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
唱都唱了,又能怎?單依純,你違法了!李榮浩硬剛,今晚最新情況 | 鋒面評論
李榮浩、單依純的版權糾紛今天登上了熱搜榜首。知名音樂人李榮浩在社交平台公開喊話新生代歌手單依純,稱對方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強行在其深圳演唱會上翻唱了他的作品《李白》。事件發酵後,單依純迅速致歉,並承諾會“查清事實、明確版權紅線”。態度看似誠懇,但無法掩蓋侵權事實。李榮浩透露,自己此前已通過郵件“明確、客氣地婉拒”了這一授權請求,但單依純方依然“強行侵權演唱”。可見單依純是明知故犯,心中毫無對版權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而富有戲劇性的是,這並非單依純第一次與《李白》產生交集。去年她在《歌手》舞台上翻唱這首歌,其中那句魔性的“如何呢,又能怎”一度成為網路熱梗,也為她贏得了不少人氣。李榮浩當時面對全網調侃選擇沉默,但今天他直言,那不過是“換了個書皮的改編”。這一次,李榮浩不再沉默。這一次,單依純確確實實違法了,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也就是版權。音樂版權,也是原創音樂的生命線。一首作品從創作、製作到傳播,凝結著創作者的時間、心血和靈感,版權收益是創作者重要的合法收入。根據著作權法,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唱會是典型的商業演出,未經許可公開演唱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侵權者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場爭議最值得深思之處是:一位以“中國好聲音”冠軍出道,實力唱功被認可的年輕歌手,為何會在版權問題上突破了行業底線?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利益的誘惑。翻唱熱門歌曲帶來的商業回報,是實實在在的。去年單依純在《歌手》舞台上的翻唱,為她帶來了巨大的流量和商業價值。將這一成功複製到演唱會舞台上,似乎也順理成章。即使授權被婉拒,僥倖心理依然佔了上風——又能怎?二是大環境的影響。華語樂壇長期存在一個怪圈:翻唱比原唱更容易火,改編比原創更容易出圈。各大綜藝節目、音樂平台、短影片平台上,翻唱內容佔據半壁江山,原創反而成了稀缺品。在流量至上的邏輯下,“先上車後補票”甚至“上了車不補票”的做法,在行業內並不罕見。而當身邊的人都這麼做、行業默許這麼做、平台鼓勵這麼做時,一個20出頭的年輕人,是很難有足夠的定力和判斷力去說“不”的。難怪李榮浩在發文中感慨:“短短幾年時間,從一個站在舞台上被嚇得流眼淚的小女孩,到昨天的強行侵權,這些真的讓人唏噓。”這句話背後,是對一個有才華的歌手被“異化”的痛心。希望單依純能從這次事件中成長起來,而不是僅僅發出一句“我很抱歉”就草草了事,而是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勇敢地承擔責任,好好補上著作權法這一課。同時,我們也支援李榮浩的較真。這種“較真”,不是小心眼,而是一種值得尊敬的堅持。他在發文中說了一句很關鍵的話:“不管對方是誰,本就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過去,很多創作者面對侵權選擇忍氣吞聲,因為維權成本高、周期長、收益低,得不償失。久而久之,侵權者愈發有恃無恐。李榮浩這次選擇公開喊話、曬出證據、連發四問,實際上是在用自己的影響力,提醒所有人:著作權法不是擺設,它就在那裡,等著被尊重、被使用。事件回放:3月29日,話題# 李榮浩 單依純強行侵權 # 登上微博熱搜。3月29日,李榮浩發文回應單依純演唱會翻唱《李白》爭議。李榮浩稱:“近日,單依純方針對3月28、3月29深圳演唱會致電中國著作權協會與我方版權公司徵求授權在演唱會中翻唱《李白》,我方已郵件形式,明確、客氣的婉拒了這個版權邀約案件。3月28日,單依純方在沒有拿到授權的情形下,強行侵權演唱。我方先致電協會,協會明確說明,並未授權,對方行為屬於強行侵權。今日是假日,周一中國著作權協會以郵件形式補發蓋章聲明。”李榮浩提到,單依純在《歌手》節目中的翻唱,讓網上對於自己的調侃熱搜滿天飛。李榮浩還表示:“全網都在等我評價《李白》,我今天給一個評價。我認為並沒有改變,包含李白的部分,從和弦到律動,並無太大變化。把真鼓改成電鼓,我認為這不構成所謂的改編。如果說前後加的幾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書換了個書皮,本質內容沒變,所以我不知道要評價什麼。短短幾年時間,從一個站在舞台上被嚇的流眼淚的小女孩,到昨天的強行侵權,這些真的讓人唏噓。”隨後,單依純向李榮浩“深深致歉”:我對李榮浩老師,和因為這件事造成困擾的老師們,誠懇道歉。同樣作為創作者我深知版權意識的重要性,也一定會把這個紅線標清。 最後,還是要感謝李榮浩老師創作的《李白》這首歌,給我力量和溫度。謝謝李老師,再次深深抱歉。緊接著,李榮浩再發文質問,並曬出音著協確認郵件。其表示:“中國著作權協會今日發來的確認郵件,我公司沒有授權,沒有可授權第三方,請問你用什麼立場、什麼權利、什麼角度、什麼心態演唱?我倒要看看今天那個團隊能把這個明目張膽的侵權違法案件糊弄過去!!!”公開資料顯示,李榮浩,1985年7月11日出生於安徽省蚌埠市,華語流行樂男歌手、音樂人、影視演員。代表作《模特》《年少有為》《喜劇之王》《李白》等。單依純,2001年12月23日出生於浙江東陽,中國內地流行樂女歌手。2020年,單依純參加《中國好聲音2020》,憑藉《永不失聯的愛》一戰成名,最終斬獲年度總冠軍,正式踏入演藝圈。此後,她發行了《給電影人的情書》《續寫》等眾多影視歌曲,以及《分身》《喂》等個人單曲。2022 年,首張專輯《勇敢額度》發行。2025年6月6日,《歌手2025》第四期播出,單依純演唱《李白》排名第二。 節目中,單依純將原曲融入電子國風、《王者榮耀》遊戲梗(如“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重複念白式歌詞(“如何呢?又能怎”)等元素,新增或改編歌詞如“區區三萬天,試試又能怎”“你看我多乖多聰明多麼聽話,世俗的眼光”等,引發爭議。部分觀眾認為充滿創意,亦有人批評稱其“口水化”。3月28日,單依純演唱會在深圳舉行,其間她翻唱歌曲《李白》。3月29日晚,記者瞭解到,單依純在深圳第二場演唱會中,在結束《我表示理解》後,沒有如3月28日第一場一樣唱《李白》,而是唱了《純妹妹》專輯中的歌曲《向日葵朝著夜》。 (新民晚報)
影石完勝!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影石創新開展337調查的最終裁決結果落定,以影石創新的全面勝利告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維持初裁,判定GoPro六項指控均不成立。影石創新在公告中表示:“本次337調查未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實質性影響。公司將持續不受限制地在美國進口和銷售現有產品。”GoPro六項指控均不成立影石創新公告稱,此前獲悉GoPro於美國時間2024年3月29日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ITC提出調查申請,主張公司及公司美國子公司ArashiVision(U.S.)LLC相關產品及配件、照相系統侵犯其在美智慧財產權。2025年7月12日,影石創新在進展公告中披露,公司於台北時間2025年7月11日獲悉ITC行政法官初步裁決結果,公司僅部分出口美國產品落入1件GoPro主張的外觀專利保護範圍,公司就該部分產品提出的新外觀設計方案均已由ITC認定未對該件專利構成權利侵犯;其餘5件GoPro主張的發明專利所涉及的其他指控產品,ITC確認公司產品不構成侵權或GoPro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無效。影石創新於美國時間2026年2月26日獲悉ITC最終裁決結果。根據ITC終裁,GoPro指控的六項專利爭議中,五項被裁定為不構成侵權或相關專利權無效;針對剩餘一項外觀專利,影石創新提出的新設計方案也獲ITC確認不構成侵權。具體看來,針對案涉6件專利,ITC確認3件GoPro主張的發明專利(第10015413號、第10958840號、第10529052號)所涉及的指控產品不構成侵權且專利權利要求無效/部分無效、1件GoPro主張的發明專利(第10574894號)所涉及的指控產品不構成侵權、1件GoPro主張的發明專利(第11336832號)權利要求無效。公司僅部分出口美國產品落入1件GoPro主張的外觀專利(第D789435號)保護範圍,但公司提出的新外觀設計方案已由ITC再次認定未對該件專利構成任何權利侵犯。該落入GoPro主張的外觀專利保護範圍的上一代產品已經不再出口美國,當前產品均已由新外觀設計方案取代。影石創新公告稱,本次終裁結果與初裁結果相比,在初裁結果認定第10529052號發明專利所涉及的部分指控產品構成侵權但專利權利要求無效的情況下,終裁結果認定該發明專利所涉及的全部指控產品既不構成侵權且該專利權利要求無效。另初裁結果認定第10958840號發明專利所涉及的指控產品不構成侵權,終裁結果進一步補充了該項專利所涉及的指控產品的不侵權情況。初裁結果的其他認定結論均予以維持。至此,影石創新涉及的337調查已終結,本次337調查未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實質性影響。公司將持續不受限制地在美國進口和銷售現有產品。影石創新創始人劉靖康曾在訪談中稱,“感受到了強烈的惡意”。據劉靖康透露,公司為此支付的應訴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很多公司不一定打得起這樣的官司”。他同時強調,影石創新市場表現優於GoPro,是產品定義好後自然發生的結果,另一半功勞則來自中國供應鏈的“斷崖式”領先。市場份額冰火兩重天調查期間,影石創新業務保持強勁增長。根據公司2025年度業績快報,全年實現營業總收入98.58億元,同比增長76.85%,創下歷史新高。公司已連續八年穩居全球全景相機市場份額第一,全球市佔率超過85%。業績增長得益於影石創新持續開拓市場和加大研發投入。2025年,影石創新相繼推出AI手機穩定器Flow 2 Pro、全景運動相機X5、拇指相機GO Ultra、影翎全景無人機A1等多款新品。研發方面,影石創新持續加碼投入,2025年研發投入達16.49億元,重點投向晶片定製及戰略項目等核心領域。然而曾開創運動相機市場的GoPro則面臨發展困局。2025年,GoPro市值較巔峰時期已蒸發98%,僅剩2.54億美元;公司全球市場份額從巔峰期的超75%跌至不足20%。日本BCN報告顯示,截至2025年11月,GoPro在日本運動相機市場的份額已跌破10%,而大疆與影石創新合計佔比接近90%。 (上海證券報)
