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的宏大敘事,常常被置於理想主義者與現實主義者的兩副鏡片之下加以解剖,其核心呈現出一種持久的張力:一邊是全球治理的理想性架構,另一邊則是赤裸而往往不容轉圜的權力現實。一方相信世界正朝著合作邁進,條約與制度將各國捆綁在一起,共同價值觀推動人類走向更文明的狀態。另一方則更為陰鬱,它紮根於人類行為的恆久模式,以及無政府的國際體系所塑造的結構性條件,認為這些高尚的建構往往不過是精心搭建的門面,隨時可能被國家利益的根本驅動與對安全的無情追逐所擊穿。本文試圖進入這片複雜的思想地形,探討為什麼在許多世界事務觀察者眼中,無政府狀態與權力政治的“鐵律”仍然壓倒國際法那些精細而脆弱的原則,尤其當賭注關乎大國的生存與影響力之時。這是一段穿行於理論框架、歷史實例與基礎哲學之間的旅程,追索在一個永遠瀕臨失序的世界裡,人們為何仍在為秩序作徒勞而執拗的努力。人們起初也許會期待穩定,期待國際經濟領域至少能呈現某種秩序的輪廓,而確有一些理論主張秩序可以通過特定機制浮現。霸權穩定論便提供了這樣一種解釋,認為開放而穩定的國際經濟最可能出現在某一個單一且壓倒性強大的國家,即霸權國主宰全球舞台之時。這一主導者憑藉雄厚的經濟與軍事力量,既有能力也理應有意願提供全球公共品,例如開放的貿易通道、安全保障,以及穩定的國際貨幣體系,從而營造普遍繁榮的環境,並減少常常先於衝突出現的摩擦。霸權國之所以被稱為一個“特權集團”,是因為它從這些全球公共品中獲得的收益,即便他國不分擔成本,也仍會回流到自身,因此它往往願意承擔更大、甚至不成比例的供給成本;但這種格局也容易刺激較弱國家減少投入,轉而選擇搭便車。不過,即便是在霸權穩定論的擁護者內部,這一理論也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存在不同版本與分歧。正如相關研究所強調的,它至少可以分出兩條路徑:一種可稱為“強制型霸權”,側重以公開施壓、懲罰與制裁來推動規則執行;另一種則更接近“仁慈型霸權”,強調通過領導、協調與互利預期來促成合作。 但“霸權”這一核心概念本身也長期遭到質疑,因為它可能把導致全球穩定的多重變數過度簡化,並把二戰後美國領導下的特定歷史秩序誤讀為權力運作的普遍規律。批評者進一步指出,霸權穩定論常常用一種“事後倒推”的方式來界定霸權:先看到某段時期局面穩定,就回過頭認定背後必定有霸權國在支撐;而不是先給出清晰可檢驗的概念與因果機制,結果就容易形成一種概念上空轉的“空洞化”解釋。此外,霸權與國際法之間的關係也更為微妙。一種看法認為,法律與霸權難以調和,霸權國在關鍵問題上往往更偏好動用政治手段,而不是受制於法律程序與法律語言。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國際法恰恰是強國塑造並為自身影響力提供合法性的一種天然工具,強國既會在有利時將其工具化,也會推動規則朝更具等級化的規則體系被改造。 在這種理解之下,國際法並不是獨立於權力之外的制衡裝置,更像是權力分佈的投影,它會被既有能力與利益格局所塑形,其形態與功能最終仍由它聲稱要約束的那些力量所決定。與此同時,霸權穩定論的適用範圍本身也一直存在爭議,尤其在國際貨幣關係領域,一些實證研究發現,相關證據並不容易與該理論的預測嚴絲合縫地對接。人們談起“法律”,腦子裡往往會自動浮現出一種很具體的畫面:有立法機關把規則寫進法典,有法院裁判是非,有警察與懲罰體系保證判決落地。國際法恰恰不是這種直覺裡的法律。更準確的說法是,國際法是一套在沒有全球政府的前提下,由主權國家通過同意與長期實踐共同編織出來的規則體系,它當然是“法”,但它更像國家之間自願搭建的約束結構,而不是一套由上而下、隨時可以強制執行的統一命令系統。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所以常被視為權威起點,正因為它把國際法的主要來源說得很清楚: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以及作為輔助的司法判例與權威學說。