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Aa3/穩定)8月1日開始實施《穩定幣條例》,該條例引入了對錨定法定貨幣的穩定幣的全面監管框架,即與港元、美元和人民幣等官方貨幣掛鉤的數字代幣。監管的明確性預計將增強市場信心,並促進穩定幣的長期應用。對符合條件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而言,該條例帶來了新的收入機會,從而具有正面信用影響。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必須申領牌照。儲備資產必須為高品質、高流動性資產,一般需與穩定幣的參照貨幣保持一致。合格資產包括現金、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銀行存款、剩餘期限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和中央銀行證券、以及由這些證券支援的隔夜逆回購協議所產生的應收現金。香港金管局穩定幣發行人沙盒計畫的參與者涵蓋銀行、電商、電信和科技等行業的多元化企業,反映了業界對該領域的廣泛興趣。隨著時間推移,穩定幣發行人可能會探索發行離岸人民幣穩定幣,這符合中國政府 (A1/負面) 支援人民幣國際化的政策目標。這也對香港在mBridge項目中的參與構成補充,後者是一個多邊央行數字貨幣平台。香港的央行數字貨幣屬於主權數字貨幣,而受監管的穩定幣由持牌的非政府實體發行。兩者均服務於香港更廣泛的數位化金融戰略。上述條例對可能成為穩定幣發行人、並實現規模經濟的香港銀行具有正面信用影響,前提是穩定幣儲備資產帶來的利息收入等新收入來源足以抵消挑戰的影響,這些挑戰包括存款競爭可能造成的融資成本上升,以及傳統結算服務帶來的手續費收入減少等。持有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的證券公司也將從中受益。《穩定幣條例》建立了對區塊鏈支付中使用的穩定幣的監管框架,從而能夠支援包括數字債券在內的代幣化金融產品的發展。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可能會通過經紀佣金、投資銀行手續費和資產管理費獲得新的收入機會。《穩定幣條例》為穩定幣的長期應用奠定了基礎香港《穩定幣條例》要求發行人遵守嚴格的審慎監管和行為標準,包括全額儲備資產支援、資產隔離、反洗錢合規、網路風險管理和資料保護。一般而言,儲備資產組合須以該類指明穩定幣所參照的相同參照資產持有,具有高品質和高流動性,且具最低投資風險。香港《穩定幣條例》中涵蓋的合格儲備資產包括:現金、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銀行存款、剩餘期限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和中央銀行證券、以及由這些證券支援的隔夜逆回購協議所產生的應收現金(圖表1)。香港《穩定幣條例》未限製法幣穩定幣僅與港元掛鉤,而是適用於與任一種官方貨幣掛鉤的穩定幣。只有獲得牌照的實體才能向零售投資者推廣穩定幣,並且所有宣傳材料均需獲得監管機構的事先批准。這與該條例將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而非投機資產的定位一致。金管局於2024年3月推出穩定幣發行人沙盒,讓有意在香港發行穩定幣的機構測試其運作計畫。參與機構包括京東幣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圓幣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A1/穩定,a31)、安擬集團有限公司和香港電訊有限公司(Baa2/穩定)。這些參與機構來自跨境電商、銀行、電信和科技等多個行業。隨著時間推移,穩定幣發行人可能會探索發行離岸人民幣穩定幣。這與中國政府促進人民幣在全球貿易和金融中應用的長期政策目標一致。該項目也對香港在mBridge項目中的參與構成補充。後者是一個由香港金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泰國央行和阿聯央行聯合開發的多邊央行數字貨幣平台。香港的央行數字貨幣屬於主權數字貨幣,而受監管的穩定幣由持牌的非政府實體發行,兩者均服務於香港更廣泛的數位化金融戰略。圖表1作為發行人或託管方參與穩定幣生態系統的銀行可開闢新的收入來源對於成為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的香港銀行而言,該條例可具有正面信用影響,前提是這一新的收入來源足以抵消存款競爭加劇和傳統結算服務費收入減少帶來的壓力。短期銀行存款和優質政府證券等儲備資產可產生利息收入。