宇樹IPO關鍵時期遭“專利狙擊”?最高法院:原告“精心算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化公司露韋美與宇樹科技(以下簡稱“宇樹”)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露韋美的全部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中,最高法使用了“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等罕見措辭,明確指出露韋美訴訟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予以譴責”。此案發生於宇樹推進IPO的關鍵時期,其間的司法定性引發了資本市場與法律界的廣泛關注。法律界人士向上證報記者分析稱,此番最高法嚴厲表態,不僅為一起智慧財產權糾紛落錘,更為科技企業與資本市場如何識別、應對和遏制以訴訟為工具的投機行為,提供了司法參考。法院判定:技術特徵不符 駁回侵權主張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宇樹製造、銷售的Gox機器狗,是否侵害了露韋美所持有的發明專利權(名稱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權”)。該專利最早由浙江建某電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申請。2025年1月16日,專利權人變更為案外人杭州蓮某科技貿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又變更為露韋美。獲得電子狗專利5天後,露韋美於2025年7月1日對宇樹提起訴訟。一審中,露韋美稱,其專利權利要求1中明確限定了“電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變色的仿生毛皮”“液位感測器”以及“氣體感測器”等技術特徵。宇樹Gox機器狗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構成直接、等同及變相侵權。露韋美還稱,宇樹攀附自身商譽,在全國知名媒體包括相關網站有幾億人次觀看穿著不同顏色衣服的Gox機器狗表演;Gox機器狗使用劣質技術,導致性能降低超60%,損害露韋美的市場聲譽,擠佔露韋美市場份額,造成露韋美直接損失超2億元。宇樹否認侵權,稱其產品未包含涉案專利權中的“液位感測器”“氣體感測器”和“可變色的仿生毛皮”三項關鍵技術特徵。“相反,露韋美的行為屬於惡意訴訟,意在借宇樹的聲譽達到其不良目的。”一審法院對雙方的技術主張進行了比對,最終駁回了原告露韋美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定露韋美主張Gox機器狗構成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以“氣體感測器”為例,法院認為,Gox機器狗中的雷射雷達的作用在於即時獲取周圍環境的三維資訊,並在行進過程中智能避障,保障機器狗和周圍環境的安全,其與涉案專利中的“氣體感測器”不等同。露韋美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露韋美在一審中主張的全部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後,最高法認為,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還特別指出,任何人行使權利和參加訴訟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本案中,露韋美於2025年6月25日從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專利權,其並未實際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經營範圍也與涉案專利技術明顯無關。其在短短5天之後,即於7月1日對宇樹提起本案訴訟;起訴狀中聲稱宇樹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但其一方面僅主張50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審計為準”。二審中,露韋美在一審已經認定宇樹不構成侵權、其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的情況下,請求最高法先行判決宇樹賠償8000萬元,並以此作為賠償訴訟請求數額,但二審詢問結束後僅一天又以書面方式確定為500元。“露韋美在一、二審中的前述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其意一方面在於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在於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露韋美的上述訴訟行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最高法指出。律師解讀:狙擊何以有利可圖?釋放那些司法訊號?需要指出的是,露韋美發起訴訟的節點,正值宇樹推進IPO的特殊時期。選擇此時發難,被視為“有利可圖”。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與前沿科技專委會主任、湖北省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武漢)副主任方皛認為,一場專利訴訟,在IPO階段的“籌碼價值”遠高於普通時間節點,而最高法的回應已經明確道破了該訴訟的實質。“實務中,發起專利狙擊的初始成本極低,敗訴風險往往只是法院判決不侵權、回到原點。但對於擬上市企業而言,一旦遭遇訴訟,可能面臨發行節奏延誤、發審委多輪問詢、投資人風險上升、發行價格下降等巨大壓力。如果被訴企業迫於上市窗口和輿論壓力,選擇妥協和解,原告便能以極低的成本撬動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巨額收益。”方皛說。深耕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陳軍補充道,一、二審受理費僅需50元。而企業IPO是“時間敏感型”窗口期,一旦遭遇訴訟可能導致稽核中止或上市失敗。發起方正是意圖利用這種“程序槓桿”,迫使企業為避免上市受阻而高價和解。對於其間的商業模式,方皛介紹,其核心是低成本收購處於休眠狀態的外圍組合專利,並頻繁在關聯的低註冊資本空殼公司間騰挪隱藏。在產業成熟階段,此類機構精準鎖定技術路徑集中、產品迭代快、具有極高市場份額且正處於資本市場關鍵節點的高估值頭部企業發起突襲,利用寬泛模糊的專利權利要求進行碰瓷,以期達成高額的“敲詐式和解”。陳軍近年來參與處理了多起擬IPO企業智慧財產權訴訟,他建議,企業應對此類“專利狙擊”的核心策略是“以快打慢,以訴止訴”。法律上要請求快速判決,盡快拿到“不侵權”的生效判決掃清上市障礙;同時提起專利無效宣告並反訴惡意訴訟索賠。財務上要建立專項應訴準備金,拒絕高價和解。最高法此次明確指出,原告“精心算計”“反覆無常”並將其定性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譴責。在方皛看來,這釋放了三個強烈的司法訊號:第一,司法機關正在明確區分正常的專利權維護,與借用敏感節點進行的“訴訟挾持”與“制度套利”行為;第二,明確傳遞了“專利權不是敲詐工具,訴訟更非博弈籌碼”的導向;第三,從近期的司法實踐看,法院提升了諸如“全面覆蓋原則”的技術審查強度,對於缺乏必要技術特徵的碰瓷訴訟能夠快速定分止爭,這將大幅降低惡意維權的成功機率和對創投環境的負面影響。陳軍認為,這釋放了司法系統從“形式合法”向“實質誠信”轉變的強烈訊號。最高院公開譴責並運用“以時機看動機”的惡意認定方法,表明法院開始深入審查起訴方的主觀意圖。對於硬科技企業和背後的創投機構而言,最高法此番表態發出了捍衛創新本質的決心。企業能更專注於創新而非應對無端騷擾,創投機構降低了因非正常訴訟而誤判優質項目的機率,有助於夯實科創信心與市場預期。 (上海證券報)
全球穩定幣第一案全解構:TUSD4.56億美元儲備金信託義務,香港迪拜雙城追擊
案件當事方簡介原告方:Techteryx Ltd: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TrueUSD穩定幣業務的營運主體Li Jinmei(李女士):Techteryx公司的唯一董事和最終受益所有人(據稱)被告方:Aria Commodities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自由區註冊的商品貿易公司Matthew William Brittan(布裡坦先生):Aria DMCC的管理董事,同時擔任Aria基金的首席執行長和首席投資官Mashreq Bank PSC、Emirates NBD Bank PJSC、Abu Dhabi Islamic Bank PJSC:三家接收爭議資金的阿聯銀行其他關鍵主體:First Digital Trust Limited (FDT):香港信託公司,負責託管TrueUSD的儲備金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FDT的前身,最初的託管方Aria Commodity Finance Fund (ACFF/基金):開曼群島註冊的商品融資基金TrueCon LLC:特拉華州公司,TrueUSD的原始發行方Alex de Lorraine(德洛林先生):TrueCon的管理人員,被授權代表TechteryxCrossbridge Capital Asia Pte與Fineport Pte Ltd:兩家新加坡投資諮詢公司Vincent Chok(卓先生):Legacy和FDT的董事兼首席執行長一、案情概要本案涉及一起圍繞加密貨幣穩定幣儲備金管理的複雜商業欺詐糾紛,爭議金額高達4.56億美元。案件的核心在於Techteryx公司聲稱其用於支撐TrueUSD穩定幣的儲備資金被不當轉移並挪用。TrueUSD是一種與美元掛鉤的穩定幣,每一枚代幣理論上由一美元的儲備金支援。按照商業模式,持幣人購買代幣時支付法定貨幣,這些資金形成儲備金池,用於在持幣人贖回代幣時進行支付。為保持流動性以應對贖回需求,託管方被授權將不超過85%的儲備金進行投資。2020年12月,Techteryx通過戰略聯盟協議從TrueCon獲得了TrueUSD業務相關資產的權益,包括對儲備金的權利。此前,儲備金由Legacy Trust託管,後轉移至其分拆出來的First Digital Trust。雙方簽訂的託管服務協議規定:託管方僅能根據經雙方簽署的投資提議、並在獲得受監管投資顧問建議的基礎上進行投資,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託管金額的85%。2021年3月,FDT與新加坡公司Fineport簽訂投資管理協議。值得注意的是,Fineport提出的投資方案與此前Crossbridge公司的方案存在重大差異: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解除了集中度限制、並允許投資於期限超過兩年的資產。這使得FDT能夠將100%的託管資金投資於Aria基金,完全違背了原有的託管協議條款。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FDT通過六筆轉帳向Aria DMCC(而非Aria基金本身)直接匯入了4.56億美元。