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
全球穩定幣第一案全解構:TUSD4.56億美元儲備金信託義務,香港迪拜雙城追擊
案件當事方簡介原告方:Techteryx Ltd: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TrueUSD穩定幣業務的營運主體Li Jinmei(李女士):Techteryx公司的唯一董事和最終受益所有人(據稱)被告方:Aria Commodities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自由區註冊的商品貿易公司Matthew William Brittan(布裡坦先生):Aria DMCC的管理董事,同時擔任Aria基金的首席執行長和首席投資官Mashreq Bank PSC、Emirates NBD Bank PJSC、Abu Dhabi Islamic Bank PJSC:三家接收爭議資金的阿聯銀行其他關鍵主體:First Digital Trust Limited (FDT):香港信託公司,負責託管TrueUSD的儲備金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FDT的前身,最初的託管方Aria Commodity Finance Fund (ACFF/基金):開曼群島註冊的商品融資基金TrueCon LLC:特拉華州公司,TrueUSD的原始發行方Alex de Lorraine(德洛林先生):TrueCon的管理人員,被授權代表TechteryxCrossbridge Capital Asia Pte與Fineport Pte Ltd:兩家新加坡投資諮詢公司Vincent Chok(卓先生):Legacy和FDT的董事兼首席執行長一、案情概要本案涉及一起圍繞加密貨幣穩定幣儲備金管理的複雜商業欺詐糾紛,爭議金額高達4.56億美元。案件的核心在於Techteryx公司聲稱其用於支撐TrueUSD穩定幣的儲備資金被不當轉移並挪用。TrueUSD是一種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每一枚代幣理論上由一美元的儲備金支援。按照商業模式,持幣人購買代幣時支付法定貨幣,這些資金形成儲備金池,用於在持幣人贖回代幣時進行支付。為保持流動性以應對贖回需求,託管方被授權將不超過85%的儲備金進行投資。2020年12月,Techteryx通過戰略聯盟協議從TrueCon獲得了TrueUSD業務相關資產的權益,包括對儲備金的權利。此前,儲備金由Legacy Trust託管,後轉移至其分拆出來的First Digital Trust。雙方簽訂的託管服務協議規定:託管方僅能根據經雙方簽署的投資提議、並在獲得受監管投資顧問建議的基礎上進行投資,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託管金額的85%。2021年3月,FDT與新加坡公司Fineport簽訂投資管理協議。值得注意的是,Fineport提出的投資方案與此前Crossbridge公司的方案存在重大差異: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解除了集中度限制、並允許投資於期限超過兩年的資產。這使得FDT能夠將100%的託管資金投資於Aria基金,完全違背了原有的託管協議條款。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FDT通過六筆轉帳向Aria DMCC(而非Aria基金本身)直接匯入了4.56億美元。這些款項的流向和用途成為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布裡坦先生對這些款項的處理方式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他最初聲稱是應FDT要求直接匯給DMCC以加快向介紹人Glass Door支付佣金;後來又稱這些款項構成FDT對DMCC的貸款;最後在本案訴訟中又表示這些是對DMCC的投資,後來通過所謂"移植"程序轉換為對Aria基金的投資。所謂"移植"程序是2022年12月才實施的事後補救措施。據稱,FDT發現其在基金中沒有登記持股後,要求基金管理人規範化處理。於是建立了一套回溯日期的"鏡像檔案",將原本支付給DMCC的款項追溯性地重新歸類為對基金的認購。然而,這一程序缺乏充分的原始檔案支援,且與基金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更令人擔憂的是,2023年5月開始,Aria基金以反洗錢和客戶盡職調查(KYC)為由停止支付贖回款項,聲稱FDT未能充分披露其客戶Techteryx的最終受益所有人身份。然而,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用以支援這一理由的認購檔案中"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實際上是在"鏡像檔案"建立過程中才加入的,原始檔案並未包含此類聲明。面對4億美元未償贖回款,DMCC提出了"證券化"方案,計畫將基金持有的資產(主要是坦尚尼亞礦業特許權和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產)出售給盧森堡證券化載體,換取債券發行給FDT以替代現金贖回。Techteryx對此提出強烈反對,認為這是試圖將資產置於執行範圍之外的企圖。2025年2月,Techteryx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申請並獲得了無需通知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處置價值4.56億美元的資產。本判決是在經過多次聽證後,就是否延續該禁令作出的最終裁定。二、原告的主要主張Techteryx的訴訟策略建立在三個相互關聯的法律基礎之上,每一層都為其財產權主張提供支援。首先,Techteryx主張其對託管帳戶中的儲備金享有實質性的受益所有權。這一主張的關鍵在於對託管服務協議性質的解讀。雖然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其他條款存在根本衝突。託管服務協議要求FDT將資金單獨識別為屬於Techteryx或其客戶,不得與FDT自有資產混同,並應確保在FDT破產時不被其債權人追索。即使是投資所得,也應按照保管服務協議的"資產隔離"條款處理。此外,協議規定FDT只能作為託管代理人行事,對資金的處置完全受限於Techteryx的指示,並且Techteryx有權隨時通知FDT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意圖是創設信託關係,而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即便第一層主張不成立,Techteryx也主張FDT違反了信託義務。這體現在多個方面:FDT接受了Fineport的投資建議,該建議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直接違反了託管協議的核心條款;FDT在沒有獲得Techteryx有效授權的情況下將資金匯給了DMCC而非基金;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向Techteryx代表虛假陳述投資性質,聲稱投資期限為60-90天、具有三重保險保障,而實際情況完全不同。關於授權問題,雖然DMCC出示了一份授權德洛林先生的董事決議,但該決議日期為2021年3月8日,卻提及了3月18日才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和此後才提供的投資建議書,明視訊記憶體在倒填日期的嫌疑。法院認為,即使該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且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其"執行"之前作出的指示。第三,Techteryx主張DMCC作為知情受領人應承擔推定信託責任。這一主張有兩個法律基礎。第一個是"機構性推定信託"原則:當信託財產因違反信託而轉移時,接收方自動成為推定受託人,無需法院裁量。第二個是"知情受領"原則:即使接收方起初不知情,但如果其後來知曉財產系違反信託而轉移,且繼續保留或以違反信託的方式處置該財產,也會產生推定信託責任。關於知情程度,英國法院在Baden案中確立了五種知情類型,從實際知情到"應當知情"。法院可以從客觀情況推斷知情,如果被告未能對明顯的警示訊號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推定其具有實際知情。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證據支援DMCC知情的主張:卓先生、雅先生(Ya)、德洛林先生和布裡坦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關係;任何基本的盡職調查都會顯示Legacy/FDT是使用託管帳戶進行投資;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2021年8月13日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相關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的理由依賴的檔案實際上是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未包含"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此外,Techteryx指出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為什麼要將資金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先生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不合邏輯,因為佣金義務屬於基金而非DMCC。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布裡坦先生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為什麼基金2021年的財務報表在2024年8月才簽署?為什麼沒有任何原始檔案記錄所謂從DMCC向基金的資產轉移?這些異常現象支援了存在欺詐性合謀的推斷。基於以上主張,Techteryx在香港法院的訴訟中尋求以下救濟:宣告DMCC以推定信託方式持有4.56億美元及其可追溯收益;命令DMCC作為推定受託人進行帳目清算;命令DMCC返還款項或就未在其佔有中的款項進行衡平補償;以及禁令禁止DMCC處置該等款項及其可追溯收益。雖然DIFC法院不審理實體案件,但作為支援香港訴訟的輔助程序,Techteryx請求DIFC法院延續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以防止DMCC在香港判決作出前轉移或消散資產。三、被告的主要抗辯Aria DMCC的抗辯策略同樣是多層次的,試圖從管轄權、實體法律關係、程序合規性等多個角度擊敗Techteryx的主張。首先,DMCC從根本上質疑DIFC法院發佈禁令的權力基礎。DMCC正在香港法院挑戰管轄權,主張香港法院對其無管轄權,並且即使有管轄權也應因不方便法院原則而中止訴訟。