香港穩定幣監管框架規定,持牌發行人不得就法幣穩定幣支付利息或收益。穩定幣發行人可將其從穩定幣持有人處獲得的現金作為儲備資產,並留存扣除營運成本後的收益,而無需向穩定幣持有人支付利息費用。雖然由於存在基礎設施成本,初始盈利能力可能有限,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規模經濟效應可能會提高該項業務的利潤率。此外,銀行可通過為非銀行穩定幣發行人持有的儲備資產提供託管服務來收取服務費。首批發放的牌照數量預計有限。我們認為,若成為持牌銀行,大型銀行將憑藉其良好的聲譽、完善的流動性管理和成熟合規的基礎設施獲得先發優勢。但是,穩定幣的潛在廣泛應用可能會對未直接受益於參與穩定幣發行或託管的銀行構成挑戰。穩定幣可能會與傳統銀行存款,尤其是無息交易帳戶形成競爭,這可能會推高此類銀行的融資成本。與穩定幣掛鉤的儲備資產可能會作為短期存款重新存入銀行,但與交易帳戶存款相比,此類資產往往對市場環境更敏感,且資金成本更高。此外,隨著穩定幣在支付和結算體系中的融合程度提高,銀行從現金管理和電匯等傳統支付和結算服務中獲得的手續費收入可能會下降。這些變化反映了美國《GENIUS法案》的廣泛影響中指出的潛在去中介風險。該條例有利於持有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的香港證券公司從長遠來看,該條例也對持有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的香港證券公司具有正面信用影響。該條例建立了對穩定幣這一區塊鏈支付工具的監管框架,從而能夠支援包括數字債券在內的代幣化金融產品的發展。這些舉措旨在實現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的現代化,同時也為持牌中介機構帶來新機遇。證券公司通常會開發麵向投資者的平台,並接入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如Hash BlockChain Limited或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這使其能夠為客戶提供合規數位資產管道。投資者可通過其證券公司啟動虛擬資產交易帳戶。隨著代幣化金融產品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通過提供合規數位資產交易服務獲得經紀佣金、保薦數字債券發行的投行費用以及數位資產管理收入等方式獲取收入的機會將增加。具有強大數位化和治理能力的領先機構風險可控,但小型金融科技公司較難控制風險雖然該條例提出了新的合規和營運要求,但對於具有強大數位化實力和治理框架的領先機構而言,監管壓力和聲譽風險等相關風險可控。治理與內控:傳統領先機構往往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和董事會監督,而金融科技公司和小型企業則需大幅加強內控以滿足監管標準。資本充足性與流動性:銀行和大型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嚴格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相比之下,許多初創企業在達到這些要求方面可能面臨障礙,這可能會限制其在新機制下的營運能力。營運韌性:領先機構的業務持續性和網路安全框架往往更為成熟。金融科技公司和小型企業可能需要大規模投資於系統和流程,以確保其具備抵禦營運中斷的能力。反洗錢/反恐融資合規與監控:領先機構通常有完善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機制。實施有效交易監控和客戶盡職調查系統的成本和複雜性可能會令小企業面臨困境。資產託管與隔離:傳統託管人在保護客戶資產和確保資產隔離方面經驗豐富。新企業可能缺乏滿足這些要求的基礎設施或經驗,從而加大營運和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傳統企業的聲譽損失風險更大,因此更有動力保持合規。初創企業,尤其是監管記錄有限的企業,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和更大的聲譽風險敞口。我們認為,總體而言,《穩定幣條例》是香港數字金融戰略向前邁出的一步,對符合參與條件的金融機構具有正面信用影響,因為這些機構有望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發佈時間:2025年8月6日分析師:洪茹,Sophia Lee,嚴溢敏,Cristiano Ventricelli,Rajeev Bamra,方敬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