這些款項的流向和用途成為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布裡坦先生對這些款項的處理方式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他最初聲稱是應FDT要求直接匯給DMCC以加快向介紹人Glass Door支付佣金;後來又稱這些款項構成FDT對DMCC的貸款;最後在本案訴訟中又表示這些是對DMCC的投資,後來通過所謂"移植"程序轉換為對Aria基金的投資。所謂"移植"程序是2022年12月才實施的事後補救措施。據稱,FDT發現其在基金中沒有登記持股後,要求基金管理人規範化處理。於是建立了一套回溯日期的"鏡像檔案",將原本支付給DMCC的款項追溯性地重新歸類為對基金的認購。然而,這一程序缺乏充分的原始檔案支援,且與基金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更令人擔憂的是,2023年5月開始,Aria基金以反洗錢和客戶盡職調查(KYC)為由停止支付贖回款項,聲稱FDT未能充分披露其客戶Techteryx的最終受益所有人身份。然而,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用以支援這一理由的認購檔案中"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實際上是在"鏡像檔案"建立過程中才加入的,原始檔案並未包含此類聲明。面對4億美元未償贖回款,DMCC提出了"證券化"方案,計畫將基金持有的資產(主要是坦尚尼亞礦業特許權和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產)出售給盧森堡證券化載體,換取債券發行給FDT以替代現金贖回。Techteryx對此提出強烈反對,認為這是試圖將資產置於執行範圍之外的企圖。2025年2月,Techteryx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申請並獲得了無需通知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處置價值4.56億美元的資產。本判決是在經過多次聽證後,就是否延續該禁令作出的最終裁定。二、原告的主要主張Techteryx的訴訟策略建立在三個相互關聯的法律基礎之上,每一層都為其財產權主張提供支援。首先,Techteryx主張其對託管帳戶中的儲備金享有實質性的受益所有權。這一主張的關鍵在於對託管服務協議性質的解讀。雖然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其他條款存在根本衝突。託管服務協議要求FDT將資金單獨識別為屬於Techteryx或其客戶,不得與FDT自有資產混同,並應確保在FDT破產時不被其債權人追索。即使是投資所得,也應按照保管服務協議的"資產隔離"條款處理。此外,協議規定FDT只能作為託管代理人行事,對資金的處置完全受限於Techteryx的指示,並且Techteryx有權隨時通知FDT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意圖是創設信託關係,而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即便第一層主張不成立,Techteryx也主張FDT違反了信託義務。這體現在多個方面:FDT接受了Fineport的投資建議,該建議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直接違反了託管協議的核心條款;FDT在沒有獲得Techteryx有效授權的情況下將資金匯給了DMCC而非基金;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向Techteryx代表虛假陳述投資性質,聲稱投資期限為60-90天、具有三重保險保障,而實際情況完全不同。關於授權問題,雖然DMCC出示了一份授權德洛林先生的董事決議,但該決議日期為2021年3月8日,卻提及了3月18日才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和此後才提供的投資建議書,明視訊記憶體在倒填日期的嫌疑。法院認為,即使該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且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其"執行"之前作出的指示。第三,Techteryx主張DMCC作為知情受領人應承擔推定信託責任。這一主張有兩個法律基礎。第一個是"機構性推定信託"原則:當信託財產因違反信託而轉移時,接收方自動成為推定受託人,無需法院裁量。第二個是"知情受領"原則:即使接收方起初不知情,但如果其後來知曉財產系違反信託而轉移,且繼續保留或以違反信託的方式處置該財產,也會產生推定信託責任。關於知情程度,英國法院在Baden案中確立了五種知情類型,從實際知情到"應當知情"。法院可以從客觀情況推斷知情,如果被告未能對明顯的警示訊號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推定其具有實際知情。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證據支援DMCC知情的主張:卓先生、雅先生(Ya)、德洛林先生和布裡坦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關係;任何基本的盡職調查都會顯示Legacy/FDT是使用託管帳戶進行投資;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2021年8月13日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相關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的理由依賴的檔案實際上是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未包含"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的聲明。此外,Techteryx指出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為什麼要將資金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先生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不合邏輯,因為佣金義務屬於基金而非DMCC。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布裡坦先生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為什麼基金2021年的財務報表在2024年8月才簽署?為什麼沒有任何原始檔案記錄所謂從DMCC向基金的資產轉移?這些異常現象支援了存在欺詐性合謀的推斷。基於以上主張,Techteryx在香港法院的訴訟中尋求以下救濟:宣告DMCC以推定信託方式持有4.56億美元及其可追溯收益;命令DMCC作為推定受託人進行帳目清算;命令DMCC返還款項或就未在其佔有中的款項進行衡平補償;以及禁令禁止DMCC處置該等款項及其可追溯收益。雖然DIFC法院不審理實體案件,但作為支援香港訴訟的輔助程序,Techteryx請求DIFC法院延續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以防止DMCC在香港判決作出前轉移或消散資產。三、被告的主要抗辯Aria DMCC的抗辯策略同樣是多層次的,試圖從管轄權、實體法律關係、程序合規性等多個角度擊敗Techteryx的主張。首先,DMCC從根本上質疑DIFC法院發佈禁令的權力基礎。DMCC正在香港法院挑戰管轄權,主張香港法院對其無管轄權,並且即使有管轄權也應因不方便法院原則而中止訴訟。按照普通法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只有當被執行方在外國訴訟開始時在該管轄區有存在、或者主動提起訴訟或反訴、或者明示或默示服從管轄時,外國法院才具有可承認的管轄權。DMCC認為,由於其正在質疑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不符合"服從管轄"的要件,因此即使香港法院作出判決,DIFC法院也無法通過判決訴訟方式加以執行。既然無法執行,就不應發佈輔助性禁令。然而,法院對此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認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旨在防止主審法院的管轄權被挫敗。在本案中,即使DIFC法院無法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香港判決,Techteryx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利用香港判決,例如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更重要的是,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和衡平補償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這種判決是可以在DIFC執行的。此外,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了非排他性的阿聯法院管轄條款,根據DIFC判例,這包括DIFC法院,因此DIFC法院可能對基於這些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其次,DMCC在實體層面主張不存在信託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違反信託和推定信託責任。DMCC的核心論點是託管協議第6條的明確規定:"為免生疑問,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且應專為持幣人利益持有託管金額。"DMCC認為這意味著FDT對儲備金享有完全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權,與Techteryx之間僅為債權債務關係。DMCC引用了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在純商業交易中,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關係,因為信託會賦予受益人優先權,擾亂破產時的比例分配原則。該案強調,在存在一套詳細協議的商業背景下,必須清楚地表明信託意圖,否則應推定當事人建立的是合同關係而非信託關係。然而,法院認為第6條與協議的諸多其他條款存在根本矛盾。保管服務協議明確要求資金"應以使其在FDT破產時不被其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獲取的方式持有"、應在帳簿上清楚識別為"屬於客戶或其客戶"、"不屬於FDT或FDT的其他客戶"、"在FDT的帳簿和記錄上與FDT及其他客戶的資產隔離"。託管服務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為客戶的利益持有資金、僅能根據客戶指示行事、不得將託管帳戶用於任何應付FDT的款項、在終止時須將所有帳戶和項目轉移給繼任代理人。