把國際法視為對國際關係現實的反映,而非能單獨決定國家行為的力量,這一路徑在現實主義傳統中擁有深厚而強勁的思想譜系,尤其體現在愛德華·哈列特·卡爾(E. H. Carr)與漢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等人的論述之中。卡爾在1939年的《二十年危機》(The Twenty Years’ Crisis)裡,把兩戰間盛行的“烏托邦式/理想主義”方法當作一種危險的認知偏差:它傾向於用應然的道德願景覆蓋實然的權力與利益結構,從而在關鍵處失去解釋力。卡爾的批判並非要把政治降格為赤裸裸的強權崇拜。相反,他從方法論上要求把“權力與道德/規範”並置起來,強調政治思考必須在“烏托邦與現實”之間保持張力:現實主義在某些時期是糾正烏托邦興奮的必要藥方,但當現實主義變得貧瘠時又需要烏托邦來抵消其枯竭;“成熟的思想”應當把目的與分析結合起來,而政治科學的兩面就是“烏托邦與現實”。在這一框架下,他把國際政治理解為持續的權力競逐,並警惕一種常見幻覺:把“維持現狀的國家”對安全的追求想像成更“道德”,把修正主義國家的行動才叫“權力政治”。卡爾指出,這會導致混亂思考,因為在維護現狀與挑戰現狀的雙方,權力政治同樣佔據支配地位,把二者簡單對立為“道德對權力”是誤導。與此同時,卡爾強調權力不只靠槍和錢。除了軍力與經濟,還有一種更隱蔽卻同樣關鍵的力量,也就是對觀念與輿論的支配力。誰能更有效地塑造人們對“威脅、正義、秩序”的理解,誰就更容易獲得支援與合作者,並把軍力與財富轉化為合法性、聯盟與規則優勢。在他看來,這種力量不是裝飾,而是硬實力的倍增器,因此軍事、經濟與輿論影響力常常相互支撐、聯動運轉。也正因此,卡爾談國際法時,不把它設想成一個天然中立、能自動裁判並強制執行的“世界法庭”,而是把它放回國際政治的結構條件中理解。他指出,法律在任何社會裡都具有維持穩定與延續既有框架的功能,所以把法律稱為“既存秩序的堡壘”並不是貶低法律,而是在描述它常見的制度屬性。關鍵問題出現在兩戰之間的制度落差上。一戰之後,訴諸戰爭來改變現狀逐漸被視為非法,但國際社會並未同步建立起足夠有效的和平機制,來處理秩序調整與利益重新安排的需求。結果是,規則更容易被結構性地固化為維護現狀的工具,在某些情境下甚至比以往更明顯地服務於既存秩序的延續。卡爾進一步強調,國際法能否發揮約束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背後的力量格局。只有當主要行為體之間的力量關係相對穩定並接近均衡,各方才更可能把遵守規則視為符合自身利益,法律也才更可能實現其社會功能;否則,國際法就更容易淪為維護現狀者手中的工具。在條約問題上,他還提醒,對條約“法律有效性”的強調,有時會被主導國家作為一種武器來動員,從而鞏固其對弱國的優勢地位。歸根結底,他提出的是一個結構性判斷:國際法的權威與效力,往往會受到權力結構本身以及和平變更機制不足的共同塑形。漢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這位份量極重的古典現實主義者,在許多關鍵處呼應並推進了卡爾的判斷。他對國際法的質疑,並不是簡單否認國際法“是否存在”,而是集中指向它在國際社會中的執行結構。摩根索指出,國際法缺乏類似國內社會那種被集中壟斷的強制力與穩定的執行機制,因此其法律實施更容易受制於國家間力量對比的起伏變化。他用過非常尖銳的表述來概括這一點:國際法的“法律執行體系”在某種意義上仍顯得原始而薄弱,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被交由“違法者與受害者之間力量分配的變幻無常”來決定;這就使強者既更容易違反法律,也更容易在“執行”之名下動員力量,而弱者的權利因此更不穩固。在摩根索看來,國際法與其說是一套自動運轉的普遍道德準則,不如說更像一套依賴政治條件才可能發揮作用的規則安排。它能否產生約束力,往往取決於相關國家的利益計算與力量格局是否為規則提供支撐。當規則與主要行為體的利益相容、且存在足以抑制破壞規則衝動的力量結構時,國際法更可能發揮類似“約束”的效果;當規則與關鍵國家的自利需求發生衝突時,國際法就更容易被重新解釋、被擱置,或被以各種方式繞開。摩根索並不否認道德與法律在國際生活中的存在感,但他強調,國家的關鍵行動更可能由利益與權力的計算所驅動,而非由道德原則或法律承諾自動牽引。