按照普通法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只有當被執行方在外國訴訟開始時在該管轄區有存在、或者主動提起訴訟或反訴、或者明示或默示服從管轄時,外國法院才具有可承認的管轄權。DMCC認為,由於其正在質疑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不符合"服從管轄"的要件,因此即使香港法院作出判決,DIFC法院也無法通過判決訴訟方式加以執行。既然無法執行,就不應發佈輔助性禁令。然而,法院對此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認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旨在防止主審法院的管轄權被挫敗。在本案中,即使DIFC法院無法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香港判決,Techteryx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利用香港判決,例如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更重要的是,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和衡平補償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這種判決是可以在DIFC執行的。此外,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了非排他性的阿聯法院管轄條款,根據DIFC判例,這包括DIFC法院,因此DIFC法院可能對基於這些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其次,DMCC在實體層面主張不存在信託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信託和推定信託責任。DMCC的核心論點是託管協議第6條的明確規定:"為免生疑問,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且應專為持幣人利益持有託管金額。"DMCC認為這意味著FDT對儲備金享有完全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權,與Techteryx之間僅為債權債務關係。DMCC引用了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在純商業交易中,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關係,因為信託會賦予受益人優先權,擾亂破產時的比例分配原則。該案強調,在存在一套詳細協議的商業背景下,必須清楚地表明信託意圖,否則應推定當事人建立的是合同關係而非信託關係。然而,法院認為第6條與協議的諸多其他條款存在根本矛盾。保管服務協議明確要求資金"應以使其在FDT破產時不被其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獲取的方式持有"、應在帳簿上清楚識別為"屬於客戶或其客戶"、"不屬於FDT或FDT的其他客戶"、"在FDT的帳簿和記錄上與FDT及其他客戶的資產隔離"。託管服務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為客戶的利益持有資金、僅能根據客戶指示行事、不得將託管帳戶用於任何應付FDT的款項、在終止時須將所有帳戶和項目轉移給繼任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商業意圖是要求FDT將資金單獨持有,不與自有資產混同,僅用於特定目的(贖回代幣),這符合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表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單獨保存並作為獨立基金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第三,即使存在信託關係,DMCC主張投資獲得了適當授權。DMCC指出董事會決議明確授權德洛林先生"代表公司向FDT發出指示",並且"批准並採納"投資建議書。雖然決議的日期存在明顯錯誤(提及了晚於決議日期的事件),但DMCC認為這只是無害的文書錯誤。此外,德洛林先生在香港訴訟中提供證據稱,他始終按照Techteryx的指示行事,Techteryx知曉並批准了對基金的投資。Legacy在其抗辯中也聲稱"在某些被指稱的違反行為發生後,Techteryx指示並授權了對基金的投資"。但法院對此持懷疑態度。首先,即使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而4.56億美元是直接匯給了DMCC。其次,決議的回溯日期似乎是刻意為之,目的是將授權時點提前到所有六筆匯款之前,但如果決議真是在2021年3月8日作出,它就無法授權之前的行為;如果是後來作出但回溯日期,就無法授權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第三,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的代表陳述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第四,決議中"批准投資建議書"的表述很奇怪,因為按照託管協議,投資建議書應由Techteryx和FDT共同簽署,而非由Techteryx單方面批准。第四,DMCC主張其不具有使其成為知情受領人的必要知情程度。DMCC強調,認購檔案中FDT勾選了"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因此其有理由相信FDT在為自己投資而非代客戶投資。雖然這些聲明出現在"鏡像檔案"中而非原始檔案中,但DMCC稱這只是規範化過程的一部分。DMCC還指出,Techteryx聲稱的欺詐陰謀並未明確包括DMCC,起訴書僅含糊地提及"被告或其中兩人或多人"共謀,而具體的陰謀指控僅針對FDT、Fineport、Crossbridge、TrueCon和德洛林先生。法院對此也不接受。法院注意到諸多表明布裡坦先生知情或應當知情的情況: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告知Legacy的業務性質(從名稱就能看出是信託公司);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說明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和德洛林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聯絡。此外,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對於資金為何要匯給DMCC而非基金、為何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等問題,布裡坦先生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鏡像檔案"中的聲明而認為FDT在為自己投資,但恰恰是他或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這些檔案,且將其作為拒絕贖回的理由,這本身就是可疑的。第五,DMCC主張其是善意有值對價的購買人。DMCC稱,4.56億美元的匯款是對基金的認購,基金為此向FDT發行了股份,因此提供了對價。通過"移植"程序,原本匯給DMCC的款項被重新歸類為基金對DMCC的貸款,DMCC通過轉讓資產償還了貸款,基金因而獲得了資產。這些資產包括坦尚尼亞的煤礦特許權、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資產、漢姆里亞的瀝青生產設施等,總價值超過4億美元。DMCC認為,Techteryx最終得到了其所交易的內容——基金中的股份,這些股份由實物資產支援。但法院對此持嚴重保留態度。首先,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程序的實施,也沒有檔案顯示DMCC如何將資產轉移給基金。其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任何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似乎將新認購視為直接的股份發行而非複雜的重歸類。第三,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款帳目之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無法顯示清晰的債務償還模式。第四,資產估值存在嚴重疑問。例如,昆士蘭可再生能源資產被估值1.25億美元,但相關檔案顯示基金通過列支敦斯登名義持有人間接持有新加坡公司Carbon Resilience的股份,而該新加坡公司擁有澳大利亞資產,這種複雜結構以及缺乏獨立估值報告使得估值的可靠性成疑。第五,基金的投資說明書承諾的是流動性高、有保險支援、短期的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而實際上資金被用於長期的、流動性差的基礎設施項目,這與商業預期完全不符。第六,DMCC對Techteryx的程序性攻擊包括未充分披露和缺乏清白之手。關於未披露,DMCC最初列舉了10-13項指控,但在最終聽證中縮減至4項,其中法院僅認可一項具有一定份量:Techteryx在無需通知聽證時錯誤陳述"基金連續多年未出具任何審計或未審計財務報表",而實際上存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審計財務報表。雖然Techteryx在首次返回日期聽證時已糾正此錯誤並道歉,DMCC仍認為這是故意誤導。但法院認為,鑑於此錯誤已被及時糾正、可能源於不同法律團隊間的溝通失誤、且對法院的核心關切(缺乏匯款期間的財務報表)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關於清白之手,DMCC暗示Techteryx的真實最終受益所有人不是李女士而是孫宇晨先生(Justin Sun),因此李女士在誓章中的陳述涉嫌偽證。然而法院指出,即使孫先生與Techteryx有某種聯絡,這與李女士是否為法律上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是兩回事,且缺乏充分證據支援DMCC的指控。法院認為這更像是DMCC試圖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理由進行"靴帶式"辯護。四、各方的法律依據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體系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各方的主張建立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合同法以及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原則之上。