這些條款的綜合效果表明,儘管存在第6條的表述,但雙方的真實商業意圖是要求FDT將資金單獨持有,不與自有資產混同,僅用於特定目的(贖回代幣),這符合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表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單獨保存並作為獨立基金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第三,即使存在信託關係,DMCC主張投資獲得了適當授權。DMCC指出董事會決議明確授權德洛林先生"代表公司向FDT發出指示",並且"批准並採納"投資建議書。雖然決議的日期存在明顯錯誤(提及了晚於決議日期的事件),但DMCC認為這只是無害的文書錯誤。此外,德洛林先生在香港訴訟中提供證據稱,他始終按照Techteryx的指示行事,Techteryx知曉並批准了對基金的投資。Legacy在其抗辯中也聲稱"在某些被指稱的違反行為發生後,Techteryx指示並授權了對基金的投資"。但法院對此持懷疑態度。首先,即使決議有效,它也只授權投資於"基金"而非DMCC,而4.56億美元是直接匯給了DMCC。其次,決議的回溯日期似乎是刻意為之,目的是將授權時點提前到所有六筆匯款之前,但如果決議真是在2021年3月8日作出,它就無法授權之前的行為;如果是後來作出但回溯日期,就無法授權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第三,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的代表陳述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這些陳述是虛假的。第四,決議中"批准投資建議書"的表述很奇怪,因為按照託管協議,投資建議書應由Techteryx和FDT共同簽署,而非由Techteryx單方面批准。第四,DMCC主張其不具有使其成為知情受領人的必要知情程度。DMCC強調,認購檔案中FDT勾選了"認購方為受益所有人",因此其有理由相信FDT在為自己投資而非代客戶投資。雖然這些聲明出現在"鏡像檔案"中而非原始檔案中,但DMCC稱這只是規範化過程的一部分。DMCC還指出,Techteryx聲稱的欺詐陰謀並未明確包括DMCC,起訴書僅含糊地提及"被告或其中兩人或多人"共謀,而具體的陰謀指控僅針對FDT、Fineport、Crossbridge、TrueCon和德洛林先生。法院對此也不接受。法院注意到諸多表明布裡坦先生知情或應當知情的情況: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告知Legacy的業務性質(從名稱就能看出是信託公司);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說明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和德洛林先生之間存在長期業務聯絡。此外,整個交易結構充滿異常,對於資金為何要匯給DMCC而非基金、為何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等問題,布裡坦先生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鏡像檔案"中的聲明而認為FDT在為自己投資,但恰恰是他或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這些檔案,且將其作為拒絕贖回的理由,這本身就是可疑的。第五,DMCC主張其是善意有值對價的購買人。DMCC稱,4.56億美元的匯款是對基金的認購,基金為此向FDT發行了股份,因此提供了對價。通過"移植"程序,原本匯給DMCC的款項被重新歸類為基金對DMCC的貸款,DMCC通過轉讓資產償還了貸款,基金因而獲得了資產。這些資產包括坦尚尼亞的煤礦特許權、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資產、漢姆里亞的瀝青生產設施等,總價值超過4億美元。DMCC認為,Techteryx最終得到了其所交易的內容——基金中的股份,這些股份由實物資產支援。但法院對此持嚴重保留態度。首先,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程序的實施,也沒有檔案顯示DMCC如何將資產轉移給基金。其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任何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似乎將新認購視為直接的股份發行而非複雜的重歸類。第三,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款帳目之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無法顯示清晰的債務償還模式。第四,資產估值存在嚴重疑問。例如,昆士蘭可再生能源資產被估值1.25億美元,但相關檔案顯示基金通過列支敦斯登名義持有人間接持有新加坡公司Carbon Resilience的股份,而該新加坡公司擁有澳大利亞資產,這種複雜結構以及缺乏獨立估值報告使得估值的可靠性成疑。第五,基金的投資說明書承諾的是流動性高、有保險支援、短期的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而實際上資金被用於長期的、流動性差的基礎設施項目,這與商業預期完全不符。第六,DMCC對Techteryx的程序性攻擊包括未充分披露和缺乏清白之手。關於未披露,DMCC最初列舉了10-13項指控,但在最終聽證中縮減至4項,其中法院僅認可一項具有一定份量:Techteryx在無需通知聽證時錯誤陳述"基金連續多年未出具任何審計或未審計財務報表",而實際上存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審計財務報表。雖然Techteryx在首次返回日期聽證時已糾正此錯誤並道歉,DMCC仍認為這是故意誤導。但法院認為,鑑於此錯誤已被及時糾正、可能源於不同法律團隊間的溝通失誤、且對法院的核心關切(缺乏匯款期間的財務報表)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關於清白之手,DMCC暗示Techteryx的真實最終受益所有人不是李女士而是孫宇晨先生(Justin Sun),因此李女士在誓章中的陳述涉嫌偽證。然而法院指出,即使孫先生與Techteryx有某種聯絡,這與李女士是否為法律上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是兩回事,且缺乏充分證據支援DMCC的指控。法院認為這更像是DMCC試圖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理由進行"靴帶式"辯護。四、各方的法律依據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體系和複雜的法律問題,各方的主張建立在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合同法以及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原則之上。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和發佈禁令的權力,核心的法律依據是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該條款賦予DIFC法院權力"審理和裁定與……在DIFC之外提起的申請、訴訟或當前或未來的仲裁程序相關的臨時或預防性措施申請,尋求DIFC管轄範圍內的適當預防性措施"。Techteryx認為這一條款賦予了DIFC法院不受限制的權力,可以支援世界任何地方的訴訟程序。DMCC則認為該條款應結合Carmon案確立的原則解釋,即禁令的目的必須是保護DIFC法院自身的管轄權不被挫敗,特別是保護未來可能在DIFC執行的判決。法院採納了DMCC的解釋路徑,但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理解。法官引用了英國樞密院在Broad Idea案中的論述:"原則上並無區別,無論凍結禁令是為了預期①主審法院的未來判決,②可在主審法院登記執行的外國法院的未來判決,還是③主審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中獲得的未來判決。在每種情況下,如果給予禁令,它都是針對尚不存在的判決的義務的執行。在每種情況下,問題都是是否有足夠的可能性獲得可通過主審法院程序執行的判決,以及是否有足夠的風險,即如果沒有凍結禁令,對判決的執行將受挫,從而證明給予救濟是正當的。"基於這一原則,法院認為只要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獲得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無論是通過判決訴訟、平行訴訟中的既判力,還是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就足以支援發佈禁令。關於財產禁令和凍結令的一般條件,法院適用了Larmag案總結的標準:①必須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或稱為"有充分論據的案件");②必須顯示便利性的平衡有利於給予禁令;③禁令必須是公正和適宜的。對於財產禁令,還需要顯示有充分論據支援給予財產性救濟。對於凍結令,還需要顯示存在消散風險。"有充分論據的案件"的標準在Nedersachsen案中被表述為"不僅僅是勉強能夠嚴肅辯論的案件,但也不必是法官認為有超過50%成功機會的案件"。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核心問題是如何解釋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英國合同解釋法的現代方法由上議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案中確立,其核心是"合理人理解原則":合同解釋的首要目標是確定合理人在瞭解所有背景情況(當事人實際知道或可得知道的事項,不包括先前談判和主觀意圖聲明)後會理解當事人的意圖。後來的Wood v Capita案強調,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在必要時採用"修正性解釋"或"通過解釋進行更正"。Techteryx依據這些原則主張,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表面上否認其享有財產權利,但該條款與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及其他明確條款相矛盾,應理解為錯誤表述或僅適用於特定情境(即持幣人觸發贖回事件時的補充性權利)。Techteryx特別強調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該案確立了"分離資金+特定目的"標準來識別信託意圖。