大的監管壓力下,蘋果確實根據DMA在歐盟做出了規則上的改變,這些變化包括允許開發者與使用者分享外部連結,但與蘋果公司在美國做出的改變相似,這些合規行為包含了一些限制:1、跳轉限制:僅允許跳轉至開發者自有網站,且每個應用在歐盟區只能設定1個連結(音樂串流媒體應用為5個);2、禁止使用Web檢視:強制使用者離開應用完成交易,流程繁瑣;3、重複警告提示:每次跳轉均彈出非中立提示,如“蘋果不對隱私和安全負責”,暗示外部交易風險;4、佣金費用:對跳轉後7天內完成的交易收取佣金(普通應用17%,小型開發者10%,音樂串流媒體27%),且自動續訂持續收費,因此實際上大多數從App Store系統之外的這些交易中收取 27% 的費用。二、爭議焦點:蘋果公司辯解及歐盟反駁蘋果在辯護中堅持認為,以上在歐盟進行的條款修訂,已經符合了歐盟《數字市場法》對於守門人的要求,但歐盟委員會的裁決一再否定蘋果公司的論點,對其進行了一一反駁:1、究竟什麼是“許可”?蘋果公司辯稱,法律要求蘋果“許可”開發者與其終端使用者可以溝通,蘋果的新條款顯然已經賦予開發者這一行為的“許可”,至於蘋果公司在這一“許可”之上再施加任何要求或限制,並非《數字市場法》(DMA)應規制的內容。但是歐盟委員會否定了這樣的解釋,明顯將這種“許可”的主動權賦予了開發者,而非作為平台的蘋果公司。也就是說,如果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想要使用特定的技術或手段來通知使用者,蘋果必須確保終端使用者將“以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打算的方式”看到資訊。2、“溝通和推廣”如何實現?蘋果公司認為,DMA第5(4)條涉及允許開發者向終端使用者“溝通和推廣”包括鼓勵終端使用者接受報價的資訊。但它並不要求蘋果允許每一次溝通或推廣,也不能要求蘋果提供“特定的技術”來傳送或傳達這種資訊。但歐盟委員會認為,允許開發者向終端使用者“溝通和推廣”是一種積極義務,“電子郵件按鈕”、“購買按鈕”和“連結”這些開發商希望的“溝通和推廣”方式不僅應該被允許,而且作為看門人的蘋果公司,應當為其分銷管道提供技術便利而非限制。3、安全與隱私辯護蘋果辯稱,之所以對開發者施加限制,是為了保護終端使用者的安全,防止欺詐和資料濫用。這也是蘋果公司最常用的辯護理由。而歐盟委員會的理由也很簡單,“網路安全”當然重要,但是蘋果沒有證據證明為什麼開發者的連結不安全,以及這些限制如何可以保障使用者的資料安全和網路。4、蘋果收取外部連結佣金的合理性蘋果公司為其收費,列舉了多重理由:DMA的“免費”條款僅適用於推廣,不應該涵蓋所有交易;蘋果向開發者收取的額外佣金是對通過App Store為開發者獲取使用者的持續價值補償,即便使用者後續通過外部管道交易,蘋果仍提供技術支援;而且這種操作屬於慣例,Google也是如此操作,DMA並未未明確禁止此類商業模式。但歐盟委員會對以上理由一一進行了反駁:首先,從語法結構上,DMA對“免費”的要求同時修飾“溝通推廣”和“締結合同”,因此應當涵蓋全部環節,而不僅僅是推廣。其次,蘋果從初始用戶獲取的佣金應僅限於匹配服務——用戶首次下載應用,蘋果對後續訂閱續費持續收費,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因此佣金是蘋果公司濫用市場地位的表現。第三,看門人有很多方法可以將服務貨幣化,並為創新提供資金,但交易收入分成的商業模式不符合歐盟法律,即商業模式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三、由“蘋果稅”案件反思應用程式商店的商業模式2008年,蘋果App Store的誕生徹底顛覆了軟體分發邏輯。通過“30%抽成+封閉稽核”模式,蘋果建構起一個高效、安全的應用生態系統:開發者在iPhone硬體紅利中獲得全球流量入口,使用者享受統一支付和隱私保護,蘋果則通過“蘋果稅”賺取服務溢價。這一“三方共贏”的商業模式,曾被視為數字經濟的典範——僅用10年時間,App Store拉動全球應用經濟突破5000億美元,孵化出諸多超級應用。從2019年到2023年,中國 App Store生態系統的經濟規模翻了超過一番(增長至 2.3 倍),從1.65 兆元增長到了 3.76 兆元。然而,隨著移動網際網路進入深水區,矛盾逐漸顯現。開發者指責蘋果的“圍牆花園”扼殺創新:30%的強制抽成擠壓中小開發者利潤,如Spotify音樂訂閱需漲價43%才能覆蓋成本,禁止第三方支付和跳轉連結構成市場封鎖。Epic Games“堡壘之夜”訴訟揭開冰山一角:2020年蘋果下架該應用引發的反壟斷訴訟,在全球點燃監管火藥桶。截至2025年,蘋果已在全球面臨超過30起反壟斷調查,累計潛在罰款超百億美元。監管邏輯從“事後懲罰”轉向“事前預防”,通過立法直接定義平台義務。面對監管壓力,蘋果雖然做出了一些戰術性讓步,但保持戰略上整體的控制。DMA的最新執法行動標誌著權力格局的轉變,雖然期間也摻雜著美歐之間關稅貿易戰的因素,但更重要的監管主題是,在創新、競爭和平台責任之間應當如何取得平衡?數字經濟“規則制定權”爭奪的結果將傾向於那一邊:平台是否還將繼續擁有權力,還是會因為“守門人”角色的重則而被持續解構? (Interne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