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和發佈禁令的權力,核心的法律依據是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該條款賦予DIFC法院權力"審理和裁定與……在DIFC之外提起的申請、訴訟或當前或未來的仲裁程序相關的臨時或預防性措施申請,尋求DIFC管轄範圍內的適當預防性措施"。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賦予了DIFC法院不受限制的權力,可以支援世界任何地方的訴訟程序。DMCC則認為該條款應結合Carmon案確立的原則解釋,即禁令的目的必須是保護DIFC法院自身的管轄權不被挫敗,特別是保護未來可能在DIFC執行的判決。法院採納了DMCC的解釋路徑,但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理解。法官引用了英國樞密院在Broad Idea案中的論述:"原則上並無區別,無論凍結禁令是為了預期①主審法院的未來判決,②可在主審法院登記執行的外國法院的未來判決,還是③主審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中獲得的未來判決。在每種情況下,如果給予禁令,它都是針對尚不存在的判決的義務的執行。在每種情況下,問題都是是否有足夠的可能性獲得可通過主審法院程序執行的判決,以及是否有足夠的風險,即如果沒有凍結禁令,對判決的執行將受挫,從而證明給予救濟是正當的。"基於這一原則,法院認為只要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獲得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無論是通過判決訴訟、平行訴訟中的既判力,還是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就足以支援發佈禁令。關於財產禁令和凍結令的一般條件,法院適用了Larmag案總結的標準:①必須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或稱為"有充分論據的案件");②必須顯示便利性的平衡有利於給予禁令;③禁令必須是公正和適宜的。對於財產禁令,還需要顯示有充分論據支援給予財產性救濟。對於凍結令,還需要顯示存在消散風險。"有充分論據的案件"的標準在Nedersachsen案中被表述為"不僅僅是勉強能夠嚴肅辯論的案件,但也不必是法官認為有超過50%成功機會的案件"。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核心問題是如何解釋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英國合同解釋法的現代方法由上議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案中確立,其核心是"合理人理解原則":合同解釋的首要目標是確定合理人在瞭解所有背景情況(當事人實際知道或可得知道的事項,不包括先前談判和主觀意圖聲明)後會理解當事人的意圖。後來的Wood v Capita案強調,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在必要時採用"修正性解釋"或"通過解釋進行更正"。Techteryx依據這些原則主張,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表面上否認其享有財產權利,但該條款與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及其他明確條款相矛盾,應理解為錯誤表述或僅適用於特定情境(即持幣人觸發贖回事件時的補充性權利)。Techteryx特別強調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該案確立了"分離資金+特定目的"標準來識別信託意圖。此外,Techteryx引用香港信託條例第89條,該條要求信託公司以受信身份持有的所有資金必須與公司一般資產分開並單獨標識,使信託資金始終不構成公司一般資產的一部分。DMCC則依據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強調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的高門檻。該案指出:"在本案這樣的商業背景下,法院會敏銳地確保合同檔案中清楚地表明了對資金的信託關係。如果這會破壞或矛盾看起來是一套純粹合同關係的網路,這套關係在表面上為參與者之間提供了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那麼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DMCC還引用Snell's Equity第22-015段的論述,該段強調簡單地為特定目的預付款項通常不足以表明接收人應為支付人持有信託,除非能夠證明當事人意圖接收人不得自由處置資金,且應將其作為獨立資金僅用於特定目的。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核心問題是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以及德洛林先生權限的範圍。Techteryx主張,即使決議表面有效,它也存在兩個致命缺陷:第一,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匯款接收人是DMCC;第二,決議日期的回溯性質意味著它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此外,Techteryx強調決議是在虛假陳述的基礎上取得的,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告知Techteryx代表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而這些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關於推定信託責任,核心的法律依據是Baden案確立的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案確立的"不合良心保留利益"標準。Baden五類知情從第一類(實際知情)到第五類(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呈遞減的知情程度。關鍵問題是需要那一類知情以及如何證明知情。Lewin on Trusts指出,知情的證明程度與知情本身應加以區分: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如果已確立的事實在蓋然性平衡上指向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法院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如果原告證明了Baden第四或第五類的情況,而被告未提供證據或未對其行為作出解釋,法院也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即第四或第五類知情可以轉換舉證責任。Akindele案確立,一般規則是"接收人的知情狀態應足以使其保留接收利益變得不合良心",但無需證明被告不誠實。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環境證據支援知情推斷: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聯絡,任何合理的盡職調查都會揭示Legacy/FDT的信託公司性質;②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③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託管保管"性質;④整個交易充滿異常且缺乏合理商業解釋;⑤布裡坦先生對關鍵事實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⑥布裡坦先生所依賴的"FDT聲明其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實際上是他自己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足以支援一個"有充分論據的案件",即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足以使DMCC保留款項變得不合良心。關於善意有值對價購買人的抗辯,關鍵問題是DMCC是否真正提供了對價以及是否具有善意。對於提供對價,DMCC主張基金為認購發行了股份,並且通過"移植"程序,DMCC通過轉移資產償還了對基金的債務。然而,Techteryx質疑資產轉移的真實性和估值的合理性。關於善意,一旦確立了知情(特別是Baden第四或第五類知情,甚至更低類別的知情),善意抗辯通常難以成立,因為一個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可能是信託財產且可能被違反信託轉移的人很難被視為善意。五、法院的分析與判決經過對大量證據的仔細審查和對複雜法律問題的深入分析,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首席大法官Michael Black KC作出了一項長達149頁的詳細判決,決定延續對Aria DMCC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判決的核心推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層次。首先,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基礎,法官明確拒絕了Techteryx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即認為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賦予DIFC法院支援世界任何地方訴訟的無條件權力。法官認為這樣的解釋會使DIFC法院成為"全球警察",這不符合立法意圖。相反,法官採納了DMCC的基本論點,即該條款應理解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的明確法律化——禁令的目的必須是防止DIFC法院自身管轄權被挫敗。然而,在應用"執行原則"時,法官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指出,執行原則的目的是保護主審法院的管轄權不被挫敗,而在本案中,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可能通過多種方式涉及DIFC法院:①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判決,這種判決可以通過DIFC的判決訴訟程序執行;②Techteryx可以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使用;③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非排他性阿聯法院管轄條款,這可能使DIFC法院對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因此,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會有一個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這足以支援發佈禁令。