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
Forbes雜誌—這位幣圈大佬財富即將超越巴菲特?
首席執行長保羅·阿多伊諾(Paolo Ardoino)是泰達幣的公眾形象。泰達幣的新市值可能將他的淨資產推高至665億美元,而首席財務官的身家可能是該數字的兩倍多。圖片來源:WOLFGANG WILDE FOR FORBES原文標題:《泰達幣新市值或將使其最大股東身家超越華倫·巴菲特》近期二級市場交易顯示,穩定幣巨頭泰達幣(Tether)目前的估值可能高達3750億美元,或可將其神秘的所有者送入世界頂級富豪行列。據行業人士透露,作為全球最大穩定幣的發行商,泰達幣在二級市場的交易估值區間為3500億至3750億美元。儘管這一估值低於公司去年9月尋求融資時的5000億美元最高估值目標(相關資訊最早由彭博社報導),但仍足以讓其核心高管躋身全球億萬富豪之列。截至發稿,泰達幣未回應《福布斯》的置評請求。此前,軟銀集團(SoftBank)和方舟投資(Ark Invest)曾被傳為泰達幣融資的潛在參與者,但一位消息人士告訴《福布斯》,軟銀並非泰達幣的投資方。由凱茜·伍德(Cathie Wood)創立的ETF管理公司方舟投資同樣未回應置評請求。此前有報告指出,這家總部位於薩爾瓦多的加密貨幣巨頭最初計畫出讓約3%的股權,籌集200億美元資金。但據《金融時報》報導,投資者態度猶疑,其顧問後來遂提出將融資規模縮減至50億美元。根據與加密貨幣投資者和高管的交流,《福布斯》目前對泰達幣的估值約為2000億美元,遠高於一年前所給出的500億美元估值。這一估值也將為金融服務公司坎托·菲茨傑拉德(Cantor Fitzgerald)帶來一筆意外之財,其持有的5%股份價值達到100億美元,高於2023年報導的6億美元。泰達幣首席財務官兼最大股東詹卡洛·德瓦西尼(Giancarlo Devasini)據信持有44%至45%的股份,若按2000億美元估值推算,其身家約為890億美元。首席執行長保羅·阿多伊諾(Paolo Ardoino)以及前首席執行長讓-路易·范德維爾德(Jean-Louis van der Velde)預計各持股約19%,個人財富將達到約380億美元。總法律顧問斯圖爾特·霍格納(Stuart Hoegner)持股約12%,身家接近250億美元。若按二級市場交易給出的最低估值3500億美元計算,僅德瓦西尼一人的持股價值就將超1560億美元,足以使其躋身全球十大富豪之列,超越截至本周四身家1478億美元的華倫·巴菲特。泰達幣方面稱,去年其利潤(未經審計)約為100億美元,主要來自支撐USDT代幣的儲備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目前USDT的市值為1840億美元。據報導,USDT超80%的儲備資產由美國短期國庫券及其他短期證券構成。而隨著USDT需求激增,且公司無需向持有者支付投資收益,泰達幣一直在拓展穩定幣之外的業務。去年,首席執行長保羅·阿多伊諾曾表示,泰達幣正打造自有人工智慧平台,同時新設資料、能源和教育部門。公司還在大宗商品和加密貨幣領域佈局了可觀的倉位,持有約230億美元的黃金和64億美元的比特幣。此外,泰達幣的風險投資組合覆蓋超120家企業,總價值逾100億美元,其中包括近期對網際網路市場Whop.com的2億美元投資,以及2024年對視訊平台Rumble的7.75億美元投資。阿多伊諾還稱,泰達幣有約300名員工,利潤率達99%。由此可見,泰達幣此次募資並非出於資金需求,更可能是為了提升機構認可度與行業影響力,尤其是在其試圖深化美國市場之際。上月,泰達幣宣佈推出符合美國監管要求的穩定幣USAT,由舊金山的Anchorage Digital Bank擔任發行方。去年9月,前白宮加密貨幣委員會執行主任博·海因斯(Bo Hines)被任命為泰達幣美國分部的首席執行長。但泰達幣在穩定幣領域正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除了發行熱門穩定幣USDC的Circle公司外,Stripe與加密貨幣風投公司Paradigm近期還聯合推出了一款名為Tempo的穩定幣支付區塊鏈,合作方包括瑞銀(UBS)、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OpenAI和Anthropic。曾耗時數年打造自有穩定幣項目Libra的Meta公司,目前也正計畫重返這一領域。據CoinDesk報導,Meta計畫於今年晚些時候支援穩定幣支付,並推出新的數字錢包。泰達幣面臨的監管壓力也在不斷加大。2月25日,美國貨幣監理署(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發佈新規制定提議通知,擬落實去年7月簽署生效的《指導與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案》(GENIUS Act),該法案將賦予貨幣監理署對泰達幣等境外支付穩定幣發行方的監管權。 (福布斯)
【以美襲擊伊朗】巴倫周刊—Circle因伊朗局勢而受提振,為何動盪反而利多穩定幣
這只穩定幣概念股周一大漲15%,漲幅超過了全球最大的導彈製造商和石油生產商;周二延續漲勢,收盤創11月11日以來最高。中東爆發衝突會推動能源股和國防股走高,這並不難理解。不過,Circle Internet Group成為一個美以對伊衝突中的市場贏家,這很出人意料。這只穩定幣概念股周一大漲15%,漲幅超過了全球最大的導彈製造商和石油生產商。周二該股雖早盤下跌,但隨後延續漲勢,盤中一度漲超10%,至收盤上漲3.6%,報99.63美元,創去年11月11日以來最高收盤。瑞穗證券在周二的一份研究報告中重申對該股的“中性”評級,並將目標價從90美元上調至100美元。瑞穗表示,在一個動盪不安的世界裡,看多Circle的核心邏輯在於通膨和利率。Circle發行與美元掛鉤的USDC穩定幣,截至2月下旬,其流通量約為752億美元。該公司的絕大部分收入來自USDC儲備金產生的利息。這些儲備金主要配置於短期美國國債、隔夜國債逆回購協議以及銀行存款。瑞穗分析師Dan Dolev寫道:“油價上漲可能推高通膨,從而降低降息的可能性。”這意味著,在股東正為利率下行做準備之際,Circle利息收入反而有望保持穩定。周二,布倫特原油期貨上漲至每桶82美元左右,過去五個交易日上漲16%,今年以來累計上漲35%。與此同時,儘管聯準會3月會議維持利率不變的機率與一周前持平,但未來的目標路徑變得更加模糊不清。根據CME FedWatch的資料,交易員認為聯準會在2026年完全不降息的機率為10.1%,高於一周前的5.8%,也高於瑞穗報告發佈時的8.1%。與此同時,累計降息50個基點或以上的機率從72%降至約61%。瑞穗表示,這些變化對其給予Circle的營收預估影響不超過1%左右,但伴隨更多資金流入加密貨幣領域,這可能會提振該股的估值倍數。至於這些機率是否精準——尤其是在聯準會主席即將更換的情況下——則是另一個問題。答案可能取決於這場剛爆發的衝突走向,以及更高的油價將如何影響美國經濟。Global X投資策略主管斯科特·赫爾夫斯坦(Scott Helfstein)表示:“油價上漲對通膨或聯準會政策的影響可能被誇大了。能源成本上升通常會放緩經濟增長,最終降低需求。與其擔心由能源推動、短暫抬升的通膨,聯準會可能更擔心勞動力市場放緩。” (Barrons巴倫)
XRP與Ripple支付平台重磅升級:整合法幣穩定幣與LiquidChain Layer 3跨鏈新局
支付基礎設施的戰爭正在升溫。Ripple 近期宣布大幅升級其 Ripple Payments 平台,旨在徹底統一全球法定貨幣與穩定幣的轉帳流程。這次升級不僅僅是技術上的疊代,更反映了傳統金融機構對於「可編程金錢」的需求已從概念驗證走向全面落地。隨著全球企業對於合規性與效率的要求提高,Ripple 正試圖將托管、收款與流動性管理整合至單一操作介面,徹底解決企業在跨境支付中面臨的多供應商難題。跨境支付的範式轉移:Ripple 的統一策略在 Ripple 的最新架構中,企業不再需要依賴分散的系統來處理法幣與加密資產的轉換。透過引入先進的托管與收款功能,該平台成功將傳統金融(TradFi)的穩定性與數位資產的高速清算結合在一起。這一變革的背景在於企業對於「企業級」解決方案的渴求,即需要一個能夠像處理美元轉帳一樣處理穩定幣結算的系統。目前該平台已累計處理超過 1,000 億美元的交易總量,並獲得了多家跨國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的採用,證明了企業對於鏈上支付基礎設施的強勁需求。這一趨勢清晰地顯示出,未來的跨境金融競爭,核心在於能否在合規框架內實現資產的瞬時流動。Ripple 透過深耕全球超過 60 個市場並取得廣泛的貨幣轉帳許可,建立了一道極高的護城河。然而,隨著穩定幣支付市場規模迅速膨脹,市場的關注點也開始從「中心化支付」延伸至「去中心化流動性」的橋接需求。當企業用戶在 Ripple 框架內進行操作時,如何在更廣泛的去中心化生態中捕捉 Alpha 收益,成為了投資者與技術開發者共同探討的新課題。LiquidChain:填補 DeFi 的流動性缺口如果說 Ripple 代表了金融體系對於機構合規支付的最終解答,那麼 LiquidChain ($LIQUID) 則是在去中心化生態中為流動性碎片化提供了破局之道。在比特幣、以太坊與 Solana 等各大區塊鏈之間,資產與流動性始終處於被隔離的「孤島」狀態。這種隔閡雖然透過中心化橋接得到緩解,但卻帶來了不必要的信任風險與資產封裝成本。LiquidChain 透過開發創新的 Layer 3 執行架構,致力於實現真正的跨鏈資產統一,使流動性不再侷限於單一鏈上,而是能在去中心化環境中自由穿梭。LiquidChain 的核心價值在於透過單步驟原子操作,解決了傳統跨鏈協議中最令人詬病的延遲與安全性問題。目前該項目正處於預售階段,吸引了尋求高成長空間的早期資金佈局。與 Ripple 聚焦於銀行間支付不同,LiquidChain 瞄準的是更具彈性的 DeFi 與跨鏈應用場景,旨在為開發者提供一個無縫、高效的執行環境。目前預售進展穩健,代幣 $LIQUID 不僅是生態運行的核心燃料,更具備了參與生態治理與獲取質押獎勵的賦能屬性。對於那些看好跨鏈基礎設施價值,但同時希望在非傳統銀行生態中捕捉超額收益的投資者而言,LiquidChain 預售無疑提供了一個極具策略意義的配置入口。立即進入LiquidChain預售金融基礎設施的未來布局從 Ripple 的市場擴張與 LiquidChain 的生態建設來看,金融科技的敘事重心已從單純的「支付」轉向「流動性管理」。無論是 Ripple 試圖將穩定幣納入傳統企業運作流程,還是 LiquidChain 努力建立去中心化的跨鏈通道,兩者皆指向同一個方向,即全球資產將加速實現數位化與互通化。Ripple 的平台升級鞏固了其在大型企業市場的統治地位,而 LiquidChain 則憑藉技術架構的靈活性,為去中心化金融開闢了新的成長空間。對於投資者而言,當前市場環境下最為關鍵的策略,是同時關注這兩股趨勢。在 Ripple 持續推動 XRP 穩定幣與法幣整合的同時,LiquidChain 作為跨鏈基礎設施的先行者,透過預售機制賦予了早期參與者進入「流動性革命」的入場券。隨著 2026 年金融市場對鏈上資產的需求不斷攀升,這兩種路徑的佈局將極大化投資組合對於數位金融轉型的覆蓋率。未來的勝出者,將是那些能夠在合規與效能之間找到完美平衡,並解決市場流動性壁壘的基礎設施建設者。
財經雜誌—香港放行首個地產RWA項目