他的相關批評也指向一種更廣泛的警惕:如果把法律理解為一套能夠脫離政治與道德而獨立運轉的中立規則體系,就容易遮蔽國際法在現實中深度捲入權力與價值爭奪的處境,從而在解釋國際法的邊界、條件與失靈時顯得過於樂觀。因此,卡爾與摩根索共同促使我們以更審慎、更帶保留的眼光看待國際法。這並不是要否認它的存在或意義,而是要看清它的內在侷限:國際法往往只能在國家願意接受並願意執行的邊界內發揮作用;一旦生存的強制性壓力上升,或擴張權力的雄心佔據上風,這套邊界就會被迅速擠壓,國際法也就格外顯出其脆弱與可變。在現實主義的懷疑氛圍之下,冷戰結束後的年代見證了自由制度主義的興起。這一理論框架為國際合作勾勒出一種更樂觀的圖景,有時也被稱作新自由制度主義或制度自由主義。它在承認國際體系處於無政府狀態這一現實主義前提的同時主張,即便身處無政府體系,國家仍可能通過建立並維護國際制度,實現更可持續的合作並緩解衝突。自由制度主義者所說的“制度”,既包括正式組織,也包括條約與相對穩定的非正式規範。它們之所以能夠影響國家行為,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們能降低跨國協調與達成協議的成本,提供關鍵資訊,並在一定程度上增進國家之間的可預期性與信任。制度通過提供穩定的談判場域與操作規則,使各國不必每遇到新問題就重新搭建一整套臨時安排,從而讓談判更便捷、更連續。同時,制度還可以通過監督履約與資訊披露提高透明度,使國家更難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違背承諾。制度把國家間互動變得可重複,也就更容易促使各國把眼光從短期得失轉向長期回報,進而選擇基於互利的合作策略,而不是只追逐眼前收益。這種思路往往紮根於理性選擇理論。它把國家視為理性的行動者,能夠識別合作帶來的效率收益,也就是在不讓任何一方變差的前提下,讓至少一方變得更好,於是國家更願意為制度化框架付出資源與約束。尤其在1990年代,一些研究將國際秩序的變化概括為向“後民族自由主義”的系統性轉向。國際制度不再只滿足於維持規則化的秩序,還更公開地追求更廣泛的自由主義社會目的,並把權威延伸到傳統民族國家邊界之外,意在推動人類安全、福祉與自由。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自由制度主義為現實主義所強調的無拘束競爭提供了一個吸引人的反敘事:共享利益與制度設計或許能夠為更和平、更有序的世界開闢道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寫國際體系的運行邏輯。然而,自由制度主義的這種樂觀想像,很快就遭遇約翰·米爾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的強力挑戰。作為進攻性現實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堅持認為,國際制度在塑造國家行為方面獨立約束效應有限,尤其在大國的戰爭與和平問題上更是如此。 在他看來,這些制度與其說是能夠獨立改變國際政治邏輯的行動者,不如說更像權力分配的投影,充其量只是強國追逐利益的舞台,而不是可以約束強國的外在力量。在米爾斯海默的框架裡,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質迫使國家把生存置於首位,並傾向於最大化相對權力,由此催生一種難以擺脫的安全困境:一國為提升自身安全而採取的舉措,常會被他國解讀為威脅,從而引發對等的軍備擴張與更深的互疑。 他尤其強調,國家會強烈在意相對收益,也就是合作好處在自己與他國之間的分配情況,因為潛在對手多拿到的那一份,可能在未來轉化為軍事優勢,進而壓制深度合作的空間。正因為如此,他認為制度無法讓國家放棄對權力的追逐,也無法從根本上改寫國家在安全議題上的行為邏輯,更難以讓國家產生足夠的安全感去只盯著絕對收益。他的“虛假承諾”批判進一步指出,無論是集體安全安排、軍控機制還是國際法院等制度設計,都缺乏在大國意志之外強制執行規則的內在能力,因此也就難以有效緩解安全困境。 