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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新規:外賣商戶必須有實體門店(全文)
外賣新規:外賣商戶必須有實體門店(全文)“足不出戶,美食到家”已成為現代生活的標配,但你點的那份外賣,真的來自一家正規門店嗎?針對外賣行業頻頻暴露的“幽靈廚房”“影子商戶”亂象,市場監管總局近日打出監管組合拳,發佈兩項規定——《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為網路餐飲和食品銷售套上“緊箍咒”。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求是:外賣商戶必須有實體經營門店,經營項目、地址必須與資質證書完全一致。這意味著“幽靈外賣”將被徹底清退。資料圖。本文來源:新京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平台不能再“只管收錢、不管責任”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春節後首場食品安全專題新聞發佈會,解讀上述兩項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坦言,當前外賣行業雖然規模突破1.4萬億元,同比增速超10%,佔餐飲行業總收入近四分之一,但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觸目驚心。“有的外賣商戶提供的地址是假的,有的上傳的照片是假的,還有的甚至連資質都是假的,這樣的外賣何談放心?”孫會川說,與此同時,有的外賣平台“一門心思圈地、閉著眼睛稽核”,縱容失信商戶和問題外賣,罔顧平台責任和食品安全。為進一步提升餐飲外賣食品安全水平,市場監管總局專門制定出台《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重點從三個方面提升外賣“放心指數”。規定細化了外賣平台對商戶資質稽核、資訊公示、過程管控、問題處置等全鏈條 管理責任,要求外賣平台做到備案即擔責、上線即受管、經營即履責,切實將食品安全責任嵌入平台營運的每一個環節、每一處流程、每一次決策。“我們告誡外賣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擔責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顧品質,外賣平台必須擔起外賣食品安全‘守門員’的主體責任。”孫會川說。規定明確,商戶必須具備真實的實體經營門店,經營項目、地址與資質證書必須保持一致;商戶必須嚴格落實原料控制、設施維護、操作規範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區外加工食品或委託他人代工;對於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商戶必須設定專門標識。“對於外賣商戶,‘不見面’不代表可以不誠信,‘不上門’不等於沒人管,食品安全是底線,合法合規是責任。”外賣平台本質上是電子商務平台,規定與電子商務法銜接,將外賣平台納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統一監管框架,進一步強化平台在資訊報送、資料共享、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責任。同時,大幅提昇平台、商戶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罰款最高可達二十萬元,如平台主要負責人故意違法、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對個人處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平台須設“安全總監”,賣食品不能只拼流量動動手指,米面糧油、生鮮果蔬就能送上門——網路食品銷售早已融入日常。但伴隨便利而來的,是假冒偽劣、虛假行銷等頑疾屢禁不止。孫會川介紹,《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從平台、商家到監管部門全鏈條 發力,為網售食品套上“責任閉環”。新規的核心要義可以概括為三個關鍵詞:責任、協同、執法。平台提供者被明確為網售食品安全的“總負責人”。這意味著,平台不能再以“技術中立”自居,必須對平台內的食品銷售行為負總責。具體要求包括: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從入網審查、風險管控到違法行為處置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入網食品銷售者要扛起“主體責任”。入網前必須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銷售過程中,必須規範資訊公示、經營宣傳、貯存配送等行為。更重要的是,商家必須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將安全管理從“被動應付”轉向“主動防禦”。網路銷售的一大特點是跨區域性,這也導致了過去“發現線索難、跨區查辦案”的困境。新規為此設計了執法協同機制,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跨區域的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和問題處置,形成“全國監管一盤棋”,讓違法商家無處遁形。同時,還有貫通協同機制。平台在發現風險後,必須及時向商家推送預警並提出防控要求;商家若發現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隱患,也要及時告知平台。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或潛在安全事故,雙方都必須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這套“雙向奔赴”的預警機制,旨在讓風險在第一時間被掐滅。在執法層面,針對平台“外溢性強、屬地監管難”的特點,新規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直接管轄。這意味著,一地的執法力量可以直接“亮劍”,無需再受屬地侷限。同時,處罰力度顯著加碼。新規重點針對平台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開展風險管控、未及時處置風險隱患等行為,增設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針對平台未建立選品規則、未對推介食品進行查驗、推介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行為,將依法予以嚴懲。孫會川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將以兩項規定的實施為契機,壓實各方責任,創新監管手段,凝聚共治合力,讓網路食品消費從“敢買”走向“放心買”,從“吃得上”走向“吃得好”。■下附全文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6年1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3號公佈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下統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條 從事網路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誠信自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第四條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網路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除本規定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權限另有規定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並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權限。