通過持牌監管與資訊披露機制確保風險可控保證監管有效一致,中國香港將成為制度創新的窗口,促進國際數字金融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香港首個地產RWA項目被業界關注,源於香港核心商業區實體資產的代幣化不僅將提升資產的流動性和交易效率,也可給傳統商業地產與數字金融融合提供合規範本。  攝/焦建中國香港特區首批穩定幣牌照開閘在即,當地RWA發行也因聚焦於“境外資產境外發行”及商業化落地加速迎來熱潮。2月下旬,中國香港首個地產RWA項目被放行。所謂RWA,是Real World Assets Tokenization的英文縮寫,中文則可被翻譯為現實世界資產化、通證化,以及在香港較多使用的現實世界代幣化等。據香港證監會發佈的定義,代幣化一般涉及使用相關技術將傳統分類帳中所記錄的資產權利記錄於可程式設計平台過程。按照2月26日德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01709.HK,下稱德林控股)方面透露的消息顯示,其兩項RWA代幣化產品於近日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具體而言,將涉及德林證券分銷RWA代幣及德林數字家辦對旗下基金權益進行代幣化。此次代幣化發行的兩大標的分別為持有香港中環德林大廈的有限合夥基金,以及投資於私募股權項目的有限合夥基金。在全球範圍內,RWA涉及的底層資產類別其實較為多元,既有私募信貸、上市股權等金融類資產,亦包括大宗商品、房地產等,但香港以往類似代幣化資產主要為金融產品。2023年7月香港金管局啟動數位港元先導計畫時,參與銀行之一的富邦銀行曾與金融科技公司Ripple推動房地產代幣化方案,但真正落地的傳統領域RWA案例不多。因此,此次香港首個地產RWA項目之所以被業界關注,正源於作為香港核心商業區的實體資產,德林大廈的代幣化不僅將提升資產的流動性和交易效率,也被認為或可給傳統商業地產與數字金融的融合提供可複製的合規範本。在該項目於2025年公佈醞釀階段,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發展與國資國企研究所執行所長余凌曲則對《財經》解析稱,“考慮金融產品創新,一個基本觀察點是解決了那些問題,再一個是看成本與收益。類似RWA產品獲得監管方批准及可持續經營的基本前提,應是有產品創新。”《財經》此前查詢到的相關地產資料顯示,該大廈由聚焦於在黃金地段商業物業開發為主的資本策略地產公司開發,屬於銀座式商廈。位於香港中環核心商業區威靈頓街92-96號,步行至國際金融中心(IFC)約五分鐘、置地廣場約七分鐘。德林控股方面於2023年以逾2.8億港元購入最高五層全部單位及命名權,呎單價逾2.53萬港元。在具體實施層面,作為擬議的RWA代幣分銷商,德林證券將著手建立必要的營運基礎設施及產品上架流程。德林數字家辦則作為擬議投資經理,將依據其第九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與代幣化綜合解決方案服務商Asseto展開合作,借助區塊鏈技術對相關基金權益進行代幣化發行。“RWA作為新興領域,彼時尚無成熟先例可循。德林在沒有既定範本情況下從零開始與香港證監會進行深入、持續的溝通,確保業務模式、技術架構和投資者保護措施完全符合監管預期。歷經數月稽核才最終獲得‘無異議回覆’的監管認可。這不僅是單一產品的獲批,而是RWA業務模式獲得了監管認可,可以進一步推進。”長期深耕數位資產項目投資與量化交易的德林控股合夥人William Li則對《財經》表示。他也指出,該地產RWA項目既為香港證監會提供了檢驗現有牌照制度和代幣化指引在真實商業場景中適用性的實踐案例,也向全球市場展示了香港在RWA領域的開放姿態與監管確定性,有助於吸引更多優質資產和專業投資者匯聚香港,鞏固其全球RWA中心的競爭地位。作為較早在香港的合規框架下推進RWA代幣化相關探索的金融機構之一,該項目落地受人關注的宏觀背景,還包括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公佈《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下稱《指引》)。《通知》和《指引》首次明確了中國內地語境下的RWA代幣化官方定義,即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在《通知》和《指引》被業內視為“RWA新規”之際,香港近日則頻頻釋放進一步推動數位資產發展的強烈訊號。其中被業內關注的核心議題之一,則是內地經批准後的相關項目可到香港開展RWA代幣化業務。業界也普遍預期,在內地監管細則沒有進一步明確之前,2026年香港RWA發行的重點仍將是前述境外資產境外發行,通過商業化加速探路,為相關合作帶來更多借鑑。而在此之前,香港已有的主要優勢被認為包括監管框架有序又不死板,且能保護投資。一旦出現爭議或違約,香港的仲裁或訴訟結果可直接到內地執行。“隨著全球金融市場與機構投資者加速擁抱現實世界資產的鏈上對應,代幣化正成為連接傳統金融與去中心化金融的重要橋樑。香港特區憑藉其清晰、穩健且全面的法律、監管與政策框架,正崛起為全球數位資產樞紐以及優質資產與鏈上資本之間的超級連接器。”執業範圍涵蓋數位資產及金融監管的金杜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夥人兼香港大學法學院講師費思如此對《財經》解析稱。他也指出,中國境內有關監管部門近日首次根據“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為部分代幣化產品提供了合法合規的境外發行路徑。“在此背景下,香港特區憑藉其完善的數位資產法律與監管框架以及全球領先的金融與數字基礎設施,有條件在合規框架下,更好發揮連接境內與國際市場的橋樑作用”。William Li則認為,內地監管導向更強調風險防控與邊界清晰;香港則在發牌監管與投資者保護框架下,允許合規機構面向合資格客戶開展探索。香港市場的實踐經驗,有助於完善操作流程、風控機制與資訊披露安排,為行業提供參考。全球最新的RWA產品模式、技術標準和風險管理方案可以在香港這個高度市場化、國際化的環境中先行先試,其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都可以為內地和其他地區未來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寶貴的參考依據。德林控股此次的項目就展示了在不同司法轄區監管差異背景下,通過合規安排實現資產數位化的可行性。“內地、香港及一些其他地區,在RWA監管上均以風險可控與投資者保護為前提,其策略差異是一種互補的戰略佈局。香港在RWA領域的角色,可通過持牌監管與資訊披露機制,確保風險可控,從而保證監管有效一致,是全球制度創新的‘窗口’,並促進國際數字金融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William Li稱。 (財經雜誌)
那場蒸發 400 億美元的幣圈崩盤,有人提前 10 分鐘知道了結局
2022 年 5 月,400 億美元在 72 小時內蒸發。那是加密史上最慘烈的一次崩盤。曾經被譽為“演算法穩定幣皇冠”的 UST,在幾天之內從 1 美元跌成了廢紙;曾經市值近 400 億美元的 Luna,從 116 美元的高點墜落至接近零點。數百萬普通投資者在那個初夏失去了積蓄,他們刷新著螢幕,盯著那條不斷下墜的 K 線,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官方的解釋來得很快:演算法設計有缺陷,Do Kwon 撒了謊,市場自然死亡。大多數人接受了這個答案,把那場浩劫歸入“加密世界的又一次教訓”,然後繼續往前走。這個答案,維持了將近四年。直到 2026 年 2 月 23 日,Terraform Labs 的破產清算人 Todd Snyder 將一份訴狀遞交曼哈頓聯邦法院。世界上最神秘、最賺錢的量化交易巨頭 Jane Street,被推到了聚光燈下。那個沉默了四年的問題,終於有了一個新的版本答案。Jane Street 與 LUNA 的秘密群聊要理解這場指控的份量,先要知道被告是誰。對大多數加密使用者來說,Jane Street 或許是一個陌生的名字。但在華爾街,它稱得上傳奇,一個刻意保持低調、卻悄悄成為全球金融市場最重要玩家之一。1999 至 2000 年間,Tim Reynolds、Robert Granieri、Michael Jenkins 三位前 Susquehanna 交易員,連同 IBM 開發者 Marc Gerstein,在紐約一間沒有窗戶的小辦公室裡創立了 Jane Street。起步時,他們做的是 ADR 套利,不起眼,也沒有人在意。但他們隨後盯上了一個當時還是小眾市場的品種 ETF,並把它做成了自己的核心戰場。這個押注改變了一切。如今的 Jane Street,是全球最大的做市商之一,在 45 個國家、200 多個交易場所同時運作,掌握著美國上市 ETF 一級市場約 24%的份額,每月權益交易量高達 2 兆美元。2024 年全年淨交易收入 205 億美元,已經超過美國銀行,與高盛比肩。2025 年第二季度,它單季淨交易收入刷新至 101 億美元,淨利潤 69 億美元,一舉打破華爾街所有主要投行的季度紀錄。3000 名員工,沒有 CEO,沒有傳統層級,全員按公司整體利潤分配薪酬。Jane Street 把自己描述為“解謎者的集合”,外界則稱它為一個“無政府主義公社”,扁平、神秘、對媒體幾乎完全封閉。它的校友名單中有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人物,SBF 正是 2014 年從 MIT 畢業後加入 Jane Street,在這裡磨礪了三年交易直覺,然後在 2017 年離開,去建立了 Alameda Research 和 FTX。這家公司培養出來的人,深刻地改變了加密世界的面貌,無論是那種意義上的改變。如今,這家以“低調、精準、永遠站在資訊優勢一側”著稱的公司,坐上了被告席。而指控的核心,來自一個名叫“布萊斯的秘密”(Bryce's Secret)的私密群聊。建立者是 Jane Street 員工 Bryce Pratt。他曾經是 Terraform 的實習生,離開之後進入 Jane Street,但舊關係網沒有斷,兩邊的門,都對他開著。2022 年 2 月,Pratt 把自己的舊同事拉進了這個私密頻道,建立起一條連接 Terraform 內部與 Jane Street 的資訊管道,另一端接入的是 Terraform 的軟體工程師和業務發展負責人。訴狀指控,正是通過這條管道,Jane Street 提前得知了 Terraform 悄悄從 Curve 流動性池撤資的計畫,一個尚未對任何公眾公佈的決定。5 月 7 日下午 5 點 44 分,在 Terraform Labs 悄悄從 Curve 3pool 裡取走了 1.5 億美元的 UST10 分鐘後,一個被指控與 Jane Street 相關聯的錢包,跟在後面抽走了 8500 萬美元的 UST,這是該池子有史以來單筆規模最大的交易。5 月 9 日,UST 已經跌到 0.8 美元,崩盤跡像已無可掩蓋。Pratt 在這個時候通過群聊給 Do Kwon 和 Terraform 團隊發消息,表示 Jane Street 可以考慮“以大幅折扣購入 Luna”。收割散戶的同時,還順帶在火場裡準備撿貨。此次被點名的被告,除 Pratt 之外,還包括 Jane Street 聯合創始人 Robert Granieri,四位創始人中如今唯一仍在職者以及員工 Michael Huang。訴狀援引《商品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同時提出欺詐和不當得利指控,要求陪審團審判,索求賠償及吐出所得利潤。彭博社援引訴狀中的核心表述是:Jane Street 的操作使其得以“在恰當的時機,平掉了數億美元的潛在風險敞口,就在 Terraform 生態崩塌前的數小時”。Jump Trading 與更深的黑暗Jane Street 的訴訟並非孤立事件。兩個月前,同一位清算人 Todd Snyder 已經在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將 Jump Trading 及其聯合創始人 William DiSomma、前 Jump Crypto 總裁 Kanav Kariya 告上法庭,索賠 40 億美元。Jump 的故事,在某種意義上比 Jane Street 更加觸目驚心。訴狀揭示了一個此前從未被完整拼出的圖景:早在 2021 年 5 月,UST 第一次出現脫錨危機時,Jump 就秘密出手買入約 2000 萬美元的 UST,把價格穩回了 1 美元。