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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案破萬件、書面告誡拖12天 徐欣瑩要求警政署檢討查緝流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審查《跟蹤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徐欣瑩質詢指出,跟騷法施行至今受理破萬案件,然而全國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平均竟耗時12天,僅有23.4%能在受理當天核發。徐欣瑩直言,這12天對政府而言只是公文與調查的行政流程,但對活在恐懼中的被害人來說,卻是每天面臨被跟蹤、被堵、被訊息轟炸的危險空窗期,要求全面檢討調查及核發書面告誡的流程,最大化降低被害人的恐懼。 徐欣瑩質詢時指出,根據內政部數據,跟騷法自111年6月施行至今,全國警察機關共受理11,703件,涉及高達29,730次跟騷行為,其中以「通訊騷擾」居首,「盯梢尾隨」次之,這絕非少數個案,而是人民每天面對的真實恐懼。而根據內政部數據,核發「書面告誡」平均要12天,只有23.4%的案件可以在受理當天來核發。徐欣瑩質疑「對被害人來說,這12天是每天都是危險空窗期,如何讓人安心?」 警政署長說明指出,當天能核發書面告誡的案件皆為「已知加害人身分」,而拉長平均天數的主因在於「網路匿名騷擾」。警察為查明幕後帳號、IP及網址,受限於與網路平台調取資料的溝通,導致卡在「查人」的流程。
《逾八成民意挺鞭刑 許福生:反映治安深層焦慮》 立法院近日將「鞭刑公投」相關提案逕付二讀,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民調顯示,逾八成民眾支持針對重大詐欺、性侵、虐童等重大犯罪引進鞭刑,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所長許福生投書媒體指出,這樣的民意不應被簡化為民粹或情緒宣洩,而是反映人民對重大犯罪頻傳、司法量刑與執行未符期待,以及公平正義失衡的深層焦慮。 許福生認為,民眾支持鞭刑,真正要求未必只是刑罰形式本身,而是期待政府建立足以有效嚇阻重大犯罪、讓犯罪者付出相當代價,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正義的刑事制度。他提到,曾與一名因跨國販毒在新加坡服刑近十年、兩度接受司法鞭刑的受刑人深談。對方坦言,鞭刑令人畏懼的不只是肉體劇痛,更是等待行刑時未知的恐懼與心理壓力,也因此重新反省自己販毒對無數家庭造成的傷害。不過許福生強調,個人經驗可以提供社會反思,卻不能直接成為制定刑事政策的唯一依據。 許福生表示,犯罪學研究長期指出,真正影響犯罪決策的關鍵,往往不是刑罰有多重,而是犯罪者是否相信自己一定會被查獲、一定會受到制裁。因此,刑罰執行的迅速性與確定性,通常比單純提高刑罰嚴厲程度更具預防效果。他也提醒,若偵查效率不足、犯罪所得難以追回、審判程序曠日廢時,即使增設鞭刑,也未必能有效降低犯罪。政府更應提升科技偵查能力、強化跨境合作、有效攔阻詐欺金流,並提高重大犯罪查緝與定罪效率,讓犯罪者相信法網難逃。
《台灣囡仔打造世界級細胞與基因治療製造平台 tcmc新廠落成啟用 助攻台灣CGT產業接軌國際》 台灣細胞製造股份有限公司(tcmc)今(15)日於新竹生醫園區舉辦新廠落成啟用典禮,邀集產官學研各界貴賓共同見證台灣細胞與基因治療(Cell & Gene Therapy, CGT)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新廠全面導入PIC/S GMP國際規範,建置涵蓋細胞治療產品、基因治療產品及關鍵原料病毒載體(Viral Vector)之製造平台,未來將提供從製程開發、分析方法建立、臨床試驗到商業化量產的一站式CDMO服務,協助國內外客戶加速創新療法研發與產業化布局,進一步提升台灣在全球先進醫療產業鏈中的競爭力。 