在這一意義上,制度往往只是強國可用可棄的工具,其建立方式與實際功能也常被體系中的主導者所塑定。因此,自由制度主義所設想的那種制度能夠在無政府之下持續培育合作的世界,在他的現實主義提醒之下顯得格外脆弱。權力仍是終極貨幣,制度無論多麼高尚,如果無法獲得最強大行為體的同意,或至少無法進入它們的戰略算計,就很容易淪為一場只能在邊緣起作用的影子戲法。 同時,他也以此質疑制度能夠顯著改變國家行為的經驗論斷,尤其在安全事務上,並堅持認為現實主義依然提供了對國際政治最有穿透力的解釋框架。自由制度主義與進攻性現實主義之間的理論爭論並不只停留在象牙塔裡。歷史上那些大國公然無視國際司法裁決或條約的時刻,恰恰為這一爭論提供了最有力的註腳,也暴露出一個尖銳事實:一旦國家把某項利益視為生死攸關,司法推理與法律語言在實踐層面就會顯出它的邊界。國際聯盟的悲劇性軌跡,就是對這一現象最醒目的證言。它誕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理想主義餘溫之中,意在以國際合作與法治原則開啟一個集體安全的時代,用制度化的方式阻止未來再次滑入全球性戰爭。其盟約設想了一套連帶機制:對任何成員的攻擊,都應被視為對所有成員的攻擊,從而在理論上能夠動員集體行動來遏止侵略。但國聯的崇高願景一次次被現實撕開。它的集體安全設想高度依賴成員國的共同意志與行動,卻缺乏獨立而穩定的強制執行能力,因而在面對大國侵略時常顯得力不從心。1931年日本在中國東北發動行動後,國聯雖組織調查並形成報告,但缺乏足以迫使日本撤回的強制手段,日本最終於1933年退出國聯,國聯的威信由此受重創。1935年義大利入侵衣索比亞時,國聯也曾譴責並投票實施經濟制裁,但制裁因支援不足而效果有限,未能阻止侵略繼續推進。總體而言,國聯在這些危機中的‘無力’,並非完全沒有動作,而是其工具箱缺乏強制性,且關鍵大國不願或無法承擔執行成本,使其決議難以轉化為可持續的約束力。它的決議往往難以形成一致,一些關鍵大國要麼從未加入其中,例如美國,要麼在關鍵時刻未能履行承諾,最終使國聯的決議失去牙齒,淪為紙面表態。這一切清楚表明,如果缺乏主要大國堅定投入並願意推動合規的意志,國際法的約束往往只剩下勸告,集體安全的理想也就難免屈服於國家利益與權力政治的現實。國聯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成了一份沉重的判詞,指向那些缺少強制能力、無法迫使關鍵行為體服從的制度設計,尤其當它面對執意推進修正主義議程的國家之時。更具體而同樣發人深省的例子,是20世紀80年代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案作出裁決後,美國所作出的回應。國際法院認定,美國因支援在尼加拉瓜對抗桑地諾政府的准軍事組織康特拉反政府武裝,並實施包括在尼加拉瓜港口水域布設水雷在內的相關行動,構成對國際法義務的違反。儘管國際法院判決在法律上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美國卻在此案中以高度醒目的方式選擇了拒斥路徑。它拒絕參與案件的實體審理階段,持續質疑法院管轄基礎,並在判決作出後拒絕按裁決承擔相應後果。與此同時,華盛頓終止了對國際法院普遍強制管轄的接受,使其與世界法院之間原本已存在的法律連接進一步鬆動。當尼加拉瓜試圖借助聯合國憲章第94條第2款所設想的執行通道,將履行問題推向安理會時,政治機制的硬邊界也隨即顯現。安理會有關要求全面立即遵守該判決的草案決議S/18428最終未獲通過,原因是美國作為常任理事國投下反對票,從而在制度上切斷了以安理會促成執行的可能性。這一事件把一個令人不適卻難以迴避的現實暴露得極其清楚:即便是國際法的主要倡導者之一,也可能在自認的國家利益面前,把法律義務置於次位,例如把在其所謂“後院”遏制意識形態對手的戰略目標視為壓倒性優先。它同時也凸顯出國際法雖具道德權威,但其可執行性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於強國的政治意志,尤其取決於那些既有能力抵抗裁決要求、又能在關鍵節點阻斷執行機制的國家。