其次,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這是整個案件的基礎性問題。法官承認這是一個複雜且有爭議的合同解釋問題,需要在正式審理時才能最終解決,但認為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法官詳細分析了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的條款,指出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幾乎所有其他條款都存在矛盾:①保管協議要求資金應單獨識別、在破產時不可被債權人獲取;②託管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持有資金、僅能根據Techteryx指示行事;③FDT無權從託管帳戶中扣除任何應付款項;④Techteryx有權隨時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⑤投資收益歸Techteryx所有;⑥協議明確規定FDT僅作為"託管代理人"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法官特別強調,整個安排的商業目的是確保儲備金不依賴於FDT的持續償付能力,因為Techteryx的整個業務將取決於一個其無法控制的主體的償付能力,這在商業上毫無意義。法官引用了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作為獨立資金保存並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法官認為本案中FDT接收資金的條件恰好符合這一標準。雖然存在第6條的明確表述,但根據Wood v Capita案確立的原則,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或不一致,特別是當該條款的字面意思會使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落空時。第三,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法官指出即使董事會決議表面有效,違反信託的指控仍然成立,原因有多個:①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上4.56億美元被匯給了DMCC;②決議的日期倒填嫌疑嚴重,因為它提及了晚於表面日期的事件,這似乎是為了使其能夠追溯性地"批准和採納"早於真實作出日期的投資指示;③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代表作出的陳述("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陳述;④Fineport投資建議書本身就與託管協議根本性衝突,因為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允許將100%資金投資於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這在商業上不合理,因為部分儲備金必須保持流動性以應對代幣贖回需求。法官特別注意到決議的追溯性質可能使其自相矛盾:決議第3.3段"批准、確認和採納"德洛林先生"在本決議執行之前"代表Techteryx向FDT發出的指示,如果決議日期真的是2021年3月8日,它只能追溯性批准該日期之前的指示,但前五筆匯款都發生在該日期之後;如果決議真實作出日期是後來(如Techteryx聲稱的2021年11月),那麼它可以批准前五筆匯款,但無法批准第六筆匯款(2022年3月)。無論那種情況,決議都無法有效授權所有六筆匯款。第四,關於DMCC的知情,這是推定信託責任成立的關鍵。法官詳細審查了所有相關證據,得出結論認為存在充分的論據支援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法官指出的關鍵事實包括: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關係,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說明Legacy的業務性質;②即使最基本的盡職調查也會揭示Legacy/FDT是信託/託管公司;③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④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⑤早在2020年,Legacy投資時的確認函就標註了"您的參考:TrueCon 100024",明確顯示是代TrueCon投資。法官特別指出布裡坦先生關於其知情狀態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布裡坦先生聲稱他相信FDT是為自己投資,依據是"鏡像檔案"中的聲明,但這些檔案恰好是布裡坦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但這一理由所依賴的FDT"聲明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正是那些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不包含此類聲明。此外,基金的私募備忘錄中關於"禁止人士"的定義不清楚適用於FDT的那一種情況,而且即使FDT隱瞞了受益所有人資訊,合理的回應應該是拒絕接受認購而非在接受投資四年後拒絕贖回4億美元。法官還特別關注了整個交易結構的異常性:為什麼資金要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在商業上說不通,因為佣金義務是基金而非DMCC的。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為什麼布裡坦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最初說是"應FDT要求"、後來說是"FDT貸款給DMCC"、再後來說是"投資於DMCC後移植到基金")?為什麼DMCC 2021年財務報表顯示其在當年9月30日面臨9470萬美元的流動性缺口?這是否解釋了為何要將資金轉移到DMCC而非基金?所有這些異常情況疊加在一起,支援了存在協同一致安排的推斷,該安排旨在將託管資金用於支援Aria集團而非進行符合基金檔案承諾的投資。第五,關於"移植"程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法官表達了嚴重懷疑。法官指出:①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在DMCC和基金之間轉移資產;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的附註將"後續事件"簡單描述為"基金收到額外認購,共計5.122938億美元,用於新發行的可贖回參與股份",完全沒有提及任何複雜的重歸類程序;③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帳款帳目之間存在無法解釋的不一致;④FDT的"帳戶組合摘要"(2025年5月2日)顯示其仍持有某些DMCC股份(據稱已通過移植轉換為基金股份),而對基金股份的持有使用了與移植檔案不同的參考編號;⑤基金管理人2025年4月7日的信函稱"目前"僅有C類股份存在,但帳戶組合摘要顯示還有D類股份。法官還注意到布裡坦先生關於移植的陳述前後不一:在香港訴訟的初始誓章中,布裡坦完全沒有提及向DMCC的匯款或移植,只是簡單地說"FDT投資於Aria"並"收到ACFF的C類股份認購";在第二份誓章中才說"作為認購程序的一部分,FDT款項被先支付到Aria的銀行帳戶,包括(應FDT要求)那些以DMCC名義持有的帳戶",暗示支付給DMCC在功能上等同於支付給基金;直到在DIFC訴訟中才詳細解釋移植程序。這些不同版本的陳述本身就引發了對移植真實性的質疑。第六,關於擬議的證券化計畫,法官認為這不是正常業務行為,延續禁令以阻止其實施是適當的。法官的推理包括:①證券化的唯一聲稱目的是使FDT能夠贖回,但既然只有FDT/Legacy是基金的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就沒有理由在香港訴訟解決前匆忙進行證券化;②一旦資產被證券化,如果香港法院准予追蹤救濟,執行將變得極其困難或不可能;③關於證券化的細節仍然模糊不清,甚至不清楚那個實體擁有待證券化的資產(有時說是DMCC,有時說是基金);④不清楚由此產生的債券或票據是否會有價值,如果有,價值多少,是否為投資級還是垃圾級;⑤布裡坦聲稱證券化是他為解決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問題而設計的方案,但完全沒有解釋證券化如何解決受益所有人披露問題;⑥布裡坦最初提供的支援證券化目的的簡報實際上是關於將貿易融資應收款證券化的一般行銷材料,與贖回FDT的持股沒有明顯聯絡;⑦證券化檔案將DMCC列為"發起人",完全沒有提及基金,這與聲稱的資產歸屬矛盾。法官特別指出,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根據現有證據,布裡坦似乎是DMCC和基金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似乎在兩者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因此如果布裡坦導致基金進行證券化,而法院後來確信這是為了將資產置於DIFC法院執行範圍之外(如果DIFC法院被要求以任何方式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可能會對他個人產生不利後果(暗示藐視法庭)。雖然布裡坦可能認為法院無權約束非當事人的基金,但鑑於他對兩個實體的控制以及資產的混同,以及證券化將使任何追蹤救濟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謹慎的做法是等待香港訴訟解決後再進行證券化。第七,關於消散風險,法官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援存在實際風險。法官指出:①布裡坦承認DMCC/基金無法在不進行資產"甩賣"或證券化的情況下支付贖回請求;②布裡坦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這本身就是令人擔憂的訊號;③布裡坦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④擬議的證券化如果不是為了挫敗執行,很難找到其他合理解釋;⑤布裡坦未能提供關於資產所有權結構的清晰證據,未能說明如何將從匯款中購買的資產轉移給基金,這可能表明他不希望披露資產的真實歸屬;⑥存在欺詐性協同安排的有力論據,這種欺詐性往往與消散意圖相關聯。