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第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平台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支援、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機制,定期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提升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第八條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託實際營運機構(包括分支機構、辦事處、第三方機構等,下同)從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應當自設立或者委託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實際營運機構的實際營運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實際營運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平台提供者應當制定實際營運機構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範,明確實際營運機構的工作職責,對實際營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管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託實際營運機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第九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建立並實施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抽查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實際營運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規範。第十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登記資訊包括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絡方式、經營資質等。平台提供者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保證上述資訊與實際情況相符。平台提供者應當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資訊與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對應資料進行核驗比對;核驗不符,不具備相應經營資質的,不得為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驗比對義務提供必要的支援。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證書進行實質性審查,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資訊與實際情況相符,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有關登記和審查情況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十一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並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且展示的實體經營門面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實際經營地址應當與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經營場所一致。第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設定“無堂食”標識,並將上述標識資訊同步展示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前款所稱不提供堂食服務,是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實際經營場所既不向消費者持續提供現場就餐服務,也不向消費者持續提供自提服務的情形。第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設定“明廚亮灶”的連結標識,並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提供技術支援。相關視訊資訊應當至少保存十四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的相關視訊資訊,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建立與住所地負責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料介面等方式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資訊公示、展示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第十五條 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網路餐飲服務的訂單資訊,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前款所稱訂單資訊,包括食品名稱、下單時間、配送人員、送達時間、收貨地址等。第十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分別於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其行政區域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等身份資訊。第十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結合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項目、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制。