後來,公眾相信了包裝出來的演算法穩定幣故事,演算法奏效了,系統是自癒的。Terraform 借此躲過了監管審查,而 Jump 作為交換,以每枚 0.40 美元的價格獲得了超過 6100 萬枚 Luna 代幣,當時市場價格約 90 美元,折扣幅度超過 99%。Jump 後來賣出這批代幣,據訴狀估算獲利約 12.8 億美元。而在 2022 年 5 月最終崩盤期間,Luna Foundation Guard 將近 5 萬枚比特幣(約 15 億美元)以無書面協議的方式轉給了 Jump,名義上用於護盤。比特幣最終去向何處,至今無從確認,訴狀寫道:“Jump 是否借此進一步中飽私囊,尚不清晰。”值得注意的是:DiSomma 和 Kariya 在此前 SEC 的調查詢問中,數百次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拒絕作答。Jump 的子公司 Tai Mo Shan 已於 2024 年以 1.23 億美元與 SEC 和解,承認“誤導了投資者”。Kariya 本人於同年以 CFTC 展開調查為由,辭去了 Jump Crypto 總裁職位。更關鍵的是,根據 Jane Street 訴狀中的表述,正是通過 Jump 的資訊管道,Jane Street 得以獲取了部分“非公開關鍵資訊”。兩個案子,通過一條看不見的線,連在了一起。但這個故事還有另一半。Jane Street 的回應很直接:這是“絕望的訴訟”,是“一次從公司身上搾取金錢的透明企圖”。他們補充說,Terra 和 Luna 投資者的損失根源在於 Do Kwon 和 Terraform 管理層自己製造的“數十億美元欺詐”,將予以有力反擊。這句話沒有說錯。Do Kwon 承認了欺詐罪,被判入獄 15 年;Terraform 也支付了 44.7 億美元罰款。Luna 的死亡螺旋,從機制設計上就已經註定:演算法穩定幣在本質上是一個需要持續買盤和信心維繫的系統,一旦恐慌觸發,套利機制反向運作,將以指數級速度自我摧毀。但“Do Kwon 有罪”和“其他人無罪”,這兩件事並不互相成立。一座大樓結構上有致命缺陷,這是事實。在它倒塌的過程中,有沒有人趁消防員還未抵達之前,偷偷搬空了裡面最值錢的東西,這是另一個獨立的法律和道德問題。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就在 Jane Street 訴訟曝光的同一天,鏈上追蹤研究員 ZachXBT 宣佈將於 2026 年 2 月 26 日發佈“一項關於加密行業某最盈利機構的重大調查,多名員工長期利用內部資料進行內幕交易”。他沒有點名。但時間節點的微妙,讓整個加密推特都開始屏息等待。這個故事還沒結束。但有一件事已經可以確認:在加密這個標榜“去中心化”的市場裡,真正的不對等從未消失,它只是從銀行的交易台,挪到了鏈上智能合約的背後,以更隱蔽的形式繼續存在。Luna 事件也許只是那個裂縫最劇烈的一次撕裂,而那些站在裂縫另一側的人,早在牆倒之前,就已經安全撤離了。“豪紳的錢如數奉還,百姓的錢三七分成”,電影中如此,加密世界也是如此。 (深潮 TechFlow)
全球穩定幣第一案全解構:TUSD4.56億美元儲備金信託義務,香港迪拜雙城追擊
案件當事方簡介原告方:Techteryx Ltd: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TrueUSD穩定幣業務的營運主體Li Jinmei(李女士):Techteryx公司的唯一董事和最終受益所有人(據稱)被告方:Aria Commodities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自由區註冊的商品貿易公司Matthew William Brittan(布裡坦先生):Aria DMCC的管理董事,同時擔任Aria基金的首席執行長和首席投資官Mashreq Bank PSC、Emirates NBD Bank PJSC、Abu Dhabi Islamic Bank PJSC:三家接收爭議資金的阿聯銀行其他關鍵主體:First Digital Trust Limited (FDT):香港信託公司,負責託管TrueUSD的儲備金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FDT的前身,最初的託管方Aria Commodity Finance Fund (ACFF/基金):開曼群島註冊的商品融資基金TrueCon LLC:特拉華州公司,TrueUSD的原始發行方Alex de Lorraine(德洛林先生):TrueCon的管理人員,被授權代表TechteryxCrossbridge Capital Asia Pte與Fineport Pte Ltd:兩家新加坡投資諮詢公司Vincent Chok(卓先生):Legacy和FDT的董事兼首席執行長一、案情概要本案涉及一起圍繞加密貨幣穩定幣儲備金管理的複雜商業欺詐糾紛,爭議金額高達4.56億美元。案件的核心在於Techteryx公司聲稱其用於支撐TrueUSD穩定幣的儲備資金被不當轉移並挪用。TrueUSD是一種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每一枚代幣理論上由一美元的儲備金支援。按照商業模式,持幣人購買代幣時支付法定貨幣,這些資金形成儲備金池,用於在持幣人贖回代幣時進行支付。為保持流動性以應對贖回需求,託管方被授權將不超過85%的儲備金進行投資。2020年12月,Techteryx通過戰略聯盟協議從TrueCon獲得了TrueUSD業務相關資產的權益,包括對儲備金的權利。此前,儲備金由Legacy Trust託管,後轉移至其分拆出來的First Digital Trust。雙方簽訂的託管服務協議規定:託管方僅能根據經雙方簽署的投資提議、並在獲得受監管投資顧問建議的基礎上進行投資,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託管金額的85%。2021年3月,FDT與新加坡公司Fineport簽訂投資管理協議。值得注意的是,Fineport提出的投資方案與此前Crossbridge公司的方案存在重大差異: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解除了集中度限制、並允許投資於期限超過兩年的資產。這使得FDT能夠將100%的託管資金投資於Aria基金,完全違背了原有的託管協議條款。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FDT通過六筆轉帳向Aria DMCC(而非Aria基金本身)直接匯入了4.56億美元。這些款項的流向和用途成為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布裡坦先生對這些款項的處理方式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他最初聲稱是應FDT要求直接匯給DMCC以加快向介紹人Glass Door支付佣金;後來又稱這些款項構成FDT對DMCC的貸款;最後在本案訴訟中又表示這些是對DMCC的投資,後來通過所謂"移植"程序轉換為對Aria基金的投資。所謂"移植"程序是2022年12月才實施的事後補救措施。據稱,FDT發現其在基金中沒有登記持股後,要求基金管理人規範化處理。於是建立了一套回溯日期的"鏡像檔案",將原本支付給DMCC的款項追溯性地重新歸類為對基金的認購。然而,這一程序缺乏充分的原始檔案支援,且與基金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更令人擔憂的是,2023年5月開始,Aria基金以反洗錢和客戶盡職調查(KYC)為由停止支付贖回款項,聲稱FDT未能充分披露其客戶Techteryx的最終受益所有人身份。然而,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用以支援這一理由的認購檔案中"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實際上是在"鏡像檔案"建立過程中才加入的,原始檔案並未包含此類聲明。面對4億美元未償贖回款,DMCC提出了"證券化"方案,計畫將基金持有的資產(主要是坦尚尼亞礦業特許權和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產)出售給盧森堡證券化載體,換取債券發行給FDT以替代現金贖回。Techteryx對此提出強烈反對,認為這是試圖將資產置於執行範圍之外的企圖。2025年2月,Techteryx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申請並獲得了無需通知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處置價值4.56億美元的資產。本判決是在經過多次聽證後,就是否延續該禁令作出的最終裁定。二、原告的主要主張Techteryx的訴訟策略建立在三個相互關聯的法律基礎之上,每一層都為其財產權主張提供支援。首先,Techteryx主張其對託管帳戶中的儲備金享有實質性的受益所有權。這一主張的關鍵在於對託管服務協議性質的解讀。雖然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其他條款存在根本衝突。託管服務協議要求FDT將資金單獨識別為屬於Techteryx或其客戶,不得與FDT自有資產混同,並應確保在FDT破產時不被其債權人追索。即使是投資所得,也應按照保管服務協議的"資產隔離"條款處理。此外,協議規定FDT只能作為託管代理人行事,對資金的處置完全受限於Techteryx的指示,並且Techteryx有權隨時通知FDT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意圖是創設信託關係,而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即便第一層主張不成立,Techteryx也主張FDT違反了信託義務。這體現在多個方面:FDT接受了Fineport的投資建議,該建議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直接違反了託管協議的核心條款;FDT在沒有獲得Techteryx有效授權的情況下將資金匯給了DMCC而非基金;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向Techteryx代表虛假陳述投資性質,聲稱投資期限為60-90天、具有三重保險保障,而實際情況完全不同。關於授權問題,雖然DMCC出示了一份授權德洛林先生的董事決議,但該決議日期為2021年3月8日,卻提及了3月18日才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和此後才提供的投資建議書,明視訊記憶體在倒填日期的嫌疑。法院認為,即使該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且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其"執行"之前作出的指示。第三,Techteryx主張DMCC作為知情受領人應承擔推定信託責任。這一主張有兩個法律基礎。第一個是"機構性推定信託"原則:當信託財產因違反信託而轉移時,接收方自動成為推定受託人,無需法院裁量。第二個是"知情受領"原則:即使接收方起初不知情,但如果其後來知曉財產系違反信託而轉移,且繼續保留或以違反信託的方式處置該財產,也會產生推定信託責任。關於知情程度,英國法院在Baden案中確立了五種知情類型,從實際知情到"應當知情"。法院可以從客觀情況推斷知情,如果被告未能對明顯的警示訊號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推定其具有實際知情。