此外,Techteryx引用香港信託條例第89條,該條要求信託公司以受信身份持有的所有資金必須與公司一般資產分開並單獨標識,使信託資金始終不構成公司一般資產的一部分。DMCC則依據National Stadium案確立的原則,強調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的高門檻。該案指出:"在本案這樣的商業背景下,法院會敏銳地確保合同檔案中清楚地表明了對資金的信託關係。如果這會破壞或矛盾看起來是一套純粹合同關係的網路,這套關係在表面上為參與者之間提供了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那麼不會輕易認定存在信託。"DMCC還引用Snell's Equity第22-015段的論述,該段強調簡單地為特定目的預付款項通常不足以表明接收人應為支付人持有信託,除非能夠證明當事人意圖接收人不得自由處置資金,且應將其作為獨立資金僅用於特定目的。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核心問題是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以及德洛林先生權限的範圍。Techteryx主張,即使決議表面有效,它也存在兩個致命缺陷:第一,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匯款接收人是DMCC;第二,決議日期的回溯性質意味著它無法追溯性地批准在真實作出日期之前的行為。此外,Techteryx強調決議是在虛假陳述的基礎上取得的,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消息告知Techteryx代表投資具有"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而這些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關於推定信託責任,核心的法律依據是Baden案確立的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案確立的"不合良心保留利益"標準。Baden五類知情從第一類(實際知情)到第五類(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呈遞減的知情程度。關鍵問題是需要那一類知情以及如何證明知情。Lewin on Trusts指出,知情的證明程度與知情本身應加以區分: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如果已確立的事實在蓋然性平衡上指向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法院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如果原告證明了Baden第四或第五類的情況,而被告未提供證據或未對其行為作出解釋,法院也可以推斷實際知情,即第四或第五類知情可以轉換舉證責任。Akindele案確立,一般規則是"接收人的知情狀態應足以使其保留接收利益變得不合良心",但無需證明被告不誠實。在本案中,Techteryx列舉了大量環境證據支援知情推斷: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聯絡,任何合理的盡職調查都會揭示Legacy/FDT的信託公司性質;②認購檔案標註了"託管帳號";③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託管保管"性質;④整個交易充滿異常且缺乏合理商業解釋;⑤布裡坦先生對關鍵事實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⑥布裡坦先生所依賴的"FDT聲明其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實際上是他自己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足以支援一個"有充分論據的案件",即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足以使DMCC保留款項變得不合良心。關於善意有值對價購買人的抗辯,關鍵問題是DMCC是否真正提供了對價以及是否具有善意。對於提供對價,DMCC主張基金為認購發行了股份,並且通過"移植"程序,DMCC通過轉移資產償還了對基金的債務。然而,Techteryx質疑資產轉移的真實性和估值的合理性。關於善意,一旦確立了知情(特別是Baden第四或第五類知情,甚至更低類別的知情),善意抗辯通常難以成立,因為一個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可能是信託財產且可能被違反信託轉移的人很難被視為善意。五、法院的分析與判決經過對大量證據的仔細審查和對複雜法律問題的深入分析,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首席大法官Michael Black KC作出了一項長達149頁的詳細判決,決定延續對Aria DMCC的財產禁令和全球凍結令。判決的核心推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層次。首先,關於DIFC法院的管轄權基礎,法官明確拒絕了Techteryx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即認為2025年第2號迪拜法律第15條第4款賦予DIFC法院支援世界任何地方訴訟的無條件權力。法官認為這樣的解釋會使DIFC法院成為"全球警察",這不符合立法意圖。相反,法官採納了DMCC的基本論點,即該條款應理解為Carmon案確立的"執行原則"的明確法律化——禁令的目的必須是防止DIFC法院自身管轄權被挫敗。然而,在應用"執行原則"時,法官採取了較為寬泛的解釋。法官指出,執行原則的目的是保護主審法院的管轄權不被挫敗,而在本案中,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可能通過多種方式涉及DIFC法院:①香港訴訟中的帳目清算命令最終會轉化為確定金額的金錢債務判決,這種判決可以通過DIFC的判決訴訟程序執行;②Techteryx可以在DIFC提起平行訴訟,將香港判決作為既判力事項使用;③基金的原始認購檔案包含非排他性阿聯法院管轄條款,這可能使DIFC法院對基於認購協議的直接訴訟具有管轄權。因此,存在充分的可能性最終會有一個可通過DIFC法院某種程序執行的判決,這足以支援發佈禁令。其次,關於信託關係的認定,這是整個案件的基礎性問題。法官承認這是一個複雜且有爭議的合同解釋問題,需要在正式審理時才能最終解決,但認為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問題"。法官詳細分析了託管服務協議和保管服務協議的條款,指出雖然託管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客戶對託管金額不享有財產權利",但這一條款與協議的幾乎所有其他條款都存在矛盾:①保管協議要求資金應單獨識別、在破產時不可被債權人獲取;②託管協議規定FDT作為"受信代理人"持有資金、僅能根據Techteryx指示行事;③FDT無權從託管帳戶中扣除任何應付款項;④Techteryx有權隨時將託管金額轉移給其他託管代理人;⑤投資收益歸Techteryx所有;⑥協議明確規定FDT僅作為"託管代理人"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法官特別強調,整個安排的商業目的是確保儲備金不依賴於FDT的持續償付能力,因為Techteryx的整個業務將取決於一個其無法控制的主體的償付能力,這在商業上毫無意義。法官引用了Bingham法官在Tsiker案中的論述:"如果接收資金的條件是必須將其作為獨立資金保存並移交給有權享有的人,那麼他就是該資金的受託人。"法官認為本案中FDT接收資金的條件恰好符合這一標準。雖然存在第6條的明確表述,但根據Wood v Capita案確立的原則,在複雜的正式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未能達成邏輯連貫的文字,法院可以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或不一致,特別是當該條款的字面意思會使協議的整體商業目的落空時。第三,關於違反信託的認定,法官指出即使董事會決議表面有效,違反信託的指控仍然成立,原因有多個:①決議僅授權投資於"基金",而實際上4.56億美元被匯給了DMCC;②決議的日期倒填嫌疑嚴重,因為它提及了晚於表面日期的事件,這似乎是為了使其能夠追溯性地"批准和採納"早於真實作出日期的投資指示;③德洛林先生通過Slack向Techteryx代表作出的陳述("三重保險"、"90天內可退出")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陳述;④Fineport投資建議書本身就與託管協議根本性衝突,因為它取消了流動性保留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允許將100%資金投資於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這在商業上不合理,因為部分儲備金必須保持流動性以應對代幣贖回需求。法官特別注意到決議的追溯性質可能使其自相矛盾:決議第3.3段"批准、確認和採納"德洛林先生"在本決議執行之前"代表Techteryx向FDT發出的指示,如果決議日期真的是2021年3月8日,它只能追溯性批准該日期之前的指示,但前五筆匯款都發生在該日期之後;如果決議真實作出日期是後來(如Techteryx聲稱的2021年11月),那麼它可以批准前五筆匯款,但無法批准第六筆匯款(2022年3月)。無論那種情況,決議都無法有效授權所有六筆匯款。第四,關於DMCC的知情,這是推定信託責任成立的關鍵。法官詳細審查了所有相關證據,得出結論認為存在充分的論據支援布裡坦先生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情況。法官指出的關鍵事實包括:①布裡坦先生與卓先生、雅先生有長期業務關係,雅先生將Legacy介紹給布裡坦時不可能不說明Legacy的業務性質;②即使最基本的盡職調查也會揭示Legacy/FDT是信託/託管公司;③認購檔案明確標註了"託管帳號"編號;④2021年8月的聯合指示函明確告知DMCC認購"應由FDT託管保管";⑤早在2020年,Legacy投資時的確認函就標註了"您的參考:TrueCon 100024",明確顯示是代TrueCon投資。法官特別指出布裡坦先生關於其知情狀態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布裡坦先生聲稱他相信FDT是為自己投資,依據是"鏡像檔案"中的聲明,但這些檔案恰好是布裡坦或基金管理人事後建立的。布裡坦先生聲稱基於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考慮而拒絕贖回,但這一理由所依賴的FDT"聲明為受益所有人"的檔案正是那些事後建立的鏡像檔案,原始檔案並不包含此類聲明。此外,基金的私募備忘錄中關於"禁止人士"的定義不清楚適用於FDT的那一種情況,而且即使FDT隱瞞了受益所有人資訊,合理的回應應該是拒絕接受認購而非在接受投資四年後拒絕贖回4億美元。