平台提供者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一)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證書是否真實、有效;(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展示真實、精準的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資訊;(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是否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食品加工製作環境是否整潔;(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第十八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通過技術監測、即時巡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活動的風險識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即時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資訊,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即時採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平台提供者應當結合實際,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需要,設定合理抽查比例,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地抽查,重點對不提供堂食服務、未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十九條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及時對通過監測、巡查、抽查等方式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總監、主要負責人。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定期彙總分析食品安全員排查發現的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和共性問題,研究評估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情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相關負責人每月組織召開食品安全調度會議,聽取當月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匯報,部署下個月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第二十條 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根據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規則及時採取警示、搜尋降權、限制流量、暫停服務、關閉店舖帳號、禁止重新註冊帳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平台提供者接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情況通報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台規則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平台提供者應當及時報告處置情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平台提供者應當及時解除相關處置措施。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被撤銷、註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鼓勵平台提供者之間共享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置情況等資訊,對相關主體採取信用管理措施。第三章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二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二十二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並按照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從事經營活動,且實際經營地址應當與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經營場所保持一致。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書,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第二十三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應當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並確保展示的資訊真實、精準。第二十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設定“無堂食”標識。第二十五條 倡匯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的,應當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設定“明廚亮灶”的連結標識,並保證裝置正常運轉,監控畫面覆蓋餐飲食品加工製作的關鍵環節。第二十六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供貨商,做好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三)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等設施、裝置,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四)採購、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區外加工製作食品,不得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第二十七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封口,並保證封口開啟後無法復原,防止餐飲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第二十八條 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自行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採取相應貯存、配送措施,保證食品安全。第二十九條 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委託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稽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配送。