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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開年RWA監管冰火兩重天:境內禁代幣化,境外搶跑規模化,從業者如何抉擇?
導語RWA隨著2026年的到來,RWA(Real World Assets,即真實世界資產代幣化)賽道的全球動態呈現出明顯的兩極化格局:一邊是中國政府的高層政策致使RWA代幣化活動在國內遭到全方位封堵,另一邊則是香港、新加坡等地區爭相放寬政策,打造全球RWA資產的重要樞紐。這種境內外差異化演進,不僅反映了不同區域的監管偏好與發展方向,也深刻折射出市場對RWA潛力的驗證與爭奪態勢。面對這種局面,從業者需對RWA的價值、路徑及風險做出透徹的認知,同時精準評估政策環境,做好定位,積極開拓合規與創新的平衡點。PART.1境內外監管分化愈顯:穩與冒險的對撞2026年伊始,RWA賽道因其獨特的技術經濟模式,持續在全球引發監管關注。然而,中外市場對此的態度卻截然不同。國內:零容忍代幣化,徹底扼殺風險隱患為防範潛在的金融風險,2025年末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聯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發佈嚴格公告,明確將RWA視為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延伸,全面禁止其在境內範圍內的代幣化操作。具體措施如下:1. 全鏈條式管控:對RWA代幣的發行、交易、投資和中介服務展開全面禁令,包括將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排除於為其提供結算、清算等支援的範疇之外。2. 高壓打擊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操作的審查力度,如2025年第三季度的專項排查顯示,國內近50億美元的RWA項目具有虛假資產背景,以不動產代幣化、應收帳款證券化為噱頭吸引投資。3. 國際負面案例警示:一如2025年美國某知名機構發行的應收帳款RWA代幣在幾天內崩盤,波及全球十萬投資者,這進一步促使國內監管態度趨於保守。儘管如此,國內並未一刀切否定RWA的技術價值,而是將其融資及投機屬性與技術創新進行了剝離。利用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合規場景,包括供應鏈金融、產權確權和信任成本最佳化等,仍受到政策的鼓勵。境外:政策開放,加速搶佔RWA紅利與國內截然相反,部分境外市場正迎來RWA的政策紅利期。以香港和新加坡為首的金融中心,正採用開放與創新監管同步邁進的模式:1. 香港:審慎寬鬆,建立金融樞紐地位自2026年1月起,香港採用巴塞爾委員會的加密資產監管標準,允許資本雄厚的金融機構接觸RWA領域。儘管對高風險RWA資產賦予了1250%的風險權重,但整體監管態度偏向積極,吸引深港跨境資產的代幣化嘗試。2. 新加坡:全球資本青睞之地新加坡從項目牌照入手,以280億美元的全球最大自然資產RWA項目為抓手,加速吸引自然資源、基礎設施領域的大宗投資。特別是在全球ESG趨勢催化下,通過項目前置稽核及金融工具創新,為全球資本設立了優質流轉的管道。PART.2區域政策分歧的核心邏輯境內外對RWA的監管選擇,不單單因為對其技術本質存在分歧,而是深藏著更大的考量,主要體現在風險容忍度和區域發展目標的差異化。國內:以“穩”為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2025年出現的一些高風險RWA項目暴露了代幣化在資產真實性、價格穩定性等方面的缺陷,尤其在投機性融資濫用的情況下,容易對經濟金融系統造成威脅。國內監管思路因此更傾向於“穩住底線”,體現以下邏輯:1. 風險外溢擔憂:一旦有虛假底層資產,代幣化極易成為非法融資工具,其爆雷波及面將直接傷害國內普通投資者。2. 過度投機警示:當前中國正處於金融穩定需求強化期,監管重心放在防範數位領域的投機泡沫。境外:爭奪創新落地,推動資本流入香港、新加坡等地則以更加靈活的監管策略,把握RWA賽道發展的早期機會,推行以合規指引為核心的開放政策,意在提升區域金融競爭力,吸引全球流動資產:1. 創新競爭力訴求:新興市場看重RWA對基礎資產的數位化賦能,如讓綠色資產可拆分化流通,將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新高度。2. ESG導向的全球化發展契機:新加坡對森林碳匯、海洋保護等自然資產RWA的推動,恰與國際綠色金融趨勢相輔相成。PART.3RWA全球生態雛形:雙循環結構成型當下,RWA賽道已形成“境內外雙循環”的網路化生態佈局:1. 境內生態:聚焦技術賦能實體場景在代幣化被徹底禁止的背景下,國內創新重點逐漸轉向聯盟鏈等技術的深度應用。以下領域成為熱點:· 綠色金融: 區塊鏈技術輔助碳資產確權和流轉。· 供應鏈管理:通過RWA解決上下游企業信任問題,加強流轉效率。· 智慧財產權存證:避免重複侵權與爭議,通過區塊鏈提升數字憑證公信力。2. 境外生態:港新雙軸驅動國際化發展· 香港:憑藉與內地的緊密聯絡,承接商業地產、離岸債券等優質資產的代幣化。· 新加坡:以開放政策吸引更多國際投資,率先試水ESG資產領域,建立超級機構方向的融資樞紐。PART.4從業者行動指南:探索合規與價值的新平衡在此背景下,RWA從業者需結合區域政策特點,調整發展路徑,以緊貼合規主線實現長期穩健發展。境內從業者之道:深耕技術創新1. 企業視角:· 棄代幣化投機思維,強化供應鏈、製造業等領域的技術改造。· 聚焦區塊鏈與物聯網、AI的結合,打造更高效可信的資產流轉機制。2. 人才視角:· 技術類人才: 掌握聯盟鏈開發、資產錨定技術或智能合約程式設計技能,專注推進合規場景項目解決方案。· 法律與合規專家: 聚焦數位資產確權、存證的法律服務需求。境外從業者之道:跨境挖掘合規價值1. 企業跨境:· 優先選擇擁有明確監管框架的市場(如香港、新加坡),確保資產出海全流程合規。· 以持牌機構合作為切入,穩步進入自然資產、商業地產等領域。2. 個人跨境:· 投資者應關注機構操盤的合規項目,避免高風險槓桿。· 技術型精英可針對境外RWA的開發崗位、人力缺口開展技能輸出。未來展望讓RWA價值回歸“真實”RWA的核心價值不在其“代幣化”手段,而在於對真實資產的全新數位化定義與高效流轉路徑的確立。通過遵循監管紅線,擁抱技術價值,境內外市場有望找到平衡全球化創新與區域穩健監管之間的結合點。未來數年,技術成熟與跨境協同將加速,RWA賽道終將回歸本質,實現合規與創新的共存。 (國英珩宇生態)
境內企業美股上市前,公司章程和制度如何修訂?