法官引用了Fundo Soberano案的論述:"確立被告曾有不誠實行為的充分論據並不足以確立消散風險;必須審查證據以確定所涉不誠實行為是否指向資產可能被消散的結論。"法官認為本案中的情況恰好指向這一結論:資金被不當轉移到DMCC以支援其流動性、資金用途與承諾不符、建立虛假的回溯日期檔案、基於虛假理由拒絕贖回4億美元、匆忙推進證券化而無充分商業理由——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即布裡坦先生會導致DMCC以挫敗任何判決執行的方式處置其資產。第八,關於便利性平衡和公正適宜性,法官進行了綜合考量。法官認為:①損害賠償對Techteryx來說不是充分救濟,因為DMCC/基金承認無法支付贖回;②雖然Techteryx未提供關於其資產的資訊,使得無法確定損害賠償交叉承諾對DMCC是否充分,但鑑於案件的嚴重性和消散風險的存在,傾向於延續禁令更符合正義;③禁令不是為了阻止DMCC或基金的日常業務,而是為了防止所有權利益的轉移以挫敗執行;④雖然DMCC聲稱銀行對迪拜法院命令的解釋影響了其業務營運,但這是銀行的問題而非禁令本身的問題,且Techteryx已從迪拜法院獲得了允許正常業務支付的例外;⑤繼續禁令不會干擾香港訴訟的進行或造成管轄衝突;⑥鑑於只有FDT/Legacy是基金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會受到不利影響。最終,法官決定延續兩項禁令:①財產禁令,禁止DMCC處置、處理或減少轉移給DMCC的4.56億美元或其可追蹤收益的價值;②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將其位於迪拜的任何價值達4.56億美元的資產移出迪拜,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少其在迪拜境內或境外的任何價值達相同金額的資產。關於Techteryx的未披露指控,法官認為只有一項(錯誤陳述基金缺少審計財務報表)具有一定份量,但鑑於已及時糾正、可能源於無害錯誤、且對核心關切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其他未披露指控要麼缺乏事實基礎,要麼涉及爭議事實本身,要麼純屬法律爭議,均不成立。關於缺乏清白之手的指控,法官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支援李女士不是Techteryx真實受益所有人的指控,這更像是DMCC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理由進行辯護的嘗試。六、本案的法律意義本案判決在多個法律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密貨幣行業、跨境資產凍結、信託法和商業欺詐訴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警示。首先,在加密貨幣法律框架方面,本案是全球首批系統處理穩定幣儲備金法律性質的司法判決之一。法官明確指出"無論本法院還是據我所知的任何其他普通法法院,都尚未裁定加密代幣是否實際上是'貨幣'",這突顯了現有法律框架在應對新興數位資產時的侷限性。本案判決通過分析託管服務協議,探討了當穩定幣發行人聲稱代幣持有人已放棄對儲備金的所有權時,儲備金的法律地位問題。雖然最終裁定留待正式審理,但法院的分析表明,即使合同明確規定"客戶不享有財產權利",如果協議的其他條款和整體商業目的要求資金單獨持有、僅用於特定目的,仍可能構成信託關係。這為穩定幣發行人和託管方敲響了警鐘:不能僅通過合同措辭來規避受信義務,法院會綜合考慮整體安排的實質。其次,在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本案擴展了"執行原則"的適用範圍。法院明確拒絕了原告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確認臨時禁令的權力仍然需要與最終可執行判決的前景相聯絡。然而,法院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解釋,認為不限於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外國判決,還包括在平行訴訟中利用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或基於原合同關係提起的直接訴訟。這一解釋為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保護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更靈活的工具,但也提醒法院需要在便利當事人和尊重主權之間保持謹慎平衡。法官特別強調,DIFC作為有限法定管轄權的金融自由區法院,不應成為"全球警察",這反映了對司法管轄權擴張的審慎態度。第三,在商業信託法方面,本案為複雜商業交易中信託關係的認定提供了重要指導。法院的分析表明,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確實存在較高門檻(如National Stadium案所示),但當滿足"分離資金+特定目的+無自由處置權"的標準時,即使存在否認財產權利的明確條款,仍可能認定存在信託。這一分析對資產託管、資金監管等類似安排具有廣泛影響。本案還突顯了合同起草的重要性:當合同不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時,法院會尋求能夠實現整體商業目的的解釋,必要時會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這提醒合同起草者必須確保合同條款的內部一致性,特別是在涉及財產權屬和受信義務等核心問題時。第四,在推定信託和知情受領方面,本案詳細應用了Baden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不合良心"標準。法院的分析顯示,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或不誠實,只要證明存在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Baden第四或第五類),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就可能推斷出足以使其保留利益變得"不合良心"的知情程度。本案特別強調了異常交易結構、缺乏合理商業解釋、前後不一的陳述、以及事後建立回溯日期檔案等因素在推斷知情中的作用。這為類似案件中證明知情提供了有益的框架。第五,在證據可信度評估方面,本案展示了法院如何處理複雜商業欺詐案件中相互矛盾的證據。法官多次指出布裡坦先生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他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應FDT要求"到"FDT貸款"再到"移植"),他提供的所謂"移植"支援檔案缺乏原始檔案佐證且與審計報告矛盾。法院還特別關注了事後建立的回溯日期檔案,認為這種檔案本身就引發了關於交易真實性的嚴重質疑。這提醒訴訟參與者,在涉及複雜金融交易的爭議中,保持證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前後矛盾的陳述會嚴重損害可信度。第六,在資產消散風險評估方面,本案提供了識別消散風險的實用指標。法院不僅考慮了傳統的因素(如無法償付、跨境資產、複雜的公司結構),還特別關注了擬議交易的商業合理性。證券化計畫因為缺乏充分的商業理由、會使執行變得困難、且時機可疑(在訴訟期間匆忙推進)而被視為潛在消散風險的證據。這表明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的整體行為模式,而不僅僅是孤立的資產轉移行為。本案還強調了欺詐指控與消散風險之間的聯絡:雖然證明欺詐不自動等同於證明消散風險,但欺詐性行為的性質(如不當轉移資金、虛假檔案、虛假理由拒絕付款)可能指向消散意圖。第七,在關聯公司和控制人責任方面,本案涉及複雜的企業集團結構,其中Aria DMCC、Aria基金、以及眾多子公司之間的資產和資金流動缺乏清晰的檔案記錄。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似乎是所有這些實體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在它們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法院警告說,如果布裡坦先生導致基金採取措施挫敗法院命令的執行,他個人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後果。這突顯了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公司面紗"不能成為規避司法救濟的工具,控制人可能需要為其控制的實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第八,在專業中介的角色和責任方面,本案涉及多個專業中介機構(投資顧問Crossbridge和Fineport、託管人Legacy和FDT、審計師Mazars、基金管理人)。法院的分析表明,這些中介可能在整個涉嫌欺詐計畫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特別值得注意的是Glass Door的介紹佣金安排:Ya先生同時擔任投資顧問公司(應向客戶提供獨立建議)的負責人和佣金接收公司的唯一成員,這種利益衝突可能影響了投資建議的獨立性。雖然本案未最終裁定各方的責任,但已提出了關於專業中介利益衝突、盡職調查標準和共謀可能性的嚴肅問題。第九,在"正常業務過程"例外的解釋方面,本案明確了資產凍結令中的"正常業務過程"例外不包括異常的、缺乏充分商業理由的交易,即使這些交易在名義上屬於公司業務範圍。證券化計畫雖然可能屬於基金業務活動的一般範圍,但因為其唯一目的是解決贖回問題(但沒有解釋為何必須在訴訟解決前進行)、會嚴重影響潛在執行、且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因此不屬於正常業務過程。這為未來案件中如何界定"正常業務過程"提供了有益指導。第十,在無需通知程序的披露義務方面,本案重申了充分坦率披露的高度義務,但也展示了如何區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披露失誤。法院採用了質量重於數量的方法,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大量瑣碎的未披露指控,只關注少數可能具有實質性的事項。對於確認的披露失誤(錯誤陳述財務報表情況),法院考慮了失誤的性質(可能是無害錯誤而非故意誤導)、是否及時糾正、對法院判斷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決定不解除禁令但通過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這一平衡方法避免了將披露義務變成被告攻擊程序正當性的武器,同時仍然維持了該義務的嚴肅性。最後,本案對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穩定幣發行人需要認真對待儲備金管理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通過合同措辭來免除受信義務;託管人需要確保其行為嚴格符合託管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在投資限制和授權程序方面;投資顧問需要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建議的獨立性;審計師需要對異常交易保持警惕,不能簡單接受管理層的解釋。對於投資者而言,本案突顯了在投資加密相關產品時進行徹底盡職調查的重要性,特別是要關注資金流向、投資策略的透明度、以及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等紅旗。總的來說,Techteryx訴Aria Commodities案作為一起涉及加密貨幣、跨境資產凍結、複雜信託安排和涉嫌商業欺詐的綜合性案件,其判決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直接影響,也為相關法律領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和實踐指導。隨著香港實體訴訟的推進,本案還可能在信託法、追蹤救濟、以及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產生進一步的影響。本案判決的詳細推理和全面分析,充分展示了普通法法院在應對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挑戰時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數字新財報)