受托方應當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三十條 配送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證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倡導配送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向平台提供者反映,並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第三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管轄。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區域內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與監管執法相關的網路餐飲服務活動電子資料、技術監測記錄等資訊,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監管執法協作,對涉及多地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調查等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問題處置等工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二款、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至第十九條 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未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 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八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規定,不履行有關訂單資訊保存義務,或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 的規定進行處罰。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 規定,不履行有關訂單資訊保存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 規定,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七條 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四條 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受托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規定,未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配送,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六條 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佈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6年1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4號公佈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者)和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路服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入網食品銷售者)。第三條 從事網路食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誠信自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第四條 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風險預防、嚴守底線、貫通監管、協同治理的原則,加強全鏈條 監督管理,保障全過程食品安全。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網路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除本規定對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權限另有規定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並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權限。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第六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實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平台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支援、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機制,定期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提升網路銷售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第八條 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託實際營運機構(包括分支機構、辦事處、第三方機構等,下同)從事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的,應當自設立或者委託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實際營運機構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實際營運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平台提供者應當制定實際營運機構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範,明確實際營運機構的工作職責,對實際營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管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平台提供者設立或者委託實際營運機構從事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第九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建立並實施入網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實際營運機構管理、食品選品推介、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規範。第十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登記資訊包括入網食品銷售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絡方式、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平台提供者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保證上述資訊與實際情況相符。