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近年來,香港在虛擬資產領域的立法與監管持續發力。通過推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發牌機制、制定穩定幣相關法規,以及最新發佈的“中介人通函”,香港逐步建構起一套“全覆蓋、多層次、穿透式”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2025年9月30日,國慶前夕,香港證監會(SFC)與金管局聯合發佈了《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補充通函》。事實上,早在2019年,SFC就曾發佈《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及《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標準條款及條件》,初步奠定了監管基礎。伴隨市場迅速發展,尤其在《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發牌制度正式實施,加上金管局穩定幣牌照申請日趨活躍,中介機構在虛擬資產活動中的參與日益複雜,其權責邊界卻長期不明。自2024年起,市場上多次出現通過持牌券商或財務顧問“曲線”銷售虛擬資產產品的案例。此類操作雖未直接違法,卻也未被明確納入監管,暴露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缺失、資訊披露不完整、利益衝突未有效隔離等問題。此次《補充通函》的出台,旨在彌補上述監管漏洞,清晰界定中介機構在虛擬資產生態中的責任範圍,杜絕“監管套利”與“灰色經營”。證監會此舉也意在封堵“中介通道”可能引發的風險傳導,避免虛擬資產領域的問題波及傳統金融系統。一、《補充通函》四大合規要點概覽1.明確准入條件:持牌為基本前提通函重申,任何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中介人,必須持有SFC頒發的相應牌照,或與已持牌的VASP建立合作。這意味著以往通過“技術外包”或“業務分拆”繞過牌照監管的做法被明確禁止,“無牌不可為”成為硬性規定。2.細化盡職調查與客戶適配要求:KYC須落到實處通函要求中介機構必須強化客戶身份識別(KYC)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具體包括:o 確認客戶清楚認知虛擬資產“高風險、高波動”的特性;o 確保所提供的虛擬資產產品或服務與該客戶風險屬性相匹配;o 完整保存評估記錄,以備SFC隨時審查。該條款對意圖向零售客戶“一刀切”銷售產品的機構發出明確警示。3. 加強內部管控與人員資質:合規成為核心競爭力根據通函,中介機構應當:o 設立獨立的合規崗位,專職監督虛擬資產業務;o 對相關崗位員工實施持續培訓和資質管理;o 建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審查虛擬資產業務流程。合規不再被視作“成本部門”,而是機構持續經營的基礎。4. 規範資產託管與客戶資產保障:資金與代幣均需安全通函對客戶虛擬資產的託管提出明確規範:o 嚴格隔離客戶虛擬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o 採用可靠的託管方案,例如冷錢包或多重簽名機制;o 投保充分額度保險,覆蓋駭客攻擊、資產盜用等風險。這一思路與穩定幣監管中“儲備資產託管”的要求一致,反映香港監管層對資產安全的高度重視。二、最受影響的機構類型:三類機構須迅速響應儘管通函面向所有持牌中介,以下三類機構所受影響尤為顯著: 傳統券商與財富管理機構:過去一年中,部分券商通過代銷虛擬資產基金或提供交易管道等方式涉足該領域。今後,此類業務均需全面報備,且僅限專業投資者參與,零售業務管道基本關閉,現有模式亟待調整。 與VATP合作的中介機構:部分交易平台借助持牌中介引流或代為操作。通函要求中介須對合作平台開展盡職調查,並承擔其合規責任,“權責不清、責任外推”的做法不再可行。 資產管理公司:若旗下基金投資虛擬資產或發行代幣化產品,通函要求其清晰披露資產類型與風險屬性,並確保託管安排符合規定。以往“模棱兩可”的資訊披露方式已不可行。總體來看,香港此次發佈中介人通函,實質是在“數字創新自由”與“金融系統秩序”之間尋求新平衡。其目的並非限制創新,而是為行業持續發展建構穩健的制度基礎。它標誌著香港虛擬資產監管從“發牌環節”向“中介行為”全面延伸,監管體系日趨嚴密,市場環境也更加規範。展望未來,隨著去中心化技術與中心化監管進一步融合,我們或將見證“程式碼即法律”與“國家法治”之間的深度互動。香港正以開放而審慎的態度,在這場變革中發揮關鍵作用——它不僅致力於建設一個成熟的虛擬資產市場,也在探索一種新型監管範式:在數位資產的世界中,真正的自由,源於明確的規則。 (貝拉德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