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對外公佈《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以及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接受金融機構委託為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全面規範,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要求網路行銷內容應當使用精準通俗的語言介紹金融產品關鍵資訊,不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針對演算法推薦、直播行銷等新模式,以及強制搭售、騷擾行銷、違規使用金融字樣等問題,提出相應的規範要求。辦法將於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要點速覽——金融機構、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管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台,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的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金融機構不得為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路行銷。——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稽核確定的網路行銷內容,不得擅自變更。——行銷人員通過公眾號、直播、短影片行銷金融產品的,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稽核確定的網路行銷內容。——製作網路行銷內容不得有使用“低風險”“低門檻”“秒到帳”“高收益”“低利率”“無成本”等誘導性用語等行為。——應用演算法推薦技術開展網路行銷的,不得設定誘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過度消費的演算法模型。——組合銷售金融產品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注意,不得違法搭售金融產品,不得將組合銷售金融產品的選項設定為默認同意。——通過公眾號、直播、短影片行銷金融產品的,應當在金融機構自營平台或金融機構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合法開設的帳號進行,行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並獲得金融機構授權同意。——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金融產品行銷資訊內容、資料安全管理和個人資訊保護監管。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金融業數位化轉型處理程序不斷加快,網際網路逐漸成為金融產品行銷的重要管道,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與此同時,存在一些風險問題,比如進行虛假和誤導宣傳、行銷行為涉嫌壟斷和無序競爭、行銷宣傳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範秩序。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統一線上線下同類業務監管標準,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為規範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活動,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聯合制定了辦法。後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金融管理部門”)可對各自管理的細分領域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活動另行明確網路行銷監管要求。二、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以及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接受金融機構委託為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全面規範。其中,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或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參照辦法規定管理。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是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提供服務的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為金融產品網路行銷提供服務,應當接受金融機構依法委託,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機構委託範圍。三、辦法對於行銷資質有那些規定?辦法貫徹落實“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的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託的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進行,不得為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貸、虛擬貨幣發行交易、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產品服務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路行銷服務或便利。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不得將金融機構委託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託或變相轉委託,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管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台,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的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四、辦法對於行銷內容和行為有那些規定?辦法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其對網路行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稽核工作機制。要求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加強資訊披露,便於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查詢和核實合作金融機構和行銷金融產品的基本資訊。要求網路行銷內容應當使用精準通俗的語言介紹金融產品關鍵資訊,不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針對演算法推薦、直播行銷等新模式,以及強制搭售、騷擾行銷、違規使用金融字樣等問題,提出相應的規範要求。按照辦法要求,貸款產品將不得使用“低門檻”“秒到帳”“低利率”等行銷話術;支付機構的收銀台頁面中支付工具必須與貸款等金融產品區隔展示,不得誤導使用者混淆支付工具與貸款產品;未取得金融、金融資訊服務業務資質的機構在其營運的App和註冊商標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樣;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直播、短影片、公眾號等形式行銷金融產品,特別是以薦股形式開展的非法證券投資諮詢。五、辦法對於金融機構與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合作有那些規定?辦法著重釐清金融機構與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的權責邊界,要求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業務獨立、技術安全,加強對合作平台的事前評估和持續管理,要求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介入或變相介入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測評、貸款額度測評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不得就金融產品與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互動諮詢,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實際提供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名稱或相關標識。 (環球網)