境內企業在美股上市前,需根據中美監管要求系統修訂公司章程和內部制度,確保公司治理、合規架構與資本市場規則接軌。以下結合2025年最新政策和實操要點,分維度解析具體修訂方向及核心條款設計:一、公司章程核心條款修訂要點1. 公司治理架構重構董事會結構最佳化:依據納斯達克要求,獨立董事佔比需≥50%。章程中需明確獨立董事的提名、任職資格及職權範圍,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由獨立董事主導。增設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細化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例如審計委員會需至少3名獨立董事且其中1名具備財務專長。特別表決權股份設定:若採用AB股架構,需在章程中明確超級投票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表決權比例。如A股1股10票,B股1股1票;轉換條件,如股份轉讓後自動轉為普通股,並符合交易所關於“同股不同權”的限制(如超級投票權不超過普通股10倍)。示例條款:“公司發行A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A類股持有人每股享有10票表決權,B類股持有人每股享有1票表決權。A類股股東轉讓股份時,該股份自動轉換為B類股。”2. 股權與股份發行規則外資股與VIE架構銜接:若通過VIE架構上市,需在章程中明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與境內實體的控制關係,例如:“公司通過協議控制境內營運實體【公司名稱】,該等協議構成公司業務的核心資產,未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不得變更或終止。”外資股發行需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明確外資股的發行對象、計價貨幣、權利義務等,例如:“公司可向境外投資人發行以外幣認購的外資股,外資股股東享有與內資股股東同等的利潤分配權,但表決權需根據相關協議執行。”新股發行與老股轉售限制:2025年納斯達克新規要求IPO募資額僅計算新股發行部分,章程需明確老股轉售的限制條款,例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現有股東擬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10%,且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3. 合規與風險管理條款資料安全與跨境審計:新增資料安全條款,明確資料出境的審批流程和責任部門,例如:“公司處理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時,需通過國家網信辦資料出境安全評估,並在年報中披露資料安全事件及應對措施。”審計底稿提交條款需符合中美監管合作要求,例如:“公司配合PCAOB對審計底稿的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部分可申請豁免,具體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稽核決定。”網路安全披露義務:根據SEC 2023年新規,章程需納入網路安全事件披露機制,例如:“公司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如資料洩露影響超過10萬使用者)時,需在4個工作日內通過6-K表向SEC披露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及補救措施。”二、內部制度體系升級重點1. 財務與會計制度GAAP適配性調整:收入確認規則需符合ASC 606,例如:“公司按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當履約義務完成且客戶取得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股權激勵費用需按ASC 718進行會計處理,明確授予日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及費用分攤期限。外匯與資金管理:制定《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規範ODI、QDLP等合規管道的資金出境流程,例如:“境外募資通過外債登記回流境內時,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並在30日內完成資金結匯。”2. 資訊披露與投資者關係定期報告制度:細化10-K、10-Q、8-K報告的編制流程,明確各部門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例如:“財務部門需在財年結束後90日內完成10-K報告初稿,經審計委員會稽核後提交SEC。”建立英文資訊披露標準,確保與中文版本的一致性,例如:“所有公開披露檔案需經外部律師稽核,確保英文表述精準反映中文原意。”投資者溝通機制: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辦法》,規定路演、業績說明會的頻率及參與人員,例如:“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業績電話會議,管理層需回答機構投資者提出的重大問題。”3. 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薩班斯法案(SOX)合規:完善《內部控制手冊》,覆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ICFR)的設計與運行,例如:“財務部每季度對收入確認流程進行穿行測試,測試結果需經審計委員會審閱。”明確管理層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責任,例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需在年報中籤署《內部控制有效性聲明》。”關聯交易管理:修訂《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提高審批層級,例如:“單筆超過1000萬元的關聯交易需經獨立董事委員會和股東大會批准。”三、合規銜接與實施步驟1. 境內外監管要求融合中國證監會備案條款:章程需包含備案相關承諾,例如:“公司在境外上市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材料,並在上市後持續履行備案更新義務。”內部制度需明確備案流程,例如:“國際業務部負責統籌備案材料的準備,法律部對備案檔案的合規性進行最終稽核。”VIE架構合規化:確保VIE協議符合《外商投資法》及配套規定,例如:“WFOE與境內實體的獨家技術服務協議需經商務部門備案,並在公司章程中披露協議主要條款。”