近年在《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推動下,台灣再生醫療產業迎來關鍵發展契機。tcmc新廠總面積約3,300平方公尺,設有病毒載體製造區、細胞與基因治療產品製造區及品質管制實驗室,可支援研發、臨床試驗及GMP商業化等級產品生產,並提供病毒載體製造、CAR-T細胞製造、品質分析檢測、製程開發及法規支援等完整服務。 作為台灣少數同時具備病毒載體與細胞治療產品製造能力的CDMO平台,tcmc未來將聚焦病毒載體(Viral Vector)、CAR-T及其他先進治療產品(ATMP)之開發與製造服務,打造符合國際標準的細胞與基因治療製造平台,成為串聯研發創新、臨床應用與產業化量產的重要橋樑。
《羈押修法保障被告還是護航犯罪?學者警告:詐團毒販恐成最大贏家》 近期立法院再度提出羈押制度修正草案,引發刑事司法實務與犯罪防治領域關注。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廣宣教育委員會主委林書立表示,刑事程序改革固然應重視人權保障,但若大幅限縮檢警偵查量能,在當前詐欺案件海量增加、毒品犯罪問題嚴峻的情況下,恐怕將使「集團式詐欺」與「幫派級毒販」等組織犯罪成為最大受益者。 林書立指出,修正草案若壓縮羈押期間,並限制檢警在偵訊、搜索、約談過程中的必要處置,將使檢警上溯源辦案、追查金流、查扣數位證據及防止串供的能力受到衝擊。對高度組織化、科技化、跨境化的詐欺與毒品犯罪而言,一旦偵查節奏被迫中斷,犯罪集團即可能利用時間差湮滅證據、隱匿金流、聯繫共犯,甚至威脅被害人或證人。 針對草案第98條與第156條限制檢警偵訊時不得拘束被告身體,林書立表示,該設計表面上是保障被告權利,但實務上可能立即衝擊第一線執法人員安全。面對涉犯重大犯罪、具脫逃風險,或可能畏罪自殘、自傷的嫌疑人,若檢警無法採取必要拘束措施,恐使執法人員暴露於更高風險,也會迫使現場投入更多人力維持安全,進一步排擠原已緊繃的偵查資源。
美國2026最新發佈《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框架》
2026年3月,白宮向國會提交了一份題為《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框架》的立法建議檔案,這是川普政府迄今最系統性的AI政策表態。這份檔案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份明確的立法路線圖——白宮以章節形式向國會列出七大政策領域的具體立法方向,涵蓋兒童保護、社區經濟、智慧財產權、言論自由、創新促進、勞動力建設和聯邦監管框架。其底層邏輯高度統一:美國必須在AI領域實現全球主導,任何可能阻礙這一目標的監管負擔,無論來自聯邦機構還是各州立法,都應被系統性清除。這份檔案的政治意涵與技術含義同等重要。它清晰勾勒出本屆政府對AI治理的基本哲學:政府的角色是移除障礙,而非設定規則;創新的驅動力來自市場,而非監管機構;美國的競爭優勢來自速度與規模,而非繁複的合規體系。兒童保護與社區經濟:兩道不可迴避的底線報告開篇將兒童保護列為第一優先,這並非偶然——川普政府將此視為少數具有廣泛政治共識的AI監管領域之一,且已有實質性行動作為背書。白宮明確引用第一夫人梅拉尼婭·川普主導推動的《Take It Down Act》,這部法律專門針對深度偽造性質的非自願親密影像,將AI生成的兒童性剝削內容明確納入法律打擊範圍。在此基礎上,立法建議要求國會進一步強制AI平台引入年齡核驗機制(包括家長認證等商業可行方式),賦予家長對子女帳戶的全面管控權——隱私設定、螢幕時間、內容過濾和帳戶控制均應在家長權限範圍之內。同時,建議強調現行兒童隱私法律(如COPPA)明確適用於AI系統,包括對資料採集用於模型訓練以及定向廣告的限制。這一表述意義重大:它意味著AI公司不能以"技術創新"為由繞過已有兒童保護法規,相關合規義務在AI場景下同樣成立。另一條現實約束來自能源與基礎設施領域。AI資料中心的大規模建設帶來的電力需求衝擊已是公開事實。