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證據支援DMCC知情的主張:卓先生、雅先生(Ya)、德洛林先生和布裡坦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關係;任何基本的盡職調查都會顯示Legacy/FDT是使用託管帳戶進行投資;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2021年8月13日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相關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的理由依賴的檔案實際上是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未包含"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此外,Techteryx指出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為什麼要將資金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先生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不合邏輯,因為佣金義務屬於基金而非DMCC。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布裡坦先生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為什麼基金2021年的財務報表在2024年8月才簽署?為什麼沒有任何原始檔案記錄所謂從DMCC向基金的資產轉移?這些異常現象支援了存在欺詐性合謀的推斷。基於以上主張,Techteryx在香港法院的訴訟中尋求以下救濟:宣告DMCC以推定信託方式持有4.56億美元及其可追溯收益;命令DMCC作為推定受託人進行帳目清算;命令DMCC返還款項或就未在其佔有中的款項進行衡平補償;以及禁令禁止DMCC處置該等款項及其可追溯收益。雖然DIFC法院不審理實體案件,但作為支援香港訴訟的輔助程序,Techteryx請求DIFC法院延續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以防止DMCC在香港判決作出前轉移或消散資產。三、被告的主要抗辯Aria DMCC的抗辯策略同樣是多層次的,試圖從管轄權、實體法律關係、程序合規性等多個角度擊敗Techteryx的主張。首先,DMCC從根本上質疑DIFC法院發佈禁令的權力基礎。DMCC正在香港法院挑戰管轄權,主張香港法院對其無管轄權,並且即使有管轄權也應因不方便法院原則而中止訴訟。按照普通法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只有當被執行方在外國訴訟開始時在該管轄區有存在、或者主動提起訴訟或反訴、或者明示或默示服從管轄時,外國法院才具有可承認的管轄權。DMCC認為,由於其正在質疑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不符合"服從管轄"的要件,因此即使香港法院作出判決,DIFC法院也無法通過判決訴訟方式加以執行。既然無法執行,就不應發佈輔助性禁令。然而,法院對此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認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旨在防止主審法院的管轄權被挫敗。在本案中,即使DIFC法院無法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香港判決,Techteryx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利用香港判決,例如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更重要的是,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和衡平補償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這種判決是可以在DIFC執行的。此外,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了非排他性的阿聯法院管轄條款,根據DIFC判例,這包括DIFC法院,因此DIFC法院可能對基於這些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其次,DMCC在實體層面主張不存在信託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信託和推定信託責任。DMCC的核心論點是託管協議第6條的明確規定:"為免生疑問,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且應專為持幣人利益持有託管金額。"DMCC認為這意味著FDT對儲備金享有完全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權,與Techteryx之間僅為債權債務關係。DMCC引用了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在純商業交易中,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關係,因為信託會賦予受益人優先權,擾亂破產時的比例分配原則。該案強調,在存在一套詳細協議的商業背景下,必須清楚地表明信託意圖,否則應推定當事人建立的是合同關係而非信託關係。然而,法院認為第6條與協議的諸多其他條款存在根本矛盾。保管服務協議明確要求資金"應以使其在FDT破產時不被其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獲取的方式持有"、應在帳簿上清楚識別為"屬於客戶或其客戶"、"不屬於FDT或FDT的其他客戶"、"在FDT的帳簿和記錄上與FDT及其他客戶的資產隔離"。託管服務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為客戶的利益持有資金、僅能根據客戶指示行事、不得將託管帳戶用於任何應付FDT的款項、在終止時須將所有帳戶和項目轉移給繼任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商業意圖是要求FDT將資金單獨持有,不與自有資產混同,僅用於特定目的(贖回代幣),這符合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表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單獨保存並作為獨立基金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第三,即使存在信託關係,DMCC主張投資獲得了適當授權。DMCC指出董事會決議明確授權德洛林先生"代表公司向FDT發出指示",並且"批准並採納"投資建議書。雖然決議的日期存在明顯錯誤(提及了晚於決議日期的事件),但DMCC認為這只是無害的文書錯誤。此外,德洛林先生在香港訴訟中提供證據稱,他始終按照Techteryx的指示行事,Techteryx知曉並批准了對基金的投資。Legacy在其抗辯中也聲稱"在某些被指稱的違反行為發生後,Techteryx指示並授權了對基金的投資"。但法院對此持懷疑態度。首先,即使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而4.56億美元是直接匯給了DMCC。其次,決議的回溯日期似乎是刻意為之,目的是將授權時點提前到所有六筆匯款之前,但如果決議真是在2021年3月8日作出,它就無法授權之前的行為;如果是後來作出但回溯日期,就無法授權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第三,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的代表陳述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第四,決議中"批准投資建議書"的表述很奇怪,因為按照託管協議,投資建議書應由Techteryx和FDT共同簽署,而非由Techteryx單方面批准。第四,DMCC主張其不具有使其成為知情受領人的必要知情程度。DMCC強調,認購檔案中FDT勾選了"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因此其有理由相信FDT在為自己投資而非代客戶投資。雖然這些聲明出現在"鏡像檔案"中而非原始檔案中,但DMCC稱這只是規範化過程的一部分。DMCC還指出,Techteryx聲稱的欺詐陰謀並未明確包括DMCC,起訴書僅含糊地提及"被告或其中兩人或多人"共謀,而具體的陰謀指控僅針對FDT、Fineport、Crossbridge、TrueCon和德洛林先生。法院對此也不接受。法院注意到諸多表明布裡坦先生知情或應當知情的情況: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告知Legacy的業務性質(從名稱就能看出是信託公司);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說明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和德洛林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聯絡。此外,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對於資金為何要匯給DMCC而非基金、為何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等問題,布裡坦先生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鏡像檔案"中的聲明而認為FDT在為自己投資,但恰恰是他或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這些檔案,且將其作為拒絕贖回的理由,這本身就是可疑的。第五,DMCC主張其是善意有值對價的購買人。DMCC稱,4.56億美元的匯款是對基金的認購,基金為此向FDT發行了股份,因此提供了對價。通過"移植"程序,原本匯給DMCC的款項被重新歸類為基金對DMCC的貸款,DMCC通過轉讓資產償還了貸款,基金因而獲得了資產。這些資產包括坦尚尼亞的煤礦特許權、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資產、漢姆里亞的瀝青生產設施等,總價值超過4億美元。DMCC認為,Techteryx最終得到了其所交易的內容——基金中的股份,這些股份由實物資產支援。但法院對此持嚴重保留態度。首先,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程序的實施,也沒有檔案顯示DMCC如何將資產轉移給基金。其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任何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似乎將新認購視為直接的股份發行而非複雜的重歸類。第三,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款帳目之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無法顯示清晰的債務償還模式。