法官還特別關注了整個交易結構的異常性:為什麼資金要匯給DMCC而不是基金?布裡坦關於"加快支付Glass Door佣金"的解釋在商業上說不通,因為佣金義務是基金而非DMCC的。為什麼需要事後建立回溯日期的檔案?為什麼布裡坦對此給出了多個相互矛盾的解釋(最初說是"應FDT要求"、後來說是"FDT貸款給DMCC"、再後來說是"投資於DMCC後移植到基金")?為什麼DMCC 2021年財務報表顯示其在當年9月30日面臨9470萬美元的流動性缺口?這是否解釋了為何要將資金轉移到DMCC而非基金?所有這些異常情況疊加在一起,支援了存在協同一致安排的推斷,該安排旨在將託管資金用於支援Aria集團而非進行符合基金檔案承諾的投資。第五,關於"移植"程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法官表達了嚴重懷疑。法官指出:①缺乏任何原始檔案記錄移植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在DMCC和基金之間轉移資產;②基金的審計財務報表從未提及股本重組或移植,審計師Mazars的附註將"後續事件"簡單描述為"基金收到額外認購,共計5.122938億美元,用於新發行的可贖回參與股份",完全沒有提及任何複雜的重歸類程序;③DMCC的淨資產價值報表與基金的應收帳款帳目之間存在無法解釋的不一致;④FDT的"帳戶組合摘要"(2025年5月2日)顯示其仍持有某些DMCC股份(據稱已通過移植轉換為基金股份),而對基金股份的持有使用了與移植檔案不同的參考編號;⑤基金管理人2025年4月7日的信函稱"目前"僅有C類股份存在,但帳戶組合摘要顯示還有D類股份。法官還注意到布裡坦先生關於移植的陳述前後不一:在香港訴訟的初始誓章中,布裡坦完全沒有提及向DMCC的匯款或移植,只是簡單地說"FDT投資於Aria"並"收到ACFF的C類股份認購";在第二份誓章中才說"作為認購程序的一部分,FDT款項被先支付到Aria的銀行帳戶,包括(應FDT要求)那些以DMCC名義持有的帳戶",暗示支付給DMCC在功能上等同於支付給基金;直到在DIFC訴訟中才詳細解釋移植程序。這些不同版本的陳述本身就引發了對移植真實性的質疑。第六,關於擬議的證券化計畫,法官認為這不是正常業務行為,延續禁令以阻止其實施是適當的。法官的推理包括:①證券化的唯一聲稱目的是使FDT能夠贖回,但既然只有FDT/Legacy是基金的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就沒有理由在香港訴訟解決前匆忙進行證券化;②一旦資產被證券化,如果香港法院准予追蹤救濟,執行將變得極其困難或不可能;③關於證券化的細節仍然模糊不清,甚至不清楚那個實體擁有待證券化的資產(有時說是DMCC,有時說是基金);④不清楚由此產生的債券或票據是否會有價值,如果有,價值多少,是否為投資級還是垃圾級;⑤布裡坦聲稱證券化是他為解決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問題而設計的方案,但完全沒有解釋證券化如何解決受益所有人披露問題;⑥布裡坦最初提供的支援證券化目的的簡報實際上是關於將貿易融資應收款證券化的一般行銷材料,與贖回FDT的持股沒有明顯聯絡;⑦證券化檔案將DMCC列為"發起人",完全沒有提及基金,這與聲稱的資產歸屬矛盾。法官特別指出,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根據現有證據,布裡坦似乎是DMCC和基金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似乎在兩者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因此如果布裡坦導致基金進行證券化,而法院後來確信這是為了將資產置於DIFC法院執行範圍之外(如果DIFC法院被要求以任何方式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可能會對他個人產生不利後果(暗示藐視法庭)。雖然布裡坦可能認為法院無權約束非當事人的基金,但鑑於他對兩個實體的控制以及資產的混同,以及證券化將使任何追蹤救濟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謹慎的做法是等待香港訴訟解決後再進行證券化。第七,關於消散風險,法官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援存在實際風險。法官指出:①布裡坦承認DMCC/基金無法在不進行資產"甩賣"或證券化的情況下支付贖回請求;②布裡坦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這本身就是令人擔憂的訊號;③布裡坦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④擬議的證券化如果不是為了挫敗執行,很難找到其他合理解釋;⑤布裡坦未能提供關於資產所有權結構的清晰證據,未能說明如何將從匯款中購買的資產轉移給基金,這可能表明他不希望披露資產的真實歸屬;⑥存在欺詐性協同安排的有力論據,這種欺詐性往往與消散意圖相關聯。法官引用了Fundo Soberano案的論述:"確立被告曾有不誠實行為的充分論據並不足以確立消散風險;必須審查證據以確定所涉不誠實行為是否指向資產可能被消散的結論。"法官認為本案中的情況恰好指向這一結論:資金被不當轉移到DMCC以支援其流動性、資金用途與承諾不符、建立虛假的回溯日期檔案、基於虛假理由拒絕贖回4億美元、匆忙推進證券化而無充分商業理由——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即布裡坦先生會導致DMCC以挫敗任何判決執行的方式處置其資產。第八,關於便利性平衡和公正適宜性,法官進行了綜合考量。法官認為:①損害賠償對Techteryx來說不是充分救濟,因為DMCC/基金承認無法支付贖回;②雖然Techteryx未提供關於其資產的資訊,使得無法確定損害賠償交叉承諾對DMCC是否充分,但鑑於案件的嚴重性和消散風險的存在,傾向於延續禁令更符合正義;③禁令不是為了阻止DMCC或基金的日常業務,而是為了防止所有權利益的轉移以挫敗執行;④雖然DMCC聲稱銀行對迪拜法院命令的解釋影響了其業務營運,但這是銀行的問題而非禁令本身的問題,且Techteryx已從迪拜法院獲得了允許正常業務支付的例外;⑤繼續禁令不會干擾香港訴訟的進行或造成管轄衝突;⑥鑑於只有FDT/Legacy是基金股東,沒有第三方利益會受到不利影響。最終,法官決定延續兩項禁令:①財產禁令,禁止DMCC處置、處理或減少轉移給DMCC的4.56億美元或其可追蹤收益的價值;②全球凍結令,禁止DMCC將其位於迪拜的任何價值達4.56億美元的資產移出迪拜,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少其在迪拜境內或境外的任何價值達相同金額的資產。關於Techteryx的未披露指控,法官認為只有一項(錯誤陳述基金缺少審計財務報表)具有一定份量,但鑑於已及時糾正、可能源於無害錯誤、且對核心關切影響有限,不足以構成解除禁令的理由,但應通過適當的成本命令予以標記。其他未披露指控要麼缺乏事實基礎,要麼涉及爭議事實本身,要麼純屬法律爭議,均不成立。關於缺乏清白之手的指控,法官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支援李女士不是Techteryx真實受益所有人的指控,這更像是DMCC為其拒絕贖回的反洗錢理由進行辯護的嘗試。六、本案的法律意義本案判決在多個法律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密貨幣行業、跨境資產凍結、信託法和商業欺詐訴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警示。首先,在加密貨幣法律框架方面,本案是全球首批系統處理穩定幣儲備金法律性質的司法判決之一。法官明確指出"無論本法院還是據我所知的任何其他普通法法院,都尚未裁定加密代幣是否實際上是'貨幣'",這突顯了現有法律框架在應對新興數位資產時的侷限性。本案判決通過分析託管服務協議,探討了當穩定幣發行人聲稱代幣持有人已放棄對儲備金的所有權時,儲備金的法律地位問題。雖然最終裁定留待正式審理,但法院的分析表明,即使合同明確規定"客戶不享有財產權利",如果協議的其他條款和整體商業目的要求資金單獨持有、僅用於特定目的,仍可能構成信託關係。這為穩定幣發行人和託管方敲響了警鐘:不能僅通過合同措辭來規避受信義務,法院會綜合考慮整體安排的實質。其次,在跨境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本案擴展了"執行原則"的適用範圍。法院明確拒絕了原告提出的"不受限制權力"理論,確認臨時禁令的權力仍然需要與最終可執行判決的前景相聯絡。然而,法院對"執行"概念採取了寬泛解釋,認為不限於通過判決訴訟直接執行外國判決,還包括在平行訴訟中利用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或基於原合同關係提起的直接訴訟。這一解釋為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保護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更靈活的工具,但也提醒法院需要在便利當事人和尊重主權之間保持謹慎平衡。法官特別強調,DIFC作為有限法定管轄權的金融自由區法院,不應成為"全球警察",這反映了對司法管轄權擴張的審慎態度。第三,在商業信託法方面,本案為複雜商業交易中信託關係的認定提供了重要指導。法院的分析表明,在純商業交易中推定信託確實存在較高門檻(如National Stadium案所示),但當滿足"分離資金+特定目的+無自由處置權"的標準時,即使存在否認財產權利的明確條款,仍可能認定存在信託。這一分析對資產託管、資金監管等類似安排具有廣泛影響。本案還突顯了合同起草的重要性:當合同不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時,法院會尋求能夠實現整體商業目的的解釋,必要時會採用"修正性解釋"來矯正明顯錯誤。這提醒合同起草者必須確保合同條款的內部一致性,特別是在涉及財產權屬和受信義務等核心問題時。第四,在推定信託和知情受領方面,本案詳細應用了Baden五類知情標準和Akindele"不合良心"標準。法院的分析顯示,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實際知情或不誠實,只要證明存在應當引起誠實合理人詢問的情況(Baden第四或第五類),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就可能推斷出足以使其保留利益變得"不合良心"的知情程度。本案特別強調了異常交易結構、缺乏合理商業解釋、前後不一的陳述、以及事後建立回溯日期檔案等因素在推斷知情中的作用。這為類似案件中證明知情提供了有益的框架。第五,在證據可信度評估方面,本案展示了法院如何處理複雜商業欺詐案件中相互矛盾的證據。法官多次指出布裡坦先生的證據"內部矛盾、規避和不透明",他對關鍵事實的解釋多次改變(從"應FDT要求"到"FDT貸款"再到"移植"),他提供的所謂"移植"支援檔案缺乏原始檔案佐證且與審計報告矛盾。法院還特別關注了事後建立的回溯日期檔案,認為這種檔案本身就引發了關於交易真實性的嚴重質疑。