尼加拉瓜案與類似先例,再疊加一些大國出於戰略理由單方面退出軍控條約的歷史軌跡,共同指向同一處結構性脆弱點:當國家安全的強制性要求與國家權力的單邊行使正面相撞時,國際法的堅固程度往往遠不如它在規範敘述中所呈現的那樣可靠。當這種對國際法律規範的漠視,與冷戰後世界思想潮流的轉向並置在一起時,就會指向一種更深的幻滅,即對早先那種“全球秩序已經被馴服”的樂觀預言的幻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1992年的重要著作《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中,幾乎捕捉了這種自由主義凱歌高奏的時代情緒。他主張,隨著蘇聯(Soviet Union)解體,人類在意識形態演化的意義上已經抵達終點。在福山看來,西方自由民主與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的普遍化,意味著作為宏大意識形態鬥爭的“歷史”已經結束,世界將更多進入一個偏向和平的階段,其主要內容是技術性問題的求解、經濟層面的精算,以及消費需求的持續滿足,而不再以英雄式衝突作為主旋律。這個命題暗示,政治與經濟組織的根本問題似乎已經得到最終答案,未來當然仍會有問題,但它們更像技術難題,而不再是意識形態的生死對決。福山的論證根植於一種黑格爾式歷史觀,把歷史理解為意識形態演化的辯證過程,並把人類對“認可”的渴望視為驅動歷史的重要動力之一,認為這種渴望最終會在自由民主中獲得滿足,從而呈現出一個大體更為和平的全球景觀。然而,這幅願景儘管一度令人著迷,很快就遭遇挑戰,並一步步走向瓦解。批評者迅速指出其內在的意識形態偏向,以及民族衝突的延續、經濟不平等的加深與民族主義的回潮等頑固現實,這些都與其樂觀預言彼此牴牾。把歷史想像為存在某種目的論終點的觀念,在一個仍充滿衝突與秩序競爭圖景的世界裡,終究顯得為時過早。與福山的明朗氣質形成強烈反差的,是羅伯特·D·卡普蘭(Robert D. Kaplan)發表於1994年的《即將到來的無政府狀態》(The Coming Anarchy)。這篇文字描繪的不是被馴化的秩序,而是一個陰鬱且支離破碎的未來。卡普蘭預警,一個世界將被生態環境退化、資源緊張、人口過載、疾病蔓延、無故暴力犯罪,以及民族國家與國際邊界被持續侵蝕所困擾,這種趨勢在發展中世界尤為顯眼。他在西非的報導把這些抽象壓力落到地面,公共秩序的崩塌、私人武裝的滋生、對基本資源的爭奪,像是一段令人發冷的預演,暗示傳統治理結構可能在重壓之下坍塌,社會裂解後讓位於部族式對立、有組織犯罪與瀰散的暴力,從而對福山所設想的那種有序且民主的未來構成近乎嘲諷的否定。卡普蘭強調的,是赤裸的物質壓力足以壓倒制度,使社會在組織形態與衝突方式上出現倒退,重新滑向更原始、更粗暴的生存邏輯。為這種地緣政治悲觀主義再添一層結構重量的,是約翰·米爾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2001年出版的《大國政治的悲劇》(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在進攻性現實主義的冷硬視角裡,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結構意味著大國之間將長期陷入為安全與主導地位而進行的持續競爭。他認為,即便冷戰落幕,衝突的基本驅動因素仍不會退場,恐懼、生存壓力與對相對權力的執拗追逐將繼續塑造國際關係,因此戰爭始終是一種如影隨形的可能性。進一步地,他把這種邏輯推到未來圖景之中,認為崛起中的大國會追求區域霸權,而既成強國會竭力阻止力量天平由此發生不利轉移,這種對抗並非偶發插曲,而更像體系結構在時間尺度上必然生成的摩擦。從弗朗西斯·福山的“歷史終結”式樂觀,到羅伯特·D·卡普蘭(Robert D. Kaplan)的“無政府將至”,再到約翰·米爾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的“地緣政治悲劇”,這條軌跡濃縮了一次強烈的思想回擺:一種更冷峻、更現實主義的對全球權力運作方式的理解,對國際政治運行機制的理解,對世界格局演變規律的理解重新佔了上風。