平台提供者應當通過技術識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資訊採集表等進行實質性審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入網銷售食品。有關登記和審查情況應當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十一條 平台提供者向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食品選品推介的,應當建立並實施嚴格的選品制度,明確選品標準和規範,查驗食品供貨者的經營資質、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不得推介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推介,通知相關入網食品銷售者停止銷售,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還應當報告平台提供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網路食品銷售的訂單資訊,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結合入網食品銷售者數量、食品類別、銷售模式和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制。平台提供者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一)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資訊採集表等是否真實、有效;(二)入網食品銷售者是否公示真實、精準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資訊;(三)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以及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的食品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四)入網食品銷售者是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 規定開展網路食品銷售活動;(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第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通過技術監測、即時巡查等方式加強對網路食品銷售活動的風險識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即時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資訊,要求入網食品銷售者即時採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平台提供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資訊,及時開展針對性的食品安全風險自查,並採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第十五條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及時對監測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總監、主要負責人。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定期彙總分析食品安全員排查發現的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和共性問題,研究評估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情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相關負責人每月組織召開食品安全調度會議,聽取當月網路銷售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匯報,部署下個月食品安全管理重點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第十六條 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銷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根據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規則及時採取警示、搜尋降權、遮蔽食品資訊、刪除銷售連結、關閉店舖帳號、禁止重新註冊帳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平台提供者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情況通報,知悉發生食品安全輿情或者事故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台規則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被撤銷、註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被取消、註銷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鼓勵平台提供者之間共享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置情況等資訊,對相關主體採取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 平台提供者應當在入網食品銷售者首頁面或者其銷售食品首頁面顯著位置設定投訴舉報連結,方便消費者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第三章 入網食品銷售者第十八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並按照經營項目範圍從事網路食品銷售活動。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資訊採集表等,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入網銷售食品。第十九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二十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在其首頁面顯著位置,依法持續公示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並在其銷售食品首頁面展示下列資訊:(一)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籤資訊;(二)散裝食品的食品名稱,及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其他資訊。入網食品銷售者公示、展示的資訊應當真實、精準、清楚、明顯,易於消費者辨認和識讀,並及時更新。