這提醒訴訟參與者,在涉及複雜金融交易的爭議中,保持證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前後矛盾的陳述會嚴重損害可信度。第六,在資產消散風險評估方面,本案提供了識別消散風險的實用指標。法院不僅考慮了傳統的因素(如無法償付、跨境資產、複雜的公司結構),還特別關注了擬議交易的商業合理性。證券化計畫因為缺乏充分的商業理由、會使執行變得困難、且時機可疑(在訴訟期間匆忙推進)而被視為潛在消散風險的證據。這表明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的整體行為模式,而不僅僅是孤立的資產轉移行為。本案還強調了欺詐指控與消散風險之間的聯絡:雖然證明欺詐不自動等同於證明消散風險,但欺詐性行為的性質(如不當轉移資金、虛假檔案、虛假理由拒絕付款)可能指向消散意圖。第七,在關聯公司和控制人責任方面,本案涉及複雜的企業集團結構,其中Aria DMCC、Aria基金、以及眾多子公司之間的資產和資金流動缺乏清晰的檔案記錄。法院注意到布裡坦先生似乎是所有這些實體的"控制思想和意志",資產在它們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正式手續。雖然基金不是本案當事人,但法院警告說,如果布裡坦先生導致基金採取措施挫敗法院命令的執行,他個人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後果。這突顯了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公司面紗"不能成為規避司法救濟的工具,控制人可能需要為其控制的實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第八,在專業中介的角色和責任方面,本案涉及多個專業中介機構(投資顧問Crossbridge和Fineport、託管人Legacy和FDT、審計師Mazars、基金管理人)。法院的分析表明,這些中介可能在整個涉嫌欺詐計畫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特別值得注意的是Glass Door的介紹佣金安排:Ya先生同時擔任投資顧問公司(應向客戶提供獨立建議)的負責人和佣金接收公司的唯一成員,這種利益衝突可能影響了投資建議的獨立性。雖然本案未最終裁定各方的責任,但已提出了關於專業中介利益衝突、盡職調查標準和共謀可能性的嚴肅問題。第九,在"正常業務過程"例外的解釋方面,本案明確了資產凍結令中的"正常業務過程"例外不包括異常的、缺乏充分商業理由的交易,即使這些交易在名義上屬於公司業務範圍。證券化計畫雖然可能屬於基金業務活動的一般範圍,但因為其唯一目的是解決贖回問題(但沒有解釋為何必須在訴訟解決前進行)、會嚴重影響潛在執行、且沒有第三方利益涉及,因此不屬於正常業務過程。這為未來案件中如何界定"正常業務過程"提供了有益指導。第十,在無需通知程序的披露義務方面,本案重申了充分坦率披露的高度義務,但也展示了如何區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披露失誤。法院採用了質量重於數量的方法,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大量瑣碎的未披露指控,只關注少數可能具有實質性的事項。對於確認的披露失誤(錯誤陳述財務報表情況),法院考慮了失誤的性質(可能是無害錯誤而非故意誤導)、是否及時糾正、對法院判斷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決定不解除禁令但通過成本命令予以標記。這一平衡方法避免了將披露義務變成被告攻擊程序正當性的武器,同時仍然維持了該義務的嚴肅性。最後,本案對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穩定幣發行人需要認真對待儲備金管理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通過合同措辭來免除受信義務;託管人需要確保其行為嚴格符合託管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在投資限制和授權程序方面;投資顧問需要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建議的獨立性;審計師需要對異常交易保持警惕,不能簡單接受管理層的解釋。對於投資者而言,本案突顯了在投資加密相關產品時進行徹底盡職調查的重要性,特別是要關注資金流向、投資策略的透明度、以及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等紅旗。總的來說,Techteryx訴Aria Commodities案作為一起涉及加密貨幣、跨境資產凍結、複雜信託安排和涉嫌商業欺詐的綜合性案件,其判決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直接影響,也為相關法律領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和實踐指導。隨著香港實體訴訟的推進,本案還可能在信託法、追蹤救濟、以及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產生進一步的影響。本案判決的詳細推理和全面分析,充分展示了普通法法院在應對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挑戰時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數字新財報)
每天八小時被罵血汗工廠,馬斯克破防了
你絕對想不到,現在最讓全球首富馬斯克頭疼的,不是銷量、不是股價,更不是火箭發射失敗!老馬已經破大防了。他家位於柏林的特斯拉超級工廠,工人年薪四十幾萬(人民幣),每周只工作五天,一天八小時,甚至就連吃飯、午休都包在內!但是就這,還被德國工人罵成是“血汗工廠”。德國最狠的工會——金屬工業工會,直接帶人把特斯拉給“堵”了。他們瞪眼拍桌子,怒噴馬斯克就是個剝削無良的黑心大老闆!工人們的訴求就一個:把每周40個小時的長時間勞動改成35小時,算下來,每天干7小時!德國工會整的這一出,直接把老馬給整無語了。特斯拉管理層那叫一個氣吶!他們直接把一摞帳單給甩上了辦公桌:2025年德國汽車行業平均漲薪2%,特斯拉直接漲4%!柏林特斯拉超級工廠,在過去四年累計漲薪超過25%!工人平均月薪4200歐元,折合人民幣約34200元!啥意思?柏林工廠的薪酬,已經是全球特斯拉體系的收入待遇頂端了!我們給出了遠超同行業的條件,你們這幫工人還不知足,還要緊咬那5個小時不放!但是,那又怎樣?人家德國的工會不買帳啊!工人談判代表已經公開放話了:“特斯拉必須明白,這裡不是美國。”錢不好使了?不!是特斯拉的尾巴被逮住了。“每周只工作35小時”這事兒,只是本次工會談判的訴求。導火索,是因為有特斯拉的柏林工廠工人舉報,他們請病假,居然被扣錢了!理由?你沒交醫院的詳細病歷單!這在德國,可是踩了核彈等級的紅線!德國法律白紙黑字:生病前三天,你根本不用交任何證明!病歷那是我的絕對隱私,公司你敢要?你這是犯法!扣錢?你這是搶劫!就這一件事,直接把所有德國工人的怒火點炸了!他們感覺,自己被特斯拉給侮辱了,這些美國來的大老闆,在蔑視他們守護了幾十年的生活規矩和做人的尊嚴!講真的,一開始馬斯克,可能根本沒把這些工人的牢騷給當回事。但是很快情況就不對了。特斯拉柏林工廠的所有生產線,全都開始了神秘的“默契”。工人們雖然沒罷工,也不喧嘩,可是大傢伙兒手上的動作,都出奇一致的慢了下來,生產任務被一拖再拖,公司的管理層們,急的那叫一個上躥下跳!但是,就這還不是最要命的。一直以來,都扮演著柏林工廠“挑大樑”角色的高級技工們,也全都開始鬧幺蛾子,他們像約好了一樣,開始以“焦慮”、“壓力”為由,集體申請長期病假。瞬間,特斯拉生產線的關鍵崗位出現真空。工廠的病假率一度飆升至令人咋舌的17%!每一天,都有成千上百人合理的不上班。馬斯克這邊都快瘋了!柏林工廠本來產量就是全球墊底,再這麼一搞,還要不要交貨了?工廠經理直接吼出來:“35小時?這是絕對紅線!沒得談!”然後,在矛盾的“不可調和”下,工會被請了出來。但是誰曾想,工會那幫子人更狠,他們不僅堅持了工人“每周只工作35小時”的勞動訴求。他們也開始列資料!他們直接把一摞統計報表,直接甩上了特斯拉的辦公桌上,說德國“全職員工”的平均年薪,去年就已經超過5萬歐元了!結果你特斯拉倒好,今年還在踩工資政策的紅線,整整一年給柏林工廠開到的年薪中位數,折合人民幣竟然只有區區的四十幾萬...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黑心老闆,真就是沒人管了是吧?區區四十幾萬的年薪,竟然還敢讓我們老柏林正黑旗,每天給你朝九晚五的做八小時牛馬?這合理嗎?這不合理!要想合理怎麼辦?就兩個字:加錢!沒錯,在最新的進展中,德國工會不僅要求特斯拉的柏林工廠,必須把每天的工作時間給降到7小時!除此以外,在噼裡啪啦的一頓算後,這幫子老柏林“大爺”們開出的價碼,那真就恨不得是把老馬,從全球首富的椅子上給拽下來...馬斯克都要哭了!那一刻的他,前所未有的懷念,那個能吃到各色美食的地方,他深知,那裡的人們,是多麼的勤勞淳樸...最關鍵的是,人家干的最多,要的最少啊!不過吧,要說這幫拿慣了高薪的德國產業工人這次能否如願,其實還真不好說。關於漲薪這件事,老馬這次是很硬的。他怕的,根本不是柏林這一家工廠。他怕的是“破窗效應”!今天德國人贏了,明天全歐洲、甚至美國的工人都會舉起同樣的牌子:“我們也要35小時!”那他耗時打造、追求極限效率的“超級工廠”,就等於被埋進了一顆定時炸彈。但是,要不說人家老馬是世界首富,他也不是可以別隨便拿捏的。柏林工廠這邊的“大爺”們還在逼宮,馬斯克轉頭就又開始講故事。他在社媒公開喊話全球,以後大家也別擔心養老問題了。他甚至給出了一個非常具體且激進的時間表。說是2026年年底,就要面向全球公眾銷售Optimus([ˈɑːptɪməs])機器人,2029年前,他們生產的高模擬機器人數量,就要超過人類!啥意思?攪吧攪吧,你們就攪吧!攪的生產線罷工,丟了訂單;攪的超級工廠交不出貨,把特斯拉給黃了,我老馬無非陪你們一起完命....哦!不對!我有Optimus([ˈɑːptɪməs])機器人,我完不了,完的是你們!啥叫科技改變生活?這就叫科技改變生活!他小閣老都擺不平的“幺蛾子”,我馬斯克就能擺!你也甭管他是不是真的實用,資本市場有信心,背後那幫投機大佬們願意出錢,那就夠了。至於那個不開眼的,敢梗著脖子的說,要加工資?工資?什麼工資?咱們現在正在干的,那是改變世界,那是為了夢想窒息!談錢?俗! (毛豆論道)
中國最高法院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列入獨立案由,幣圈民事訴訟邁入“標準化”新時代