支撐這種回擺的,並不只是學界情緒的變天,而是福山願景在隨後現實衝擊下不斷露出的裂縫:意識形態衝突以新形態延續,恐怖組織等非國家行為體帶來破壞性後果,內戰與人道主義危機頻頻爆發,大國競爭又重新浮出水面。這些事件暴露了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脆弱性,也暴露了它所謂普遍吸引力的邊界,看起來彷彿在印證卡普蘭與米爾斯海默那些更悲觀、也更具歷史感的判斷。人們從慶祝“歷史已經終結”的宣告,走到不得不承認“悲劇並未退場”的沉重認識,意味著一種更深層的思想框架的重新調整:決定全球事件走向的,最終不是通往自由主義理想的目的論式進步敘事,而是國際政治的結構性力量,它們把世界一次次拉回競爭與衝突。這也提醒我們,和平與合作的願望固然高尚,但權力、恐懼與不安全感這些深層驅動,仍然在國際舞台上持續發揮強大作用。而在這些更陰鬱的預測底部,現實主義者所強調的,是在缺乏全球主權者的條件下支配國家行為的幾條基本原則:無政府狀態的鐵律、自助體系與均勢。所謂“無政府狀態的鐵律”,指的是國際體系不存在一個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的中央權威。它並不等同於混亂,而是意味著缺少一個具有上下級權威結構的政府,能夠制定並執行法律、裁決爭端並提供安全。在這種結構下,國家成為首要行為體,彼此在法理上平等而自主,也因此每個國家都必須對自身的生存與安全負責。正是這一結構現實塑造出高度競爭的環境,並且常常導向“安全困境”:一國為提升自身安全而採取的舉措,會被他國視為威脅,從而觸發對等的力量積累與防範升級。現實主義者,尤其是結構現實主義者,由此強調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結構是國際關係中持久且難以改變的結構條件,它塑造國家的激勵與恐懼,並不因國內政治制度或領導人更迭而輕易鬆動。由無政府這一結構條件直接推演出的,是所謂“自助體系”。在一個缺少“全球利維坦”的世界裡,也就是缺少能夠為國家提供最終保護的最高權威,每個國家都必須主要為自身的安全與福祉負責。正因如此,當攸關重大利益時,國家不能指望國際法或國際制度來保證自身生存,而必須依靠自己的能力與資源。於是,權力的追求不再只是選擇,而成為在危險世界中維持存在的必要手段,因為國家始終警惕他國意圖,並不得不為最壞情形預作準備。這種對自我保存的持續聚焦,幾乎必然催生競爭性視角,各國被驅動去提升相對實力,因為這被視為通往安全最可靠的路徑。不過,這種持續競爭並非完全沒有內生的調節機制,“均勢”理論便是其中之一。它認為,在無政府體系中,各國往往會自然匯聚力量,阻止任何單一行為體獲得壓倒性優勢或形成霸權。若某國權力膨脹到威脅他國獨立或安全,就會出現反向的結盟與避險,以抵消其力量,從而維持一種岌岌可危的均衡。均勢既可以通過“內部均衡”實現,也就是增強本國軍事與綜合能力,也可以通過“外部均衡”實現,也就是與他國結盟。其目標在於防止全球霸權者出現,確保沒有任何國家能夠向所有國家單方面規定規則,使國際體系維持多極或兩極格局,而非滑向單極支配。從現實主義視角看,無政府結構、自助與均勢之所以比國際法更能塑造國家行為,是因為它們直接回應國家最底層的生存焦慮。國際法缺乏強有力的執行者,因此在與國家生存的壓倒性需要,以及在競爭環境中追逐權力的命令發生衝突時,尤其面對大國,往往會被選擇性遵守甚至被擱置。也正因此,國家行動所處的國際體系更像一種不預設統一道德裁判台的環境,難以存在一套可以在所有情境中自動通行的通用禮儀或價值體系。在現實主義世界觀的核心,這些結構性強制與行為模式並非憑空生成。它們在哲學層面有著深厚的譜系,來自那些在各自時代反覆追問權力、正義與人類處境的思想家。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中,給出了或許最早也最冷峻的權力政治剖面。他筆下的米洛斯對話幾乎把國家間關係裡關於道德與正義的修辭全部削去,只留下力量如何說話的骨架。雅典人對米洛斯人拋出的那句冷硬斷語至今仍讓人不寒而慄:強者行其所能,弱者受其所必受(the strong do what they can and the weak suffer what they must)。