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食品首頁面展示的食品標籤資訊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籤資訊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展示的食品產地、成分、功能、適用人群、檢驗、認證、質量、執行標準等資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二十二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貯存、運輸、配送等條 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入網食品銷售者委託開展貯存、運輸、配送業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稽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配送食品。第二十三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網路食品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培訓、考核內容。第二十四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網路食品銷售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並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重點管控:(一)供貨者資質、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進貨查驗情況;(二)本規定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規定的相關資訊公示、展示情況;(三)貯存、運輸、配送等過程控制情況;(四)網路食品消費投訴處置情況;(五)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事項。第二十五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發現網路銷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分析研判,對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立即採取暫停銷售、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網路食品銷售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入網食品銷售者發現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應當進行分析研判,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的監督管理,將網路銷售食品安全責任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食品安全問題整改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並將監測情況作為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的重要參考。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路銷售食品納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畫,實施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對抽檢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等依法予以處理。第二十九條 平台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管轄。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區域內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提供與監管執法相關的網路食品銷售活動電子資料、技術監測記錄等資訊,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監管執法協作,對涉及多地的網路銷售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調查等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線索通報、調查取證、問題處置等工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二款、第九條 、第十三條 至第十五條 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三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 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 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 、第十六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 的規定進行處罰。通過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入網銷售食品,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八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貯存、運輸、配送,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網路食品銷售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平台提供者在其平台上開展網路食品銷售自營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New Economist)
與Shein合作,規劃全面改造,BHV集團商業策略引關注
01堅定與Shein合作2023年底,梅爾蘭收購BHV Marais商舖資產,並與Shein達成合作,將其門店設在百貨六樓。開業前,百貨外牆貼出他與Shein執行主席的巨幅宣傳海報,引起廣泛關注。梅爾蘭稱這一商業選擇是必要嘗試,他表示:“零售不僅是商業,也是社會與文化的交匯”。02產品調整與營運模式變化初期營運中,BHV Shein門店的產品價格和尺碼選擇未能滿足所有顧客的需求,導致購買率僅為20%。梅爾蘭團隊隨後調整商品組合,提供更低價格選項並擴大尺碼範圍,購買率升至60%。從今年四月起,Shein將負責門店商品組合,而BHV僅收取銷售佣金。這意味著,品牌方將承擔部分決策權與庫存管理,而BHV作為資產方仍保留收益與監督權。03全國擴張計畫梅爾蘭宣佈,將在法國城市利摩日、昂熱、第戎、格勒諾布林和蘭斯的BHV門店開設500至1000平方米的Shein專區。他表示,這些城市市場存在明確需求,而Shein入駐將帶動城市中心人流,推動整體零售活力。04BHV Marais改造規劃除了Shein合作,梅爾蘭還計畫對BHV Marais進行三年重建:空間最佳化:總面積約2.5萬平方米,釋放約40%空間用於餐飲、健身等商業配套;樓層功能分區:地下設食品與醫藥區,首層為男女時尚服飾,二至四層為家居、裝飾、廚具及餐具;文化與歷史保護:保留BHV核心品牌價值及Marais歷史風貌;可選未來用途:允許餐飲、健身等商業用途,但禁止建設酒店,部分空間可開發為住宅。05企業治理與財務安排梅爾蘭計畫加強SGM內部治理:任命科滕丹(Karl-Stéphane Cottendin)為集團負責人,自己繼續擔任執行主席;春季成立監督委員會,由房地產、商業及金融領域專業人士組成,以確保決策透明與穩健。為解決BHV財務與供應鏈問題,梅爾蘭引入加拿大房地產基金Brookfield收購BHV建築,減輕歷史債務並推動長期改造計畫。他指出,通過調整租金、解決歷史糾紛及最佳化供應商付款系統,BHV營運正逐步恢復穩定。06面向未來梅爾蘭強調,市中心商業並未衰落,關鍵在於“重新定義零售體驗”。通過與Shein合作、商品最佳化及空間改造,他希望證明傳統百貨能夠與快時尚和多功能商業空間共存,為巴黎市中心商業注入新活力。“我們正在書寫BHV的新篇章,讓這家創立於1856年的百貨在未來繼續作為巴黎商業與文化地標存在。”梅爾蘭表示。 (歐時大參)