第四,資產估值存在嚴重疑問。例如,昆士蘭可再生能源資產被估值1.25億美元,但相關檔案顯示基金通過列支敦斯登名義持有人間接持有新加坡公司Carbon Resilience的股份,而該新加坡公司擁有澳大利亞資產,這種複雜結構以及缺乏獨立估值報告使得估值的可靠性成疑。第五,基金的投資說明書承諾的是流動性高、有保險支援、短期的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而實際上資金被用於長期的、流動性差的基礎設施項目,這與商業預期完全不符。第六,DMCC對Techteryx的程序性攻擊包括未充分披露和缺乏清白之手。關於未披露,DMCC最初列舉了10-13項指控,但在最終聽證中縮減至4項,其中法院僅認可一項具有一定份量:Techteryx在無需通知聽證時錯誤陳述"基金連續多年未出具任何審計或未審計財務報表",而實際上存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審計財務報表。雖然Techteryx在首次返回日期聽證時已糾正此錯誤並道歉,DMCC仍認為這是故意誤導。但法院認為,鑑於此錯誤已被及時糾正、可能源於不同法律團隊間的溝通失誤、且對法院的核心關切(缺乏匯款期間的財務報表)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關於清白之手,DMCC暗示Techteryx的真實最終受益所有人不是李女士而是孫宇晨先生(Justin Sun),因此李女士在誓章中的陳述涉嫌偽證。然而法院指出,即使孫先生與Techteryx有某種聯絡,這與李女士是否為法律上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是兩回事,且缺乏充分證據支援DMCC的指控。法院認為這更像是DMCC試圖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理由進行"靴帶式"辯護。四、各方的法律依據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體系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各方的主張建立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合同法以及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原則之上。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和發佈禁令的權力,核心的法律依據是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該條款賦予DIFC法院權力"審理和裁定與……在DIFC之外提起的申請、訴訟或當前或未來的仲裁程序相關的臨時或預防性措施申請,尋求DIFC管轄範圍內的適當預防性措施"。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賦予了DIFC法院不受限制的權力,可以支援世界任何地方的訴訟程序。DMCC則認為該條款應結合Carmon案確立的原則解釋,即禁令的目的必須是保護DIFC法院自身的管轄權不被挫敗,特別是保護未來可能在DIFC執行的判決。法院採納了DMCC的解釋路徑,但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理解。法官引用了英國樞密院在Broad Idea案中的論述:"原則上並無區別,無論凍結禁令是為了預期①主審法院的未來判決,②可在主審法院登記執行的外國法院的未來判決,還是③主審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中獲得的未來判決。在每種情況下,如果給予禁令,它都是針對尚不存在的判決的義務的執行。在每種情況下,問題都是是否有足夠的可能性獲得可通過主審法院程序執行的判決,以及是否有足夠的風險,即如果沒有凍結禁令,對判決的執行將受挫,從而證明給予救濟是正當的。"基於這一原則,法院認為只要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獲得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無論是通過判決訴訟、平行訴訟中的既判力,還是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就足以支援發佈禁令。關於財產禁令和凍結令的一般條件,法院適用了Larmag案總結的標準:①必須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或稱為"有充分論據的案件");②必須顯示便利性的平衡有利於給予禁令;③禁令必須是公正和適宜的。對於財產禁令,還需要顯示有充分論據支援給予財產性救濟。對於凍結令,還需要顯示存在消散風險。"有充分論據的案件"的標準在Nedersachsen案中被表述為"不僅僅是勉強能夠嚴肅辯論的案件,但也不必是法官認為有超過50%成功機會的案件"。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核心問題是如何解釋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英國合同解釋法的現代方法由上議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案中確立,其核心是"合理人理解原則":合同解釋的首要目標是確定合理人在瞭解所有背景情況(當事人實際知道或可得知道的事項,不包括先前談判和主觀意圖聲明)後會理解當事人的意圖。後來的Wood v Capita案強調,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在必要時採用"修正性解釋"或"通過解釋進行更正"。Techteryx依據這些原則主張,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表面上否認其享有財產權利,但該條款與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及其他明確條款相矛盾,應理解為錯誤表述或僅適用於特定情境(即持幣人觸發贖回事件時的補充性權利)。Techteryx特別強調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該案確立了"分離資金+特定目的"標準來識別信託意圖。此外,Techteryx引用香港信託條例第89條,該條要求信託公司以受信身份持有的所有資金必須與公司一般資產分開並單獨標識,使信託資金始終不構成公司一般資產的一部分。DMCC則依據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強調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的高門檻。該案指出:"在本案這樣的商業背景下,法院會敏銳地確保合同檔案中清楚地表明了對資金的信託關係。如果這會破壞或矛盾看起來是一套純粹合同關係的網路,這套關係在表面上為參與者之間提供了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那麼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DMCC還引用Snell's Equity第22-015段的論述,該段強調簡單地為特定目的預付款項通常不足以表明接收人應為支付人持有信託,除非能夠證明當事人意圖接收人不得自由處置資金,且應將其作為獨立資金僅用於特定目的。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核心問題是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以及德洛林先生權限的範圍。Techteryx主張,即使決議表面有效,它也存在兩個致命缺陷:第一,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匯款接收人是DMCC;第二,決議日期的回溯性質意味著它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此外,Techteryx強調決議是在虛假陳述的基礎上取得的,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告知Techteryx代表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而這些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關於推定信託責任,核心的法律依據是Baden案確立的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案確立的"不合良心保留利益"標準。Baden五類知情從第一類(實際知情)到第五類(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呈遞減的知情程度。關鍵問題是需要那一類知情以及如何證明知情。Lewin on Trusts指出,知情的證明程度與知情本身應加以區分: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如果已確立的事實在蓋然性平衡上指向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法院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如果原告證明了Baden第四或第五類的情況,而被告未提供證據或未對其行為作出解釋,法院也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即第四或第五類知情可以轉換舉證責任。Akindele案確立,一般規則是"接收人的知情狀態應足以使其保留接收利益變得不合良心",但無需證明被告不誠實。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環境證據支援知情推斷: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聯絡,任何合理的盡職調查都會揭示Legacy/FDT的信託公司性質;②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③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託管保管"性質;④整個交易充滿異常且缺乏合理商業解釋;⑤布裡坦先生對關鍵事實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⑥布裡坦先生所依賴的"FDT聲明其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實際上是他自己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足以支援一個"有充分論據的案件",即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足以使DMCC保留款項變得不合良心。關於善意有值對價購買人的抗辯,關鍵問題是DMCC是否真正提供了對價以及是否具有善意。對於提供對價,DMCC主張基金為認購發行了股份,並且通過"移植"程序,DMCC通過轉移資產償還了對基金的債務。然而,Techteryx質疑資產轉移的真實性和估值的合理性。