2. 修訂實施路徑三階段推進:1. 診斷階段(1-2個月):對照納斯達克上市規則、SEC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備案要求,全面梳理現有章程和制度的差異點。示例清單:獨立董事比例不足、未設定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審批權限過低。2. 修訂階段(2-3個月):由境內外律師主導條款設計,重點解決控制權安排、合規披露等核心問題。案例參考:某科技企業在章程中增設“VIE架構控制權轉移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條款,確保境內實體營運穩定性。3. 落地階段(1-2個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章程修訂案(需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步更新內部制度,開展全員合規培訓(如SOX 404、網路安全披露等)。四、中小企業實操建議1. 成本控制策略:優先採用“模組化修訂”,例如:將獨立董事條款、審計委員會條款作為獨立章節嵌入章程,避免全面推倒重來。選擇具備中美雙牌照的律師事務所(如中倫、凱易),降低跨境法律協調成本。2. 風險緩衝機制:在章程中設定“上市失敗條款”,例如:“若因監管政策變化導致上市終止,公司有權回購境外投資者股份,回購價格為發行價加年化8%利息。”購買董事及高管責任險(D&O保險),覆蓋因合規瑕疵引發的訴訟風險。3. 動態跟蹤機制:建立政策監測小組,定期更新SEC、納斯達克、中國證監會的規則變化,例如:2025年SEC可能進一步收緊對“外國私人發行人”的資訊披露要求,需提前在章程中預留彈性條款。總結:修訂關鍵成果清單通過系統性修訂,企業可實現境內外監管要求的無縫銜接,為美股上市掃清制度障礙,同時為上市後持續合規營運奠定基礎。 (境外上市指南)
中國央行、外匯局發文!企業境外上市,迎利多!
中國統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本外幣管理政策,優化募集資金管理。中國為完善並統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相關跨境資金管理,提升境內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5月23日發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共26條,擬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政策進行優化,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規範募集資金管理。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持續推進金融高水準開放,改善本外幣一體化的跨國資金管理,跨國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不斷提升。目前來看,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政策需進一步優化與完善。一方面,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幣及外幣跨境管理政策不統一。另一方面,外匯局在2014年12月末發布的《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已逾10年。據經營主體反映,現有管理在登記時間要求、帳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的便利性有待進一步提升。此外,中國證監會在2023年2月發佈境外上市新規後,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為備案製,也有必要同步更新匯兌環節的資金管理政策。針對上述堵點,《通知》順應市場需求,結合前期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試點情況,擬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優化,支援境內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高效融資。《通知》擬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帳戶匯出。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在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及外匯風險管理上,《通知》有關規定更為靈活便利。 《通知》擬規定,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透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避險交易。《通知》擬簡化管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 《通知》提出,除上市企業回購、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由在外匯局辦理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天延長為30個工作天。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20個工作天調整為減持後30個工作天。放寬企業資訊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動等登記時限要求。在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上,《通知》擬規定,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 《通知》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為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通知》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檔案,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