一家中國企業,揭開了法國衰敗的真相
讓人悲哀的是,法國那麼「大」個國家,卻容不下一家中國企業,就像一個落魄的老八旗,面對著新時代,無法承認自己的衰敗法國老貴族拉長個臉,苦口婆心的對巴黎市民說,這中國牌子,玷污了巴黎,這太丟臉了今天就想聊聊這件事,因為實在是太典中典了中國的快時尚品牌SHEIN(希音)主營是網路銷售平價服飾,因其依託中國強大製造業,緊跟時尚,三天就能做出當下最流行的款式無線下實體店,價格便宜,緊跟時尚,讓SHEIN在短短五年裡迅速風靡全球,尤其是在年輕與中低消費群體裡,SHEIN的銷售非常好,一舉成為全球快時尚品牌裡的龍頭企業就是這樣一家企業,最近決定開出全球第一家線下實體店,這引起大量SHEIN的購買群體歡呼SHEIN也將全球第一家線下店,選在了「時尚之都」巴黎選巴黎看上去也沒毛病,歐洲是SHEIN的主要客戶群之一,巴黎又是時尚之都,能放大品牌價值,同時巴黎最著名,也最有品質的老牌商場BHV,也主動與SHEIN合作,將商場內的黃金舖位租給了SHEINBHV素來與優雅精緻掛鉤,在裡面購物會讓歐洲人覺得高人一等開業前BHV商場早早的為SHEIN造勢,整個商場內外全都是SHEIN的海報和廣告,可見商場誠意之足然而即便SHEIN很想在巴黎落腳,但讓他們沒想到的是,巴黎的老佛爺們,不喜歡她,認為她拉低了巴黎的檔次我也從未見過一家企業,在法國開了家店,居然可以引起全法國人,上到法國政府,下到法國平民的激烈討論好像來的不是賣衣服的企業,而是一艘要砸開法國陳舊大門的巨艦想像一下,一家國外賣衣服的企業,在上海南京路開了家店,然後驚動了北京中央,人大常委會連夜召開會議,討論到底要不要關掉這家賣衣服的店SHEIN在巴黎開店所引起的法國震動,基本上就是這感覺,已經到了誇張,難以理解,甚至魔怔的地步了抵制的人羅列出SHEIN的四大罪狀,要徹底封殺它1,碳排嚴重,污染環境2,工作條件惡劣3,販賣兒童色情玩偶4,向非洲傾倒廢舊衣物這裡面有些是典型的白人思維,像是著名的時代雜誌寫的報導:《SHEIN讓我們所有人付出巨大代價》也搞不懂一家賣衣服的企業,能讓我們付出多大代價,文章如此寫道說SHEIN愛用廉價材料,而該材料的生產要消耗石油,導致二氧化碳排放大增,一年總排放630萬噸二氧化碳也說SHEIN「生產快、賣的快」的模式不可持續,生產污水排放污染環境勞工方面,指控SHEIN在中國、印度、南亞等工廠,時常加班到凌晨更絕的是這一點,指控SHEIN向非洲傾倒二手時尚垃圾每周有1500萬件二手衣服從世界各地運去加納,在那進行二手衣物處理,非洲工人對這些衣服進行“分揀、清洗、轉賣”像圖上這種“衣服山”,經過處理後再賣去非洲各地,但環保組織指控這些衣服可能存在化學物質超標,污染水源等問題可問題是非洲大部分地區依舊貧窮,別說新衣服了,有衣服穿都挺好了,二手衣物經過分揀清洗處理後,廉價出售,讓非洲大多數人能穿上“新衣服”例如這種非洲常見的路邊市場,賣的都是“二手新衣服”,可高高在上的白左看不慣這些,他們指控太多二手SHEIN的衣服流向非洲,污染了環境逼得SHEIN為了緩和“白左憤怒”,捐款1500萬美元,幫助加納對二手衣服進行“環保處理”所以SHEIN看在「白左大老爺」的眼裡,就是低端、廉價、污染環境的不該存在之物,他們完全不會考慮低收入群體比起環保,其實更在乎自己的生活需求而就在SHEIN和巴黎最著名商場達成合作後不久,又一樁大事被爆出來SHEIN網路平台上,居然在賣兒童外型的性玩偶,這嚴重觸犯相關法律確實,這東西就是犯法了,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兒童外型的性愛玩偶販賣但這事情發生的時間點非常巧合SHEIN的電商平台和淘寶類似,除了自家生產的服飾商品外,還有大量來自世界各地的第三方賣家上架商品SHEIN商品庫龐大,每天都有百萬級的新品上架,這些東西不可能用人工一一稽核,而是用AI自動化稽核所以某個第三方賣家,就上架了這款兒童外型的性愛玩偶,SHEIN的AI稽核沒發現問題,讓它上架了時間點,是在10月中旬的10月16號左右10月16號玩偶上架,11月5號SHEIN巴黎線下店開業,這時間點如此巧合,讓人不得不懷疑就是有人故意上架這個玩偶不然為什麼早不上架晚不上架,早不發現晚不發現,偏偏在巴黎店開業前半個月,鬧出這事呢?所以這事,非常像有人故意為之,就想要藉這事,弄掉SHEIN在巴黎開店而在SHEIN開業前夕,一波又一波的抗議潮圍繞著巴黎店外圍就沒停過這法國人舉著「SHEIN等於22%溫室氣體排放」的牌子在那裡抗議,SHEIN何德何能,能接下全球22%溫室氣體排放的鍋這位小哥抗議SHEIN嚴重踐踏人權,讓加納淪為廢衣傾倒場,不過這小哥難道不明白生存權是最最基本的人權嗎?二手衣服是污染環境,但帶活了非洲一整個產業鏈,讓窮人有工作有錢賺,買得起廉價衣物,可脫離實際的白左根本瞧不上這些他們不是真的關心底層人權,而是享受那種高高在上去指責別人的快感而下面這位「老巴黎」則更是重磅這位「舊巴黎」是組織抗議的領導者,是典型的上流階層,她是高級商場BHV的老顧客(和SHEIN合作的商場)她非常反感SHEIN進駐BHV,因為那拉低了整個商場的格調與品質,她非常贊同把SHEIN給趕出去同時SHEIN的加入,也讓多個上流品牌決定撤離BHV商場,他們說羞於和SHEIN在一家商場裡共存包括賣鞋的Odaje,賣襯衫的Figaret Paris,賣美容產品的Aïme和Skin&Out,總共12個品牌共同宣佈,為了抵制SHEIN,退出BHV隨後法國貿易部長也宣佈,開啟SHEIN平台及店舖的全方位審查那講到這裡基本上也看明白了,SHEIN的能量真是大,在巴黎開了家店,居然驚動了中央,驚動了國會發起多項審查,就是要全面封殺它知道的SHEIN是賣衣服的店,不知道的還以為是賣軍火的全法國從上到下,從政府國會,到產業協會,再到民眾,似乎全法國人都在抵制這麼中國品牌那麼,到底為什麼呢?法國人為什麼那麼恨SHEIN?只因為他是中國品牌嗎?其實答案,從SHEIN巴黎店開幕時的場景,就已經告訴大家了SHEIN巴黎店開幕第一天,要進去買的人潮繞了商場三圈法國的中低收入群體,非常歡迎SHEIN,他們不是白左,不是政客,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國上流階層,他們就是最廣大的普通人這位巴黎大妞說,我超開心SHEIN開業了,我不在乎他們指控說什麼不環保,什麼性愛玩偶的,我就是支援SHEIN而另一位法國大妞說,你們都叫我買法國製造的衣服,但對不起我真的買不起,我現在每周花100歐買SHEIN的東西(約合880人民幣),因為她物美價廉這些真實的巴黎大妞無不在透露出一個訊息:法國國力衰退,經濟也持續孱弱,大家更追求物美價廉,而不是什麼高高在上的“巴黎品牌”類似的話,百年商場BHV老闆也說過強力支援SHEIN進駐BHV的老闆說:大家都說實體店要死了,法國紡織業完蛋了,但你們這些批評者和政客只會罵,卻從未給出過解決方法難道我不知道法國紡織業要死了嗎?誰不知道呢,可解決方法你們誰能給出?作為法國最著名商場,BHV連年虧損累計達數千萬歐元,2024年銷售額又進一步下降11%中產階級返貧,底層也越過越難,光靠那極小部分的上流來消費,根本撐不起商場的收入所以BHV扛著那麼大壓力堅持要和SHEIN合作,還給了最黃金的舖位,本質上它是種自救行為,BHV需要靠SHEIN來自救什麼百年老店,什麼巴黎最著名的上流商場,這些都放一邊吧,現在最重要的任務是“活下去”“活下去”,其實也是法國現在整個經濟狀況的寫照從2024年9月到2025年10月,法國在短短一年時間裡換了五位總理,這是一個國家動盪的標誌根本原因還是,高福利社會難以為繼,法國必須收縮福利,必須延長退休年齡和進行退休金改革,不然國家就破產但民眾激烈反抗,議會又爆發衝突,導致只好不斷換總理來拖延時間,來緩解憤怒法國財政活不下去了另外打了三年多的俄烏戰爭,嚴重拖累歐洲經濟,法國物價明顯上漲,薪水卻不漲,生活成本連年攀升底層人都要活不下去了法國國力與經濟的整體衰敗,才是一面強烈抵制SHEIN,一面又大排長龍的真實原因政客和上流階層要維持「老法國」的體面,廉價品牌SHEIN的進駐玷污了老法國的體面,拉低了巴黎的檔次可生活水準不斷下降的民眾不管這些,你們要的體面是你們的,我們要的是生活所以真正丟臉的是什麼?是那些只會嚷嚷而毫無解決問題的政客,是那些不顧底層貧苦,只顧自己體面的上流SHEIN不過是戳破了「老法國還很體面」的那層窗戶紙,讓大家看到了法國衰敗的真實寫照,而這就足以讓法國上下,對SHEIN群起而攻之了 (江平舟主筆)