關於善意,一旦確立了知情(特別是Baden第四或第五類知情,甚至更低類別的知情),善意抗辯通常難以成立,因為一個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可能是信託財產且可能被違反信託轉移的人很難被視為善意。五、法院的分析與判決經過對大量證據的仔細審查和對複雜法律問題的深入分析,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首席大法官Michael Black KC作出了一項長達149頁的詳細判決,決定延續對Aria DMCC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判決的核心推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層次。首先,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基礎,法官明確拒絕了Techteryx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即認為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賦予DIFC法院支援世界任何地方訴訟的無條件權力。法官認為這樣的解釋會使DIFC法院成為"全球警察",這不符合立法意圖。相反,法官採納了DMCC的基本論點,即該條款應理解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的明確法律化——禁令的目的必須是防止DIFC法院自身管轄權被挫敗。然而,在應用"執行原則"時,法官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指出,執行原則的目的是保護主審法院的管轄權不被挫敗,而在本案中,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可能通過多種方式涉及DIFC法院:①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判決,這種判決可以通過DIFC的判決訴訟程序執行;②Techteryx可以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使用;③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非排他性阿聯法院管轄條款,這可能使DIFC法院對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因此,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會有一個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這足以支援發佈禁令。其次,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這是整個案件的基礎性問題。法官承認這是一個複雜且有爭議的合同解釋問題,需要在正式審理時才能最終解決,但認為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法官詳細分析了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的條款,指出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幾乎所有其他條款都存在矛盾:①保管協議要求資金應單獨識別、在破產時不可被債權人獲取;②託管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持有資金、僅能根據Techteryx指示行事;③FDT無權從託管帳戶中扣除任何應付款項;④Techteryx有權隨時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⑤投資收益歸Techteryx所有;⑥協議明確規定FDT僅作為"託管代理人"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法官特別強調,整個安排的商業目的是確保儲備金不依賴於FDT的持續償付能力,因為Techteryx的整個業務將取決於一個其無法控制的主體的償付能力,這在商業上毫無意義。法官引用了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作為獨立資金保存並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法官認為本案中FDT接收資金的條件恰好符合這一標準。雖然存在第6條的明確表述,但根據Wood v Capita案確立的原則,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或不一致,特別是當該條款的字面意思會使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落空時。第三,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法官指出即使董事會決議表面有效,違反信託的指控仍然成立,原因有多個:①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上4.56億美元被匯給了DMCC;②決議的日期倒填嫌疑嚴重,因為它提及了晚於表面日期的事件,這似乎是為了使其能夠追溯性地"批准和採納"早於真實作出日期的投資指示;③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代表作出的陳述("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陳述;④Fineport投資建議書本身就與託管協議根本性衝突,因為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允許將100%資金投資於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這在商業上不合理,因為部分儲備金必須保持流動性以應對代幣贖回需求。法官特別注意到決議的追溯性質可能使其自相矛盾:決議第3.3段"批准、確認和採納"德洛林先生"在本決議執行之前"代表Techteryx向FDT發出的指示,如果決議日期真的是2021年3月8日,它只能追溯性批准該日期之前的指示,但前五筆匯款都發生在該日期之後;如果決議真實作出日期是後來(如Techteryx聲稱的2021年11月),那麼它可以批准前五筆匯款,但無法批准第六筆匯款(2022年3月)。無論那種情況,決議都無法有效授權所有六筆匯款。第四,關於DMCC的知情,這是推定信託責任成立的關鍵。法官詳細審查了所有相關證據,得出結論認為存在充分的論據支援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法官指出的關鍵事實包括: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關係,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說明Legacy的業務性質;②即使最基本的盡職調查也會揭示Legacy/FDT是信託/託管公司;③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④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⑤早在2020年,Legacy投資時的確認函就標註了"您的參考:TrueCon 100024",明確顯示是代TrueCon投資。法官特別指出布裡坦先生關於其知情狀態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布裡坦先生聲稱他相信FDT是為自己投資,依據是"鏡像檔案"中的聲明,但這些檔案恰好是布裡坦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但這一理由所依賴的FDT"聲明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正是那些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不包含此類聲明。此外,基金的私募備忘錄中關於"禁止人士"的定義不清楚適用於FDT的那一種情況,而且即使FDT隱瞞了受益所有人資訊,合理的回應應該是拒絕接受認購而非在接受投資四年後拒絕贖回4億美元。法官還特別關注了整個交易結構的異常性:為什麼資金要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在商業上說不通,因為佣金義務是基金而非DMCC的。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為什麼布裡坦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最初說是"應FDT要求"、後來說是"FDT貸款給DMCC"、再後來說是"投資於DMCC後移植到基金")?為什麼DMCC 2021年財務報表顯示其在當年9月30日面臨9470萬美元的流動性缺口?這是否解釋了為何要將資金轉移到DMCC而非基金?所有這些異常情況疊加在一起,支援了存在協同一致安排的推斷,該安排旨在將託管資金用於支援Aria集團而非進行符合基金檔案承諾的投資。第五,關於"移植"程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法官表達了嚴重懷疑。法官指出:①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在DMCC和基金之間轉移資產;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的附註將"後續事件"簡單描述為"基金收到額外認購,共計5.122938億美元,用於新發行的可贖回參與股份",完全沒有提及任何複雜的重歸類程序;③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帳款帳目之間存在無法解釋的不一致;④FDT的"帳戶組合摘要"(2025年5月2日)顯示其仍持有某些DMCC股份(據稱已通過移植轉換為基金股份),而對基金股份的持有使用了與移植檔案不同的參考編號;⑤基金管理人2025年4月7日的信函稱"目前"僅有C類股份存在,但帳戶組合摘要顯示還有D類股份。法官還注意到布裡坦先生關於移植的陳述前後不一:在香港訴訟的初始誓章中,布裡坦完全沒有提及向DMCC的匯款或移植,只是簡單地說"FDT投資於Aria"並"收到ACFF的C類股份認購";在第二份誓章中才說"作為認購程序的一部分,FDT款項被先支付到Aria的銀行帳戶,包括(應FDT要求)那些以DMCC名義持有的帳戶",暗示支付給DMCC在功能上等同於支付給基金;直到在DIFC訴訟中才詳細解釋移植程序。這些不同版本的陳述本身就引發了對移植真實性的質疑。第六,關於擬議的證券化計畫,法官認為這不是正常業務行為,延續禁令以阻止其實施是適當的。法官的推理包括:①證券化的唯一聲稱目的是使FDT能夠贖回,但既然只有FDT/Legacy是基金的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就沒有理由在香港訴訟解決前匆忙進行證券化;②一旦資產被證券化,如果香港法院准予追蹤救濟,執行將變得極其困難或不可能;③關於證券化的細節仍然模糊不清,甚至不清楚那個實體擁有待證券化的資產(有時說是DMCC,有時說是基金);④不清楚由此產生的債券或票據是否會有價值,如果有,價值多少,是否為投資級還是垃圾級;⑤布裡坦聲稱證券化是他為解決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問題而設計的方案,但完全沒有解釋證券化如何解決受益所有人披露問題;⑥布裡坦最初提供的支援證券化目的的簡報實際上是關於將貿易融資應收款證券化的一般行銷材料,與贖回FDT的持股沒有明顯聯絡;⑦證券化檔案將DMCC列為"發起人",完全沒有提及基金,這與聲稱的資產歸屬矛盾。