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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上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恆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大集團)、被告單位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大地產)、被告人許家印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恆大集團數罪並罰,判處罰金人民幣88.2億元;對恆大地產判處罰金人民幣70億元;對許家印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家印系被告單位恆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集團營運活動,管理、控制被告單位恆大地產及恆大財富、恆大南昌等多家企業,投資地產、物業、金融等領域。2016年至2021年間,恆大集團、恆大地產及許家印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持續性、大規模財務造假等手段,虛增資產、隱瞞負債,分別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等犯罪行為;恆大集團及許家印通過行賄等手段取得金融機構控制權,違法套取信貸資金、保險資金歸恆大集團使用,實施了單位行賄、違法發放貸款、違法運用資金等犯罪行為。許家印還利用作為恆大地產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組織財務造假,以分紅名義侵佔公司財產。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恆大集團、被告人許家印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單位行賄罪;許家印的行為還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告單位恆大地產的行為已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對恆大集團、許家印應依法數罪並罰。恆大集團、恆大地產及許家印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權益,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法院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退賠損失優先於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同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還公開宣判了恆大集團相關涉案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運用資金等案,依法對甄立濤、柯鵬、許騰鶴、許智健、杜亮、梁棟等56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財通社)
剛剛!白髮蒼蒼許家印,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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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八成民意挺鞭刑 許福生:反映治安深層焦慮》 立法院近日將「鞭刑公投」相關提案逕付二讀,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民調顯示,逾八成民眾支持針對重大詐欺、性侵、虐童等重大犯罪引進鞭刑,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所長許福生投書媒體指出,這樣的民意不應被簡化為民粹或情緒宣洩,而是反映人民對重大犯罪頻傳、司法量刑與執行未符期待,以及公平正義失衡的深層焦慮。 許福生認為,民眾支持鞭刑,真正要求未必只是刑罰形式本身,而是期待政府建立足以有效嚇阻重大犯罪、讓犯罪者付出相當代價,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正義的刑事制度。他提到,曾與一名因跨國販毒在新加坡服刑近十年、兩度接受司法鞭刑的受刑人深談。對方坦言,鞭刑令人畏懼的不只是肉體劇痛,更是等待行刑時未知的恐懼與心理壓力,也因此重新反省自己販毒對無數家庭造成的傷害。不過許福生強調,個人經驗可以提供社會反思,卻不能直接成為制定刑事政策的唯一依據。 許福生表示,犯罪學研究長期指出,真正影響犯罪決策的關鍵,往往不是刑罰有多重,而是犯罪者是否相信自己一定會被查獲、一定會受到制裁。因此,刑罰執行的迅速性與確定性,通常比單純提高刑罰嚴厲程度更具預防效果。他也提醒,若偵查效率不足、犯罪所得難以追回、審判程序曠日廢時,即使增設鞭刑,也未必能有效降低犯罪。政府更應提升科技偵查能力、強化跨境合作、有效攔阻詐欺金流,並提高重大犯罪查緝與定罪效率,讓犯罪者相信法網難逃。
逾八成民意挺鞭刑 許福生:反映治安深層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