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川普政府,發動“史無前例”報復
據路透社6月5日報導,美國總統川普的政府5日對國際刑事法院的四名法官實施制裁,針對這個戰爭法庭採取了史無前例的報復行動,因為該法院曾簽發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的逮捕令,並決定就美軍在阿富汗涉嫌犯下戰爭罪展開調查。根據美國國務卿魯比奧的聲明,這四名法官分別是烏干達的索洛米·巴倫吉·博薩、秘魯的盧斯·德爾卡門·伊巴涅斯·卡蘭薩、貝寧的蕾恩·阿德萊德·索菲·阿拉皮尼·岡蘇,以及斯洛維尼亞的貝蒂·霍勒爾。魯比奧說:“作為國際刑事法院法官,這四人積極參與了國際刑事法院針對美國及其親密盟友以色列的非法且毫無根據的行動。國際刑事法院已被政治化,並錯誤地聲稱擁有調查、指控和起訴美國及其盟友國民的自由裁量權。”報導稱,國際刑事法院表示強烈反對,稱此舉企圖破壞這個國際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而該機構為“難以想像的暴行”的數百萬受害者帶來了希望和正義。博薩和伊巴涅斯·卡蘭薩自2018年起一直在國際刑事法院任職。2020年,他們參與了一項上訴法庭的裁決,允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就美軍在阿富汗涉嫌犯下戰爭罪展開正式調查。國際刑事法院法官還在去年11月簽發了針對納坦雅胡、以色列前防長加蘭特和哈馬斯高官易卜拉欣·馬斯里的逮捕令,指控他們在加薩衝突期間涉嫌犯下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魯比奧稱,阿拉皮尼·岡蘇和霍勒爾裁決批准了針對納坦雅胡和加蘭特的逮捕令。報導稱,川普政府此舉加深了其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敵意。 (中國新聞社)
美國國際貿易法庭駁回川普關稅的分析和判斷
上訴到最高法川普也不一定取勝。儘管最高法院目前為保守派主導,其中三位由川普本人任命,但近年保守派法官在“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和“非授權立法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上,普遍傾向於限制總統和行政部門的擴權,強調國會立法權不可隨意轉讓。【GMF 市場評論】美國國際貿易法庭(CIT)駁回川普 IEEPA 關稅的分析和判斷法院判決結論中文翻譯及原文:中文翻譯:法院裁定如下:根據上述理由,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不授權總統實施“全球性關稅令”“報復性關稅令”或“涉販運關稅令”。其中,“全球性關稅令”和“報復性關稅令”超出了IEEPA賦予總統以關稅手段監管進口的權限;而“涉販運關稅令”則因其並未針對所列緊急威脅而無效。因此,法院認定原告依法應當勝訴;且由於不存在任何實質性事實爭議,將依照《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規則》第56條,對美國政府作出簡易判決。被質疑的幾項關稅命令將被撤銷,其執行將被永久禁止。在本案中不存在“限於個別原告的狹義救濟”問題;因為如果這些關稅命令對原告是非法的,那麼對所有人都是非法的。正如《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一項所規定:“一切關稅、賦稅與消費稅在美國全境應保持統一”;而聯邦最高法院在《人頭稅案》(Head Money Cases, 112 U.S. 580, 594 (1884))中亦指出:“當稅收在每一處對象存在之地以相同的力度和效果實施時,便稱其為統一。”另參見 Siemens Am., Inc. v. United States, 692 F.2d 1382, 1383(聯邦巡迴法院,1982年);以及 Nat’l Corn Growers Ass’n v. Baker, 10 CIT 517, 521, 643 F. Supp. 626, 630–31(1986年),該案亦強調“對國際貿易法的解釋應符合法律與憲法所要求的統一性”。據此,法院支援原告提出的簡易判決動議;同時,原告提出的初步禁令動議因已無實益而予以駁回。將據此作出最終判決。法院裁定英語原文:The court holds 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at IEEPA does not authorize any of the Worldwide, Retaliatory, or Trafficking Tariff Orders.  The Worldwide and Retaliatory Tariff Orders exceed any authority granted to the President by IEEPA to regulate importation by means of tariffs.  The Trafficking Tariffs fail because they do not deal with the threats set forth in those orders.  This conclusion entitles Plaintiffs to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as the court further finds no genuine dispute as to any material fact, summary judgment will enter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See USCIT R. 56.  