法官特別指出,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根據現有證據,布裡坦似乎是DMCC和基金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似乎在兩者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因此如果布裡坦導致基金進行證券化,而法院後來確信這是為了將資產置於DIFC法院執行範圍之外(如果DIFC法院被要求以任何方式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可能會對他個人產生不利後果(暗示藐視法庭)。雖然布裡坦可能認為法院無權約束非當事人的基金,但鑑於他對兩個實體的控制以及資產的混同,以及證券化將使任何追蹤救濟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謹慎的做法是等待香港訴訟解決後再進行證券化。第七,關於消散風險,法官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援存在實際風險。法官指出:①布裡坦承認DMCC/基金無法在不進行資產"甩賣"或證券化的情況下支付贖回請求;②布裡坦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這本身就是令人擔憂的訊號;③布裡坦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④擬議的證券化如果不是為了挫敗執行,很難找到其他合理解釋;⑤布裡坦未能提供關於資產所有權結構的清晰證據,未能說明如何將從匯款中購買的資產轉移給基金,這可能表明他不希望披露資產的真實歸屬;⑥存在欺詐性協同安排的有力論據,這種欺詐性往往與消散意圖相關聯。法官引用了Fundo Soberano案的論述:"確立被告曾有不誠實行為的充分論據並不足以確立消散風險;必須審查證據以確定所涉不誠實行為是否指向資產可能被消散的結論。"法官認為本案中的情況恰好指向這一結論:資金被不當轉移到DMCC以支援其流動性、資金用途與承諾不符、建立虛假的回溯日期檔案、基於虛假理由拒絕贖回4億美元、匆忙推進證券化而無充分商業理由——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即布裡坦先生會導致DMCC以挫敗任何判決執行的方式處置其資產。第八,關於便利性平衡和公正適宜性,法官進行了綜合考量。法官認為:①損害賠償對Techteryx來說不是充分救濟,因為DMCC/基金承認無法支付贖回;②雖然Techteryx未提供關於其資產的資訊,使得無法確定損害賠償交叉承諾對DMCC是否充分,但鑑於案件的嚴重性和消散風險的存在,傾向於延續禁令更符合正義;③禁令不是為了阻止DMCC或基金的日常業務,而是為了防止所有權利益的轉移以挫敗執行;④雖然DMCC聲稱銀行對迪拜法院命令的解釋影響了其業務營運,但這是銀行的問題而非禁令本身的問題,且Techteryx已從迪拜法院獲得了允許正常業務支付的例外;⑤繼續禁令不會干擾香港訴訟的進行或造成管轄衝突;⑥鑑於只有FDT/Legacy是基金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會受到不利影響。最終,法官決定延續兩項禁令:①財產禁令,禁止DMCC處置、處理或減少轉移給DMCC的4.56億美元或其可追蹤收益的價值;②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將其位於迪拜的任何價值達4.56億美元的資產移出迪拜,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少其在迪拜境內或境外的任何價值達相同金額的資產。關於Techteryx的未披露指控,法官認為只有一項(錯誤陳述基金缺少審計財務報表)具有一定份量,但鑑於已及時糾正、可能源於無害錯誤、且對核心關切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其他未披露指控要麼缺乏事實基礎,要麼涉及爭議事實本身,要麼純屬法律爭議,均不成立。關於缺乏清白之手的指控,法官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支援李女士不是Techteryx真實受益所有人的指控,這更像是DMCC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理由進行辯護的嘗試。六、本案的法律意義本案判決在多個法律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密貨幣行業、跨境資產凍結、信託法和商業欺詐訴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警示。首先,在加密貨幣法律框架方面,本案是全球首批系統處理穩定幣儲備金法律性質的司法判決之一。法官明確指出"無論本法院還是據我所知的任何其他普通法法院,都尚未裁定加密代幣是否實際上是'貨幣'",這突顯了現有法律框架在應對新興數位資產時的侷限性。本案判決通過分析託管服務協議,探討了當穩定幣發行人聲稱代幣持有人已放棄對儲備金的所有權時,儲備金的法律地位問題。雖然最終裁定留待正式審理,但法院的分析表明,即使合同明確規定"客戶不享有財產權利",如果協議的其他條款和整體商業目的要求資金單獨持有、僅用於特定目的,仍可能構成信託關係。這為穩定幣發行人和託管方敲響了警鐘:不能僅通過合同措辭來規避受信義務,法院會綜合考慮整體安排的實質。其次,在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本案擴展了"執行原則"的適用範圍。法院明確拒絕了原告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確認臨時禁令的權力仍然需要與最終可執行判決的前景相聯絡。然而,法院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解釋,認為不限於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外國判決,還包括在平行訴訟中利用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或基於原合同關係提起的直接訴訟。這一解釋為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保護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更靈活的工具,但也提醒法院需要在便利當事人和尊重主權之間保持謹慎平衡。法官特別強調,DIFC作為有限法定管轄權的金融自由區法院,不應成為"全球警察",這反映了對司法管轄權擴張的審慎態度。第三,在商業信託法方面,本案為複雜商業交易中信託關係的認定提供了重要指導。法院的分析表明,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確實存在較高門檻(如National Stadium案所示),但當滿足"分離資金+特定目的+無自由處置權"的標準時,即使存在否認財產權利的明確條款,仍可能認定存在信託。這一分析對資產託管、資金監管等類似安排具有廣泛影響。本案還突顯了合同起草的重要性:當合同不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時,法院會尋求能夠實現整體商業目的的解釋,必要時會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這提醒合同起草者必須確保合同條款的內部一致性,特別是在涉及財產權屬和受信義務等核心問題時。第四,在推定信託和知情受領方面,本案詳細應用了Baden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不合良心"標準。法院的分析顯示,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或不誠實,只要證明存在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Baden第四或第五類),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就可能推斷出足以使其保留利益變得"不合良心"的知情程度。本案特別強調了異常交易結構、缺乏合理商業解釋、前後不一的陳述、以及事後建立回溯日期檔案等因素在推斷知情中的作用。這為類似案件中證明知情提供了有益的框架。第五,在證據可信度評估方面,本案展示了法院如何處理複雜商業欺詐案件中相互矛盾的證據。法官多次指出布裡坦先生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他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應FDT要求"到"FDT貸款"再到"移植"),他提供的所謂"移植"支援檔案缺乏原始檔案佐證且與審計報告矛盾。法院還特別關注了事後建立的回溯日期檔案,認為這種檔案本身就引發了關於交易真實性的嚴重質疑。這提醒訴訟參與者,在涉及複雜金融交易的爭議中,保持證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前後矛盾的陳述會嚴重損害可信度。第六,在資產消散風險評估方面,本案提供了識別消散風險的實用指標。法院不僅考慮了傳統的因素(如無法償付、跨境資產、複雜的公司結構),還特別關注了擬議交易的商業合理性。證券化計畫因為缺乏充分的商業理由、會使執行變得困難、且時機可疑(在訴訟期間匆忙推進)而被視為潛在消散風險的證據。這表明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的整體行為模式,而不僅僅是孤立的資產轉移行為。本案還強調了欺詐指控與消散風險之間的聯絡:雖然證明欺詐不自動等同於證明消散風險,但欺詐性行為的性質(如不當轉移資金、虛假檔案、虛假理由拒絕付款)可能指向消散意圖。第七,在關聯公司和控制人責任方面,本案涉及複雜的企業集團結構,其中Aria DMCC、Aria基金、以及眾多子公司之間的資產和資金流動缺乏清晰的檔案記錄。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似乎是所有這些實體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在它們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法院警告說,如果布裡坦先生導致基金採取措施挫敗法院命令的執行,他個人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後果。這突顯了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公司面紗"不能成為規避司法救濟的工具,控制人可能需要為其控制的實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第八,在專業中介的角色和責任方面,本案涉及多個專業中介機構(投資顧問Crossbridge和Fineport、託管人Legacy和FDT、審計師Mazars、基金管理人)。法院的分析表明,這些中介可能在整個涉嫌欺詐計畫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特別值得注意的是Glass Door的介紹佣金安排:Ya先生同時擔任投資顧問公司(應向客戶提供獨立建議)的負責人和佣金接收公司的唯一成員,這種利益衝突可能影響了投資建議的獨立性。