導語2025年12月17日,經過充分調研和實踐檢驗,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新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一項調整是:“網路虛擬財產糾紛”被正式升級為獨立的二級案由,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改變不僅填補了虛擬貨幣和其他數位資產法律保護的空白,也意味著中國司法體系在數字經濟時代對加密資產和虛擬財產的態度正在發生歷史性的轉型。從此前的“法律模糊”到如今的“司法標準化”,這一轉變將如何影響虛擬貨幣乃至整個Web3的生態發展?本文將為您全面解讀其核心意義及深層次影響。1. 虛擬貨幣是否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範疇?這一問題是釐清虛擬貨幣在法律上地位的關鍵。如果虛擬貨幣得不到“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無論立案還是維權,都將失去最根本的依據。對此,筆者認為,虛擬貨幣符合中國《民法典》中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應當被納入民事權利保護的範圍。自2013年起,監管部門多次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了明確:·2013年12月,五部委在《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是“特定的虛擬商品”;·2021年5月18日,三協會在《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中再次強調,“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些官方檔案雖對虛擬貨幣交易、投機行為採取嚴格監管態度,但並未否認其作為“虛擬商品”所具有的財產價值和屬性。《民法典》第127條進一步明確:“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基於此,虛擬貨幣顯然契合“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USDT等)因其基於區塊鏈技術、具備社會高度共識和經濟價值,被認為是去中心化或半中心化的虛擬商品。儘管其交易和投機行為受到禁限,但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載體進行合法的民事權利主張。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將其認定為公民合法財產。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法院均認可受害人持有的數位資產(如比特幣)屬於合法財產,並依法進行追繳和賠償。因此,民事領域對虛擬貨幣的認定同樣應延續這一思路,確保財產權益的司法救濟。2. 歷程回顧:從“不予受理”到“不得不理”自2021年“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佈以來,中國法院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一直面臨嚴苛挑戰:·立案障礙:過去,由於“9.24通知”界定虛擬貨幣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大量案件在立案階段被直接駁回或不予受理。法官多以“違反公序良俗”和“非法利益不受保護”為由迴避裁判。·實踐難點:儘管虛擬貨幣在現實中已涉足借貸、委託理財、遺產繼承等民事領域,但司法機構因法律規定滯後,無法明確裁判的權屬、定價及救濟方式。隨著區塊鏈技術普及和數字經濟的發展,虛擬幣已從極客群體的小眾工具,成長為跨境交易、價值儲存的重要手段。司法制度對相關糾紛的長期“冷處理”,不僅難以滿足權利救濟需要,還衍生了非法催收、欺詐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高院此次修訂案由,決心正視這一現實,標誌著向“規範化”、“制度化”處理虛擬財產糾紛邁出關鍵一步。3. 深度解讀:案由標準化的重大意義在中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案由體系是審判規範的重要一環,承擔著案件統計分類和審理效能保障的雙重角色。此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列為獨立案由,釋放了重要訊號:·明確司法保護對象:虛擬財產正式確立為法律承認的權利客體,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模糊適用;·保障立案流暢性:解決此前涉幣案件審查難、立案難的結構性壁壘,確保案件“有門可進”。最新發佈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特別強調對“網路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和合同糾紛”的集中審理,為專業性裁判提供製度保障。案由的標準化,讓相關案件逐步邁向“專事專辦”:具備專業背景的法官將成為裁判主力,審判更具效率和公信力。4. 從裁判到執行:虛擬貨幣司法問題的漸進性破解案由確立後的三大司法環節(受理、裁判、執行)有望從過去的“灰色地帶”走向更加清晰的規範化軌道。未來,法官將以“程序正義”為優先原則,即對於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無論交易是否合法,其物權屬性不應因程序障礙而否定立案。法院將先受理,再通過實體審判評判合同效力與權益歸屬。裁判邏輯將圍繞糾紛核心問題展開,例如:·價值認定:結合市場價格、取得成本,以及第三方評估報告,對虛擬幣進行合理定價;·權屬判定:支援“返還原物”訴求,並利用區塊鏈技術追溯權屬鏈條,避免多頭糾紛;·法律適用:對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虞例案件,將遵循更高的監管敏感性處理。多年來,涉幣案件最大難點在於執行。未來有望通過下述機制得到最佳化:·私鑰移交:虛擬貨幣持有人涉嫌侵權時,法庭可令其移交相關私鑰。·司法協作:中心化交易所、支付平台等機構將被納入法院調查令體系,確保資產凍結與依法處置更加高效。·折價補償:在無法返還虛擬幣時,法院可根據交易時價值或實際價格,判令象徵性法幣賠償。5. 理性展望:標準化 ≠ 全面放開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案由的增加,並未直接改變國家對虛擬貨幣的總體監管策略。司法保護更多是針對財產權利,而並非對涉幣交易的全面鬆綁。·非法集資和洗錢行為仍將嚴厲打擊:涉及詐騙、ICO、洗錢等案件,即便案由合規,案件本質仍屬違法;·機構展業仍受嚴管:境內個人或機構從事虛擬幣交易營運,依然觸犯金融監管禁令。司法實踐將對當事人自願操作與過錯責任更加嚴謹審查,尤其對明知交易違法但仍參與者,法院可能要求其自行承擔全部損失。從司法突破看未來法律生態最高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列為獨立案由,既是探索數字財產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也昭示著中國司法體系對數字經濟趨勢的積極適應。這一舉措不僅有助於強化財產權益保護,也為全球關注數位化法治建設的國家提供了中國經驗。未來,在慎守監管紅線的前提下,中國關於虛擬貨幣保護的司法生態將迎來更多專業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趨勢。標準化推動的不僅是司法體系的完善,更是整個社會在數字時代法治觀念的成熟與進步。 (國英珩宇生態)
張柏芝崩潰大哭,她和她經紀人的瓜,真的很離譜...
張柏芝和余毓興,註定要互相折磨。能讓張柏芝在庭審現場聲淚俱下的喊出“我兩天沒睡過覺,這對我太不公平了,所有事情都是假的”,估計也就只有那個面不和心也不和的前經紀人余毓興了。最近張柏芝現身與前經紀人余毓興的千萬索賠案,法庭外面的張柏芝戴著口罩,低調進場。庭審現場直言,最近這段時間壓力太大,一邊是僵持了五年的官司,另一邊還有媒體無形的壓力,人幾近崩潰。有人說,有事說事,這種哭哭啼啼的是在博取大眾的同情?也有人說,相信張柏芝一定是受害方,畢竟姐姐的人品還是信的過的。而除了網路上的聲音,兩人在法庭上也是各執一詞,活脫脫一出真假難辨的羅生門。而要搞懂這事兒,得先回到十幾年前。2011年,那時候張柏芝剛和謝霆鋒離婚,形象受損,事業也跌到低谷,還急需一筆錢支付香港豪宅的尾款,可以說是她最困難的時候。就在這個時候,她的前經紀人余毓興出現了。他表示,自己和張柏芝的父親是多年好友,由於這“特殊”的關係,便以“乾爹”的身份伸手幫了忙。余毓興這邊的說法是,當年他和張柏芝簽了一份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一次性預支了4000萬港幣的片酬,約定讓張柏芝拍4部電影。第二年又追加了一份合約,再預支276萬港幣,讓她再拍2部,前後總共給了4276萬港幣。但他有爭議的點是,張柏芝收了錢之後,不僅沒履行約定好的拍戲的義務,還擅自接其他工作,後來直接把他辭退了,導致他的項目全擱置了,損失慘重。所以從2020年開始,他就一直告張柏芝,要求賠償至少1276萬港幣,還得公開張柏芝2015到2019年的演藝收入帳目。難道又是一個螢幕前一個人設,背地裡又是一個另外的人設?然而張柏芝這邊的說法,完全是另一個版本,直接把余毓興的“仗義相助”給推翻了。她在法庭上明確說,2011年之前根本不認識余毓興,所謂的“乾爹”說法純屬無稽之談,頂多算是項目投資方代表,私下都沒怎麼聯絡過。更關鍵的是,她質疑那份核心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是偽造的,上面的簽名不是她親筆簽的,而且簽約的新亞洲娛樂公司早在2013年就清盤倒閉了。“公司都沒了,那來的獨家經紀關係?”但很多人還是對此表示質疑,據悉,法庭之上,原告律師盯著張柏芝之前提交的兩份法庭聲明,找出了內容差異,然後反覆追問。但張柏芝全程狀態很差,一會兒說“不記得了”,一會兒又答非所問,還忍不住反問律師,最後實在扛不住壓力,情緒徹底爆發,才有了開頭崩潰大哭的一幕。只是,這樣的說法多少有點站不住腳,究竟是狀態差還是故意“裝傻”?難道自己的事情真的一點都不知情?另一邊的余毓興也是漏洞百出。張柏芝一方提交了一段2014年的錄音,裡面余毓興居然說“做假檔案當食生菜”,意思是偽造檔案跟吃生菜一樣隨便,這直接成了質疑合約造假的關鍵證據。余毓興辯解說是當時情緒激動口不擇言,但這樣的說法很明顯也站不住腳。又不是可以隨口開玩笑的事情,難道一句口不擇言就能解釋得了嗎?而且余毓興的黑歷史還不止這一樁,2014年就被曝出偽造張柏芝的公章擅自對外簽約,2024年還發了首叫《以犬之名》的新歌,明裡暗裡罵張柏芝“忘恩負義”,被張柏芝工作室發聲明追責過。只能說目前雙方的細節都還難辨真假。只是目前有很多支援張柏芝的聲音,畢竟她多年來一直堅持做公益,低調幫助孩子和老人。就在最新綜藝《一路繁花2》裡,她的表現也圈粉無數,主動承擔起領隊職責,細心整理姐姐們的需求、協調行程。所以網友們紛紛留言“支援柏芝維權”“看她庭審崩潰好心疼”,覺得以她一貫的人品,不至於做出“收了錢不履約”的事,反而更傾向於相信她是被惡意糾纏。但這終歸只是網友的猜測,最後還是要等法院的最終判決。只是跳出明星的光環來看,這場橫跨十幾年的糾紛,又何嘗不是戳中了人性的痛點。你以為對方是危難時伸手的貴人,轉頭可能陷入利益的陷阱。你以為是並肩前行的夥伴,最後卻因為錢和承諾撕破臉皮。利益面前,人性的複雜總會被無限放大,有人會為了錢模糊底線,有人會因為被辜負而崩潰無助,這從來都不是明星的專屬困境,而是每個普通人都可能遇到的人性考驗。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一旦摻了算計、沒了誠信,再深厚的情分也會消磨殆盡。對普通人來說,不管是合作還是交友,守好誠信的底線、分清利益的邊界,才是保護自己也珍惜他人的前提! (一個人的莎士比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