The challenged Tariff Orders will be vacated and their operation permanently enjoined. There is no question here of narrowly tailored relief; if the challenged Tariff Orders are unlawful as to Plaintiffs they are unlawful as to all.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U.S. Const. art. I, § 8, cl. 1, and “[t]he tax is uniform when it operates with the same force and effect in every place where the subject of it is found.”  Head Money Cases, 112 U.S. 580, 594 (1884); see also Siemens Am., Inc. v. United States, 692 F.2d 1382, 1383 (Fed. Cir. 1982); Nat’l Corn Growers Ass’n v. Baker, 10 CIT 517, 521, 643 F. Supp. 626, 630–31 (1986) (noting “the statutory and constitutional mandate of uniformity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 Plaintiffs’ Motions for Summary Judgment are granted, and their Motions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re denied as moot.  Judgment will enter accordingly.市場反應(截至台北時間5月29日上午8:40)美股:納斯達克指數期貨等直線拉升1.7%+,標普500指數期貨拉升1.4%+。美債:10年期美國國債收益率明顯拉升0.7%-0.8%美元:美元指數拉升約0.4%,重回100。黃金和原油:黃金下跌至3300美元以下,原油拉升約0.8%。下一步可能的發展政府可能上訴:川普政府已表示將對這一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將提交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然而,該法院是唯一一個川普未曾任命法官的聯邦上訴法院,這可能對上訴結果產生影響。國會可能介入:鑑於法院強調國會在貿易政策中的權力,國會可能會採取立法行動,進一步限制總統在貿易領域的單方面行動能力。國際談判可能重新評估:由於這些關稅被裁定為非法,其他國家在與美國進行貿易談判時可能會重新評估其立場,要求更公平的貿易條件。1、背景IEEPA(1977 年制定)賦予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對經濟交易採取廣泛措施的權力,但歷史上主要用於實施制裁(如凍結資產),從未用於徵收關稅。川普是首位嘗試通過 IEEPA 徵收關稅的總統。他聲稱貿易逆差和毒品危機構成“異常且特殊的威脅”(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符合 IEEPA 的適用條件。自 4 月起,多方對川普的關稅提起訴訟,包括企業、州政府及非營利組織。這些訴訟集中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專門審理貿易相關案件的聯邦法院)。從法律角度看,上訴方認為川普援引 IEEPA 加關稅的行為存在以下爭議:1) IEEPA 未明確提及“關稅”(tariff),而美國憲法第 1 條第 8 款賦予國會而非總統制定關稅的權力。批評者認為,IEEPA 授權總統“規範”(regulate)進口,但徵收關稅是否屬於“規範”存在爭議。2) IEEPA 要求總統行動基於“異常且特殊威脅”。反對者認為,貿易逆差(長期存在,2024年美國貨物貿易逆差超 1.2 兆美元)並非突發緊急情況,川普濫用緊急權力。3) 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最高法院近年來發展出的這一原則要求,涉及重大經濟或政治影響的行政行為需有國會明確授權。川普的全球性關稅(影響超 1.3兆美元的進口)被認為缺乏清晰授權。4) 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國會不能將立法權過度委託給行政部門。反對者認為,若IEEPA 允許總統隨意徵收關稅,則構成違憲的權力委託。本次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裁定是針對V.O.S. Selections, Inc.起訴 Trump 政府做出的,但對於所有IEEPA 關稅都具有法律效力。2、 該判決是否意味著關稅將馬上停止徵收?理論上負責徵收關稅的美國海關需要無條件服從該判決,即停止徵收關稅。