雖然本案未最終裁定各方的責任,但已提出了關於專業中介利益衝突、盡職調查標準和共謀可能性的嚴肅問題。第九,在"正常業務過程"例外的解釋方面,本案明確了資產凍結令中的"正常業務過程"例外不包括異常的、缺乏充分商業理由的交易,即使這些交易在名義上屬於公司業務範圍。證券化計畫雖然可能屬於基金業務活動的一般範圍,但因為其唯一目的是解決贖回問題(但沒有解釋為何必須在訴訟解決前進行)、會嚴重影響潛在執行、且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因此不屬於正常業務過程。這為未來案件中如何界定"正常業務過程"提供了有益指導。第十,在無需通知程序的披露義務方面,本案重申了充分坦率披露的高度義務,但也展示了如何區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披露失誤。法院採用了質量重於數量的方法,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大量瑣碎的未披露指控,只關注少數可能具有實質性的事項。對於確認的披露失誤(錯誤陳述財務報表情況),法院考慮了失誤的性質(可能是無害錯誤而非故意誤導)、是否及時糾正、對法院判斷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決定不解除禁令但通過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這一平衡方法避免了將披露義務變成被告攻擊程序正當性的武器,同時仍然維持了該義務的嚴肅性。最後,本案對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穩定幣發行人需要認真對待儲備金管理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通過合同措辭來免除受信義務;託管人需要確保其行為嚴格符合託管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在投資限制和授權程序方面;投資顧問需要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建議的獨立性;審計師需要對異常交易保持警惕,不能簡單接受管理層的解釋。對於投資者而言,本案突顯了在投資加密相關產品時進行徹底盡職調查的重要性,特別是要關注資金流向、投資策略的透明度、以及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等紅旗。總的來說,Techteryx訴Aria Commodities案作為一起涉及加密貨幣、跨境資產凍結、複雜信託安排和涉嫌商業欺詐的綜合性案件,其判決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直接影響,也為相關法律領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和實踐指導。隨著香港實體訴訟的推進,本案還可能在信託法、追蹤救濟、以及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產生進一步的影響。本案判決的詳細推理和全面分析,充分展示了普通法法院在應對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挑戰時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數字新財報)
香港3月發首批穩定幣牌照,RWA賽道要徹底爆發了
就在昨天,整個數位資產圈的目光都聚焦在了香港——第二屆Consensus香港大會正式開幕,現場直接放出一個炸場消息:香港金管局正在緊鑼密鼓處理穩定幣發行機構的牌照申請,下個月(3月份),首批穩定幣牌照就要正式發放了!更關鍵的是,大會上明確表態:香港將繼續全力支援本地數位資產社區的增長,而這其中,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就是接下來的核心發力點。可能很多人還在懵:RWA到底是什麼?穩定幣牌照落地,和我們有什麼關係?香港為什麼非要死磕這兩個方向?別急,今天用最通俗的話,把這件事講透,全程無廢話、無晦澀術語,看完你就知道,香港這次要動真格的了。先劃重點:大會最核心的2個訊號,看懂少走彎路拋開那些官方套話,這次Consensus香港大會,其實就傳遞了兩個關鍵資訊,每一個都關乎數位資產行業的未來,尤其是在香港佈局的人,一定要記好:1.  穩定幣“合規時代”來了,3月見分曉香港早在2025年8月就正式實施了《穩定幣條例》,給法幣掛鉤的穩定幣發行人,建立了明確的發牌制度,相當於給穩定幣戴上了“緊箍咒”,也給行業吃了“定心丸”。據金管局透露,截至2025年9月底,已經收到了36家機構的牌照申請,涵蓋銀行、科技企業、投資公司等多個領域。而這次大會明確,下個月(3月)就會發放首批牌照,不過數量不會多,大概3-5家,優先選擇合規性強、風險管理到位的機構,大機率是香港本地銀行優先。簡單說,以後在香港做穩定幣業務,沒牌照就是“不合規”,而首批牌照的落地,會徹底規範穩定幣市場,也會吸引更多全球機構來香港佈局。2.  不盲目追風口,RWA才是香港的“重頭戲”很多人以為香港發展數位資產,就是搞虛擬貨幣炒作——大錯特錯!這次大會反覆強調:香港要支援數位資產社區增長,但核心方向是RWA(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不是那些沒有實體支撐的空氣幣。說白了,RWA就是給我們現實生活中“看得見、摸得著”的資產,發一個“數字身份證”。比如房子、黃金、國債、藝術品,甚至是中小企業的應收帳款,通過區塊鏈技術,變成可以在數字世界裡自由交易、流轉的代幣。舉個最直觀的例子:一套價值1000萬的房子,代幣化後可以拆成1萬份,每份1000塊,普通人也能買得起,還能按月領取房子的租金收益,不用再花幾百萬、幾千萬去全款買房。這就是RWA的魅力——打破資產門檻,讓普通人也能參與到高價值資產的投資中,同時也能解決傳統資產流動性差、確權麻煩的痛點。為什麼香港非要重點押注RWA?其實答案很簡單,這是香港的“先天優勢”,也是必然選擇。首先,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本身就聚集了大量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高價值資產,比如房產、股票、債券,這些都是RWA發展的絕佳基礎。其次,RWA是“合規且有價值”的數位資產方向,和內地的監管導向也高度契合。前段時間內地出台的42號文,雖然禁止了非法的代幣發行,但也為合規的RWA試點留了空間,而香港正好可以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成為RWA合規試點的核心陣地。更重要的是,全球都在搶RWA的風口——波士頓諮詢集團預測,到2030年,全球可能有16兆美元的實體資產會實現代幣化,標準渣打銀行更是預測這個數字會達到30兆美元。貝萊德、高盛這些全球頂級資管機構,早就已經入局RWA賽道。香港現在重點發力RWA,就是要抓住這個風口,鞏固自己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同時也能帶動本地數位資產社區的合規發展,吸引更多全球人才和資金湧入。普通人注意:3月牌照落地後,該關注什麼?最後,聊點大家最關心的:這件事對普通人來說,到底有什麼影響?我們該怎麼把握機會?先提醒一句:不要盲目跟風炒作!首批穩定幣牌照落地後,肯定會有很多機構藉機炒作概念,尤其是一些沒有實體支撐的“偽RWA項目”,大家一定要警惕,遠離無牌機構和高風險炒作。真正值得關注的,是這兩個方向:1.  合規的穩定幣應用:首批牌照落地後,合規穩定幣會逐步應用在跨境支付、財富管理等領域,以後跨境轉帳可能會更高效、成本更低。2.  優質的RWA項目:隨著香港對RWA的支援,未來會有更多合規的RWA項目落地,比如代幣化的國債、房產REITs,這些有實體資產支撐、收益相對穩定的項目,或許會成為普通人的新投資選擇。另外,對於在數位資產領域創業、就業的人來說,香港的政策支援,也會帶來更多的機會——無論是技術研發、合規服務,還是項目落地,未來都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結語其實是香港向全球釋放的一個明確訊號:香港要做的,不是“野蠻生長”的數位資產市場,而是“合規、有序、有價值”的數位資產創新樞紐。3月份首批穩定幣牌照的落地,會是香港數位資產行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而RWA的持續發力,或許會徹底改變傳統資產的投資模式,也會讓香港在全球數位資產賽道中,佔據更重要的位置。後續我們也會持續關注香港穩定幣牌照的發放情況,以及RWA項目的落地動態,有最新消息第一時間同步給大家。 (翰聯科技資料網)
幣安正式上線XRPL版本RLUSD!穩定幣流動性大爆發
在加密貨幣市場流動性重新分配的關鍵時刻,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宣佈已完成 Ripple 穩定幣 RLUSD 在 XRP Ledger(XRPL)網路的整合。這項舉措緊隨其以太坊版本上線之後,標誌著 Ripple 生態系統正迎來制度化的重大突破。RLUSD 雙鏈佈局完成,交易量激增 22%幣安在最新公告中確認,RLUSD 現已支持 XRPL 網路的充值服務。Ripple 高管 Reece Merrick 指出,這是穩定幣邁向大規模採納的正向腳步。根據數據顯示,RLUSD 目前的市值已達到 15 億美元。雖然目前大部分供應量(約 12 億美元)集中在以太坊鏈上,但 XRPL 版本的加入為其生態系統打開了「大規模普及之門」。在幣安消息的刺激下,RLUSD 的 24 小時交易量大漲 22%,突破 2 億美元大關。XRP 生態的「北極星」與未來擴展Ripple 執行長 Brad Garlinghouse 在近日的社群日活動中再次強調,XRP 與 RLUSD 是該公司所有業務的核心,更將其形容為引領發展的「北極星」。除了現有的雙鏈結構,Ripple 計劃透過與 Wormhole 的合作,將 RLUSD 擴展至 Base、Optimism 等以太坊 Layer 2 網路。此外,隨著 CFTC 近期放寬對衍生品市場穩定幣抵押品的限制,已獲得信託章程初步批准的 Ripple 有望進一步鞏固其在機構市場的地位。資金湧入迷因幣新王:Maxi Doge 預售突破 460 萬美元當機構資金專注於 RLUSD 帶來的穩定性時,尋求高增長回報的聰明錢則轉向了更具爆發力的預售項目。在 2026 年眾多加密貨幣募資案中,Maxi Doge ($MAXI) 憑藉其獨特的品牌敘事與亮眼的融資數據脫穎而出。這個以「Dogecoin 遠房親戚」為主題的迷因幣項目,不僅成功捕捉了社群對去中心化幽默的熱愛,更在短時間內籌集超過 460 萬美元,展現出挑戰主流迷因幣地位的野心。目前 Maxi Doge 的預售正處於高速增長階段,投資者不僅能以每枚 $0.0002803 的極低成本參與,還能利用其內置的質押系統獲取高達 68% 的年化收益率 (APY)。隨著質押池的不斷擴大,這份高額利息將逐步下調,因此早期進場成為最大化收益的關鍵。此外,Maxi Doge 的技術架構對新手投資者極其友好。用戶只需透過 MetaMask 或 Best Wallet 等主流加密錢包即可輕鬆參與購買。隨著融資里程碑的不斷達成,$MAXI 的預售價格也將採取階段性上漲模式,這意味著每延後一輪參與,持有成本都將顯著提升。在主流市場震盪之際,$MAXI 這種結合「高被動收入」與「早期增長潛力」的資產,正成為跨越 2026 牛市週期的重要配置。立即進入Maxi Doge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