白宮建議國會通過《電力使用者保護承諾》(Ratepayer Protection Pledge)框架,明確居民電費不得因AI資料中心建設而上漲,同時簡化聯邦層面的AI基礎設施審批流程,允許開發商就地建設自備電源、接入表後發電,以減輕對公共電網的壓力。這一"兩手抓"的設計——既保護居民用電成本,又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速度——折射出政府在平衡產業利益與選民利益時的政治現實考量。針對中小企業,建議提出通過補貼、稅收激勵和技術援助計畫降低AI工具的採用門檻。這一表述在近年美國AI政策討論中並不新鮮,但其在國家框架級檔案中的正式出現,表明聯邦政府已將中小企業的AI可及性視為結構性政策目標,而非邊緣議題。智慧財產權與言論自由:兩條爭議最深的分界線智慧財產權問題是當前全球AI立法中最具爭議的核心議題,而白宮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值得細讀。檔案明確表示:"政府認為,以版權材料訓練AI模型不違反版權法律。"但隨即補充,政府承認存在相反意見,因此支援由法院來解決這一爭議,同時建議國會不要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司法機構就此問題作出裁定的立法行動。這是一種精心設計的中立表述——政府在表明傾向的同時,將最終裁量權留給司法系統,既不為AI企業的訓練行為提供明確的法律豁免,也不支援對其施加立法層面的明確限制。在創作者保護方面,建議提出兩項具體方向:一是考慮建立集體許可框架,允許版權持有人作為整體與AI提供商談判補償機制,且此類集體談判不觸發反壟斷責任;二是考慮建立聯邦框架,保護個人免受AI生成的聲音、外貌或其他可識別特徵的未授權商業使用,同時明確為諷刺、戲謔、新聞報導和其他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表達活動留出豁免空間。值得注意的是,建議使用"考慮"而非"應當"的措辭,顯示白宮對這兩項機制仍持開放態度,將主導權留給國會。言論自由條款是這份檔案中政治色彩最為鮮明的部分。建議明確要求國會立法禁止聯邦政府以黨派或意識形態理由向AI平台施壓,強制其禁止、修改或改變特定內容;同時為受到政府AI內容審查的美國公民建立有效的申訴救濟管道。這些條款的現實背景是近年來關於科技平台內容稽核與政府影響力之間關係的持續爭論,其指向性在檔案語境中相當清晰。更進一步,建議要求AI平台披露其內容稽核政策,允許使用者瞭解內容被移除或限制的原因,並為此建立申訴機制。這是將平台問責邏輯延伸至AI內容管理場景的直接嘗試。創新鬆綁與監管統一:框架核心的雙重邏輯這份政策框架的工程核心,是同時推進兩個相互強化的目標:在產業端最大化創新自由,在制度端建立統一的聯邦規則體系以替代碎片化的州級監管。在創新促進方面,建議明確要求國會不得設立任何新的聯邦AI監管機構,而應通過現有具備領域專業知識的監管機構對特定行業的AI應用進行管理,並依託行業主導的標準體系推動AI部署。這一立場與歐盟模式形成了鮮明對比——歐盟已建立專項AI監管框架和執法機制,而美國白宮明確反對這一路徑。配套措施包括:為AI應用建立監管沙盒,降低早期測試的合規風險;向產業界和學術界開放聯邦資料集,以AI就緒格式提供模型訓練所需資料。在聯邦預佔州法方面,建議的邏輯是:統一的國家標準優於五十套相互矛盾的州級規則。檔案要求國會授權預佔那些對AI發展構成不當負擔的州級法律,以建立符合聯邦框架最低標準的全國統一規範。然而,這一預佔並非無條件的:州級政府保留在以下領域的管轄權——依據普遍適用法律執法(包括兒童保護、反欺詐、消費者保護)、土地分區規劃和AI基礎設施選址決策、以及對政府自身AI使用的監管(如執法領域的人臉識別和公共教育中的AI應用)。這一劃分體現了聯邦主義框架內的精細平衡:聯邦政府掌控AI開發的基本規則,各州保留在具體服務領域和地方事務上的自主權。但檔案同時明確劃出三條州級立法的紅線:各州不得監管AI開發行為(認定其具有跨州屬性,涉及外交政策與國家安全);不得對無AI參與即屬合法的行為僅因使用AI而設定額外負擔;不得因第三方使用開發者模型實施違法行為而懲罰AI開發者本身。