判決發佈後,法院會向美國政府(包括財政部和 CBP)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停止執行關稅命令。通常,CBP會在數小時至數天內更新其操作指南(可能通過發佈“緊急通告”或“操作備忘錄”),停止徵收相關關稅。實際停止徵收可能需要 1-3 天的行政處理時間。但實踐中川普政府可能採取兩個方式繞開該法院判決。一是向巡迴法庭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stay)以繼續徵收關稅,直到上訴裁決為止。法院通常在判決生效後允許短時間(例如 7-14 天)供政府提出暫緩執行動議。不過本案判決基於憲法分權(重大問題原則和非授權原則),法院認定川普的關稅命令明顯越權,暫緩執行的批準可能性較低。類似案例(如 Algonquin SNG, Inc. v. Fed. Energy Admin., 1975)中,法院也拒絕了暫緩執行請求,因總統行為被認定為“明顯非法”。二是援引其他法律接續 IEEPA 關稅。例如《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等。 第 122 條授權總統在“國際收支”(balance of payments)出現嚴重危機時,臨時(最長 150 天)對進口徵收最高 15%的附加關稅(19 U.S.C. § 2132)。川普可將貿易逆差(2024 年 1.2 兆美元)定義為國際收支危機。但這些條款都不如 IEEPA 賦予總統的權限大,加征關稅的稅率也有較多限制。3、 川普上訴的前景如何從本次CIT 做出裁決的三位法官背景看,有兩名共和黨總統提名且總體偏保守,不存在明顯的黨派和立場偏向。其中,Jane A. Restani 是羅納德·里根(共和黨)任命,通常被認為是保守派,其司法風格以“傳統意義上的保守主義”為主,即傾向於以最窄的理由裁決案件,強調司法克制。Gary S. Katzmann 由民主黨總統巴拉克·歐巴馬於 2016 年提名並任命,偏向自由派。Timothy M. Reif 由川普自己於 2019 年提名並任命,偏向保守派或中間派。 (行業報告研究院)
《行政院律師李荃和:為個案修法是常態 關鍵在通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的修法,引發立委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槓是否為個案修法?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立法目的是為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可預見會發生什麼問題,當然可以預先立法防杜;但現實是在許多案件發生後,才發現制度或規範有缺漏,必須修法調整,「這不就是為個案修法?」李荃和在憲法法庭反嗆藍委一戰成名,被白委黃國昌罵是「側翼」。李荃和則引述黃國昌的論述反駁黃國昌,質疑其新聞造謠等言論,並直言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會影響輿論,很可惜,最可怕的是自以為正義的人,網友大讚酸爆黃國昌。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語意模糊,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立委許智傑等人也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才能解決法制不足。但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李荃和舉例說明什麼叫做為個案修法,現在汽機車駕駛人必須購買強制險,法律依據是1998年公布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是一部專為車禍受害者設計的法律,又稱為「柯媽媽法案」;當年就是因為柯媽媽的兒子被聯結車撞死,她發現當時制度對車禍被害人保障不足,奔走8年才催生這部法律。曾經名列國內四大懸案之一的彭婉如命案,也是在當年發生後,大家才察覺對女性權益保障不足。立法院於1996年底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制有重大刑案前科或在執業期間犯罪的人,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這個資格限制後來被稱為「彭婉如條款」。李荃和認為,現在有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他認為只是政治語言,「不管是為了鄭文逸的案件,還是鄭文燦的案件,還是柯文哲的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之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在特定人身上,才會有問題。」專精公法的李荃和強調,未來不管《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通過是哪一個版本,重點是修過之後是通案適用,每一個刑事案件被告都可能會用到,「為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大家應該聚焦在條文的程序正義跟實質正義,也就是有無經過足夠的研議,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這才是理性跟有意義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