Shein危機後續:本月幾個關鍵節點,或將改變整個產業
電商平台希音(Shein)法國危機的後續來了。當地時間上周五(11月7日)晚上8點,法國官方發出“解禁令”,意味著Shein仍可以暫時在法國市場正常營運。但危機遠沒有結束——本月26日聽證,將是一次決定Shein命運的重要節點。周三(11月5日),希音的全球首家實體店舖在巴黎開業當天下午,法國總理府官宣,稱將啟動暫停希音法國網站的程序,並在48小時內更新處理程序。兩日後的上周五,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開啟了一場“開箱行動”,海關攔截下了24小時內所有Shein從中國發到法國的包裹,並表示將對所有20萬件小包裹逐一開包檢查(如下圖)。這個工作量相當大。之後我並沒有看到這些小包裹是否全部開包的消息,但根據官方的消息,初步的檢查結果,已經發現了一些不合規和非法的商品。而之前的抽查中,大約有八成的商品不符合法國標準。上周五晚上,也就是開箱行動當天晚上的決定顯示,Shein已經暫時安全,沒有了被封禁平台的風險。可這些都不是最終結果。眼下Shein將面臨複雜的法律流程。電商平台Wish的先例根據法國媒體所透露的法國上層的說法,依然希望司法方面能夠結束因為Shein“反覆的失敗給公共秩序帶來的嚴重損害”。現在的法律程序和挑戰來自多個方面:針對其涉嫌非法銷售的“成人娃娃”的調查,以及歐盟方面針對這個平台本身的調查。11月26日的聽證會,將決定Shein是否可以繼續在法國營運平台網站。法國對電商平台的監管一向嚴格,且並不是從Shein開始。美國電商平台Wish就是一個例子。Wish是一個廉價小商品電商平台,之前一直因為“假冒偽劣”而飽受爭議。從2020年受到法國政府關注之後,經過一年多的調查,Wish在2021年10月21日收到制裁禁令:Wish電商網站被排除在法國地區Google和蘋果應用程式商店之外。一個月後的11月24日,法國政府正式命令Wish退出法國市場,當時給出的理由是“大部分產品都含有危險成分”。Wish被勒令離開法國市場,當時是歐洲首例,至今依然有象徵意義。在被封禁了15個月之後,2023年3月,跨境電商Wish終於重返法國市場,應用程式也回到應用程式商店。但一年多的封禁,客群流失,銷量斷崖,商譽受損,至今也未恢復元氣。以Wish為先例,近年來法國的合規政策一步步收緊,不論是平台還是賣家,如果不遵守法國的相關營運法規,以及產品規範,一定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同樣的,Shein這次在法國被調查的硬傷,也是源於第三方銷售合作夥伴售賣的產品出現了問題商品。這不僅給平台一記重擊,也給了商戶們一個教訓——在跨境電商平台上鑽空子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越來越大的風險。每個包裹征兩歐元,或者更多另一個重要的轉折,是法國可能針對所有來自歐盟以外國家的跨境小包裹,收取“量身定製”的“進口小件稅”,每件包裹2歐元。對於所有的跨境電商平台而言,這都將是一項額外的成本,可能直接影響產品價格競爭力。Shein在巴黎開出的全球首家常駐門店法國議會昨日對這一條開始討論,如果通過,可能成為第一個出台這一稅款的國家。當然,最終究竟會收多少還未可知,因為根據現在討論的結果,有人覺得2歐元/件太低,可以收更多。但也有人擔心,最終為這些稅收買單的,依然是法國消費者,那些依賴這種“下沉市場”電商平台的中低收入群體,會不會生活更加窘迫?同時,如果只有在法國入海關要交一個額外的稅款,其他歐盟國家都沒有,可能導致這些跨境小商品選擇德國或者荷蘭等地入境歐盟,再運往法國市場?那法國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而歐盟就算要實施2歐元的進口小件稅,也將是明年底的事情。上周五,法國海關在巴黎機場開包的20萬個包裹,是Shein在之前24小時之內遞送至法國的包裹總量。算上體量相當的Temu和速賣通(AliExpress),僅這三家每天入境法國的包裹就有數十萬件之多。粗略估計一下,每件2歐元,每日的稅收就高達一兩百萬歐元,一年僅這一項稅收就可能增加近5-10億歐元。按照法國官方的估計,這些包裹稅收將為政府帶來每年約5至6億歐元的收入,緩解預算壓力。同時,因為收稅可能引發整體購買成本提高,或許很多消費者會改變購買習慣。之前中國電商平台以“小包裹”形式進行遞送,可以減少倉儲成本,提升貨品周轉速度,但如果增加了小包裹本身的物流成本,是否會動搖小包裹遞送本身的盈利模式?而這些小件包裹,本身在購買的時候,也是要支付“增值稅”的。風口變了。除了Shein自己將面臨的法律訴訟,還有很多電商產業,尤其是低成本“小包裹跨境遞送”的電商模式,可能都會發生改變。法國世界報還曾出大標題表示,這個稅是未來遏制歐盟外跨境電商的一個“武器”,以避險這些廉價產品給法國經濟所帶來的影響。與此同時,法國還在討論針對“超低價商品演算法推薦”的監管(即反“誘導消費”措施)。此外,除了計畫取消跨境小額包裹免稅政策,歐盟目前也正在推進 《快時尚可持續發展法案》,目標是2030年前杜絕“一次性時尚”。總之,風雨欲來,海外電商在歐洲的震盪仍在繼續。 (新浪科技)
SHEIN全球首家永久實體店落地巴黎 計畫再開5家
法新社報導,全球時尚品牌和跨境電商龍頭企業SHEIN(希音)11月5日在巴黎BHV百貨正式開設全球首家永久實體店。據悉,該實體店位於BHV百貨六層,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報導稱,在嚴密的警方安保下,首批顧客進入百貨大樓,並於5日下午1點後參加了開幕儀式。當天上午已有數十人在位於巴黎市政廳對面的BHV百貨主入口前排隊。到中午,隊伍已延伸至整條裡沃利大道(avenue de Rivoli)沿線。顧客需取號依次入場。▲11月5日,SHEIN正式入駐巴黎BHV百貨,不少法國民眾等候進店購物。(歐洲時報記者馬行健 攝)43歲的家政工瑪麗表示自己“經常來 BHV”,但這次是被SHEIN的價格所吸引。“都說要買法國貨,但(法國貨)太貴了,工資又沒漲。”60歲的巴黎郊區居民亞米娜說:“我在SHEIN網站上買過很多次,每次都很滿意。”她還補充道,她的六個姐妹都在 SHEIN平台上購物。19歲的活動策劃專業大學生迪亞拉則“出於好奇”與同學一起前來:“這是全球首店開幕,很重要”。當天在 BHV 百貨內為朋友挑生日禮物的61歲個體經營者穆克布林(Mila Moukbeul)表示,會“出於好奇”去SHEIN櫃檯看看。SHEIN方面表示,除巴黎門店外,公司還計畫在昂熱、第戎、格勒諾布林、利摩日和蘭斯五個城市陸續開設實體店。今年6月,SHEIN在法國東部城市第戎開設線下快閃店。SHEIN法國發言人表示,繼巴黎、里爾和馬賽之後,該品牌希望“走近95%生活在大城市以外的顧客”。在為期9天的營業時間裡,這家面積250平方米的第戎快閃店“為客戶帶來沉浸式體驗,並傳達一個重要的資訊——時尚應當人人可及”。“法國製造的衣服太貴了。我來這裡最主要就是圖便宜。”26歲的蕾雅表示,SHEIN的價格“比旁邊店舖打4、5折還便宜”。作為評價快時尚電商巨頭,SHEIN常因其商業模式和對環境的影響而被批評。對此,一名不願捲入爭議的母親低聲說道:“大家只是盡力過日子罷了,生活真的太難了。這只是快閃店而已……我們主要是看價格。什麼都在漲,只有工資沒漲,所以只能儘量節省。”另一名顧客則表示:“大品牌還不是一樣,標籤上也印著‘中國製造’。”SHEIN法國發言人強調,SHEIN是法國人第四喜愛的品牌,2024年擁有2300萬客戶(近法國人口三分之一),正努力在地方層面產生積極影響,“走近我們的顧客”。SHEIN此前還在法國張貼標語“時尚是權利,不是特權”為其商業模式辯護。根據該公司引用的民調機構Ifop於今年2月發佈的一項研究顯示,六成法國人每年用於購買新衣服的預算不超過200歐元。 (歐時大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