西貝創始人疑似退網跑路,帳號全部清空,一切都結束了
自作自受。西貝賈國龍扛不住了,一舉清空社交平台帳號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西貝的風波延續到現在,似乎要以賈國龍清空帳號畫上句號了。近日,西貝餐飲創始人賈國龍清空了多個社交帳號,其中包括抖音、視訊號、小紅書等,目前均顯示無作品。微博帳號雖沒完全清空,但最新動態已經停留在今年的元旦祝福。圖源:小紅書圖源:抖音值得一提的是,昨天,一位律師起訴了西貝欺詐虛假廣告,要求其公開道歉,賠償三倍消費額。圖源:微博西貝風評到如今這個地步,絕不僅僅是因為那場和羅永浩的對峙,後面一系列的公關翻車也難辭其咎。賈國龍  圖源:百度9月23日,西貝公眾號“西貝品味早讀”發佈文章《7歲的毛毛:我以為自己再也吃不到西貝了》。文章以7歲兒童毛毛的視角,講述了毛毛從2歲起開始吃西貝,媽媽因為最近的消息不讓毛毛光顧西貝,毛毛哭著、鬧著,那怕媽媽用玩具“誘惑”,也要遵守與西貝的“約定”,最後激動的毛毛抱著西貝店長的大腿哭泣。圖源:微博圖源:微博沒想到,西貝打出的這張感情牌,網友已經不吃了,迎來了輿論的群嘲。不少網友表示:“表演成分過重”、“尷尬到腳趾摳地,原地都能摳出一個西貝”、“西貝的故事會,很有意思,催更。”不久,西貝的新視訊又來了。講述一名寶媽分享:孩子快1歲時不肯吃飯,後來在西貝學會吃飯的故事,“孩子現在已經快要3歲了,對西貝的感情特別深”,西貝董事長賈國龍聽完深受鼓勵落淚。圖源:抖音行銷的切入點,再次讓人哭笑不得。評論區的網友也不買帳:圖源:抖音更早之前,“西貝品味早讀”還曾發佈過一條視訊《我給大爺一碗湯,大爺要送我北京一套房》,目前也已被刪除。圖源:微博以上事情的真實性我們尚且不去討論,但西貝發佈的這些故事浮誇、文筆煽情的“雞湯文”,頗有21世紀初一些雜誌的風格。對此,西貝也被網友戲稱作“意林式公關”。不過目前,“西貝品味早讀”視訊號已設定為私密帳號,需經對方同意關注後方可看到內容。對此,客服回應稱:“部分視訊或文章刪除,是因為顧客和員工遭受網暴,所以下架了。”圖源:微信視訊號一計不成,西貝又生一計。9月24日,西貝線上下門店發起‘西貝請您吃飯’活動,向在店消費的顧客免費發放100元堂食代金券,代金券在西貝全國門店通用,但僅限堂食。然而,認真一看才發現,“代金券需從下一餐開始可以使用”。圖源:藍鯨新聞這一舉動不僅沒能挽回口碑,還被網友怒評:“一百也就夠你買四個半饅頭”“送100代金券,我還要自掏腰包花幾百去吃高價預製菜”“再不來吃,預製菜就過期了”。本就處在輿論風口上,既然發券,就給足誠意,否則被解讀為“掛羊頭賣狗肉”也確實不太冤。總而言之,這場預製菜風波,似乎是西貝自己,把消費者越推越遠。當消費者真不和你玩了,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預製菜引發的“多米諾效應”西貝預製菜事件引發的連鎖反應,不僅僅銷量下滑那麼簡單,還“中傷”了不少餐飲業友商。首當其衝的“受害者”,無疑是太二酸菜魚。說到太二,這個“酸菜魚一哥”, 以短菜單、高效率以及二次元文化,把酸菜魚這道常見菜系打成了招牌開創了自成一派的特色。圖源:微博最火的時候,線下排隊幾乎兩小時起步,當年,太二酸菜魚的態度也很“狂”,直接擺出:“四人以上拒絕接待、不加位,不調整辣度、不搞外賣”等規定。然而,西貝翻車後,網友不由得開始聯想:太二酸菜魚3道菜7分鐘就能上齊的效率,其中是否也存在預製環節?圖源:抖音相關行業報告顯示,太二酸菜魚大部分菜品通過集采的方式進行統一的供應管理,通過多地的中央廚房進行加工,包括魚片、酸菜、調味品等都是提前準備的原材料,門店只需進行簡單烹飪。工業化時代的餐飲業,追求效率使用“集采-分發”的模式,可以理解。消費者在意的是“菜品新鮮度”這個邊界問題。畢竟誰也不想吃到西貝那樣“保質期18個月的海鱸魚”。談論度越來越高,又有了西貝的前車之鑑,太二酸菜魚的“求生欲”快要溢出螢幕。最近,太二方面表示:全新的鮮活門店自今年3月已經正式推出,於二季度向全國逐步鋪推,目前有68家,預計到今年年底完成150家門店調改,2026年完成所有門店調改。太二還特地強調:活魚當天到店、現殺現片、現醃現煮,最快10至15分鐘即可上桌。圖源:江蘇經濟報同時,會依據店內人流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在下午再次殺魚,通常會在上午和下午進行兩次殺魚。並非等客人點單後才殺魚,因為殺完魚後還需經歷醃製等流程,耗時約40到50分鐘,若等客人點單後再殺魚,時間上來不及上菜。但消費者是否會買帳,還有待觀察。除了太二以外,慫火鍋和九毛九西北菜作為九毛九集團旗下的另外兩大核心品牌,同樣飽受質疑。從供應鏈角度來看,浩浩蕩蕩的預製菜事件還暴露了餐飲行業一個共性問題——不同品牌共享相同的供應商。舉個例子,西貝推出的麻辣草原羊蠍子、速凍雞塊等由浙江潯味堂供貨,後者的客戶又包括海底撈、外婆家、自嗨鍋、胖哥倆等。圖源:介面新聞由此,不信任感如同多米諾骨牌一般迅速傳導,幾乎整個餐飲行業都沒能倖免。公眾視角來看,關於預製菜,大眾糾結的實際上並非單純食材問題——從連鎖經營角度,冷凍也是一種保障食材質量標準化的方式。開團的羅永浩本人,態度也不是反對“預製菜”,而是主張“消費者有權知道餐館是否使用了預製菜”。圖源:微博因此,包括西貝在內的餐飲行業,目前需要解決的其實是菜品定位與消費者期待之間的差距,甚至是“知情權”的法律問題。擺正姿態,積極整改,徹底轉變,預製菜甚至可能成為重新打響知名度的一個機會。畢竟,不能否認,預製菜市場,是有潛力的。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活節奏的加快等,預製菜幾乎是滿足現代生活需求的版本答案。國際視角來看,日本、美國作為兩大預製菜生產消費大國,也給出了一些思考。資料顯示,2024年中國預製菜市場規模達4850億元,同比增長34.2%。《2024—2025年中國預製菜產業發展藍皮書》顯示,當前中國預製菜產業正經歷深度變革與升級迭代,從高速擴張期轉入高品質發展新階段。但是如何樹立“行業統一標準體系”,並且處理好其中“消費者知情權”等邊界問題,目前來看還有一段路要走。 (網際網路頭條)
和聯準會庫克同款“污點”?美財長被曝有類似抵押貸款申報
貝森特和庫克均曾將兩處不同的房產申報為主要居所,但庫克的貸款來自兩家不同銀行,在不同時間執行相關貸款協議,貝森特的兩筆貸款均來自美銀,且由律師同一天代簽,貸款方被欺騙的可能性低。代簽的律師稱美銀完全瞭解實情。抵押貸款專家認為貝森特的行為並無不當跡象。此案例說明房貸檔案的不一致之處未必構成欺詐證據。最新爆料顯示,美國財長貝森特有和聯準會理事庫克一樣涉嫌抵押貸款欺詐的“污點”。因為貝森特曾將兩個不同地區的房產均申報為“主要居所”,這與美國總統川普試圖罷免庫克所引用的理由類似。美東時間17日周三,媒體援引的抵押貸款檔案顯示,2007年9月20日,貝森特認同,他在紐約Bedford Hills購買的一座莊園將在此後一年裡成為他的“主要居所”。同一天,他對馬薩諸塞州Provincetown的一處別墅也做出了同樣的主要居所承諾。這兩份自相矛盾的協議都由擁有代表貝森特簽字授權書的律師Charles Rich簽署。媒體的發現為川普政府在抵押貸款合規問題上的複雜性增添了新的維度,也令外界質疑川普政府指控庫克存在房貸欺詐存在雙標。畢竟,有證據表明,貸款機構當時知曉貝森特和庫克各自對相關房產的實際使用計畫。抵押貸款專家認為,貝森特的行為並無不當跡象。該案例恰恰說明:住房貸款檔案中的不一致之處未必構成欺詐證據。貝森特抵押貸款的其他證據表明,其貸款方美國銀行並未依賴這些承諾,也從未預期他將兩處房產同時作為主要住所使用。相似的申報 不同的細節貝森特和庫克的抵押貸款申報表面上看相似,但具體細節有所不同。這些細節可能在法律解釋上具有重要意義。據本周三的報導,2007年9月,貝森特通過美國銀行獲得了總計2100萬美元的融資,涉及兩處房產:紐約Bedford Hills的一座七臥室莊園和馬薩諸塞州Provincetown的海濱別墅。庫克和貝森特兩個案例的關鍵區別在於執行方式。庫克本人2021年親自簽署了抵押貸款協議,而貝森特的檔案是在近二十年前簽署,由律師代簽。此外,貝森特的兩筆抵押貸款均來自同一家銀行——美國銀行,而庫克的貸款來自兩家不同銀行。貝森特的檔案簽署時,他已經是一位富有的避險基金經理,這表明他獲得貸款不會有困難。而且由於貝森特的兩筆抵押貸款都來自同一家銀行,並在同一天簽署,他的放貸機構不大可能被他其他的住所的貸款計畫所欺騙。而庫克的抵押貸款來自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日期執行。本周三傳出抵押貸款申報相關的報導後,貝森特的代表提供了美國銀行的一份聲明,確認作為貸款機構的該行“理解並同意"在紐約和馬薩諸塞的兩處房產是次要住所。代表貝森特簽署檔案的律師Charles Rich表示,美國銀行“完全瞭解”實際情況,上述兩處房產並非主要居所,且豁免了將房產用作主要住所的任何要求。“貝森特的貸款申請絕對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川普解僱庫克遭法院阻止川普提名的美國聯邦住房金融署署長Bill Pulte 8月公開指認庫克曾同時把兩處房產申報為其“主要住宅”,以此獲取更優惠的貸款利率,反覆指控庫克因此涉嫌抵押貸款欺詐,並向司法部提交相關刑事指控。8月25日,川普以涉嫌住房抵押貸款欺詐為由解除庫克職務。美國司法部在收到Pulte的刑事舉報後對庫克展開調查。庫克否認有任何不當行為,並於8月28日提起訴訟阻止其被解僱。此後,華盛頓特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和聯邦上訴法院均裁定,在庫克的訴訟繼續進行期間,川普不能解僱庫克。上訴法院在本周一的裁決中表示,庫克關於缺乏正當程序的申訴"很可能是有根據的"。川普政府表示將對該裁決提起上訴。這一事件突顯了川普政府在推進利率政策目標時面臨的法律和政治複雜性,同時也為其人事任命的一致性帶來了新的審視。川普政策立場的一致性面臨質疑貝森特上月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對庫克的情況表態,支援對她進行調查。他當時表示:"有人認為川普總統對聯準會施加了不當壓力,但也有像川普總統和我這樣的人認為,如果聯準會官員犯了抵押貸款欺詐罪,就應該對此進行調查,他們不應該擔任一家國家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職務。"現在,發現貝森特本人也有類似的抵押貸款聲明歷史,這可能會對川普政策立場的一致性產生影響。不過有證據表明,在貝森特和庫克的案例中,貸款機構都瞭解相關房產的實際用途計畫。這一發展為川普政府在金融監管人事問題上的處理方式帶來了新的複雜性,特別是在其尋求對聯準會政策施加更大影響力的背景下。媒體指出,除了貝森特,至少還有一名川普內閣的成員做出過類似庫克的自相矛盾房屋居住承諾。美國勞工部長Lori Michelle Chavez-DeRemer 2021年1月同意在此後一年裡繼續住在她位於俄勒岡州的長期住所,作為獲得抵押貸款的條件。同年3月,她又對她正在購買的亞利桑那州房產做出了類似的居住承諾。7月,她以俄勒岡州居民身份申請競選眾議院席位。 (invest wallstreet)