最後一條尤其值得關注——它實際上為AI基礎模型開發者在其模型被濫用時建立了一道重要的責任隔離屏障。勞動力培訓章節的建議相對務實:通過非監管手段將AI培訓內容嵌入現有教育和職業培訓項目(包括學徒制);加強對AI驅動的任務層面勞動力結構變化的研究,以政策資料支撐應對機制;強化贈地院校在技術援助、示範項目和AI青少年培養項目上的能力建設。檔案的措辭刻意迴避了"再就業"等政治敏感表述,轉而強調"工人應當從AI驅動的增長中受益,而不僅僅是承受AI發展的結果",這是一種包含價值判斷的政治承諾,而非具體的政策工具。從整體看,這份白宮《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框架》的重要性不在於其逐條建議,而在於它所代表的美國聯邦政府對AI治理立場的系統性整合。它明確拒絕了歐式的預防原則,將創新速度置於監管確定性之上;它在智慧財產權和內容稽核兩個最具爭議的領域保持了刻意的模糊性,將矛盾留給司法機構和國會博弈;它試圖通過聯邦預佔機制終結近年來各州AI立法的"監管寒武紀"。這份檔案能否轉化為實際立法,取決於國會兩院的政治博弈,但它作為本屆政府AI政策哲學的權威表述,將在未來數年持續塑造美國產業界、學術界和國際夥伴對美國AI治理走向的預期。 (21世紀關鍵技術)
《公視董監事審查卡關 8審委不滿李遠一意孤行集體請辭》立法院審查公視第八屆董監事人事案爭議不斷。獲立法院推舉的8名審查委員包括吳永乾、羅國俊、廖元豪、董保城、馬詠睿、許良源、潘祖蔭、杜聖聰,今日(9日)聯名致函正式向立法院長韓國瑜請辭審查委員職務。公開信表示,因文化部李遠部長不遵循公共電視法立法精神,且違反歷屆經由國會不同政黨事前協商候選人名單慣例,一再依個人意志辦理提名,難以履行立院託付的審查責任,決定聯名請辭以示負責。8名審查委員在3月26曾聯名發表公開信,希望文化部暫緩此次審查會,但文化部仍一意孤行訂在4月16召開會議,8位委員只好集體請辭,以示負責。在公開信中表示,依《公共電視法》第16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非一黨、一部或一人之私器,其公共性與獨立性之確立,端賴治理機構內部權力之分散與制衡。此所以公共電視法明定,公視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必須兼容並蓄不同黨派、族群及專業背景之成員(第13條第3至5項)。為確保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多元代表結構,公共電視法更建置由國會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以及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高門檻審查機制(第13條第2項),用以提示行政部門於辦理提名之際,必須踐行事前多元諮商程序,始能克竟其功。公開信指出,歷屆公視董事會的順利組成,是因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經由政黨事前協商產生。然而,本次文化部提名過程未能落實跨黨派溝通,8位審查委員在第一次審查會中,已公開提醒文化部後續提名應先行跨黨協商、徵詢多元意見。遺憾的是,李部長置若罔聞,仍依一己之見評估全部候選人的適任性,導致明顯的審查障礙。委員們認為此一次缺程序正當性的提名,既不符公共電視法的立法精神,又違反歷屆提名慣例,振聾發聵無功之餘,審查任務自難期有成。為此一同辭去審查委員職務,以示負責。連日來學界也對此表達關切。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羅世宏呼籲,文化部應正視政治現實,回到制度設計的協商精神,主動與在野黨團展開對話。他直言,過去公視董監事能順利組成,關鍵在於朝野事前協調,避免在審查階段才爆發衝突,並呼籲文化部長李遠效法前文化部長李永得做法,與在野黨進行實質協商,尋求最大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