在這裡,殘酷的含義不是對暴力的歡呼,而是對一種結構條件的揭示:當缺乏一個能夠最終裁決並強制執行的最高權威時,訴諸道德與公平往往難以抵擋更強者的可行性計算。雅典使者聲稱,正義只會在力量大體相當時進入討論;既然雅典握有壓倒性力量,它便出於必要性而支配米洛斯,並把對方關於正義與神意的申訴當作與帝國利益無關的空談。對話因此凸顯出一種現實主義的直覺:安全焦慮與權力擴張並非偶發偏好,而常被塑造成國家行為的內在傾向,因為不這樣做會被視為軟弱,而軟弱在這種世界裡往往意味著被利用。正因為如此,這段古典文字才會被不斷回收為現實主義的基礎素材,它提醒人們:在由力量差驅動的環境中,中立並不天然安全,國家終究是在自助體系裡運作。數百年後,尼科洛 馬基雅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在《君主論》中同樣毫不留情地審視權力,幾乎把治國術與傳統道德切割開來。以國家理由或國家理性這一思路來概括,他強調統治者的首要職責是確保國家的生存與繁榮,即便為此不得不採取在私人倫理中會被視為不道德的手段。他那句被反覆引述的話把這種冷靜推到極致:如果可能的話,還是不要背離善良之道,但為必然性所迫時也必須懂得如何行惡(not depart from good, if possible, but be able to enter evil, when necessitated)。對馬基雅維利而言,政治的“真相”不在想像的理想國度,而在能夠產生結果的有效真理。他批判傳統政治思想的軟弱之處,恰在於它把應然當作現實,把道德當作護身符,卻不肯正視權力運作的因果與必然。也正因此,他為一種不受傳統倫理約束的國家利益追求提供了哲學層面的論證,並深刻影響了現實主義對國際事務中道德彈性的理解。國家的福祉與自由被置於通常的善惡判斷之上,領導者必須願意使用機巧、欺騙,甚至暴力,只要這有助於保存國家這一最高目標。在這一立場下,國際政治與日常道德不再共享同一套標尺,它要求的是一套圍繞國家生存而進行的倫理計算。最後,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維坦》中提出的“自然狀態”,為理解國際體系提供了一種極有穿透力的類比。霍布斯用“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來概括在缺乏最高權威時的處境,並以那句著名的描寫將其後果釘在讀者眼前:人的生活將變得“孤獨、貧窮、骯髒、野蠻而短暫”。在他看來,人類之所以能逃離這種危險狀態,是因為他們通過社會契約造出一個強有力的主權者,把部分自然權利交付給這一共同權力,以換取秩序與安全。把這一邏輯投射到國際領域,所謂“缺乏全球利維坦”,指的正是世界上不存在一個相當於國家主權者的全球最高權威,能夠穩定地制定並強制執行規則、裁決爭端並提供安全保障。於是,各國在結構上便長期處在一種近似“自然狀態”的環境中:沒有共同政府為規則兜底,動用武力始終是一種潛在選項,疑懼與防範也就難以徹底退場。在這種格局裡,條約與聯盟之所以顯得脆弱,不是因為文字不夠莊嚴,而是因為它們缺少一個更高層級的強制執行者,只能依賴當事方在特定時刻的利益一致與力量計算。對霸權穩定論的多面探討,卡爾與摩根索對國際法律框架的現實主義批評,米爾斯海默等進攻性現實主義者對國際制度的持續懷疑,以及大國屢屢越過法律約束行事的歷史先例,最終匯聚成一個沉重的結論。福山“歷史終結”的樂觀敘事,最終通向卡普蘭與米爾斯海默所描繪的更陰暗圖景,也進一步提醒我們:地緣政治競爭並不會因某種宏大的道德宣言而自動退場。歸根到底,當國際體系仍缺少一個全球權威,而國家生存與權力追逐仍被視為最高目標時,“無政府的鐵律”、自助體系與均勢機制這些現實政治的基本法則,就會對國家行為施加一種更強的引力,足以壓過任何精緻的法律建構。國際法當然仍是一盞指向合作與秩序的燈,但它的光芒常常會在大國利益投下的陰影裡搖曳,暴露出那種幾乎恆久的張力:把一個公正、以規則約束為核心的世界理想,與國家為生存與影響力而展開的競爭現實真正調和起來,本身就近乎一場沒有終局的悲劇。 (一半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