巴倫周刊—美國SEC成立跨境反欺詐特別工作組,孫宇晨會被立案調查嗎?
鏈得得ChainDD從消息人士獲悉,本次SEC跨境反欺詐工作組將重點調查與中國等外國公司有關的潛在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包括潛在的市場操縱。近日陷入“WLFI砸盤事件”風波的TRON實際控制人孫宇晨及其相關公司或可能被首批立案調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文統稱SEC)在5日發佈公告,宣佈於華盛頓特區成立跨境反欺詐特別工作組,以加強執法部門識別和打擊傷害美國投資者的跨境欺詐行為。這一消息引發了市場極大關注。鏈得得ChainDD在美國接近監管的消息人士處獲悉,本次SEC跨境反欺詐工作組將重點調查與外國公司有關的潛在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包括潛在的市場操縱;其中最為顯眼的是將審查來自中國等重點國家司法管轄區內的公司,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在該工作組評價中,明確了包含中國和中國政府控制等因素在內,已經構成獨特的投資者風險。同時,以上消息人士也指出,近期以來在美國證券市場當中,如火如荼的加密“幣股”概念股、借殼上市的加密資產項目或將成為首批立案調查的重點領域,尤其有中國背景的項目。其中,近日在加密市場陷入“WLFI砸盤事件”爭議風波的TRON實際控制人孫宇晨及其相關公司,有可能成為被首批立案調查的對象。自本屆川普政府執政以來,美國對加密資產的寬容度迅速升高。隨著川普對核心人員的更換,SEC也正以更加開放和正面的態度來對待加密資產的發展,尤其在美股市場的嘗試,但似乎這種趨勢在遇到某些因素困擾時,將發生新的監管管轄尺度的變化。比如隱約的中國因素或者動了有關利益集團的蛋糕。WLFI(World Liberty Financial)是一個支援川普改革運動的去中心化金融平台,獲得了川普小兒子Donald Trump Jr.的公開背書。孫宇晨作為WLFI的早期主要投資者和顧問,2024年11月向該項目投資3000萬美元,又於2025年1月追加投資至7500萬美元並擔任項目顧問,並於9月1日在其X帳號上發文表示,近期沒有計畫出售已解鎖的WLFI代幣。9月1日,WLFI在幣安、OKX、Coinbase等幾乎所有頭部中心化交易所上線。開盤價0.32美元,開盤後後持續下跌,9月4日在幣安平台最低時觸底0.1611美元。4日晚間據區塊鏈資料顯示,與孫宇晨相關的加密錢包地址開始向多家交易所(包括他本人擔任顧問的HTX交易所)進行大額WLFI代幣充值,總量約為5000萬枚WLFI(當時價值約900萬美元)。市場將這些轉帳行為解讀為孫宇晨大規模拋售,引發了WLFI價格的劇烈波動和社區恐慌。而孫宇晨在X上對此行為回應稱:這些轉帳之時正常的交易所充值測試和地址分散管理的操作,並非為了出售代幣。否認了相關指責。很快,9月6日,WLFI項目官方做出反應,將孫宇晨相關的地址列入黑名單,凍結了該地址上約5.4億枚(價值約1.023億美元)已解鎖代幣和24億枚鎖倉代幣,引發市場關注。WLFI在其官方X帳號表示,“過去幾天共有272個錢包被列入黑名單,其中1個錢包地址涉嫌挪用其他持有者資金,正在接受全面內部審查。”隨之,孫宇晨也改變了態度,在X帳號上補救性表態,並公開對WLFI及川普家族相關加密負責人喊話,稱:“我相信美股上市的幣股概念股都在被低估,我將從市場上買入價值1千萬美元的ALTS股票和價值1千萬美元的WLFI。”一併@了WLFI官方、Eric Trump帳號、DonaldTrumpJr以及川普家族關聯加密公司核心負責人帳號。孫宇晨表達要購買的ALTS ALT5 Sigma Corporation是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專注於區塊鏈技術,提供數位資產的代幣化、交易清算、支付託管服務,私募由WLFI領頭,以WLFI代幣作為對價認購1億股,ALT5持有約7.5%的WLFI代幣總供應量作為其加密儲備資產。其董事會有一位成員名叫Eric Trump。SEC主席保羅·S·阿特金斯表示,“我們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尋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但我們不會容忍壞人,無論是公司、中介、看門人還是試圖利用國際邊界,來阻撓和逃避美國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機制。這個新的工作組將鞏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並允許SEC使用一切可用工具來打擊跨國欺詐。”隨著美股等傳統金融市場對核心加密資產的持續增持,部分加密貨幣市場從業者也找到了從傳統金融市場獲取流動性和資金的新通道。近年以來以穩定幣概念股Circle、加密貨幣金庫股MicroStrategy、川普加密概念股ALTS、孫宇晨的波場TRON借殼納斯達克公司SRM上市、川普家族支援的挖礦公司American Bitcoin通過合併借殼、SPAC Yorkville Acquisition與川普媒體集團以及加密平台Crypto.com三家合併成立的Trump Media Group CRO Strategy,Inc等案例層出不窮,在美股市場上名利雙收,該路徑至今還在引發加密行業項目的持續追捧。鏈得得旗下得得智庫也對上述各種加密項目上市途徑進行了如下對比。SEC跨境反欺詐工作組成立後,執法工作重點還將放在看門人身上,特別是審計師和承銷商,是他們幫助了這些被調查的公司進入了美國的證券資本市場。執法司司長瑪格麗特·A·瑞安表示,跨境反欺詐工作組將利用執法司的資源和專業知識打擊國際市場操縱和欺詐的交易行為。我們很高興能參與執行聯邦證券法和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工作。對此,SEC主席保羅·S·阿特金斯說:“我還指示SEC其他部門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包括財務、考試、經濟和風險分析部門、交易和市場部門、以及國際事務辦公室考慮並建議採取其他行動,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包括新的披露指南和任何必要的規則變更。”(Barron's巴倫)
川普對金融巨鱷索羅斯動手
川普對索羅斯又恨又怕,因為索羅斯不但有強烈的政治願景,還有開放社會基金會這樣一個實現其政治意圖的工具美國總統川普指責索羅斯父子資助在全美範圍內的暴力抗議活動。攝/金焱美國總統川普鞏固並升級權力的鬥爭不斷擴大。第二任期開始不久他就開始了長達數月的爭奪美聯儲控制權的鬥爭。一方面川普動用威脅、辱罵、公開羞辱他提名的美聯儲主席。為使他的候選人在美聯儲理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以支援他大幅下調利率的意願。他採取了史無前例的舉措,試圖解僱前總統拜登任命的美聯儲理事麗莎·庫克。如今川普已任命了美聯儲理事會七名成員中的兩名,並已選定其首席經濟顧問之一斯蒂芬·米蘭,來完成突然辭職的庫格勒的剩餘任期。川普隨後親自下場、史無前例地直接發出解僱信開除美聯儲理事庫克。川普政府官員則在美東時間8月27日週三立刻跟進。針對美聯儲理事庫克被指控抵押貸款欺詐一事,美國財長貝森特發出質疑,稱從未聽到庫克本人否認過被指控欺詐行為,並再次呼籲美聯儲主席鮑威爾,進行美聯儲內部審查。庫克下決心反抗川普的解職決定,其律師在26日承諾將提起訴訟,質疑川普的“非法行為”。法律專家認為,鑑於庫克未被定罪且欺詐指控涉及其私人行為而非美聯儲工作,她勝訴的可能性極大。在搶奪美聯儲權力暫時沒有成果之際,川普將炮火對準了慈善家、億萬富翁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在前總統拜登退出競選後,喬治·索羅斯毫不猶豫立即支援民主黨候選人哈里斯。拜登今年1月4日即將離任時,給包括索羅斯在內的19人頒發了總統自由勛章。川普27日在其社交平台Truth Social 上表示,索羅斯及其兒子應該因為涉嫌支援暴力抗議及“其他更多行為”而被刑事訴訟為敲詐勒索罪,但他沒有提供任何相關證據,也未說明索羅斯是否正在被調查,也未指明抗議活動具體為何。但他向這位支援左翼的億萬富翁發出警告:“小心點,我們在盯著你!”“對於喬治·索羅斯和他那超棒的左翼激進兒子,應該因為支援暴力抗議和更多罪行而依據RICO 法予以起訴。”川普寫道。所謂RICO 法,全稱為反敲詐及腐敗組織法,原本是美國用來打擊黑幫等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多位分析人士對《財經》指出,川普對索羅斯又恨又怕,因為索羅斯不但有強烈的政治願景,還有開放社會基金會(Open Society Foundations, OSF)這樣一個實現其政治意圖的工具。索羅斯不但富可敵國,還有自己一整套政治理論和經濟理論體系,因此索羅斯更高調,對川普的威脅也更大。索羅斯出生於匈牙利,是全球最有影響力的投資人之一。他向來以在慈善和政治事務上出手闊綽而聞名,也因此長期成為右翼和民粹主義者攻擊的目標。他通過“開放社會基金會” 在全球範圍資助各類項目和非政府組織,基金會公開宣稱其目標包括推動負責任的治理和民主建設。由於其自由主義立場,索羅斯也常被描繪為右翼政治話語中的“敵人”,並且因其猶太身份,屢次遭到反猶主義攻擊。喬治·索羅斯認為,歷史是在混亂時期創造的。索羅斯在美國旗幟鮮明地支援民主黨和進步主義。目前,索羅斯的兒子亞歷山大·索羅斯(Alexander Soros)已經接掌基金會的領導工作。接管後,他不僅延續了父親的慈善與政治投資方向,還計畫更加積極地參與美國國內政治事務。他曾公開表示,在未來的政治辯論和權力格局中挑戰川普與科技富豪埃隆·馬斯克。在經曆數十年選舉失利後,民主黨人正在發起一項耗資數百萬美元的行動,在美國第二大州得克薩斯發起攻勢,行動得到了大金主索羅斯的支援。身為華爾街資本大鱷的索羅斯過去已投入數百萬美元試圖讓得州由紅變藍,2024年向得州多數派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210萬美元,今年4月又捐了100萬美元。索羅斯準備投入數百萬美元,讓得克薩斯州變藍。攝/金焱自1994年以來,民主黨從未贏得任何一場得州全州範圍的選舉,而最近一位在得州勝出的民主黨籍聯邦參議員還要追溯到1988年的本特森。不過,在過去20多年裡,得州西班牙裔人口增加,讓民主黨看到希望。美媒指出,得州人口結構變化還未達到能改變權力平衡的程度,短時間內讓得州“翻藍”並不容易,但民主黨別無選擇。由索羅斯資助的政治行動委員會Texas Majority PAC,啟動了“藍色得州”(Blue Texas)計畫,聯合得克薩斯州民主黨以及一些縣級黨組織,計畫在2026年中期選舉前組織數萬名志願者、招募候選人,並提升投票率。得州一直是共和黨的鐵票倉,在過去三次總統選舉中均支援現任美國總統川普。索羅斯支援的團體推出的耗資數百萬美元的“藍色得州”計畫,目標是讓得州逐步“翻藍”,在2026年中期選舉中提高民主黨候選人在該州的支援率,並到2032年將得州變成“戰場州”。日前,美國得克薩斯州民主黨議員離開該州,以暫時阻止共和黨人推進重劃國會選區的計畫,這一由川普推動的重新劃區行動旨在擴大共和黨在2026年中期選舉中的權力。通過逃離,民主黨人將使州議會達不到舉行投票所需的最低議員人數。有媒體報導稱,民主黨大金主喬治·索羅斯和前得克薩斯州眾議員貝托·奧羅克(Beto O'Rourke)是支援得州民主黨人逃離該州的兩個主要團體的資助者。報導稱,由奧羅克創立的“人民力量”(PBP)在支援大約50名前往紐約和伊利諾伊州的民主黨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支付了機票、住宿費用,並幫助應對因缺席立法會議導致的每人每天500美元的罰款。由索羅斯支援的德克薩斯多數政治行動委員會(Texas Majority PAC)一直在與全國籌款團體合作,為這一最後的拖延策略爭取額外資金。 (財經雜誌)
摩根大通同意支付3.3億美元和解1MDB金融欺詐案
2025年8月22日,摩根大通(JPMorgan)同意支付 3.3 億美元以和解馬來西亞政府的指控。圖片來源: David Dee Delgado四年前,馬來西亞曾起訴摩根大通的瑞士子公司,指控其協助促成馬來西亞主權財富基金1MDB(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向一家欺詐性合資企業支付8億美元。馬來西亞政府在2021年對摩根大通提起訴訟索賠約8億美元。去年,瑞士法院對涉嫌幫助馬來西亞金融家劉特佐 (Jho Low) 竊取並洗錢 18 億美元的兩名嫌疑人判處入獄。他們建立了一家名為PetroSaudi International的虛假石油勘探公司,並與IMDB成立合資企業1MDB PetroSaudi,通過十幾個銀行帳戶的數百筆交易,精心策劃隱藏 1MDB 的資金。這是本世紀最大的金融犯罪之一。在《華爾街日報》(WSJ) 2015年報導1MDB數十億美元失蹤之前,該計畫多年來一直未被發現。1MDB醜聞可追溯至2009年,當時劉特佐及其同夥涉嫌策劃挪用該基金逾45億美元。據悉,通過瑞士摩根大通進行的交易與沙烏地阿拉伯政府支援的石油交易有關。圖片來源:WSJ摩根大通此前表示,馬來西亞起訴其瑞士分行,指控其在 2009 年和 2010 年分別處理了 3 億美元和 5 億美元的交易。該行稱,1MDB將這些款項存入了 1MDB PetroSaudi 的帳戶。馬來西亞政府指控銀行提供了不誠實協助(dishonest assistance),這是法律術語,指的是幫助他人違反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摩根大通和馬來西亞在2025年8月22日發表一份聯合聲明,稱他們已經解決了所有 1MDB 問題,“和解協議解決了所有現有和潛在的索賠,並約束雙方免受與 1MDB 相關的任何未來索賠或訴訟。” 為此,摩根大通同意將3.3億美元和解金存入馬來西亞資產追回信託帳戶(Malaysian asset-recovery trust)。與此同時,瑞士總檢察長辦公室表示,將結束對摩根大通的刑事調查,並對該行處以300萬瑞士法郎(約合370萬美元)的罰款。該辦公室表示,摩根大通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交易中,“未能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有效防範洗錢活動。摩根大通表示,目前已改進了控制措施。2020年,高盛和馬來西亞達成和解。圖片來源:RICHARD DREW/ASSOCIATED PRESS關於1MDB的案件,全球多家知名金融機構捲入醜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 Group Inc., GS)。在過去幾年,高盛已在多個國家支付超過50億美元的罰款,相當於該機構一年利潤的約三分之二。2020年10月,高盛同意支付28億美元,與美國和解1MDB指控,以結束相關賄賂調查。該調查從東南亞延伸至好萊塢,使得這家頂級華爾街公司多年來試圖擺脫該醜聞影響。此次和解為高盛百年歷史上最大的污點之一畫上句號。2020年7月,高盛同意向馬來西亞政府支付25億美元現金,並確保至少14億美元資產被全部追回,以了結在該國的一項平行調查(涉嫌三筆債券交易有關的索賠)。1MDB在2012年和2013年通過三筆由高盛經辦的債券發售交易籌集了65億美元,其中超過45億美元流向了由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的腐敗官員控制、帶有欺騙色彩的空殼公司。馬來西亞對高盛17名現任和前任高盛高管提起了刑事指控。高盛將1MDB醜聞歸咎於受到刑事指控的兩名資深銀行家Timothy Leissner和Roger Ng。當該醜聞在2015年曝出時,高盛曾為自己辯護,稱這些交易經過了內部委員會的審查,該行因承擔的風險而獲得適當的報酬。檢方承認,這兩名銀行家曾試圖向上級隱瞞他們被指控的最嚴重的不當行為。另外,高盛從1MDB賺取的佣金遠遠高於行業佣金水平,這是一個風險警示訊號,表明事有蹊蹺。高盛當時非常渴望獲得這些交易:2012年一筆1MDB債券交易獲得了一項高盛最負盛名的內部獎項,因“創造性精神和創業思維”受到嘉獎。檢方表示,近7億美元最終進入了馬來西亞時任總理納吉布(Najib Razak)的銀行帳戶,納吉布後來因在這起醜聞中扮演的角色而被判濫用職權罪。劉特佐將其餘資金花在了購置紐約和倫敦的豪華公寓、藝術品和巨型遊艇上,還在拉斯維加斯舉辦大型派對,並為電影《華爾街之狼》(The Wolf of Wall Street)提供了資金。目前,被指控的主謀劉特佐仍逍遙法外。 (道瓊斯風險合規)
ChatGPT破案!成功揭露500萬美元遺產欺詐
一起500萬美元遺產欺詐案,就這樣被ChatGPT揭露了?!相關帖子正在美版貼吧Reddit建起高樓。(使用者標題):我用ChatGPT揭露了一起500萬美元的遺產欺詐案,進行了法務審計,並揭露了10年來的遺囑認證不當行為。簡單來說,這是一個橫跨十年的抓馬遺產糾紛案:按照網友自述,她父親10年前在異國去世,身後留有公司、房產等價值約500萬美元的遺產。正當她們準備繼承時,父親的異國女友突然拿出一份亮閃閃的結婚證,以“合法妻子”的身份接管了所有遺產。但網友後來發現,這位女士在他老爸之前,在異國還另有合法婚姻關係(即後一段婚姻關係有效性存疑)。正當她持續向律師提供證據時,另一邊又牽涉到律師與遺產管理人合作隱瞞真相、轉移資產blabla……而且新找的一些律師也因費用、案件過於久遠等問題沒談攏。也就是在這種艱難處境下,ChatGPT閃亮登場了——通過用ChatGPT起草一系列文書,網友完成了浩繁的案件梳理工作,並且法庭已正式決定於8月20日重啟聽證會。總而言之,這又是一個靠AI解決現實生活麻煩的故事!鑑於內容之抓馬、細節之精彩,下面詳細來看。ChatGPT法律梳理立大功事情是這樣的,苦主Rejeana Leatherwood的父親,於2015年在墨西哥旅遊時突然去世。家屬們還沒反應過來呢,一位名叫Irma的墨西哥女子就跳出來,聲稱自己是其父親的合法妻子。突然冒出來的“後媽”不僅迅速將其火化並拒絕歸還骨灰,還擅自佔有500萬美元遺產近十年。按照Rejeana的“控訴”就是:她把他的遺體火化在了另一個國家,我們作為兒女甚至都不知道他已經死了!沒有屍檢、沒有美國死亡證明、沒有調查。十年間,Richard的兩位女兒持續向律師提供證據,但法院指定的律師與遺產管理人合作隱瞞真相,甚至掠奪、出賣遺產資產與一家建築公司。在律師和管理員雙雙被撤職後,女兒們卻找不到新的律師願意接手該案件。我試過請律師,但沒人願意接手我這爛攤子,十年的爛攤子。雪上加霜的是,銀行還提出索賠,違反法律程序強制對房產進行拍賣,對抵押資產進行了不當處置。無奈之下,程式設計師Rejeana只好向ChatGPT求助。她將全部案件卷宗複製進ChatGPT,並建立了一個專門的法律檔案,讓ChatGPT以一個遺囑認證律師的身份進行閱讀。通過ChatGPT,她對德州的遺產法律進行了研讀,並逐個拆解案件檔案,反覆梳理這十年間案件相關的近500份法律檔案與訴訟請求,包括房地產、銀行帳戶等情況。此外,她還在ChatGPT的幫助下,自己草擬了一份91頁的遺囑認定動議,列出超過500萬美元的遺產損失、資產隱藏與虛假檔案。期間,為了避免AI幻覺影響,Rejeana還會對ChatGPT的每次引用都進行梳理核查。Rejeana表示,在上個月前她還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也不知道如何閱讀案件卷宗,所幸有ChatGPT協助,現在她自己就完成了法務審計。在將司法信函提交法庭後,得到了法官的認可,並安排於8月20日舉行聽證會,屆時也將首次引入司法審計。後續,Rejeana還希望將案件提交至民事法院,以追究律師、管理人、銀行及Irma的連帶責任,甚至考慮立法允許繼承人重啟關閉後的遺產案件。不止打官司,還解決了十多年疑難雜症OK,拋開以上案件不談,接下來讓我們把重點拉回到ChatGPT。事實上,關於這一案件的討論有相當一部分都集中在AI幻覺上。比如有好心人提醒Rejeana,ChatGPT貌似生成了大量包含明顯事實錯誤的可疑陳述。就是說,人工審查ChatGPT生成的內容仍是當前必不可少的環節。畢竟網際網路還有記憶,大家還記得那些因不當使用ChatGPT起草法律檔案而受到處罰的例子。大約兩年前,國外一位從業30年的資深律師用ChatGPT打官司,結果因文書中引用6個虛假案例而一時成為笑柄。當時是這樣的——原告名為Roberto Mata,他在飛往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的航班上,不幸被一輛餐車撞到膝蓋導致受傷。因此他委託了一位資深律師來起訴背後航司「哥倫比亞航空公司」(Avianca)。結果律師在向法院提交的一份10頁辯護狀中,引用了ChatGPT生成的6個虛假法院相關判決。具體是那幾個就不說了,總之從從案件本身,到司法判決,再到內部引文,全都是AI捏造的。如今兩年過去了,雖然ChatGPT歷經了數次升級迭代,但其可靠性仍然受到考驗……不過有一說一,在做好人工稽核的情況下,AI確實大有作用,畢竟它是真省。就像Rejeana所“控訴”的,1小時500美元的律師費普通人實在難以負擔。而且不止打官司,以ChatGPT為代表的AI早已滲透進我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AI醫療、AI教育、AI情感陪伴……凡是大傢伙兒能想到的,AI幾乎都能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也是在最近,Reddit上瘋傳了另一則AI破解十多年疑難雜症的故事,而且OpenAI總裁Greg Brockman還轉發了。在帖子中,一網友表示自己多年來一直被多種不明症狀困擾。為此他做過脊椎核磁共振、CT掃描、全套血液檢查(包括深入檢測),甚至還有萊姆病檢測(一種傳染病),但始終找不到病因。而將所有化驗報告和症狀史交給ChatGPT後,AI推斷這些症狀與A1298C MTHFR基因突變高度吻合。並且巧合的是,網友所在地區恰恰是這種突變基因的高攜帶區。後續他將相關診斷情況交給了醫生,醫生也表示這些資訊確實都能解釋網友的症狀。在經過幾個月正確治療後,該網友的相關症狀也得到了緩解。與此同時,更多網友也分享了同款“AI看病”經歷:而且不止給人看,還有給自家寵物看病的(doge)。(量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